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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宗教关系*

2011-08-15马明忠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信教信仰民族

马明忠

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宗教关系*

马明忠

宗教关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问题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是中国共产党在宗教问题上最大的理论创新,是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的新境界。如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保持和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必须准确把握其内涵,才能实现其理论价值。

宗教关系;宗教观;和谐社会

宗教关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问题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已成为中国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涉及执政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关系之一,成为执政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新理念。宗教问题始终是关系我国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妥善处理新形势下的宗教问题,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是中国共产党在宗教问题上最大的理论创新,是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的新境界。如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保持和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必须准确把握其内涵,才能实现其理论价值。

一、构建和谐社会中宗教关系理论的提出

中国社会多宗教并存,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不同派别之间、宗教与社会之间、宗教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即如何实现宗教和睦,政教和谐的问题,这是当下中国社会需要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但在中国宗教仍被看作是一个高度“敏感”的、具有浓厚政治色彩的问题,许多人对宗教的基本看法还囿于传统意识形态的影响。其中最著名的莫过于“宗教是麻醉人民的鸦片”这句话,列宁把“宗教是人民的鸦片”这句话归结为“马克思主义在宗教问题上全部世界观的基石”,[1]成为我们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标准理解,也成为我们制订宗教政策的基本依据。这种认识和观念把宗教定性为社会消极因素,涉及宗教问题时,总是倾向于一种防范、限制的心理,这就不可能对宗教内部、宗教与社会、宗教与国家之间的关系问题做出科学的定位。从中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如果国家将宗教视为一种消极的社会因素,不承认宗教具有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的功能,国家与宗教组织的和谐关系也就无从谈起。因而,解决中国的宗教问题,发挥宗教在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就必须与时俱进地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全面客观地看待宗教及其积极作用。

中共十六大以来,执政党着眼于国内国际的新形势和中国宗教领域的新情况,就宗教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和新举措。2006年7月,第二十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执政党首次将“宗教关系”列为政治和社会领域中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五个重大关系之一。2006年10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强调“必须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巩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巩固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大团结。”提出“加强信教群众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的团结,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2]2007年10月中共十七大再次强调“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对于增进团结、凝聚力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提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3]2007年12月18日,胡锦涛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指出“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切实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4]执政党关于宗教及宗教问题的一系列明确表述,清楚地说明了作为执政党,非常重视“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希望促进宗教关系的和谐,促进宗教与社会的和谐。这些论断,正是着眼于从正面的积极的角度看待宗教关系。中国在处理宗教问题上虽然经历过曲折,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过程中,找到了社会主义时期破解这一政治难题的正确路径,逐步用科学、客观、理性的态度看待宗教问题,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观点和政策,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开拓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新境界。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需要依靠亿万人民群众共同奋斗,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社会的和谐,核心是人的和谐,也即人和人之间,不同团体、不同阶层之间的和谐,构建和谐社会本身包含了宗教自身的和谐,以及宗教与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和谐。和谐社会是社会资源兼容并生的社会,各种民族、宗教、学派、阶层是千差万别的,各类社会资源互相促进而又互相制衡,必然有一个社会主流的价值认同与对社会所有成员的包容。宗教作为重要的社会现象和价值体系,其内外各种关系的和谐对社会整体的和谐不可或缺。宗教教规教义中蕴含的有关和谐的思想资源,是建设和谐社会中凝聚中国宗教界的思想基础,当今世界各大宗教都有其独特的和谐理念与实践,对于宗教关系和谐产生重要的影响。各宗教教义思想中的和谐理念,各宗教教规戒律的规范作用,各宗教内部诸要素关系的协调,使宗教成为社会中和谐因素,促进宗教关系的和谐。“宗教关系和谐”理念的提出,正是基于中国宗教在历史的演进过程中与多元一体的民族关系互动,形成多元并存的生态格局。

中国五大宗教共存,信教群众在中国人口中占据相当大的比例。由于宗教的根本长期性、广泛群众性、特殊复杂性特点,决定了它本身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之一。在当前无论是在宗教自身方面,还是在宗教工作方面,都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有的是过去问题的积累,有的则是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这些问题的存在,妨碍着执政党的宗教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妨碍着宗教领域的和谐与稳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实现。执政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把宗教关系明确为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关系之一,这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时代化的新成果,也是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的新境界。[5]

