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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教关系释义

2011-08-15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宗教团体政教政治

陈 岩

(内蒙古社会主义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10)

宗教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它已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中华文化中的儒家道德思想已经发展了两千余年,但是,儒家道德思想在面对人欲、面对罪恶等人生问题时,只是停留在理想主义的态度上,认为只要保存良心不丧失,一切就都有解决的办法,而顾及不到现实人生的曲折、坎坷与多变,这与现实的人生多是脱节的。因此,两千多年来,任何传到中国大地上的宗教,几乎都能够立足并拥有众多的信徒。这种现象是由于儒家对待人生思想上的空虚,以及广大人民对于宗教有着实际需要造成的。因此,在中华文化中儒家思想与宗教并存,这并不能说明中华文化的融合性大,它揭示的是人们对于宗教有着实际的精神需求。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迁,不可避免地引起了当代中国人信仰及精神生活的深层次变化。宗教在中国大地的复兴,展现出令人始料未及的迅猛发展态势。宗教空前活跃,在许多领域都有显现,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系统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宗教与社会各个层面既有协调的关系,又有矛盾的、复杂的互动。其中,政治与宗教关系的变动最为关键,这一不争的事实决定了中国执政者必须考量如何引导宗教的正常有序的发展,如何界定宗教问题,如何构建和谐的政教关系等问题。

西方近代启蒙思想家为了反对封建统治者与天主教会相互勾结的专制统治,提出了“政教分离”的要求,其英文原文是“separation of state and church”,意为国家与教会分离。这一概念在译成中文时,却言简意赅地译成了“政教分离”。由于中文的高度概括性与内涵丰富性的特点,导致了对这一在近现代社会指导我们处理政治与宗教事务的重要原则有诸多含混与模糊的理解。因为中文中的“政”不仅可以理解为一种意识形态上的政治,还可以具体化为国家、政治权力机构。中文中的“教”不仅是一种意识形态、一切宗教文化现象,而且是信教者的一种组织形式。政教关系看似简单,实则二者的互动异常复杂。张训谋在《欧美政教关系研究》中认为:“对政教关系的理解应有不同的层次,广义上的政教关系应该包含较为宽泛的内容,具体讲分为三对关系:意识形态层次上宗教与政治之间的关系;权利主体层次上的教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社会事务层次上的宗教团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狭义上的政教关系应主要指宗教团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更多地属于实践层次上的关系,但在立论上则要同深层次的关系即教会与国家关系相关联,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在本质上,要取决于教会和国家双方对教会与国家关系的理解,即二者是相互平等的还是一个依附 (或高于)另一个 (在后一种情况下又是哪一个处于主导地位)?”[1]何其敏在《论宗教与政治的互动关系》一文中指出:“所谓政教关系是指特定的政权与存在其统治下的宗教之间的各种关系,它包括宗教在国家意识形态中的位置,特定的宗教信仰,宗教组织在国家政治体制中的位置和社会层面的影响力,以及政府对宗教事务的介入程度等方面。具体的表现涉及宗教团体的自主权的大小;宗教团体及宗教领导人影响政治和参与公共决策的程度等。”[2]二位学者对政教关系的释义,全面地概括了政教关系的内涵,也便于我们分析研究当代中国的政教关系。下面主要从意识形态领域的政教关系、实践层次上的国家与宗教团体的关系,分析我国当前的政教关系问题。

