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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性、具体历史性与程序性——制度评价基本原则探析

2011-08-15张芮菱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 2011年2期
关键词:建构原则制度

张芮菱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四川成都 610072)

制度是一种人与人之间契约关系的集合化、规范化与稳定化。制度评价不是一个基于既定标准就可以展开并完成的简单过程,而是一个评价、反馈、调整周而复始的循环过程。这一过程的延续蕴含着制度演进的可能,而这一过程的阻断,则意味着制度作为被关照的客体,陷入到自生自灭的状态。随着人类社会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与调整,制度评价已经成为制度体系不可分割的一个部分。制度评价的运行,既内化于制度体系内部,又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运行系统,成为社会制度体系的参照系。尽管在方法上可能是多元的,但制度评价的运行并不是一个任意的过程。要使得制度评价本身能够成为社会制度体系的合理构成部分,制度评价的运行必须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一、制度评价的正义性原则

任何制度都有一定的伦理维度和道德基础。制度是否有效,实施的结果是否与制度设计的初衷一致,不仅取决于制度本身是否符合人们理性计算的逻辑,还取决于制度是否能够借力社会的道德考量。制度本身是有正义性价值取向的,这是制度评价必须要直面的问题。由此,在制度评价的运行中,必须要考虑评价的正义性原则。

文森特·奥斯特罗姆指出,“制度结构由于其在扩展人类选择方面的作用而非常重要,而扩展人类选择是经济发展的一个基本目标”。[1]制度并非哈耶克所说的“强制”[2]的表象,而是“扩展我们能力的权力 (power)”[3]的结果。制度体系所依赖的是群体中的个体成员之间在行动上彼此协调的状态与次序。由此,所谓制度评价的正义性原则,就是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基本视角,在根本上坚持制度对于扩展人类能力、开展人类在发展进程中的选择集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以此作为制度分析的起点与制度评价的标准。

然而,我们看到,尽管社会伦理道德的力量对于制度变迁影响至深,尽管制度的正义性对于制度绩效的发挥有着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在制度分析中,这两个方面都是难以把握的。前者是“通过学习和模仿而传播延续下来的整个文化遗产”[4]的内核,成因复杂而综合,不可能一一罗列,也不可能在一个一般性的逻辑架构下对其进行理性分析和逻辑演绎;后者尽管有着极高的共识,但人类选择的扩展却是一个具体的历史的过程,例如我们不能以一个发达社会的标准来衡量欠发达社会的人的能力的提高,反之亦然。那么,如何从方法上保证在制度评价的过程中我们能将这样一个一般性的正义原则得以在具体的制度评价实践中得以实现呢?

首先,制度评价必须要切实地体察特定制度的建构过程,以真实地反映制度设计和形成过程中人类社会的理性考量与权衡。特定的制度之所以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并不断在实施中得以修正,必定是一个人类理性主动建构的过程。这一理性建构过程的背后反映的是人对于社会具体事物的认识与事物发展的基本判断。必须承认,这些认识和判断都是具有价值取向的,是由社会中特定的群体、而不是被制度影响的全体人群所决定的。特定群体的价值取向未必符合全体人群的诉求,由此形成的制度必然会导致不同层次和范围内的利益冲突和价值冲突。一个合意的制度建构过程,并不否认在制度建构之初特定人群价值取向的制度化表达,但它一定要有对这种特定价值取向制度化表达的约束机制。制度评价不仅要看到前者,更要重视后者。看到前者,是为了厘清制度形成的建构过程;重视后者,是为了分析制度形成是否最终可以成为人类选择扩展的结果。

