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必修课程建设研究∗
2011-08-15杨飞
杨 飞
导言
目前在中国大学的法学本科阶段,大多数学校将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设置为选修课。根据 1997年“高等教育面向 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中国法学本科教育主要围绕教育部确定的14门法学核心课程进行,其中并无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故大多数学校将劳动法学设置为选修课,少数学校如中国政法大学还将社会保障法学设置为选修课。
2007年,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被确立为中国大学法学本科的核心课程。2007年3月11日,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简称教指委)全体委员会议研究、讨论和通过了调整法学学科核心课程的决定,法学学科核心课程共 16门,其中包括原来的14 门核心课程,又新增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两门为核心课程。近几年来,我国将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设为法学本科必修课的学校越来越多。①在笔者参加的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 2009年年会上,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郭捷指出,据不完全统计,设置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为必修课的学校有 24 所,西北政法大学将其设置为必修课,3 学分 54 学时。西南政法大学亦将其设置为必修课。
目前,中国政法大学仍未将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设为法学本科必修课,而是分设为两门选修课。②在 2010年1月9日的民商经济法学院 2010年本科教学研讨会上,教务处处长李树忠教授提出学校拟修订培养方案,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增设为核心课程。但《中国政法大学本科培养方案 2010》仍未增设。从长远来看,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设为法学本科必修课是大势所趋,因此,借鉴与中国政法大学具有较多相似性的西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经验,③这几所法学院校的共同特征是以法科为主,法学本科专业学生和教师数量较多。华东政法大学由于仅有 3 位从事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教学和研究的教师,且均在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主要为劳动与社会保障本科专业讲授必修课《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法学专业未将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设为必修课。对中国政法大学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必修课程建设进行充分的研究十分必要。本研究的目标是形成比较完整系统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必修课程建设方案,包括课时设置、课程内容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方法建设和课程评估建设等。
一、课程设置
(一)其他法学院校的经验
1.西北政法大学
西北政法大学于 2004年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设为法学专业必修课,在全国法学专业中属前列。目前,西北政法大学在法学专业、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均开设专业必修课《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3 个学分,54 课时。①此外,西北政法大学还设置了一系列选修课:劳动法诊所,2 学分,34 学时;劳动法疑难案例评析,2 学分,34 学时;比较劳动法,2 学分,34 学时。权亚劳动优秀论文奖学金,由北京权亚律师事务所每年提供 6 万元资助,评选 20 篇优秀论文,连续评选 5年。
2.西南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于 2006年修订教学计划时,将《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设为必修课;设为必修课的开始两年为 51 课时,此后全校课程压缩,现为 34 课时;不同的法学院②西南政法大学的法学院主要包括民商法学院、经济法学院、法学院、行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等。开课学期不一,一般在第5 学期或在第6 学期。目前,西南政法大学正在修订教学计划,方案一为《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增加为 45课时,方案二为《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 仍为 34 课时,但增设劳动合同法选修课。
西南政法大学是学生自由选择老师,不受自然班限制,但对每个课头的学生选课人数有所限制,必修课选一个老师的人数不得超过 120人,选修课可达到 180人。一般情况安排 5 个左右的老师讲授同一个课头。
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于2008年在修订本科教学方案时将《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作为必修课纳入了 2009 级新生的培养方案中,48学时,每周 3 学时,设置在第五学期。课程放在经济法系社会法教研室,从2011年9月第一次开课,因为是必修课,2009 级法学本科生近 800人全部要修读该课程。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从事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课程的教师团结起来,集体要求,在修订本科教学方案时,据理力争。因该校将课程设置权下放到学院,因此,当时法学院领导的支持,是该门课程成为必修课的关键。此外,教指委 2007年增加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为法学核心课的决定也得到了该校校长、院长等主要负责人的重视。
全校目前有 5 个教师从事这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根据教师自愿开设和学生选择的结果来决定每个老师每学期有几个课堂和多少课时。有的老师开设两个课堂,但由于选其课堂的学生不足开课人数,就只能开一个课堂;有的老师开两个课堂,人数很多,计算系数后,课时会超过自然课时。
