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院与狱政系统的比较研究(上)*
2011-08-15米切尔罗斯
□[美]米切尔·罗斯
警察、法院与狱政系统的比较研究(上)*
□[美]米切尔·罗斯
本文试图通过对各国在刑事司法领域中警察、法院和狱政等制度的比较研究,进而对该领域国际合作的有效开展提出一些建议。尊重国家主权这一原则制约了警察在打击跨国犯罪联合行动中的执法效果,此外,经济、文化、警察腐败等因素也都制约着国际警务合作的有效开展。各国文化传统与法律制度中有关正义、犯罪、刑罚的理解不同,造成现今各国的法院体系以及刑罚制度的差异,因此,在刑事司法程序领域的国际合作必须要充分考虑各国文化的差异性。
警察;法院;狱政;国际合作
几乎每个国家的刑事司法体制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警察、法院和监狱,尽管它们的名称不同。
——Mukherjee and Reichel(1999,p.65)
所有现代国家的刑事司法体制主要包括三个部分:警察、法院和监狱。
——Newman(1999,p.xv)
在美国宇航员登上月球的三年前,即一九六六年的夏天,联合国委员会研究了怎样和平利用外部空间的问题。委员会的建议中有一条:任何国家的旅行者遇到紧急情况时都应该相互帮助(Chang,1976,p.51)。当今,国家间在地球上的合作仍然需要努力。21世纪,在我们的地球仍然被国际冲突所困扰的今天,在外部空间开展国际执法合作的想法也有点异想天开。
关于警察、法院与刑罚的国际合作的研究汗牛充栋。本篇文章的研究目的是论证和解释国际刑事司法程序的异同点,这些研究范围可能阻碍也可能促进在该领域国际警务合作的进行。
一、刑事司法领域国际合作的历史背景
在刑事司法领域开展国际合作并不是什么新鲜事情。早在19世纪,巴黎警察就开始保存照片资料档案。学者们已经注意到在十九世纪末期,来自阿根廷、比利时、奥地利、法国、德国和美国的有先见之明的警察已经认识到跨国犯罪的显著特征,这些特征包括:“形式多样、精心策划、灵活机动、创新并灵活运用伪装的方法”(Fooner,1989,pp.29-30)。 很多国家建立了“罪犯档案馆”(rogue’s gallery),包括罪犯的各种照片、贝迪尔人类学信息和指纹。在20世纪初期,照片和指纹加速了现代警察迈向国际化的步伐,因为这两种识别方法为鉴别罪犯提供了 “通用语言”(universal language),尽管罪犯试图掩饰他们的身份。
在20世纪的最初十年,一些有远见的警察领导者认识到由于各国司法管辖权的严格限制,值得罪犯可以任意的跨越国界从事跨国犯罪。因此,来自全世界十二个国家的刑警代表聚集在摩纳哥召开了第一届国际刑警大会。这次国际刑警大会所取得的一个显著成果,也是组织者引以为豪的是:出席大会的不仅有来自欧洲的代表、也有来自遥远的中美洲、北非和近东等地区的代表。但是,北美、英国和远东等地却没有代表参加。随着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仅四个月之后,大会的所有决议都变成一纸空文,国际刑警合作的努力也就此停止了。
1923年,维也纳召开了第二届国际刑警大会,这次大会勾勒出了国际刑警委员会的雏形。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该委员会以“国际刑警”(Interpol)著称,这被认为是国际刑警在国际合作的基础上迈向打击跨国犯罪的第一步。
二、警察制度研究
最先认识到在国际层面上进行执法合作的国家,无疑是那些协商、起草和签订国家间罪犯相互引渡协议的国家。
——国际刑警组织前秘书长Jean Nepote
(1989,p.138)
(一)各国警察制度简介。一位对警察进行比较研究的先驱认为“警察的形式多样,令人眼花缭乱”(Bayley,1985,p.7)。 当我们试图详述国际间警察的异同点时,可能会产生很多困惑。比如,学者们在研究洛杉矶警察局、前苏联警察和伊斯兰宗教警察能够使用同样的标准吗?每个国家的文化中都有维护司法正义的独特方法。