其次,制度评价必须要站在发展的角度,对制度变迁的社会、文化、伦理环境进行总体认知。要明确制度评价并非是对制度的再次建构,而是对制度在社会秩序中的自我实现过程进行分析与评估。制度的自我实现,是指理性建构的制度融入社会自发秩序的过程。必须要认识到,特定制度的理性建构过程是发生在一个更为广大的制度自我演变进程中的子过程。理性建构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这是人类充分发挥主体意识,对制度的主动建构;通过理性建构而形成的制度之所以需要评价,是因为建构的制度与自发的制度演进过程之间的相互融合难以在事前被预见。一个对于制度变迁环境的总体认知,有助于我们站在更为长久的历史视角下看待制度及其变化。分析制度的内在逻辑固然是科学的方法,尊重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也是科学的方法。只有把握两者,才能做到制度分析的逻辑与历史的统一,才能对制度的理性建构过程做出客观的评价,才能在制度评价过程中落实正义性原则。

第三,把握制度的契约性本质,构造制度评价的动态机制。制度是对人与人在社会交往和生产劳动过程中形成的相互关系的事前约定与事后确认。人与人的相互关系,无论是经济交往、社会往来,是制度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是制度规范的最终目标。制度的优劣不仅取决于对制度实施结果的比较,更取决于对制度作用机制的基本认识。只有对基于自主和自愿形成的契约式社会关系有深刻认知,才能对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社会制度体系有正确的理解。由此展开的制度分析与评价,才能够在动态演化机制中不断发展。必须要认识到,制度的契约性本质,规定了制度演进的基本机制,制度评价只能而且必须要在对这一基本机制的深入剖析基础上展开,所谓制度评价的正义性,也只能在一个动态演化的过程中才能得以实现。

概括而言,对于制度评价的正义性原则的探讨,所要阐述的基本观点,就是要实现三个同一。其一,制度评价视角与制度建构视角的同一,以把握具体制度产生的价值取向与利益诉求。其二,制度评价过程与制度实施过程的同一,以把握制度实施的社会环境条件与演进的具体历史过程,进而对制度价值取向与社会价值取向进行比较。其三,制度评价机制与制度作用机制的同一,以把握制度演进的基本契约机制,形成稳定、规范的评价方法。三者缺任何一个,均难以保证制度评价正义性原则的落实。

二、制度评价的具体历史性原则

制度总是具体的和历史的。普适的制度只存在的抽象的理论中,一般性的制度形式过去不曾有,现在和将来也不会有。以普适的制度标准来对具体的制度进行评价,往往会导致荒谬的结论,而在此基础上进行的制度调试甚至变革,往往会造成灾难性的结果。这样的事例,在制度变迁的历史中比比皆是,无论是以自由资本主义制度模式全球传播为特征的全球化过程,还是高频度的制度学习和模仿,都可以看到各种制度冲突现象。因此,对于特定社会经济制度评价的展开,不能脱离其具体历史环境约束,这就是制度评价的具体历史性原则。要落实制度评价的具体历史性原则,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值得重视。

首先,把握制度评价的具体历史性原则,要求对制度分析的普适标准进行充分的认知和具体的把握。一般性的制度评价标准是制度分析理论中被探讨最多的内容。柯武刚、史漫飞曾经指出,有效制度的本质特征 (普适性)包括:其一,制度的一般性,即制度不应在无确切理由的情况下对个人和情境实施差别待遇;其二,制度必须是可认识的,是显明的,必须就未来的环境提供可靠的指南;其三,制度应当具有开放性,以便允许行为者通过创新行动对新环境做出反映。[5]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制度理论分析的普适标准。仅从表述上看,它首先是简单的,一个描述过于复杂的制度评价标准不可能具有一般性;它又是含混的,简单的标准涵盖了过多的实施内容,在具体的制度实施中,内容之间存在冲突的可能性很大。如果从这样的标准出发,来对制度进行分析与评价,难以得到清晰的结论。如果将对制度实施结果进行分析,上述仅仅以制度特征为主要考察对象的分析模式是难以完成的。因此,即使我们不考虑普适的制度评价标准本身是否正确,普适的标准要转化为具体制度的评价参照物,也需要一个“再制度化”过程,即以特定的制度情境前提来约束评价范围的过程。从这一意义上看,所谓普适的制度评价,恰恰是以“祛制度”为最大特征的。这是当代制度经济分析最大的缺陷与困境:规范的、重视分析方法科学性的制度分析,发展的最终结果却是一个不具备制度基本价值和历史特征的标准。尽管在理论上这样的分析是有意义的:它为制度分析方法的不断完善和演进提供了一个基本的理论分析框架,但将这样的标准从理论中剥离出来,作为现实制度的评价标准,却是无任何适用性的。制度分析与评价是具体的、历史的,对历史情境与具体社会关系的分析是制度分析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