(二)课程设置建设
课程设置主要包括课程的名称、课时、授课学期等,其中课时的设置为重心。
关于课程名称,笔者认为以《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或《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为宜。考察西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三校的课程名称,笔者认为西北政法大学设置的课程名称更科学一些。名称为《劳动法和(与)社会保障法》,可以使人清楚地认识到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两个的法律部门,而名称为《劳动和(与)社会保障法》,则有可能使人误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是一个法律部门。笔者认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也有明显的区别。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法的核心内容社会保险法虽然是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但其后的发展又大大突破了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界限,成为一项面向全体国民的社会制度,至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则与劳动关系没有关系。因此,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共享“社会法”这一理念和内在的紧密联系上,将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合为一门课设置成核心课是有道理的,但名称上应当清楚地表示出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关于课时,笔者认为以 4 学分 72 课时为宜,至少需 3 学分54 课时。中国政法大学每学期授课 18 周,目前的选修课《劳动法学》为 2 学分 36 课时,《社会保障法》亦为 2 学分 36 课时,两门课程合并后以 4学分 72 课时为宜。事实上由于近几年来劳动立法的完善,劳动法学课程的36 课时已稍显不足。考虑到现在法学本科的必修课程已经比较多,如果设置4学分72课时困难的话,至少应像西北政法大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一样,设置为 3 学分54 课时。西南政法大学将该必修课从3 学分 51 课时压缩到 2 学分 34 课时,已发现课时太少,根本不能满足教学需要,因此目前在考虑增加课时或增设选修课,这一教训值得吸取。笔者认为增设劳动合同法为选修课固然能解决必修课课时不足的问题,但劳动法的重心是劳动合同法,如果必修课舍弃这一重心,课程的完整性就会受到很大影响,且课程对学生的吸引力也会下降。因此,笔者认为增设劳动合同法选修课不如增加必修课课时。当然,具体效果如何还要通过实践来检验。
关于授课学期,笔者认为以在第5、6学期为宜。西南政法大学的做法可资借鉴,由于必修课的学生众多,不同的法学院(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国际法学院)开课学期可以不一。
二、课程内容
(一)其他法学院校的经验
1.西北政法大学
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郭捷教授主持的《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必修课是省市级精品课程(陕西省精品课程),2010年6月获批为国家级精品课程,①参见教育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批准 2010年度国家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的通知》(教高 函 [2010]11 号 ),载 http://www.jpkcnet.com/new/zhengce/Announces_detail.asp?Announces_ID=168。全部资料均可见于国家精品课程资源网。②该课程首页为http://www.jingpinke.com/course/details?uuid=19997c69-1286-1000-b27d-b7b5f3b2d8d7 &courseID=S0800366。该网中的课程内容一栏包括教学大纲、课程章节、网络课程、教学课件(214页的PPT)、电子教案(18 个,每章一个)、教学录像、教学设计、教学案例(14 个)、实验实践、例题习题(18套,每章一套)、参考教材等。
2.西南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刘俊教授主持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必修课是省市级精品课程(重庆市精品课程),全部资料均可见于西南政法大学精品课程建设网。①该课程首页为 http://202.202.80.1/jpkc/labor/index.asp该网中的教学资源一栏包括课程教材、教学大纲、授课教案、试卷及参考答案、练习题集、扩充性阅读资料(书目)、劳动保障法规选等。在实际讲授中,除教学评估那一年(2007年)是严格按教学大纲规定课时来讲授的(允许进度误差在两课时内)以外,其他年份一般均由授课老师自定课程内容。期末试题是统一的,因此在出题前会明确一下考试范围,由于多年讲授习惯,范围大都差不多,但各个老师在讲授时各部分所花课时并不相同,因此进度不一。
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要求所有课程必须有教学大纲,在教务处网站均可下载,教案和讲义则由老师自主。这些规定与其他学校是一样的。至于如何发挥老师的个性,又保证本科生基础知识的统一性,尚待 2011年的教学实践来考察和检验。
(二)课程内容建设
课程内容建设主要包括教学大纲、教案、讲义建设等。教学大纲体现统一性,教案和讲义则体现教师的个性。教学大纲是实施课程教学的重要依据,是指导教师开展教学活动的纲领性文件。教学大纲要系统完整,体现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的新成果,并且能满足指导教师教学和学生自学的需要。教案和讲义是教师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的、实施课程教学的文本文件。教案和讲义要注重及时吸收课程发展和学术前沿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和优化。