正如Fairchild和Dammer(2001)指出的那样,一个国家首要的义务是维护国家的和平与稳定,现代警察的职责就是 “维持国内秩序和控制不法行为”(civil order control and deviance control)(p.96)。 一方面,一些国家如德国、法国、中国、日本、沙特阿拉伯等国家通过一个强大的组织分成若干个部门来实现警察维持国内和平与控制不法行为的目标。另一方面,有些国家像英国和美国则通过常规性的路面警察来履行上述职能。当人们在研究这些不同文化背景的国家的警察历史发展过程中,了解警察体制的不同点就显得尤为重要。
因为现代多数国家政权结构形式为集权式,所以大多数国家的警察结构也采取集权式。尽管这对欧洲、非洲、亚洲和南美洲的大多数国家可能是正确的,但是美国却属例外,因为美国警察结构形式是分权的,全国大约有两万多各类警察机构。由于分权体制不可避免地出现司法管辖争议,因此美国的警察结构是割裂的。美国警察在联合打击犯罪中出现的司法管辖权问题也折射出国际间警察联合打击跨国犯罪的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国际司法管辖权问题。各警察局开展联合打击犯罪活动时缺乏统一协调。
由于世界各国的历史和政治类型不同,即使处在同一地域范围的各个国家的警察制度也是不同的。在业外人士看来,日本警察看起来跟亚洲其他国家的警察是相似的,但是现代日本的警察制度在很大程度上移植于西方。日本警察总是在搜捕前踹门时,先把鞋子脱掉以证明他们文化的独特性。自从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尽管日本和西方国家存在语言障碍,但日本刑事司法制度还是承袭西方的先例。因此,在某一层面上讲,我们可以找到其英美和欧洲的法律基础。但是,进一步研究表明,警察制度的封建传统在现代的日本社会也是根深蒂固的。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解释为什么日本大众对政府处理刑事司法问题采取了一个比较超然的态度。这种现象可以追溯到德川幕府时期,当时日本社会大力鼓吹德川幕府,试图使日本大众因不明真相而产生对政府的依赖。
对警察历史的研究表明:警察组织形式首先起源于一八二九年的英国伦敦大都市警察。然而,聚焦于这种警察制度以及该制度对世界各国警察制度的影响,经常会产生这种印象:这种警察制度是世界警察制度的主流。但是,根据Mawby(1999)的研究,他委婉地提到这只是英美警察制度的传统(p.28),“不但英国和北美的警察制度有显著的差别,而且英国内部警察制度也是不同的,苏格兰、北爱尔兰和海峡群岛警察体制都是与众不同的。”(p.23)
英国警察制度对其前殖民地国家如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美国和加勒比国家都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对这些国家警察制度研究表明,这些国家与英国警察制度有着直接的确定的共性。各国与英国警察制度的差异则需要更详细的研究。这需要进一步研究中国、朝鲜、沙特等国家的警察制度以了解其他国家的刑事司法传统。
新近涌现出对比较司法进行研究的热潮,出版了许多研究各地警察传统制度间差异的专著和论文。当代跨国警务面临的挑战使警察的国际合作变得非常关键。为理解国际间的警察合作该如何更好地开展工作,找出他们之间的相同点,然后详述由于他们之间的区别所造成的合作上的障碍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对这些区别的较好理解有助于我们认识跨国犯罪以及打击跨国犯罪。为这一目的,本章引用David Bayley's(1985)关于警察的定义:警察是被一定群体授权可以通过武力来管理该群体内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人 (people authorized by a group to regulate interpersonal relations within the group through the application of force)(p.7)。
跨国犯罪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到世界上各个国家。由于跨国犯罪变得越来越复杂,这就使国际间的警务合作变得日益重要。不幸的是,关于跨国犯罪的国际执法的发展与跨国犯罪要素的增加是并行的,该要素包括:利用快速而廉价的交通工具轻而易举地穿越国界,迷你型的爆炸装置,跨国公司的信息运作(如电子汇款)。当今,犯罪分子知道并没有真正的国界,因此,警察最重要的一项任务就是开展国际间的正式合作并达成战略同盟。
