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视野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现途径分析
2011-08-15张玉领
张玉领
(商丘师范学院经济学与管理学系,河南商丘476000)
适度规模经营是相对于家庭承包经营下的土地分散经营而言的,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和生产经营环境下以某种方式集中适度面积的土地进行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的生产经营[1],使农户家庭生产能力与生产规模不断接近最佳。实现规模经济,其核心是最低成本下的最大产出。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农村经营方式转型的方向,是农业生产改革的方向,也是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
一、新农村建设中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可行性
在农业生产中实行规模生产,解决由于土地分散而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充分发挥土地的潜力,增加农民收入,最大限度地激发农民向土地投入,可采取多种引导和鼓励措施让农户自愿地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以达到农户土地连片耕作,使农民在自己连片的土地上作长久的规划与打算,逐步实现农业生产现代化。
1.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客观条件。当前我国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具备了一定的条件,生产工具有很大的进步,一人能耕种很多田地;部分地区土地抛荒、闲置现象严重,需要集中起来耕种;农业科技示范户、种田能手的出现为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准备了经营队伍;部分农民已有一定的资金积累,具备经营较大规模土地的物质条件等等。
2.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支持。家庭土地要想形成适当规模,就要通过土地流转方式来实现,同时土地流转应尽量以家庭土地连片为目的。农业土地流转牵涉面大,单靠一家一户很难办成,事关农民切身利益,所以要充分考虑群众意愿,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引导农民在稳定承包权不变的前提下,搞活土地经营权,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2009年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指出:“抓紧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尊重农民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按照完善管理、加强服务的要求,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流转服务组织,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沟通、法规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纠纷调处等服务”。
3.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符合广大农民的现实愿望。当前大量青壮劳动力外出务工,一些农户举家外出乃至一些村庄举村外出,他们所承包经营的耕地或让父母耕种,或让近亲或邻居耕种,留守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大多是5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和16岁以下的少年儿童,这些老少劳动力希望能充分使用大型机械作业,而过于分散、大小不一的土地地块,却不利于大型机械的使用。因此农民的生产经营观念不得不随之改变,对通过适当途径有限整合地块的观念已经逐步接受,农民对土地进行适当调整以实现连片耕作的愿望日趋强烈。
二、新农村建设中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现途径
1.承包地块互换。承包地块互换就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土地承包人将各自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进行位置互换的行为,目的是为了减少土地块数,单块土地面积相对增加,方便机械化耕种,节约成本,相对增加农业生产效益。承包地块互换可以通过家族内互换、市场化互换等方式进行[2],也可实行联合互换,即较多农户联合起来分别与各自地邻户协商流转,扩大土地成片面积后,再分户经营。地块互换可以采取等价互换和补偿性互换等多种形式。当前,家庭经营方式具有适应农业生产和农业劳动的许多优越性,农户土地规模化经营的组织形式应以家庭经营为主。广大农村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土地仍是农民最基本的社会保障,许多农民把土地视为命根子,真正完全愿意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还不多见。通过承包地互换能够实现农户小型家庭农场式经营,可以较好地解决部分农民家庭既不愿多种地又不能不种地的问题,也比较容易实现农户家庭适度规模经营的目标。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通过农户承包地互换形式来实现农业生产适度规模经营,将成为一条有效的、普遍可采用的途径。
2.承包地转让、转包。承包地转让、转包是指土地承包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土地,转让、转包给他人的行为。转包是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与其他农户家庭,转让则是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转让给其他农户,承包方与发包方(农村集体组织)双方的承包关系完全终止。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及国家对农业生产补贴力度的加大,我国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初期的那种邻里、亲友间的无偿或只是象征性地收取一定收益的转让、转包形式已逐渐减少,取而代之的是以支付现金或交付粮食等方式的有偿转让和转包。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基本或完全脱离农业生产的经商户、搬迁户,多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将土地转让给其他农户家庭;外出打工人数较多及人口自然减少较多的农户,则多采用有偿转包的方式将土地转包给相邻农户或其他农户耕种;相邻户之间为了就近耕种、规模耕种,也可相互有偿转让、转包。
3.返租倒包。家庭土地承包所确立的农村土地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户则以承包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承包地出租,就是农户家庭将其土地使用、经营权以租赁的方式让与他人使用、经营,由他人支付租金的土地流转方式。对农户家庭之间协商不成、互换不成又无法通过转让、转包等方式进行合理流转的块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原承包农户家庭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从原承包人手中返租回来、将土地统一集中起来,再以村集体组织的名义倒包给其他农户或规模经营大户,以达到帮助农户家庭土地连片耕种、适度规模经营的目的。
4.土地股份合作制。土地股份合作制就是将土地的“三权”,即所有权、承包权、使用权进行分离,具体做法是在明确土地所有权是集体的、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前提下,把土地经营权量化为股份,再通过入股的形式,把农民的土地集中起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变为股权有两种具体形式:一是一部分农户把承包的土地以入股的形式交给愿意并有能力经营的大农户经营,土地入股者根据签订的契约每年获取一定的按股分红收入[3];二是农户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以承包的土地入股为基础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制,由村集体组建的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经营,农民为公司的股东,收益按股分红[4]。土地的集中克服了原有农地使用制度上土地生产经营过于分散的弊病,实现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土地的规模化经营。由于土地资源的不可位移和稀缺性以及土地承包权的长期稳定性,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既维护了农户承包土地的权利,保持了农户经营的产权激励,又坚持了自愿互利的原则,通过这一途径扩大农业经营规模,农民也容易接受。这是有利于农业资源合理配置,适用于许多地区的农地流转制度创新模式[5]。所以,土地股份合作制在全国各地普遍开始试点并将逐步推广。
[1] 石月华.多形式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J].江苏农村经济,2010,(10).
[2] 史继红.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J].理论导刊,2007,(8).
[3] [5]韩喜平.实现农业规模经营路径选择[J].税务与经济,2009,(2).
[4] 李忠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形式若干问题的思考[J].农村经济管理,20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