在课程内容建设方面,西北政法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由于分别早在2004年和2006年就将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设为必修课,多年来已经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取得了较大的成效,分别已建设成为国家级和省市级精品课程。①2003年4月8日,《教育部关于启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2003]1 号)要求建立各门类、专业的校、省、国家三级精品课程体系。精品课程是具有一流教师队伍、一流教学内容、一流教学方法、一流教材、一流教学管理等特点的示范性课程。《教育部关于启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2003]1 号)要求精品课程要使用网络进行教学与管理,相关的教学大纲、教案、习题、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等要上网并免费开放,鼓励将网络课件、授课录像等上网开放,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带动其他课程的建设。西北政法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必修课在课程内容方面已经比较规范,其网上资源比较丰富,值得其他院校借鉴。中国《高等教育法》第16条规定了学业标准:“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由于法学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系统掌握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法学职业教育的特性又要求教学围绕中国现行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进行,因此课程内容的规范化建设是有一定的必要性的。中国政法大学从事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教学的教师应当努力进行课程规范化建设,将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课程逐步建设为校级、省市级直至国家级精品课程。
需要强调的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精品课程的规范化建设不应限制和抹杀教师教学的个性,掌握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亦不能取代知识的创新和发展。西南政法大学的教学实践亦表明,尽管有统一的教学大纲和期末考试试题,教学范围大体一致,但各个老师在讲授时各部分所花课时并不相同,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教师的个性。高等教育不同于基础教育,“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中国《高等教育法》第5条),为此必须追求学术自由,充分发挥教师的个性,否则创新精神和科学发展无从谈起。
三、教材
(一)其他法学院校的经验
1.西北政法大学
西北政法大学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课程的教材使用已相对稳定,并从1997年起形成具有该校优势的统编教材、规划教材及配套教材。主要有:(1)郭捷主编:《劳动法学》,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故其精品课程网上简称为司法部统编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1月第1版,2007年2月第3版,2007年8月第4版,2011年7月第5版;(2)郭捷主编:《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高等政法院校专业主干课程系列教材(其精品课程网上简称为校规划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年5月第1版,2007年8月第2版,2009年7月第3版;(3)郭捷主编:《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新世纪法学基本课程教材(其精品课程网上简称为新世纪法学教材),法律出版社 2008年1月第1版,2011年8月第2版。
目前,西北政法大学在法学专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中使用校规划教材:郭捷主编的《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教辅及扩充性教材为:(1)谢德成主编:《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全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系列教材(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审定,故其精品课程网上简称为司法部统编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年7月第1版,2009年3月第2版;(2)黎建飞主编:《劳动法案例评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年3月第1版,2010年4月第2版;(3)教研室合编:《典型劳动法案例汇集》(用于诊所和疑难案例教学)。
2.西南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程曾选用过郭捷主编的司法部统编教材《劳动法学》,长期选用的教材是王全兴著的《劳动法》(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法律出版社 1997年10月第1版,2004年9月第2版,2008年7月第3版),①该教材自 1997年初版以来,获得多项国家级荣誉:被列为“九五”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重点教材之一(教高函[1997]16 号),2000年获司法部“九五”期间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司发通[2000]096 号)。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选用林嘉主编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5月第1版,2011年5月第2版)。目前,课程负责人刘俊教授担任主编,正在组织全国高等院校本课程教师编著十一五规划教材《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②在教材建设方面,刘俊教授曾先后出版了学校自编教材两部:《劳动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3年版)和《劳动法学》(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1年版)。但可能由于未及时修订的原因,并未被采用为必修课教材。
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将《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设为必修课之前自编了劳动法教材和社会保障法学的教材,因为当时是分两门课开设。还使用过王全兴著的《劳动法》(王全兴教授曾于 1990年至 2001年在中南政法学院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任教)。2011年秋季学期选用林嘉主编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年5月第2版,与西南政法大学选用的教材相同),同时开始自编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材。