其次,把握制度评价的具体历史性原则,要求对制度发展变迁的历史过程有整体的考察。在马克思对自由资本主义的分析中,我们已经看到,对具体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的描述和分析在自由资本主义制度的整体分析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日本学者繁人都重指出,马克思的分析中,“社会生产现实的一面是实物 (physical)的,它超越了社会经济制度的具体形式;而价值的一面则因其反映了某一历史时期的生产方式而是社会性的。马克思不仅仅关系这两者的差异,更渴望考察它们的互动练习,诸如技术进步 (实物层面)对经济制度 (社会层面)的结构和功能的冲击,以及后者对前者的反作用”。[6]制度是社会关系,是对在物质利益关系基础之上的社会契约关系的认定与约束。仅仅在物质利益关系的层面上展开对制度的分析,诚然可以得到有价值的结论,但仅仅依靠这一层面的结论,是无法对自成体系、更为本质的社会关系进行分析的。这是马克思制度分析给予我们最大的教益。以此观点出发,以新古典经济分析为基点的新制度经济理论研究,尽管看到了制度分析对社会经济发展过程的重要性,但其分析却囿于物质利益关系层面。尽管可以对制度变迁的历史过程进行一个统一的、合乎逻辑的内洽解释与分析,但却因其忽视了制度分析的历史过程,难以做到具体的历史的统一。制度评价要对变迁的历史过程进行整体的考察,就是要在运用现代制度分析技术的基础之上,为制度分析与评价加上一个历史的背景和价值的内核,使得制度分析可以在科学的方法基础之上能够做到具体的历史的统一。

第三,把握制度评价的具体历史性原则,要求对制度变迁的内在机理有客观的分析。对于制度变迁的内在机理,不同的研究者具有不同的认识,马克思认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运动,是塑造一个社会上层建筑的基本力量。诺斯则认为,“经济变化使得系统中出现了非均衡,从而为次级的制度创新创造了利润机会,最终可能导致基础制度安排的变化”。由此形成的一个基本命题是,“随着从改革基础制度环境中获得利益的增加 (由于一些非均衡的经济变化),次级的制度安排创新将以低于改版基础制度安排的成本被诱发、次级出来,它试图绕过 (有时是违背法律的)基础决策原则的限制来获取潜在的利润”。[7]哈耶克则认为,制度的变迁与发展是一个“自生自发”的过程。尽管视角差异,但这些论述均对制度变迁进行了整体性探讨。一个制度变迁过程,其内在机理,正如马克思所言,不仅包括了制度载体的变化,也包括了制度本身的自我调试。如果只关注制度载体的变化对制度的影响,而不注重从制度本身展开分析,制度评价无疑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缺乏一致性。在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案例中,这样的情况屡屡出现,尽管在方法上新制度分析表现出了规范性与一致性,但就制度分析框架本身而言,新制度分析所表现出来的分析框架,却是难以统一和把握的。而反过来,如果只关注制度本身,而忽视了制度载体对制度的作用,则制度评价又会过于宏观,无法形成对实际问题的有针对性的回答。如果任何微观的制度调整均归结到宏观的群体与群体之间关系的探讨上,任何制度分析都不会表现出生命力与说服力。马克思对自由资本主义的制度评价之所以直到今天尚为人信服,就在于其对当时资本主义深入肌理的、客观的描述与分析。因此,在现代研究工具的帮助下,从制度载体与制度本身展开对制度的评价,是坚持制度评价的具体历史原则的重要条件。