当犯罪活动跨越国界,一国的执法官员将面临着一大堆棘手的问题。国际警务合作的障碍主要是不同国家对犯罪行为的概念理解不同,以及习俗、政局的动荡、语言、法律体系的不同、技术问题、文化的独特性,甚至单纯的地理因素。所有这些因素都能够左右国际调查该怎样实施。
只有对诸如公民权利和警察权力的关系问题进行了解,才能真正理解各国警察机构的异同点。不同国家的警察实务是可以进行比较的。研究者可以对以下几点进行考察:(1)不同国家警察与公众的比例;(2)不同文化背景下的警察的义务;(3)警察与其他公共机构的关系;(4)公众对警察态度的跨文化研究;(5)警察权力与政府行政效率的关系比较;(6)警察的破案率;(7)执行警察职能(如预防犯罪、调查犯罪、拘捕罪犯)的主体。
(二)尊重国家主权。当相邻国家达成经济、军事方面的协议和谅解从而进行国际合作时,问题就随之产生。国际合作经常会使其中一个国家处于从属的地位,保护国家主权的担忧也就发生了,这正如美国和墨西哥的情况一样。美国当局似乎经常对墨西哥刑事司法相关机构进行傲慢无礼的干涉。近来发生的几起跨国犯罪案件使美国和墨西哥当局产生冲突,这些案件包括拘捕私自携带军火穿越边境进入到墨西哥的美国人(这些人无视边境法律而偷运军火),逮捕那些为逃避死刑而逃离美国来到墨西哥的罪犯(墨西哥已废除死刑)。然而,美国警察在墨西哥对罪犯实施逮捕行为对墨西哥的主权构成极大威胁。一位学者指出,美国在人员、装备、科技等方面相对强大,这就导致美国在打击跨国犯罪中处于领导地位(Reichel,2002,p.7)。
多项研究表明,当国家间有共同的国境线时,就如美国和墨西哥一样,犯罪的亚文化就会应运而生(Resendiz 和 Neal,2000,p.8)。 例如,当汽车在美国德克萨斯被偷,意图运到墨西哥销赃,对这起盗车案件的处理程序与在美国以及其他国家国境内发生的案件并无不同。然而在汽车运往墨西哥后,事情就会变得更加复杂,因为汽车必须跨越一座国际大桥才能进入墨西哥境内,而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通过贿赂边界检查站官员(Miller,1987)。一旦汽车通过最后一个检查站进入墨西哥,美国警察就不能逮捕这些盗贼,直到他们潜回美国。
(三)高层次国际警务合作面临的挑战。各种政治经济环境下都可能涌现出大量的跨国犯罪,这种类型的犯罪源于本国法律实施的无效性以及允许各国利用银行在其他国家投资的法律。
法律实施过程中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就是如何预防和打击跨国洗钱犯罪。较低层次的警务活动对跨国洗钱行为无能为力,这将导致“国际社会经济发展的灾难性后果”。在1986年之前,洗钱行为不被认为是犯罪行为(Pontell和 Frid,2000,p.40)。但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即1988年联合国维也纳会议通过的法案表明,国际社会将在打击跨国洗钱犯罪中采取多项措施。
在上世纪90年代,自从金融行动专责委员会(the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成立后,反洗钱行动取得了不少成绩。在前克林顿政府领导下,美国政府和警察高层致力于打击跨国犯罪活动。一项确保国际合作的方法就是通过惩罚那些对打击国际洗钱的联合行动置之不理的国家,禁止那些背离国际合作的国家与美国有通商行为,包括通过美国银行进行电子汇钱(Pontell和 Frid,2000)。然而,关于撤回这些无视国际立法的国家认证资格的决议,不能没有“政治与经济上的动机以及美国和相关国家的总体关系”而被制订出来(Pontell和 Frid,2000,p.41)。
尽管在国家政府层次上,国际间警察合作付出了很大努力,打击洗钱犯罪的紧迫性也要求警察有效地执法,但这经常被存在的国家主权所制约。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也为人们从事非法投资中获得非法收益提供了一种新的方法。确实,根据一些学者的研究:“许多国家已经没有足够的技术手段来遏制有组织的不法分子(Pontell和 Frid,2000,p.42)。”