(二)教材建设
教材(又称教科书)是一个课程的核心教学材料,是实施课程教学和贯彻教学大纲的基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教材在该学科的课程建设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必修课程应拥有一本内容完备、形式新颖的精品教材。教材建设主要涉及教材的选择以及教材的名称、内容、形式等方面。关于教材的名称,笔者的观点与前述关于课程名称的观点一样,此处不再赘叙。①郑尚元教授指出,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教材之编写,就我们而言,是两门法学课程的合集。目前社会生活中,一般将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合并称呼,不做研究的人以为这是一门法学课程的统称,其实不然。虽然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的联系非常密切,但两者不仅在调整的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上差异明显,而且两者的调整方法也不尽相同,将两者合并在一起主要是为了便于学生对这两门课程同时了解、同时掌握。参见郑尚元、李海明、扈春海:《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年版,编写说明。
关于教材的选择,笔者认为应尽可能选择国家级优秀教材,在积累教学经验的基础上再自编教材。《教育部关于启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提出:“精品课程教材应是系列化的优秀教材。精品课程主讲教师可以自行编写、制作相关教材,也可以选用国家级优秀教材和国外高水平原版教材。鼓励建设一体化设计、多种媒体有机结合的立体化教材。”从西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实践来看,由于三校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的教学和科研力量比较雄厚,三校均尽可能使用自编教材,但在较好的自编教材出版之前,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近几年都先后选用了其他院校教师王全兴、林嘉主编的国家级优秀教材。中国政法大学至今尚未将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设为必修课,教材建设相对滞后,为保证教学质量,建议尽可能选择国家级优秀教材,在积累教学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设校级、省市级精品课程,在课程建设中逐步完善课程内容,待时机成熟时再自编教材。
关于教材的内容,笔者认为应包括理论和案例两部分,理论部分主要对法律的原理、概念、条文等进行系统的阐释,案例部分则主要说明法律在司法中是如何适用的。②具体的研究参见杨飞:“论案例在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教材中的地位”,载《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9年第3期。在缺乏案例的教科书之外,我国存在独立的“案例分析教材”,但笔者认为好的教材还是应当融理论与案例为一体。与国外的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教材大多有判例或案例不同,目前我国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教材中普遍存在基本都是理论阐释,案例太少甚至没有的现象。当然也有少数例外,如林嘉主编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郭捷主编的《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等就附有较多的案例。案例的重要性在于:(1)案例是连接理论和实践的桥梁。“法律可否成功地从理论迈向实践,取决于法律实践的真实内容是否被纳入了法律教育的框架。”①[德]菲利普•库尼克:“大陆法系行政法判例研究的重要意义(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的关系) ”,载黄卉的关于经济宪法的博客 http://huang20000hui.fyfz.cn/blog/huang20000hui/index.aspx?blogid=422505。没有案例的法学教材脱离了我国的司法实践,从而使得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脱节,即理论与实践脱节。有学者毫不客气地指出,尽管比起 20世纪80年代和 90年代初期已经有了相当的改进,但是目前国内的法学教材还是普遍缺乏详细的解释论,空洞无物,其中最劣质的教材只是用啰嗦的语言毫无意义地重复法律条文。而造成这种局面的深层原因之一,就是缺乏对案例的介绍和分析,条文还是停留在抽象的层面,结果只能是空对空。②参见解亘:“案例研究反思”,《政法论坛》2008年第4期,第14页。(2)案例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技能具有重要作用。没有案例的法学教材能够帮助学生积累法律知识,但难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技能,难以帮助学生建立自己的法学思维模式。(3)案例的生动和丰富不仅可以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更重要的是它能使学生全面而深入地了解中国司法权力运行的真实图景,并刺激学生进行深入的思考。因此,笔者认为,法学教材应当吸收“判例研究”的成果,大量引用裁判要旨或先例性规范来解释法律。
关于教材的形式,笔者认为应在体例上进行创新,如正文之中设置专门栏目,并酌情使用图表,以使教材的形式生动活泼,尽可能地方便读者。目前我国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教材一般只有正文,平铺直叙,缺少国外教材中大量存在的专门栏目。但也有一些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教材开始进行形式上的创新,如林嘉主编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在正文之外设置了“理论探讨”、“案例分析”、“资料链接”等栏目,分别进行重要理论的深入研究、典型案例的阐述和分析、相关资料的介绍,同时适当使用图表,以使本书在形式上生动而不平板。郭捷主编的《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新世纪法学教材) 每章根据具体内容需要设计了[内容提要]、[案例]、[探讨]、[思考]、[资料链接]等小栏目,目的是对基本法律原理进行有效的编纂与讲解,使学生理解和掌握。