三、制度评价的程序性原则

制度评价并非一个随意的过程。一个有说服力的制度评价过程,其运行必然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性条件。程序性本身就是制度评价结论具有说服力的重要条件之一。当制度变迁越来越多地表现出渐进特征的今天,评价的程序性原则也就愈发重要。一般而言,制度评价的程序性原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制度评价的话语权获得。所谓话语权,就是制度评价主体在特定制度分析与评价中所具备的表达的能力与渠道。就制度评价而言,话语权的获得至关重要。在程序性原则中,首先就必须探讨它。没有话语权,就不可能有制度评价的展开,即使能够展开,也缺乏必要的表述渠道。理论上看,每一个被特定制度影响的主体均能够成为制度评价的主体,都有表达其观点的权利。但在现实层面,这种表达的权利要落实,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其一,评价主体对制度制定与实施的参与程度。参与程度越深,话语权越大。如果在制度设计与制定之初没有参与,那么在之后的制度评价过程中,要参与对制度的分析与评价,必然就缺乏认同。其二,制度评价主体对制度的把握程度。把握程度越深,话语权越大。其三,渠道问题。通过什么样的渠道来表达对制度的认识与评价至关重要。渠道不同,产生的效果截然不同。正式的制度往往有明确的实施主体,在实施主体认同的表达渠道中,制度评价的结论往往能够迅速得到传递,反之,则很困难。其四,成本问题。制度评价的表达,是需要必要的物质支出来加以保障的。没有支出,就没有话语权。要保证制度的有效性和持续改进,制度评价的话语权应当而且必须分配给每一个被制度影响的主体。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样做的成本会很高,因此制度体系往往会设定一个必要的参与程序,而要进入这个程序,往往需要一定的付出。如果付出的成本高于一个特定的水平,能够维持参与的主体就会显著减少,制度评价的的话语权就会集中在少数能够付出成本的主体手中。这样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因此,要保证制度评价的顺利运行,就必须采取措施,解决以上四个方面的问题,巩固评价话语权的稳定。

其次,制度评价的规范表述。有了话语权,也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对制度进行评价。在现实的制度分析中,我们看到,对于制度的规范、一致性的表述成为制度评价的另外一个重要的约束性条件。规范表述是一个语境问题。对于同样的制度进行评价,就应该采用同样的“语言”,无论是哪种分析方法,制度的经济分析、历史分析或者是社会分析,都必须考虑表述中关键性概念的一致性。若非如此,不同的分析方法有着不同的概念,表述不统一,内涵不一致,不同的评价结论放在一起是没有办法进行比较,更没有办法判断评价的优劣。一个规范的制度评价表述,应该是针对制度现存问题的具体探讨,应该在更为具体的实施案例层面来分析和评价,只有这样,尽管所依据的理论方法不同,但对具体问题的探讨语境必然是一致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很多由于理论差异而导致的话语差异就会消失。

第三,制度评价的规范顺序。规范顺序是制度评价结论被审视的重要内容。其重要性甚至超过正义性原则与具体历史原则。原因在于,正义性原则和具体历史原则不可观察,更难以度量,而规范顺序是可观察的,进而是可以度量的。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制度评价的启动要有一个恰当的切入点。例如,对制度约束下的具体事件的探讨、在制度实施一段时间后的回顾等,均是切入点。没有一个合适的切入点,制度评价就没有关键的现实针对性,评价的绩效就难以保证。其二,制度评价必须要依赖于一定的规范程式。对制度形成背景的探讨、对制度内容的认知、对制度实施进程中问题的关注、对制度实施结论的调查。制度评价的有效性依赖于评价的规范顺序。顺序缺失直接影响制度评价的有效性。其三,结论的可比较性。只有可比较的评价结论才能判断优劣,比较的重点在于结论,结论不仅反映价值目标,更反映程序目标。价值正确,程序不正确,结论即使正确也没有说服力,可以被直接否定。

