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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良心教育:破解我国法学教育困境的一个新视角

2011-08-15陈荣飞肖敏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 2011年3期
关键词:中国政法大学良知法学

陈荣飞 肖敏

我国法学教育是为司法机构输送法律菁华的重要管道,法学教育质量的好坏关乎司法体制运转的良莠,关系社会的公平正义能否得以实现,公平之于社会的意义,培根有言,“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①[英]弗·培根:《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商务印书馆 1983年版,第193页。但层出迭现的司法腐败现象亦从某个层面折射出我国法学教育中暗藏的弊病,此时此际,有必要对该类泛化现象及隐匿于背后的缘由予以穷原竟委。笔者以为,其中一个颇为重要的诱因是法学教育中存在着根本性阙如即价值观培育的缺位,故提出重塑法学教育的价值观,希冀对改善法学教育、维护司法公正有所裨益。

一、司法弊相丛生:法学教育价值观缺位之映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快速恢复并迅猛发展,法学院系及其招生人数由1977年的区区 3 所、在校生只有 576人,发展到如今,明确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的院校达 500 余所(还不包括独立院校以及各类法学专科院校),在校生(含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达 30 余万的规模。①徐显明:《中国法学教育状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第1页。蓬勃发展的法学教育为我国司法实务部门源源不断输送了大量的专业人士,尤其是进入本世纪以来,随着法学本科、法学硕士及法学博士教育三个层次的大幅度扩招,以及《法官法》、《检察官法》的修正,要求法律从业人员必须通过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因此,学历教育的迅速发展和法律执业门槛的大幅提高使得我国司法机关中充盈着具有高学历的法官和检察官,其中也不乏学者型、专家型法学精英。较之于以往的大批复转军人进入司法机构的时代,如今司法从业者整体质素在专业化程度上有了质的飞跃,这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司法人员专业素养的提高本应带来的是办案水平的提升、司法环境的净化以及司法公信力的树立,但事与愿违,显现于眼前的并非是我们理想的图景。现实中,我们触目所及的是,因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而落马的司法者可谓层出迭现。据统计,自 2001年以来不同级别法院主要领导的腐败案件,在不到十年的时间,从最高法院到区、县级法院,就有 62名法院主要领导违法犯罪和 10 起法院集体腐败案。本应是代表司法操守高尚、拥有指导基层法院工作职能的中、高级以上法院却成为违法犯罪的重灾区。其中,最高法院副院长 1人,高级法院院长 4人、副院长 5人,中级法院院长 17人、副院长 21人。①李健:“论社会转型发展时期法官司法良知的重要性及其养成”,http//www.legaldaily.com.cn/zt/content/2010-09/29/content_2308303.htm?node=25829。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的报告,在2003年以前的5年中,全国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全部刑事案件共 360 多万件,如果按照全国 13 亿人口算,这个数字意味着平均大概每400 个普通民众中有一个涉嫌犯罪。其中,全国各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国家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案件 20 万件左右,如果按平均每 30 个人一个国家工作人员计算,这意味着在我国 4000 万国家工作人员,每 200 个人就有一个涉嫌犯罪。同期,涉嫌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等职务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将近 2.5 万人。如果按我国有 200 万司法工作人员计算,这个数字意味着每 100 个司法工作人员就有 1.25 个涉嫌犯罪。换言之,2003年以前的5年中,司法工作人员犯罪率(1.25%)是普通民众犯罪率(0.25%)的5 倍!②陈忠林:“恶法非法——对传统法学理论的反思”,载《社会科学家》2009年第2期。由此可知,在我国出现一种或许出乎绝大多数法学教育者和研究者意想的悖像,那就是学法越多的人越容易犯罪。面对时下一大批享誉专家型、学者型称号的高级别法官如黄松有、张弢、刘青峰、唐吉凯等相续落马之现实,我国著名法学家梁慧星先生曾痛心疾首地指陈,“现在这些贪赃枉法的不是转业军人,大多都是法学科班出身!”③梁慧星:“司法腐败到不能忍受的地步 黄松有案是司法界耻辱”,载《南方都市报》2009年3月8日。与未受专业规训的人对照而言,备受专业熏陶的司法人员并未如同我们所期望的那般廉洁公正,反而变本加厉甚或肆无忌惮地玩弄司法技艺、研钻法律罅漏。对此,史尚宽先生曾对法官之品格有精辟的论述:“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附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①史尚宽:《宪法论丛》,荣泰印书馆 1973年版,第336页。海南省高级法院院长董治良也尖锐地批评:“有的法官别说司法理念、价值取向,连起码的良心都丢失了,那才是最可怕的事情。”②周士君:“法官良知丢了是最可怕的事”,http://news.163.com/08/0225/09/45HNL4DS000121EP.html。司法景况无疑是法学教育的折射与反映,我国有学者曾指出,有什么样的法学院,就有什么样的法院;有什么样的法学教师,就会有什么样的律师。如果说,教育决定着一个民族的未来,那么法学教育的特殊意义就在于,它还决定着国家法治的进程和走向。③韩莹莹、支振锋:“法学教育,繁荣背后的阴影”,载《民主与法制》2006年第5期。由此可见,法学教育一派如火如荼的繁荣景象背后潜伏着巨大隐忧,若不严加控制,预其必如燎原之火,一发而不可收拾。终至作为现代文明社会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即司法防线溃决失守,由此引发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将是世风日下、社会矛盾加剧、冲突事件频发,构建公平、合理的和谐社会也势必化为泡影。