从“宗教关系”的阐述中我们可以看出,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在宗教理论方面执政党提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政治命题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促进“宗教关系”和谐的目标构想,是近30年来执政党在宗教问题上最大的理论创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产物和成果。[6]

二、准确把握宗教关系的内涵

妥善处理新形势下的宗教问题,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必须从理论上准确界定宗教关系的内涵。

究竟什么是宗教关系?政界、学界目前没有比较统一的界定。2006年7月执政党首次提出“宗教关系”概念,指出“正确认识和处理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关系,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7]即宗教关系包括“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关系”。方立天提出宗教和谐的四个层次:不同宗教、不同教派内部信徒之间的和敬;不同宗教信徒之间的和睦;宗教信徒与非信教群众之间的和谐;宗教作为一种文化形态与社会领域之间的协调,[8]作者把宗教和谐等同于宗教关系。叶小文曾撰文强调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关系”,是否能够正确认识和把握社会生活中“宗教关系”,关键看能否通过正确引导和有效的规范,使宗教成为社会的和谐因素。要促进宗教与社会的和谐、宗教之间的和谐、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和谐,就必须善于化解宗教方面的矛盾。[9]国家宗教局局长王作安在接受《望东方周刊》采访时指出:宗教关系包括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关系、宗教与宗教之间的关系、宗教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宗教组织与执政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等等,后者实际上就是政教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讲,政教关系是宗教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古今中外,有各式各样的政教关系模式,现代国家一般实行政教分离,以防止宗教干涉国家事务和国家干预宗教内部事务,这是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一种制度安排。由于文化传统、社会制度、发展水平以及宗教状况不同,各国实行政教分离也呈现出不同的形态,并不是千篇一律。因此,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政教分离上,而是要在政教分离的基础进一步追求政教关系的良性互动,实现和而不同的境界,达致政教关系的和谐,真正做到“信仰上互相尊重、政治上团结合作”。[10]此番论述把政教关系作为宗教关系的核心。国家宗教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提出:宗教和谐,就是在宗教的多样性、平等性、和平性的基础上,追求“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的和合境界,达到多元共存、和而不同、美人之美、美美与共的和谐状态。具体而言,宗教和谐应该包含四个基本层面,即宗教内部的和谐、宗教之间的和谐、宗教与社会的和谐以及政教关系的和谐。[11]就是以宗教和谐的理念实现宗教关系和谐。也有学者指出,把宗教整体上多元化、多维度的存在,看作我们这个社会的一种常态,习惯于用合乎宗教自身运动规律的方法,认真探索与之建立协调、自然、顺畅、有序的互动模式,促成它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和谐共存,直至基本转化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既是促进“宗教关系”和谐的客观依据和逻辑内涵,也给“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命题赋予了深远的理论探索空间。[12]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对宗教关系有比较清晰的阐述,宗教关系离不开宗教这个特定范畴,并与宗教问题有着必然的联系。

宗教关系是指不同宗教之间、不同信仰群体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之间、宗教与社会、政治等之间关系在宗教与宗教问题这一特定关系范畴中表现形式。这个概念涉及宗教和宗教问题这一特定关系范畴。

宗教是关于超人间、超自然力量的一种社会意识,以及因此而对之表示信仰和崇拜的行为,是综合这种意识和行为并使之规范化、体制化的社会文化体系。[13]宗教的定义理论中,把宗教当成宗教观念、宗教体验、宗教行为、宗教体制的综合与统一,它一方面揭示了宗教的核心和本质内容是关于超人间、超自然力量的信仰,同时这种信仰必然表现为宗教的情感和体验,宗教的崇拜行为和活动以及宗教的组织和制度,即宗教的内在因素宗教观念、宗教体验的差异和宗教的外在因素各种宗教行为、宗教制度与社会、政治、国家的关系,宗教本身是各种内外因素的综合。社会主义虽然在世界观上与宗教是对立的,但在社会政治、道德、文化诸层面上有许多可以沟通和互补之处,至少可以并行不悖。执政党必须以科学的、历史的观点看待宗教,宗教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全面认识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的客观现实,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不为行政力量的干预所左右的。

