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的法治思想
2011-08-15臧倩
臧 倩
(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古希腊是法治思想的发源地,亚里士多德作为古希腊政治思想的集大成者和后世法治理论的奠基人,其法治思想是现代法治理论的起源,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他并没有像研究政体那样,利用专门的章节来详细地研究法律问题,而是在研究政体过程中,对法律问题进行了阐释,因而他有关法律的见解是散见于各卷之中的。在他看来,世界是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的,而法律正是理性的体现和产物,只有高扬起法律的利剑,才能斩断邪恶,建立一个好的政体或保全政体,才能维护正义和人们之间的平等,因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本文拟对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形成基础、主要特点进行分析,进而研究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对我国法治社会构建的借鉴意义。
一、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形成基础和主要特点
任何理论的形成,都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都是来源于对社会和生活的思考。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的形成也有其特定的社会因素和文化因素。亚里士多德出生于公元前384年,那时正是马其顿王国统治时期,古希腊各自独立的城邦,都有自己的一套体制和治理模式,其中雅典和斯巴达是两个最重要的城邦。雅典经过一系列的改革,最终确立了雅典的民主体制,使它成为了整个希腊的政治、军事与文化中心,但不久的伯罗奔尼撒战争雅典惨败给斯巴达,马其顿乘机崛起。不久,马其顿统治也被推翻。可以说亚里士多德处于一个危机四伏、急剧动荡的时代,各种政治力量相互交错。“如果说柏拉图正值希腊城邦急剧衰落之际,那么,亚里士多德则亲眼目睹了马其顿对雅典的征服”。因此,亚里士多德十分冷静地面对历史事实,进行细心的总结并探寻人的行为及其国家生活的道德性,试图为城邦政治制度寻找一条能够摆脱危机的道路,在充满社会矛盾和面临分崩离析的城邦中继续保持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他的法治思想的提出也有文化因素。早期,毕达哥拉斯便已提出“人治不如法治”的主张,柏拉图在《法律篇》中也提出过法治的思想,但柏拉图主张哲学王之治。亚里士多德作为柏拉图的学生,在充分吸收前人思想精华的基础上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主张法治而不是人治。在他所处的时代虽然社会不稳定,但商品经济却非常发达,经济的发达促进了各种思想的产生和激荡,文化氛围宽松,使得亚氏有很多的机会来接触、学习这些思想,由于亚氏担任过宫廷教师,这更是使其有机会对各种治理模式进行分析和研究,从而在社会和文化的双重影响下提出法治的思想。
1.形成基础。第一,人是感性和理性的合成体,因此不可避免就会有感情,会有欲望,如果任凭个人感情用事,往往会导致偏见和腐化,而法律没有感情,具有一种人治所不能做到的“公正”性质,所以法治优于人治。亚氏说“单单一个人必定容易为愤怒或其他这类激情所左右”,而“法律决不会听任激情支配”。因此,他认为:“崇尚法治的人可以说是惟独崇尚神和理智的统治的人,而崇尚人治的人则在其中掺入了几分兽性;因为欲望就带有兽性。而生命激情自会扭曲统治者甚至包括最优秀之人的心灵,法律则是摒绝了欲望的理智。”第二,法律是经过众人审慎考虑后制定的,众人的意见比一个人或少数人的意见更具有正确性。法治是依照法律治理,而法律是多数人制订的,所以法治是多数人之治。“多数事物较之少数事物更加不易腐败,恰如大量的水比少量的水更加不易腐败”,所以“让多数人持有更大的权力是合乎公道的”,“在多数人中尽管并非人人都是贤良之士,他们聚集在一起也可能优于少数人,当然这也是就集合体而论的”。因而在一般意义上,多数人比一个人更加聪明,由多数人执政胜过由少数最优秀的人执政,多数人之治“自然有益于城邦,正如不精纯的食物和精纯的食物相混合,整体上就会比少量精纯食物更加有益于身体。”第三,法律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既然人难免凭感情行事,而感情又是经常变动,那当然就谈不上稳定的问题。但是,法律一经制定不是随便可以改变,“轻率的变法是一种极坏的习惯”。轻率的变法不利于城邦的治理。同时法律借助规范的文字形式来表达,因而具有明确性,让守法者能十分清楚的知道立法者的意思。但人治却不具有明确的表达,守法者就无所适从。第四,人治不符合正义,法治符合正义的要求。人是自然平等的,人人具有同等的价值就应当给予同等的权利。“统治者并不比被统治者具有更正当的权利”,治理权应当由大家分享,才是平等的、公正的,大家轮流执政更加符合自然,这样轮流执政的城邦,依据正义原则,以公民共同利益为出发点,是正义的;而一人统治其他人的城邦,则会以统治者自己的利益为着眼点,是非正义的,也是不平等的,而大家轮流执政的轮番制度就是城邦。第五,法律是不完备的,由一人完备则是人治,由大家去完备则是法治。“任何普遍的论述都难以囊括所有的事实细节”,“在法律未能作出规定的地方,人也同样不可能作出判断”。因此,“某一官员或某一些官员只是在法律无法详细涉及的事情上起裁决作用”,但决不是由其任意起作用,而是“根据其最公正的判断来裁决法律自身未能涉及的其余事例”。此外,“人们还完全可以根据其经验修正或者补充现存的法规”,即由大家去完备。
2.主要特点。亚里士多德尽管没有对法治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但却给出了法治的两个必备的要素,他认为“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第一,法治的前提是制定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善恶的的衡量标准尺度是正义。恶法尽管也能导致法律的统治,但绝不可能达到法治。唯有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接着他又提出良法的判断标准:一是良法必须能够促进建立合于正义和善德的政体,并为维护这种政体于久远;二是良法不得剥夺和限制自由,在法律、自由的关系上,他提出应将自由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三是良法是符合公众利益而非只是谋求某一阶级或个人利益的法。第二,法律应有绝对的权威性和至上性,必须获得普遍的服从。这是实现法治的根本和核心。法律至上是亚里士多德理想国家的标志和应有部分,它要求任何公民、团体、执政人员都应遵从法律,把法律作为基本的行为准则,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治国家中的社会秩序是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由法律来调节社会生活。法律惟有至上的权威性,才能在全社会得到实施。综上,法治的这两个条件之中,法律正当是实现法治的前提,是必要条件,但仅有良法还不能自然达到法治,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因而,还必须同时具备第二个条件即法律至上,公民普遍遵守,这是实现法治的必要条件。只有同时满足了这两个条件,才是真正的法治。