(四)警察区域性合作的方式。当代世界存在的国际恐怖主义活动,使国际间执法合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警察的国际间合作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国际合作协议的达成受国家间的社会和文化传统的影响。对于在执行法律、文化观念、语言体系方面比较相似的国家,就容易达成双边、多边协议。
在前几年,欧洲各国已经有很多国际合作方案,包括成立国际刑警组织、TREVI,申根组织(Schengen system)和欧洲刑警组织(Europol)。但是,在警察的国际合作中仍然存在很多不同司法体系,即使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国际合作的程序也非常复杂,尤其是当前欧洲有很多个关于警察管理的系统。其中最重要的两个是申根组织 (1995年开始实施)和欧洲刑警组织(1976年替代TREVI)。
在非洲,国际警察合作的尝试也迸发出创新的火花,比如成立东非地区合作局 (the East African Sub-Regional Bureau),总部设在肯尼亚的奈洛比市。东非是世界上经济比较贫困的地区,他们希望开发和分享信息通讯技术来促进当地的发展。另外,他们还希望这些创新的举措能够推动当地警察政策的制定,从而促进国际警务合作的发展。这个合作局的成员国之一——坦桑尼亚,与在其东部、中部相邻的非洲国家签订了国际警务合作协议。据报道,2001年非洲12个国家的首脑共同签署了一项关于通过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来打击犯罪行为的协议。此项协议的签署和其他协议一样,旨在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和采取迂回的传统外交途径来确保各国在政治交往中的合法性。
以前,南部非洲的国家几乎没有实行过联合打击跨国犯罪的行为,后来许多国家如安哥拉、博茨瓦纳、莱索托、马拉维、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南非、斯威士兰、坦桑尼亚、赞比亚、津巴布韦等开展了打击贩毒、贩卖军火、走私的辛迪加的成功合作。1995年成立非洲南部地方警察局长合作机构(SARPCCO),标志着南非地区11个国家 (也是世界刑警组织成员国)在国际合作中迈出关键性的一步。这些成员国在多次大会上发表合作演说,阐明了一些阻碍国际警务合作的原则。这个组织采用的这些原则在过去一段时间内困扰着警察的国际合作。这些基本原则包括:(1)各成员国一律平等;(2)非政治性的专业组织;(3)非歧视和灵活性的工作方法;(4)各成员国互惠互利;(5)尊重人权;(6)尊重国家主权;(7)和平友好解决国家间的分歧(Bruce,1998)。
非洲南部地方警察局长合作机构(SARPCCO)关注的其他问题也引起强烈的共鸣,如在同一地域的国家间的合作问题:引渡罪犯、培训各国警察关于调查犯罪的统一课程、建立罪犯信息数据库、利用现代技术进行及时有效地沟通(Bruce,1998)。
(五)警察区域性合作面临的挑战。警察的区域性合作经常面临很多挑战。这些问题主要有:经济约束、地理原因如容易越过的国边境、文化和语言的复杂性、职业警察标准的缺失及经常由此导致的警察腐败。
国内政局动荡导致政权的更迭,也是区域性国际警务合作面临的挑战之一(比如,利比里亚、卢旺达、安哥拉)。一些国家缺乏关于打击有组织犯罪、引渡、护照等相关的法律以及其他一些事项,经常导致人们缺乏对警察机构的信任。
在传统中视为“仇人”的国家之间,由于历史问题可能产生隔阂。比如,爱尔兰警察和英格兰警察之间、美国警察和墨西哥警察之间,这些必定阻碍在打击如贩卖毒品、洗钱、非法移民以及其他形式的跨国犯罪等方面的合作。
国家间有效开展警察国际合作时,经常遇到一些问题。国家内部的地区冲突和国内战争也严重阻碍国家间的合作尝试。
警察国际联合行动中遇到的一个最大的障碍是必须向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妥协。当一些国家在为联合打击跨国犯罪需要放弃国家主权时变得犹豫,冲突就接踵而来。这些难题导致一些国家限制支持国际警务合作的多种会议、协议、草案等。因此,这些国家就不能达成双边协议和多边协议。同样,引渡罪犯和收集证据也是非常困难的(自从卡巴塔爆炸后,沙特就缺乏与美国联邦调查局的合作)。