二、良心教育:法学教育价值观之重塑

我国现时的法学教育在专业化的道路上且行且远,但其结果却是法学教育目的与结果背离乃至悖反,可谓南辕北辙。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法学教育中价值观的缺位或虚置是其中一个主要缘故。现时我国法学教育一味地灌输专业知识,强调法律在器物层面的技术操作,却疏略法律人首先作为人所应当具有的基本价值观(即良心),经此训化的法律人多对人类基本价值观即良心不以为然或漠然处之,既无道德伦理遵循,也无世俗法则敬畏,在其荒芜的精神世界中惟一信念便是权力贴现主义与投机主义,因而哪管以后洪水滔天,恣行无忌,追求当下的片刻享受与快感。徐显明教授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司法腐败要从法学教育上寻找源头,认为“司法腐败与缺乏职业伦理教育有极大的关系。一个人的伦理水平不是通过知识来获得的,而是遵循某种训练路径。人的有德与高尚是在消除对己义务的冲突中被驯化出来的,没有这一过程,便没有高尚”。①韩莹莹、支振锋,同前引文。当良心教育缺席时,映射到司法实践便是蜂出并作的司法乱相和前赴后继的司法腐败,以及所谓的“情理是情理,法律是法律”的割裂状态。就时下流盛于法学理论中的所谓的“法不容情”、“情理是情理,法律是法律”,我国学者孟勤国教授作了有力的驳责:“公与不公,存乎于法官之心。同样的法律,在不同的法官手中常常有不同的效果,起作用的是法官的良知与能力。切莫相信什么‘情理是情理,法律是法律’之类的虚言,仿佛是因为严格执法才造成结果的不合情理。情理与法律,其实一脉相通,……问题只在于法官有无足够的良知与能力把握法律的旨意和与情理之间的内在联系。”②孟勤国:“判决是法官良知与能力的镜子”,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5期。陈忠林教授也指出,现代法治归根结底应该是人性之治、良心之治,而绝对不应该归结为机械的规则之治;我们要实行法治,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但绝不能将法与理对立起来,绝不能显失公平、绝不能违背常理、绝不能不顾人情;我们的法律是人民的法律,绝不应该对其作出根本背离老百姓所认同的常识、常理、常情的解释。③陈忠林:《刑法散得集》,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第37页。据此,我们可以得出,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根本秕谬在于价值观涵育之缺失,疏略了法律人作为人所应该具备的最基本的是非观亦即良心,良心是维护正义的法官不可或缺的灵魂要素,意大利学者克拉玛德雷曾语重心长地指出,法官不应把法律看做来自天国的外物,而应在自己良心中找到法律的寄生之所。④[意]皮罗·克拉玛德雷:《程序与民主》,翟小波、刘刚译,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5年版,第27页。而德国学者耶林则认为,假如一个国家的法官阶级整体上及绝大多数都能被忠于职守及良知的精神所主导,而且这种精神是可在法官执行职务时予以发展与增强——亦即国家有此制度存在时,那么即使仍有一小部分法官不免于亏于职守及操守不良,那么现实上所产生的危害,也就不会太大了。①陈新民:《公法学札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第296页。对司法良心的申重不仅仅囿于法律人的闳言高论,综观域外立法,二战后,已有部分国家或地区对司法者明确提出了良心的要求,如《司法独立世界宣言》规定,“裁判者在进行司法裁判过程中,只能服从法律的要求及其良心的命令,不受任何来自法院内部或外部的影响、干预或者控制”,日本宪法、韩国宪法均有要求法官依照良心独立审判的规定,而我国台湾地区法院的院标上面铭刻着“正义、良知、荣誉”六个字,这些规定无一不昭示着良心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对于法律人而言,比法律更重要的是良心,专业技能较之于良心永远退居次席,如卡尔·卡拉斯(Karl Kraus)认为“仅仅要求法官要用最好的智识和良知来裁判,是不够的。应该规定法官仅需要那些最小的智识,而需要那些最大的良知”。②陈忠林:《刑法散得集》,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第312页。我们甚或可言,若不得不在讲良心而不懂法与懂法而昧着良心断案的司法者之间作不二抉择,我们宁愿选择前者而鄙弃后者。个人的良心与社会的良心是一体两面,法官解释社会良知,在法律中实现它,这么做的时候,却也有助于其解释的社会良知的形成和修正。③[美]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董炯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年版,第54页。在此意义上,法官代表着社会的良心、国家的良心。法官唯有依照良心来理解和适用法律才能达到情、理、法的统一,从而使社会公众信服,提升司法公信力。回馈至法学教育,其基本要求则是必须以良心教育为导向,勉力塑造法律人的完整人格。