一、意识形态层面上的政教关系

在意识形态领域,中国当代的政治与宗教的关系可谓最为棘手的问题,二者根本对立。这种对立可视为马克思主义与宗教、无神论与有神论的根本对立。

由于宗教与政治的价值追求不一样,宗教强调的是彼岸世界,追求灵魂的解脱或得救,可以说,其服务于灵魂;而政治基于今世目标,服务于人的肉体。恩格斯在分析基督教与社会主义的本质之间的差异时指出:“基督教和工人的社会主义都宣传将来会解脱奴役和贫困,基督教是在死后的彼岸生活中,在天国寻找这种解脱,而社会主义则是在这个世界里,在社会创造中寻求这种解脱。”[3]政治与宗教的区别在于政治往往会将宗教的解决方式转化为现实意义的解决途径。虽则“宗教信仰”与“政治信仰”属于不同的范畴,从表面上看二者水火不容,必然发生冲突,但是在我国,在意识形态领域宗教与政治并非必然发生冲突,二者可以各有所属。“宗教退回自己的独立领域,成为个人的价值尺度,获得内敛的文化性格,相应的,社会过程则实现非神圣化,摆脱宗教制度和宗教象征的控制,人的行为由此建立在理性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基础上。”[4]事实上,“一般来说,政治力量往往不是从思想观念或信仰来区别对待不同的宗教,而总是从宗教的政治态度和是否有利于巩固既有的社会秩序来取舍。古往今来的政界人士之所以对宗教持以不同的疑虑和戒心,并不在于宗教所描绘的天堂究竟是七重天还是九重天,而是担心掌握一定群众的宗教团体变成异己的或反社会的力量,因而采取各种可以运用的手段消除各种可能出现的政治风险。”[5]在当代中国,宗教界人士在保持“信仰”独立、自主的前提下,可以在“政治”上表态,表明其政治立场和选择。对于参政、议政的宗教界人士,不能把其视为宗教团体或力量的利益代表,不能把宗教界人士视为特殊公民,其参与政治,只是以“平信徒”的身份参与。在价值观和意识形态领域,中国共产党的积极引导已经得到宗教界的积极回应。宗教界人士积极尝试在教义、信仰上找出与马克思主义、与社会主义相吻合的积极因素,作出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有益尝试。因此,宗教与社会主义在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差异,但在政治上、在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相同、相通的。中国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然也包括广大信教群众在内。

二、实践层次上国家与宗教团体之间的关系

如上所述,马克思、列宁主义宗教观是我国处理宗教问题的主要理论依据。在社会主义国家,宗教通常被视为一个“私人”领域,根据列宁的说法:“应当宣布宗教是私人的事情……国家不应当与宗教发生关系,宗教团体不应当同国家政权发生关系……这些团体应当是完全自由的、与政权无关的志同道合的公民联合体。”[6]“政教分离”原则是我国处理和解决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但是,必须看到宗教无论是作为社会文化力量还是作为社会力量,都不可避免地会与政治形成这样或那样的互动。宗教与政治间的相互作用与相互影响,既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无法回避的。从理想状态上说:“人们必须假定,宗教服务于灵魂,而国家服务于肉体——或者宗教完全是人化的、主观的、内在的现象,而政治与国家则服务于群体,处理和人们生存有关的外在事物,并且完全是世俗的,但在事实上,这种完全的政教分离从没有成功过。”[7]而“政教关系紧张的症结在于政府与宗教团体相互了解的不足和沟通的缺乏”[8]。必须承认“政教分离”原则不是宗教和政治的彻底分开,不沟通、不打交道,而是指“在制度上的分离,防止教会拥有国家机关之权利,或者教权与国权的结合,而宗教与政治则是社会生活之两个层面,并非政教分离制度所指之对象”[9]。因此,政教分离的实质精神,并不仅仅是宗教组织或人员从政府中分离出来,其核心内涵是严格区分公民政府的事务与宗教事务,即政府不得以保护信仰为借口干涉公民的信仰自由,而教会也不得以维护教义的名义干涉社会的世俗事务。如洛克在《论宗教宽容》一书中指出:“不论是个人还是教会,不,连国家也在内,总而言之,谁都没有正当的权利以宗教的名义而侵犯他人的公民权和世俗利益。”[10]政治与宗教在经济、思想等方面彼此独立,耶稣表述得很明确:“把凯撒的事情交给凯撒,把上帝的事情交给上帝”。这种独立是相对于“依赖”而言的,二者平行发展、良性互动。宗教与公共权力相脱离,成为纯粹的私人事务。宗教组织在经济上独立发展,不再受到政治权力的特殊关照;宗教组织也可以表达自己的政治见解,但宗教组织作为众多的社会民间组织之一,必须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活动,不能以超人间的形式参与政治事务,不能以超验的神权代理人的身份凌驾于政治权利或其他政治组织之上。相互独立的政教关系,应当是相对理想的状态,宗教与政治,各自找到适合自己的位置,发挥着合作、互补的作用。在我国,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宗教则在宪法、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是为了更好地、全面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绝不意味着干预宗教团体自身的活动。更不是宗教政策收紧了”[11]。

[1] 张训谋.欧美政教关系研究 (第三辑)[M].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3.3.

[2][5] 何其敏.论宗教与政治的互动关系[J].世界宗教研究.2001.12,9.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2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525.

[4] 李向平.中国当代宗教的社会学诠释[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22.

[6] 列宁全集 (第 1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62-64.

[7] 罗纳德·L·约翰斯通.社会中的宗教 [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164.

[8] 瞿海源.宗教、术数与社会变迁 (二)基督宗教、政教关系研究[M].台湾:台湾桂冠图书股份有限公司,2006.130.

[9] 林本炫.台湾的政教冲突[M].台湾:台湾稻乡出版社,1990.139.

[10] 洛克.论宗教宽容[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47.

[11] 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 [M].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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