现今国家间的法律传统不同,欧洲刑警组织和申根组织也由于地理局限性而受到限制,为确保欧洲与世界其他国家的合作,就不得不依靠国际刑警组织。
1.引渡条约。由于跨国犯罪主要涉及到贩卖毒品、恐怖主义、经济犯罪,引渡作为国际警务合作的一个关键问题凸显出来。在许多案例中,一些国家抓捕的罪犯在大国被逮捕时,最初的犯罪行为才受到相应的惩罚。1985年10月,发生一起案件:当劫匪劫持意大利游船Achiller Lauro号上所有的人(包括船员和乘客)索要赎金,并杀死了美国乘客Leon Klinghoffer。美国政府试图通过军事手段逮捕劫匪并把他们送上法庭。但是由于意大利政府的介入,这次援救工作失败。在意大利的领土范围内,劫匪几乎成功了。在这个案例中,美国政府控告劫匪违反了美国刑法,并要求意大利将劫匪引渡到美国接受起诉。意大利拒绝了这一请求,而是依据本国法起诉了劫匪。这个案例被认为美国政府在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案例中首次使用了引渡程序。
在有效引渡罪犯的实践中有很多障碍,其中最主要的障碍是各国间意识形态的差异,致使一些批评者经常指出:引渡与庇护受压迫的外国人与传统政策相冲突。在全世界范围内实施引渡的依据来自数以千计的双边条约的签订,这些双边条约是在19世纪后期开始迅猛增加的。
2.其他障碍。
(1)警察腐败。任何层次的警察都可能腐败。然而高层次的警察腐败将会是国际警务合作的最大障碍之一。如果一国知道其他国家的警察是腐败的,那么,这些国家将不愿参加警察的国际合作行动。
(2)地理障碍。警察的国际合作因国家间的边境线而受到挑战。从地理上看,美国有很长的边境线,边界又被沙漠、山河湖海隔开,打击跨国犯罪的行动因缺少人员而受到很大影响。
(3)警察的组织机构和类型。世界上,警察的组织机构是不同的。一国的警官很难知道另一个国家的哪个警察部门有权处理特定案件并与其分享信息。
世界上不同国家、地区的执法规定是不同的,例如在有些国家,警察可以使用讯问技术手段,而在其他国家这可能就是违法的,因为这被认为是侵犯人身自由的行为。
(4)警察制度转变。在过去的20多年中,在国际社会的帮助下,东欧的警察制度发生很大转变。冷战结束后,国际警务合作的很多政治障碍被清除,西欧和东欧的警务合作有了很大发展。这些合作有:近年来的英国和俄罗斯合作打击重大犯罪联合行动的备忘录;其他还有地区多边合作,例如,波罗的海国家间的相互合作。然而,在2001年“9.11”之前,国际刑警组织实际上是前社会主义国家与欧洲以及世界其他国家进行合作的唯一渠道。国际刑警在推动东西欧对话过程中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5)信息共享。国际警务合作的一个致命弱点就是不能共享信息与情报。由于国家利益、政治目的、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原因,一些机密信息被禁止分享。然而,这可能经常被夸大,在“9.11”事件中,我们目睹了美国警察系统内部信息共享的惨败。在欧洲,在分享机密信息方面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在国际刑警组织和欧洲刑警组织内部,机密信息共享(互通)是否是一个相关的概念?信息共享的实现是必须以非电子形式吗?
(6)语言障碍。即使在最发达的国家,使用不同语言也是信息共享的一个障碍。“9.11”事件中,可以看出在美国警察部门和情报部门缺乏能讲阿拉伯语的人员,从而受到恐怖主义的侵袭。沟通的无效妨碍了信息的共享。
三、法院制度研究
正如警察和监狱一样,法院也有很多形式。在一些国家,法院和警察一起并肩作战。而在另外一些国家,警察是从属于法院的(Chang,1976)。根据绝大多数人的观点:为了使法院更好地履行职责,法院就必须保持司法独立和公正(Fairchild,1993)。法院是根据已建立的法律规定来解决纠纷,反映出整个社会的标准。这些标准是所有人所期盼的。除此之外,法院把政府的法律标准用来教育整个社会大众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刑法典是长期演化的产物,具有专门的分类。尽管刑法是文化多样性的产物,但是,故意杀人、乱伦、强奸等这些罪行在各个国家都是禁止的。实际上,所有国家的法律惩罚措施,从罚款、监禁到死刑都是用来惩戒罪犯的,其中羁押是应用最为普遍的惩罚措施。