二、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对我国法治社会构建的借鉴意义
亚里士多德精深的法治思想为推进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1.必须加强法治教育,培养公民对法律的神圣信仰,这是走向法治社会的前提和基础。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理解,法治包括良法的制定和普遍守法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相比,“创制匪易,守成更难”。要做到人人普遍守法,破解“守成之难”,首先要使公民从感情上接受法律,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为此,必须诉诸教育,这是走向法治社会的前提和基础。我国作为一个拥有两千多年封建专制主义历史的国家,封建家长制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过去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凡事按领导人意见办的思维习惯短期难以改变,这就导致人们的法治意识淡薄,法律至上理念缺失。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虽已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法治建设步履维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权大于法、以言代法等现象仍屡见不鲜。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我国的法治建设任重而道远。在推进国家法治建设事业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大力加强公民的法治教育,让公民树立神圣的法律信仰,产生对法律的信任、信心和尊重,从而使守法成为人们的一种习性或品性,逐步养成依法办事、有事诉之于法的思维。
2.提高公民的法治素养,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告诉我们,没有法律至上,就没有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可言。法律至上的实质就是反对权力至上。在法治国家里,从法律与权力的隶属关系上看,虽然法律产生并依存于权力,但这里的权力是人民的普遍权力、共有权力。由这种权力产生的法律一旦产生,就获得至高无上的权威,其他任何个别权力的获得和行使都必须由法而生、依法而行。因此,坚持法律至上,就必须反对权力至上。如果权力高居于法律之上,法律就只能是权力的附庸和奴仆,就无任何独立性可言。在我国,法律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坚持法律至上实际就是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持法律至上首先要确立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地位,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坚持法律至上还要求法律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基本准则,任何权力都要受到法律约束,决不允许任何人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当前,依法治国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治国方略。但从总体而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并不乐观,究其原因,就是权力高居于法律之上,宪法至上、法律至上的观念并没有得到根本确立。如何制约权力、如何把权力置于法律之下当是我们深入探讨和思考的问题。
3.建立完善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根本保障。亚里士多德的权力制约思想对近代以来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制衡理论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正是在亚里士多德权力制约思想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并分析了分权制衡理论,从而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孟德斯鸠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孟氏在此一言切中要害:任何时候的任何权力,在得不到制约的情况下都必然意味着腐败。因此,他告诫世人:“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就必须给掌权者画一道法律红线。近年来,尽管党和政府不断加大反腐力度,但我国政府官员的腐败现象仍呈蔓延之势,腐败的级别越来越高,腐败的数额越来越大,腐败的范围越来越广,腐败的危害越来越重。其最根本原因,就是权力失去了切实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在我们走向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如果政府的权力仍未从根本上受到约束,那么官员的行为就必然自由放任,无拘无束,腐败现象也就不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我们的依法治国也就成为一句空话。亚里士多德及孟德斯鸠的权力制约思想已经明确告诉我们,建立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方是我们建设法治国家、走向法治社会的根本保障,舍此无他。
[1] 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43.
[2] 李娟.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研究[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2006,(3).
[3]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4.
[4] 严存生.新编西方法律思想史[M].西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97.
[5]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453.
[6]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彭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