宗教问题是宗教自身发展过程中以及不同信仰群体或同一信仰群体由于信仰上的差异引发的纠纷和矛盾的问题。宗教问题具有特殊的复杂性,从来就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总是同政治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紧密相连,与现实的国际斗争和冲突密切相关,已不仅仅是一个信仰的问题,越来越具有意识形态的作用,成为国际关系和世界政治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在中国宗教工作领域中,由于诸多因素相互交织,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就全国而言,宗教信仰者的人数越来越多、宗教的影响越来越大,宗教方面的各种问题日益凸显。宗教内外不同层次、不同性质、错综复杂的矛盾与问题经过长期累积,已经演变成了执政党和国家必须面对、无法回避的挑战。在少数民族地区,宗教因素往往又与民族问题和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问题交织在一起,使本来就比较复杂的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如2008年的拉萨“3·14”事件、2009年的乌鲁木齐“7·5”事件,尽管不是民族问题、宗教问题,但民族、宗教作为一个因素,在事件中无疑起着巨大作用。因而,正确认识中国的宗教问题,关键是要立足于中国的基本国情,充分认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必须全面认识宗教问题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因素相交织的复杂状况,正确处理宗教问题,是维护社会团结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

从宗教与宗教问题特定范畴看待宗教关系,其内涵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同宗教之间关系

宗教是当今社会广泛存在的一种普遍现象,由于不同宗教有着不同的社会、民族、文化和政治环境,其发展经历和呈现方式彼此迥异,不同宗教之间关系即“教外有教,教内有派”。

首先是宗教内部关系,同一宗教内不同派别之间关系。中国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道教五大宗教共存,儒、释、道合一的敬天祭祖、多神崇拜的民间信仰也广泛存在,形成多宗教共存格局,呈现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不同派别之间的关系。无论是各大宗教还是民间信仰,都有其独特的和谐理念与实践,如果没有宗教内部的和谐,宗教和谐将无从谈起。实现宗教和谐,既要弘扬各宗教教义思想中的和谐理念,又要发挥各宗教教规戒律的规范作用,各宗教内部诸要素关系充分协调,使宗教成为社会中的和谐因素。

其次是宗教之间关系,不同宗教之间的关系。中国56个民族信仰不同的宗教,不同民族之间关系重要的体现就是不同宗教之间关系。一定意义上来说,没有宗教之间的和谐,就没有民族关系、国家关系以及社会和世界的和谐。不同宗教之间应该彼此尊重、相互包容,不同宗教文化应该平等对话、相互交流,实现各宗教之间多元并存、和合共生的和谐局面。从中国国情来看,多元宗教的生存状态、组织模式和互动关系,体现了中国宗教信仰多样性、包容性的信仰环境,其根源在于中国兼容并蓄的传统文化中“和而不同”、“天下一致而百虑、同归殊途”的多元开放理念,各宗教之间基本上和睦相处、合作交往。正如钱穆先生所言“在中国史上,我们可以说,他既没有不可泯灭的民族界限,同时也没有不相容忍的宗教战争。”“在中国文化史里,只见有吸收、融和、扩大,不见有分裂、斗争与消灭。”[14]虽然宗教本身是一种“排他性”的信仰,具有独特而丰富的内涵,代表其信仰群体精神意识和文化体系,但这种“排他”实际上“求同存异”,能够和睦相处。

(二)不同信仰群体之间关系

不同信仰体系中具有信仰群体和不信仰群体、不同宗教信仰群体之间、同一信仰群体内不同信仰派别关系,这是构成不同信仰群体之间关系基本表现形态。不同宗教信仰群体或同一信仰群体之间,由于相互认同上的差异,容易导致宗教冲突或民族矛盾。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和社会组织机构,使信仰群体接受宗教本身所具有的信仰价值,达到信仰群体间的认同,产生强大的凝聚力,同时产生排斥异教和其他教派的情绪,因而,信奉不同宗教的个人、群体,即使同属于同一民族、宗教或国家,常常产生对立和冲突,在全民族信仰某种宗教的地区,宗教认同往往会导致狭隘的民族主义情结,造成与其他民族或国家的冲突。