四、制度评价的方法性原则

所谓制度评价的方法性原则,是指制度评价必须依赖一定的既定方法展开。方法是制度分析最主要的特征,也是最容易产生分歧的地方。不同的方法可能会形成不同的评价结论,导致评价结论的不统一性;但更多的情况是,不同的方法提供了制度比较的前提,制度制度评价的结论更为客观。方法性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坚持在比较的基础上进行制度评价。比较是分析与评价的基本方法,最容易采用,也最容易出错。一方面,不同制度之间的比较往往是制度分析能够形成有效结论的基础。新的制度与旧的制度比较、不同国别同一制度的比较、同一国别内不同制度实施过程的比较,是制度评价中经常采用的分析方法。另一方面,当采用的不同的分析方法得到不同结论时,对不同的结论及其分析过程进行比较也是对制度评价结论进行优劣判断的基本方法。只知其一,一无所知,采用比较的方法能够锁定问题的关键,进而围绕关键问题展开分析。在比较方法采用的过程中,要注重评价对象的可比性。可比性既源于制度类似的背景,也来自于制度的作用对象与过程。抓住可比性是比较方法运用的关键。失败的比较往往是因为围绕分析和评价的主体,错误地选择了比较对象而造成的。例如制度移植,落后地区向发达地区学习,采用发达地区的先进经验,而不考虑落后地区的现实情况,最后的效果适得其反。再例如非正式制度范畴下的文化交流,不同的文化在于和而不同,如果不把差异优先考虑,在比较的基础过多地考虑同一,最后也不同起到促进文化交流的作用。

其次,坚持在历史的进程中考察制度。制度的历史分析是方法性原则第二个需要重视的方面。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制度本身的历史。任何制度都是凭空而来的,都需要一定的发展与调整过程,一种新的制度形式往往是在对旧的制度的批判与继承的基础上才能形成。不了解制度的历史,无异于不了解制度本身。二是制度评价本身的发展历程。对于特定制度的评价并非只发生一次,所秉承的评价原则也并非一成不变。制度的评价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只要制度在不断调试,制度评价也就会一直发生下去。制度评价本身也有着一个不断调整、甚至彻底改变的过程,不把握这些变化,就难以对制度进行正确的评价。

第三,坚持在同一微观基础上进行制度评价。制度的微观基础在于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人与人之间利益冲突的解决与约束是制度形成的内在压力,人与人之间相互交换与交流平台的搭建是制度形成的内在动力。分析和评价制度,不可能回避对在制度约束下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发展变化的认知。要保持制度评价的一致性,就必须对这一微观基础展开透彻的分析。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形成与发展,取决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诉求、相互交换,以及对这些诉求和因之形成的相互交换的约束,这些就是制度最为微观的表现形式。对于这些微观表现形式的分析,构成了制度分析的基础。马克思所说的生产关系,尽管总体上表现为不同人群之间的关系,但究其根本,依然是个体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没有后者,就没有前者。个体的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特征时决定群体之间关系的个体决定性。这一个体决定性,通过一定的机制,可以演变为整体的决定性。制度本身就其规范对象来说,多数是群体;但制度的实施,却是以一个个个体的主动或被动践行为条件的。不关注个体,无异于不关注制度的实施。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制度分析与评价,无论是马克思主义方法论指导下的制度分析,还是现代西方制度分析框架,无论是经济分析、文化分析还是社会分析,都建立在这一同一的微观基础之上。要构建统一的制度分析方法框架,就应当对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进行深入研究。

[1]V·奥斯特罗姆,D.菲尼,H.皮希特.王诚等译.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1.

[2]哈耶克,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M].上海:三联书店.1997.164.

[3]哈耶克,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M].上海:三联书店.1997.166.

[4]哈耶克,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M].上海:三联书店.1997.68.

[5][德 ]柯武刚,史漫飞,韩朝华译.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148.

[6][日]繁人都重,张敬惠译.制度经济学回顾与反思[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2.

[7]盛洪主编.现代制度经济学 (上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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