需要注意的是,教材必须随着理论和立法的发展及时更新内容,不断完善。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立法长期滞后于经济发展,相应的学术理论也远远落后于民法学、刑法学等学科。但自 21世纪以来,执政党和政府开始重视社会发展、社会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劳动立法和社会保障立法进程加快,2007年通过《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通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10年通过《社会保险法》和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同时法学理论也在不断发展,因此教材应当及时修订和完善。西北政法大学郭捷主编的三本教材和林嘉主编的教材均做到了及时修订和完善,因此保持了其长久的生命力。
四、教学方法① 关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课程教学的期刊学术论文有数十篇,其中关于教学方法的居多,如竹文君的“‘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学问题探讨”,载《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郜名扬的“劳动法课堂教学的基本理念及其实现路径”,载《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郝月的“《劳动法》课程教学与考试考核方法初探”,载《考试周刊》2009年第36期;王平达的“劳动法课教学方法初探”,载《黑龙江高教研究》1995年第6期;刘瑛的“《劳动法》案例教学的实践与探索”,载《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方芸的“劳动法案例教学模式的反思与探索”,载《技术与市场》2009年第1期;陈红梅的“对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学方法的思考”,载《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载 2009年第9期等。
(一)其他法学院校的经验
1.西北政法大学
西北政法大学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精品课程教学方法主要有案例式方法、热点式方法、点评式方法、线索式方法、比较法方法等。
案例式方法是指在理论和疑难问题教学时,配之以典型性案例,提高学生对疑难案件的分析能力。
热点式方式是指围绕目前现实中出现的问题以及立法中出现的热点性问题,结合劳保法原理予以阐述和引导。如农民工社保、欠薪问题、山西黑砖窑事件、华为裁员事件、无固定期限合同立法等。其目的在于引导学生学习兴趣、提高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在实施过程中配之以图片、数据、网民评论、专家视点等,学生关注度极高。
点评式方法是指对学生回答问题时的观点予以点评,由教师提出自己的观点,对学生的分析思路进行正确引导。其目的在于培养学生自觉参与性,活跃课堂教学,并实现学生日常考核之目的。
线索式方法是针对劳动法律制度的特点而创设的方法。劳动法律制度相对较为分散,如单纯从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就业促进等制度方面很难形成体系化的理解;因此,基于劳动关系的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平等性与隶属性兼备的特点,将制度与劳动关系本质特征联系起来,采取线索式教学进行演绎和归纳,以使学生掌握劳动法体系。实施效果非常好。
比较法方法是依据中国劳动立法相对薄弱的现状,结合英、美、法、日等国劳工立法的规定,对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进行客观评价。如对适用范围的对比;对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合同的期限、解雇条件、解雇补偿等的对比;对工伤保险认定范围的对比等,其目的在于开拓学生知识面,提高学术研究兴趣。实践证明,教师对这部分讲授越透彻,教学效果越显著。
在以上几种方法的使用下,从2004年开始,我校劳保法课程学生到课率均在 98%以上,每年的学生上课规模均在 2000人以上。
该课程已全部采取多媒体教学。通过对多媒体课件的修改完善,使其教学效果更加明显,并由过去 100 多页增加到近 600页,其中背景材料占有一定的比例。在实践教学中,开办了劳动法网站,向学生开放网络资源。在教学后的作业布置中,向学生推荐相关网站和链接,并指定网上重点论文,鼓励学生通过网络参与立法建议和热点评论。通过这一系列的活动,学生学习劳保法的热情空前高涨。
2.西南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精品课程网指出,在教学方法上倡导“以案说法、师生互动”。在相关知识开始授课之前即向学生交待相关案例,以案例引发同学的思考;在相关知识讲授结束后,引导学生结合所学知识对已经发布的案例多思考、多发言,鼓励学生畅所欲言,并引导学生就相关焦点问题展开辩论,最终由教师进行点评。同时,要求所有教师必须运用电子课件、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在实际上,仍以讲授法为主,一般每学期会由教研室安排两次案例讨论课。由于学生人数多,尚未用其他教学方法。老师讲授都使用了 PPT,也有教师在课堂上用简短视频。
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上,讲授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等方法都采用了,不同老师采用的程度不同。最重要的改进是诊所式法律教育,开设了劳动法诊所课堂。现代教育技术平台的运用则由老师的IT技术决定,有些老师根本不用,有些老师用 PPT以及一些网络资源。此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设有法学实验教学中心,开设一些劳动法实验项目。
(二)教学方法建设
笔者认为,科学先进的教学方法是提高课程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课程教学方法建设要充分体现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的指导思想。同时,课程教学方法还应建立在现代教育技术平台(如多媒体和网络)之上。教学方法建设应以讲授课教学法为主,同时吸收案例教学法的优点,构建一套完善的法学本科教学方法体系。讲授课也可适当穿插理论和案例讨论,以小案例辅助教学,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重视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力戒满堂灌。
西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三校的教学方法在中国政法大学也均得到了应用,但西北政法大学经过总结更为系统一些,下一步的工作主要是在实践的基础上使之系统化。
五、课程评估
(一)其他法学院校的经验
1.西北政法大学
西北政法大学的必修课为考试课,平时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一定比例,教研室有时定 20%,有时定 30%。期末试题包括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两大类:客观性试题的题型一般有选择题、填空题、名词解释题等,主观性试题一般有判断改错题、判断说明题、简答题、论述题、改错题、作文题、案例分析题等。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时间的课程必须实行集体阅卷,流水作业。