据统计在年龄为16周岁以上的中国人里,具有宗教信仰的人数为31.4%,约有3亿,五大宗教的人数占了中国信教人数的67.4%。[15]中国宗教信仰者出现较快增长趋势,究其原因,主要是执政党宗教政策环境宽松,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人们的价值观念趋于多元化,宗教作为一种重要的价值系统,其吸引力、社会影响力上升,使宗教获得新的发展空间,人们的思想观念日趋多样,一些人从宗教中寻求心理慰藉,宗教在部分群众生活中的影响有所增强。同时,对外开放条件下国外宗教的影响越来越大。[16]

作为中国社会信教群体来说即如何相互尊重、理解的问题,在一个多宗教社会,如何表达自己的信仰价值取向,达到多元、包容和宽容;作为执政党来说,如何对待信教群众问题,必须充分认识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都是执政党执政的群众基础,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既不能用行政手段压制宗教,也不能放弃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而是如何做好信教群众的工作。

(三)宗教与社会的关系

“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有它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宗教信仰、宗教感情,以及同这种信仰和感情相适应的宗教仪式和宗教组织都是历史的产物”。[17]宗教不可能脱离社会而孤立存在,它与这个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宗教是社会的产物,又反作用于社会,由于宗教的社会作用具有双重性,积极的或消极的,在不同的时空背景下、不同的历史情境中,宗教与社会的双向互动及社会功能表现是不一样的。“我们看到宗教在中国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组织以高度去中心化的模式存在”,“在这种去中心的系统中,宗教通过分散性形式服务于世俗社会制度,来强化其组织。宗教普遍地渗透在世俗社会制度中,从传统社会的制度结构得到支持,而其特有的神学、神明、信仰、仪式无一不对民众的生活产生了系统性的影响。所以,宗教在现实生活中的活动基本上是围绕着世俗制度来进行的。”[18]杨庆方方土先生关于中国社会中制度性宗教和分散性宗教的区分,有利于我们认识中国社会中宗教与社会关系。

中国社会中宗教与社会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问题,这是宗教与社会互动的基础,即宗教适应社会、融入社会、服务社会的问题。从国家层面来讲,宗教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政策法律、促进社会公序良俗;从宗教本身的发展来说,既要发扬长期形成的优良传统,又要紧跟社会发展的步伐,适应时代提出的新要求,能够促使宗教与社会关系形成良性互动。

(四)宗教与政治关系

宗教和政治同属于社会上层建筑,政治是上层建筑的核心,虽然宗教具有相对独立性,但仍受制于政治,宗教从属于政治。宗教与政治在特定的历史时代和特定的社会环境中,形成制度化的表现形式,即政教关系。在特定的政权统治的社会环境中与宗教的各种关系,包括宗教在国家意识形态位置,特定的宗教信仰、宗教组织在国家政治体制中位置以及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力和政府对宗教事务的介入程度等。

中国的政教关系,就是在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下,实行政教分离,它影响并制约着宗教关系的其他方面。政教分离是国家政权与宗教组织所主管的事务分属于不同性质的领域。宗教组织一般引导信众的内在精神信仰,不参与和干预政府所管辖的一切世俗事务;政府则把宗教信仰视为每个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私事,并保障这种权益的实现。按照政教分离原则,任何人都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的行政、不得干预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干预婚姻、计划生育等等,国家政权也不能被用来推行或禁止某种宗教,有效防范某种宗教、某个教派通过控制国家政权或者依托国家政权,取得特殊的权力或者地位,造成宗教之间的不平等、不宽容,进而阻碍宗教信仰自由的普遍实现。

从中国政教分离的实践来看,中国政教关系中国家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同时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和包括信教者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但不干涉宗教团体内部事务,宗教组织也不能以政教分离为借口不服从政府的依法管理。虽然实行政教分离,但信教公民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同等的政治以及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不得因宗教信仰不同造成权利上的不平等现象。宗教组织的代表可以通过合法渠道参与政治生活,如通过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等途径,表达社会主张,对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特别是宗教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实施民主监督。