法院的运行机制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政权结构。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受该国的法律传统的影响。然而有些国家的法院在几个法律传统之间进行转换。如早期的伊朗刑法典根源于伊斯兰法系。从1906年开始,该国的刑法典吸收借鉴了1810年法国刑法典,花了很长时间才 “取代了宗教法院”(Newman,1976,p.218)。伊朗在沙(Shah)的统治下,法院高效率地处理了绝大多数的刑事犯罪案件。在19世纪70年代后期,在推翻沙(Shah)政权之后,伊朗的刑法典才做了全面修改,伊斯兰法系重新得到恢复。
在我的以历史视角进行刑事司法比较研究的课上,我经常可以通过问这样的问题来激发起同学们深刻的讨论:如果你犯有杀人、强奸或者盗窃,你会选择哪一种诉讼程序,而逃避哪一种程序?研究比较学的学者会说到:“如果他是无罪的,他更倾向于选择大陆法系法院。如果他有罪,更愿意选择普通法系法院(Reichel,2002,p.203)。 ”
人们要想对伊斯兰法系有全面了解,进而超越他们对伊斯兰法系的直觉反应,必须对伊斯兰法的法律传统和刑事法律制度有基本的了解。显然,世界各地的法院制度是不相同的,这将制约国际合作,或者可以用一些比现存的法院程序更好的方法建立一套新的法院程序体系。
例如:很多西方国家重新把羞辱作为很多惩罚措施的替代方法。羞辱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内容,甚至是有争议的。理由有:认为惩罚不能是丧失其体面的或是羞辱性的。但是羞辱并不是新的惩罚方式。在日本社会中它有很久远的传统。羞辱的使用可以追溯到17世纪英国在美国建立第一个殖民地时期,但是羞辱行为作为一项惩罚的替代方法的复兴则得益于它对罪犯惩罚的廉价性。
两位学者最近的研究表明,伊斯兰法系的程序法对西方社会有着潜在的使用价值 (potential use)(Holscher和 Mahmood,2000)。同时,他们还指出,具有不同文化传统的国家可以相互间借鉴程序法,美国诉讼费用转移法运用到德国和英国(诉讼费用转移法要求个人在提起诉讼之前权衡利弊)就是一个成功案例。这种形式的解决方式反过来和一些亚非国家非常多的邻国冲突的解决方式相关联。
在“9.11”事件之后,说服西方国家接受伊斯兰法系对西方法律制度有借鉴作用的观点是不明智的,更不要说北美国家。其最大障碍一个是歪曲伊斯兰法系的陈旧观念的泛滥,另一个障碍则是伊斯兰法系的本质,因为没有核心的教条让穆斯林国家来解释古兰经,尽管它受益世界上各个不同文化的国家和地区。
因为穆斯林信仰在实践当中具有很大的不同性,这导致在世界各地的实践中,穆斯林国家和西方国家发生很多误解是可以理解的。有些国家是传统的穆斯林国家(如,沙特阿拉伯)。土耳其则废弃了伊斯兰法庭,近来,又禁止戴伊斯兰头巾,这些在当今的年代已经背离了古兰经的教义。然而,在伊朗,女学生必须戴头巾。但是对于大多数生活在中东和近东的穆斯林国家的人们来说,法律裁决只是在西方欧洲国家的法律体系之下而不是在伊斯兰法系之下。
有人建议,有些西方国家,比如美国仍然实行死刑或更多的是实行强制性判决(如三振法案)。伊斯兰程序法为这些国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伊斯兰法庭尽量不适用陪审团制度,但它更强调适用法律的程序和证据规则。通过质证程序来说明问题,包括:(1)对被告定罪不能根据间接证据;(2)证人必须对罪犯的犯罪行为有直接认知;(3)被告可以搜集间接证据为自己辩护;(4)判定通奸罪必须要有四名证人作证;(5)被告受到胁迫,有权收回证词;(6)诬告将受到严惩;(7)所有证人都是被免于责备并被认为其具有良好的品质 (西方国家把告密者送进监狱);(8)这些作证永远不能被指控犯有严重犯罪;(9)在被指控和作证时,陈述的证词必须是健全和成熟的。(未完待续)
D631
A
1674-3040(2011)01-0085-06
2010-05-30
米切尔·罗斯(Mitchel Roth),美国山姆·休斯敦州立大学 (Sam Houston State University,US)刑事司法学院终身教授。
*来稿系英文稿,经作者授权,由浙江警察学院法律系讲师李国芳译成中文在本刊发表。
(责任编辑:许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