2.西南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程统一考试试卷,统一考试时间,流水作业阅卷。平时成绩一般占 20%,由讲授教师自定。期末考试一般为六七种题型,单项选择题(约 20分)、多项选择题或不定项选择题(约 10 分)、判断说明题(约 20 分)、简答题(约 20 多分)、论述题(约 10 多分)、案例分析题(约10 多分)。学校要求教考分离,但囿于人员有限,一般由授课教师轮流出题,AB 卷。考完后,全体授课教师在学院会议室或教研室统一流水阅卷。
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必修课都是闭卷考试,平时成绩占 20%,期末卷面成绩占 80%;平时成绩多数老师根据考勤和课堂提问,也有老师根据学生完成阅读任务和写作任务来评定,计算方法由各任课老师自己决定;期末试卷一般包括名词解释、填空、判断并改错(或判断说明理由)、简答、论述、案例分析或实例分析、法条解读等;只要有两个以上老师上同一门课,就统一命题,也是必须 AB 卷;阅卷时要求统一阅卷,流水作业。
(二)课程评估建设
课程评估即考试考核。科学合理的考试考核方法对激励学生参与学习的主动性、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十分重要。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课程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结构化课程考试考核办法,应把学生研究型学习的成绩纳入学生课程学习的总成绩。
中国政法大学与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必修课考试要求大体相同,平时成绩约占 20%,由任课教师评定,期末考试均是闭卷考试,要求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要求出 AB 卷,不少于 5 种题型,包括概念(名词解释)、填空、单项选择、多项选择、简答、论述、案例分析等,阅卷则是流水作业。上述要求均为学校统一要求,任课教师并无太多自主余地。为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笔者认为,可以借鉴西北政法大学的做法,考虑扩大平时成绩比重到 30%,①《中国政法大学本科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规范》(校字[2003]56 号)第10条规定必修课“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比重一般应为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具体比例由教研室确定”。《中国政法大学本科课程平时成绩评定与记载办法》(校教字[2006]043 号)第4条规定:“学生课程成绩考核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一般平时成绩与期末成绩的比例为 2:8,实验教学任务较多的课程可达 3:7。学校支持教师进行教学改革,教师可根据课程特点适当扩大平时成绩的比例。教师如需扩大平时成绩比例,应在开课前提交本课程考核的安排意见,由学院负责审定,并报教务处备案,同时,告知本课堂学生。”将平时作业、测验、课堂发言、考勤、课下阅读与写作等综合评定,以增强学生的课堂参与和课下学习,避免考前背笔记照样得高分的情形出现。
作者名录
1.王利明,男,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100872/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
2.胡弘弘,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430074/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南路一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3.王丹丹,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9级法律硕士(法学),430074/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南路一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4.刘瑛,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5.陈荣飞,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401120/重庆市渝北区回兴镇宝圣路。
6.肖敏,女,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研究人员,西南石油大学文法学院讲师,610500/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大道8号。
7.田士永,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副教授,102249/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
8.胡静,男,汉族,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9.刘兆敏,女,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讲师,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10.杨飞,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102249/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
11.张丽英, 女,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12.尚宽,男,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研究生,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13.齐湘泉,男,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14.姚广宜,女,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15.程朝阳, 男,烟台大学法学院讲师,264005/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清泉路32号。
16.和洪,男,河南省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讲师,450053/郑州市农业路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