因而,当代中国政教关系,就是在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下,以实行政教分离为基础,实现政教和谐的价值目标,形成彼此尊重、团结合作的和谐政教关系,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坚持“信仰上互相尊重,政治上团结合作”,准确地反映了我国当代政教关系的精髓。[19]

三、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应该是社会各种重大关系的良性互动和运行发展,包括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关系、各宗教之间的关系等,宗教关系和谐就是要从中国宗教关系状况的新变化和新趋势为着眼点,妥善解决涉及宗教的各类矛盾,促进宗教关系的和谐。

(一)促进民族关系和谐是实现宗教和睦的基础

和谐的民族关系、宗教关系与和谐社会的构建相互统一、相互制约,没有民族关系的和谐、宗教关系的和睦,就没有国家的安定与社会和谐,促进民族关系的和谐是实现宗教和睦的基础。

民族关系问题是多民族国家中民族问题的核心内容之一。中国各民族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交往和联系有着漫长的历史,形成了千丝万缕而又十分复杂的关系。以汉族为主体的“大杂居,小聚居”民族分布格局,使各民族之间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民族关系,汉族与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关系是中国各民族之间关系的基本形态。由于各民族及宗教信仰历史不同,文化传统各异以及经济发展的差异,各民族间的民族关系在长期的历史和社会发展中民族相互融合,文化相互补充,风俗相互渗透,呈现出“多元一体格局”,[20]宗教关系呈现“多元通和”。[21]这种“多元一体”的民族关系和“多元通和”的宗教关系,源于中华民族文化的多元性、和谐性、主体性、连续性、包容性、开放性特点,多元的民族关系使各民族不同的宗教信仰能够多元共存,求同存异,体现了中国宗教信仰多样性、包容性的信仰基础在于多元的民族关系。因而,结合历史和现实因素来看,促进民族关系和谐是实现宗教关系和睦的基础。

(二)促进宗教关系和谐的政策法律保障

综观近30年中国宗教工作历程,形成了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宗教事务从政策管理逐渐向依法管理推进,来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

1.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这一政策体系包含了信仰的自由、宗教活动自由、宗教仪式自由等。宪法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条款是制订现行有关政策、规章和法律的总原则,宪法根据公民权利发展规律的实际情况和宗教的特点,对信仰自由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要把宗教信仰变成公民个人的私事,公民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

2.依法对宗教事务管理。这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结果,是全面正确地贯彻中国共产党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有力保障。多年宗教工作的实践证明,为保持宗教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有必要通过立法将行之有效的政策、规定制度化、法律化,使之具有强制性、权威性的效力,从而更有力地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贯彻实施。当前宗教方面的问题,主要是围绕管理问题的争执和冲突最为复杂,具体涉及到宗教场所、宗教人员、宗教活动管理的冲突上,即宗教事务管理靠什么去管、靠谁去管、怎么管理和引导的问题。2004年国务院通过的《宗教事务条例》,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奠定了基础。

3.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宪法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成为国家处理宗教方面对外关系的重要原则。中国现有宗教除道教外,其他宗教包括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都是历史上由国外传入的。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和联系日益增多,但境外一些外国宗教组织企图重返中国,恢复旧有的隶属关系和在宗教上的特权,重新控制中国宗教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是指中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任何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和宗教场所、开办宗教院校,不准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或其它传教活动。

4.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目的都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30年来执政党在宗教问题上最大的理论创新,提出“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命题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促进“宗教关系”和谐的目标构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产物和成果。

宗教是一种历史现象,在社会主义中将长期存在,这种适应,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自己的信仰,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也就是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共同致力于经济建设,体现了信教群众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法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同时宗教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宗教活动要服从、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宗教界人士爱国爱教,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多作贡献。因而,“相适应”本质上是解决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问题,也是中国共产党对宗教问题认识上的深化和理论发展。

(三)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多宗教并存的国家,民族团结、宗教和睦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首先加强对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的宣传和学习,使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深入人心。但宣传对象上不仅仅是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干部群众,更应加强汉族地区干部和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学习,使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观念深入人心,巩固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其次,加强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的学习,对涉及民族、宗教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宣传题材,应采取慎重、严谨的态度。