三、结语

总合而言,再逻辑严密的法律或再优美动听的法学理论在匮乏良心的法律人手中都易沦为其徇私枉法、谋求私利、肆虐横行的工具或借口,唯有良心才是司法正义与社会公平的守护神,因此,重塑我国时下法学教育的价值观势在必行也刻不容缓,价值观教育是我国法学教育必须正视的一个环节,也是无法回避的一项议题,提倡良心培育必将成为我国整体法学教育的精神支柱与价值核心。良心教育不仅仅体现在教师的耳提面命、谆谆教诲中,还应从哲学、历史、文学、艺术、政治等其他人文社会学科涵育,这就需在高校践履通识教育,拓展学生视野,夯实其人文知识基础,使其萌发进而最终抱持对人类历史与现实苦难的悲悯之情怀及对崇高美好事物的向往和景仰之情愫,由此养成具备深切的人文关怀与社会关怀,良心也就水到渠成、自在其中。

作者名录

1.王利明,男,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100872/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

2.胡弘弘,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430074/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南路一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3.王丹丹,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9级法律硕士(法学),430074/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南路一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4.刘瑛,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5.陈荣飞,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401120/重庆市渝北区回兴镇宝圣路。

6.肖敏,女,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研究人员,西南石油大学文法学院讲师,610500/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大道8号。

7.田士永,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副教授,102249/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

8.胡静,男,汉族,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9.刘兆敏,女,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讲师,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10.杨飞,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102249/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

11.张丽英, 女,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12.尚宽,男,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研究生,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13.齐湘泉,男,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14.姚广宜,女,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15.程朝阳, 男,烟台大学法学院讲师,264005/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清泉路32号。

16.和洪,男,河南省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讲师,450053/郑州市农业路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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