(四)宗教和谐思想是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

中国宗教自古以来就有追求和平、崇尚和谐的传统,在各宗教教规教义中,蕴含着丰富的有关和谐的训导与启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深入挖掘宗教教规教义中蕴含的有关和谐的思想资源,通过对宗教经典、教义作出适应时代发展、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这不仅是时代和社会向宗教界提出的崭新课题,也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重视和发挥宗教积极作用的重要内容。

中国佛教一直致力于“人间佛教”的实践,认为“心净则国土净、心安则众生安、心平则天下平”。2006年4月,中国佛教协会与中华宗教文化交流协会共同举办了首届世界佛教论坛,提出了“和谐世界,从心开始”的口号,在海内外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中国基督教以新的面貌积极开展神学思想建设,将基督教建设成为伦理型、道德型的宗教。《圣经》旧约摩西律法中核心的伦理教训体现在“十条诫命”中,如孝敬父母、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不可贪婪别人的东西,已成为人类文明最基本的道德因素,也是和谐社会的基础,这十诫教人行善,止人做恶。中国天主教向来以实现人类和平为己任,《圣经》列出了来自圣神的十二个美德。“仁爱喜乐,平安忍耐,容忍良善,厚道温和,忠信端庄,节制贞洁”。中国伊斯兰教是一个不断适应时代要求、顺应社会发展的宗教。伊斯兰教拥有简朴明了的信条,积极进取谋求两世吉庆的人生观,拥有爱国、协商和服从主事者的政治观,拥有宽容、讲中道以及与人为善的道德观,拥有知足安命、洁身自好的生活观,拥有鼓励学习、追求知识的文化观,这些对于伊斯兰教能够适应不同社会发展阶段、适应不同地域和民族的要求、构建和谐社会奠定了丰厚的教义基础。中国道教有着崇尚和谐,促进和谐的优良传统,道教提倡“虚怀若谷”、“齐同慈爱”的宽容和包容精神,认为不同种族、不同民族、不同国家、不同宗教信仰的人们应该互相理解各自的信仰、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促进社会和谐与和平。中国道教协会与中华宗教文化交流协会于2007年4月召开国际《道德经》论坛,提出了“和谐世界,以道相通”的口号。各宗教教规教义中蕴含的有关和谐的思想资源,是建设“和谐社会”中凝聚我国宗教界的思想基础,促进宗教内部、宗教与宗教之间、宗教与社会其他方面之间的和谐,加强信教群众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的团结的积极因素。

(五)妥善处置影响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矛盾和问题

因民族、宗教因素引发的突发事件,是影响中国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经济发展、边防巩固的重要因素,特别是近些年来呈现上升趋势。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突发事件主要因信仰习俗差异、经济利益矛盾、宗教内部纠纷、执行政策不当、敌对势力挑拨利用等引发矛盾和问题。

从总体上来看,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突发事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如何有效防范和及时处置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是执政党面临的现实问题。这些矛盾都是非对抗性矛盾,是人民根本利益一致这个大前提之下的具体利益矛盾,解决这些矛盾的根本的原则,就是民主和法治的方法。把突发事件的处理纳入到法制框架,引导群众通过法律渠道反映他们的要求,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本着是什么问题按什么问题解决的原则,善于综合运用正确的方式方法。坚持团结、教育、疏导、化解为主的方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避免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必须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凡属违法犯罪的,不论涉及哪个民族、信仰何种宗教,都必须依法处理。如在处理民族关系问题上,采取团结和睦、互相帮助、共同进步的方针;在处理宗教关系方面提倡求同存异,把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意志和力量共同致力国家经济建设,运用经济、政策、法律等综合手段,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增强各级政府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突发事件的能力。同时,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善于运用说服教育和正确引导的方法,妥善解决各种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把应急机制逐渐转变为常态机制,确保社会长治久安。

[1]列宁.论工人政党对宗教的态度[A].列宁选集(第2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47-258.

[2]新华社,2006-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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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华社,200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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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柴爱新.协调“社会主义与宗教”需要高超的政治智慧——专访国家宗教局局长王作安[J].望东方周刊,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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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金刚)

D635.0

A

1672-6359(2011)01-0091-06

马明忠,中共西宁市委党校民族学副教授(邮政编码 810001)

*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小区域多宗教共存(互动关系)现状调研》(08BZJ018)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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