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金融危机时期经济犯罪打防对策研究
2011-08-15□戈璐
□戈 璐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 杭州 310009)
后金融危机时期经济犯罪打防对策研究
□戈 璐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 杭州 310009)
后金融危机时期,经济犯罪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各类经济犯罪仍将大量存在,案件数量、涉案价值上升趋势明显;二是银根收紧,非法集资、信用卡诈骗等金融领域经济犯罪案件数量上升幅度明显;三是市场萎缩,经济环境变化,合同诈骗、职务侵占、危害税收征管等涉企类犯罪数量居高不下;四是企业竞争加剧,侵犯商标权和侵犯商业秘密等案件不断发生。从犯罪类型分析可以分为避免损失型和牟取利益型两种。对经济犯罪应采取以打开路,始终坚持高压严打态势;严密防范,始终坚持关口前移超前防范;全面协作,始终坚持发挥参谋预警职能作用等对策措施。
后金融危机时期;经济犯罪;经侦部门;打防对策
经济犯罪行为人绝大多数在主观方面出于故意,但内心起因即动机各不相同。犯罪动机,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是反映犯罪行为人物质上、精神上的需要因素,是更为深层次的原因。
在经济特殊时期,出于避免损失或牟取更大利益的需要,行为人利用法律和经济交往中所允许的经济活动方式,滥用经济秩序赖以存在的诚实信用原则,违反有关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采取足以危害正常经济活动和经济秩序的不诚实、不真实的方式、手段、方法等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实施经济犯罪的案件大量增加。同一种犯罪的动机多种多样,不同的犯罪动机能够反映出避免和预防犯罪的难易程度。例如,同样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有的出于挽救企业生产经营的动机,有的出于牟取资金中介费用的动机,主观恶性程度不同,制止和预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对策也需要区别对待。从犯罪动机分析经济犯罪打防对策,有助于我们因情施策,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后金融危机时期经济犯罪特点
2009年以来,浙江省公安经侦部门共立各类经济犯罪案件7738起,破案7642起;各类经济犯罪案件涉案价值达518亿元,造成经济损失89亿元;挽回经济损失69亿元。后金融危机时期,经济犯罪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各类经济犯罪仍将大量存在,案件数量、涉案价值上升趋势明显;二是银根收紧,非法集资、信用卡诈骗等金融领域经济犯罪案件数量上升幅度明显;三是市场萎缩,经济环境变化,合同诈骗、职务侵占、危害税收征管等涉企类犯罪数量居高不下;四是企业竞争加剧,侵犯商标权和侵犯商业秘密等案件不断发生,尤其是近年在国内举办的多次大型国际活动中,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及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引起国际社会关注。
二、后金融危机时期经济犯罪类型
经济活动的主旨在于攫取最大限度的利益和面对危机时尽量避免更多损失。在这种思想支配下,经济犯罪行为人产生不同犯意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避免损失型。以行为人从事合法经营为前提,为避免经济损失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其中融资避损型和经营避损型两种犯罪形态较为常见。
1.融资避损型。这一类型在企业融资环节尤为突出。此类犯罪隐蔽性强,罪与非罪界限模糊,且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会暴露,防范难度较大。较为常见的犯罪行为有三种。
(1)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融资手段维系合法经营。试图依靠未来的企业经营利润来偿还当前非法融资的高利成本,但企业发展的成功与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一旦实体经济盈利跟不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即暴露。典型案例:2010年5月28日,瑞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发现温州某饮料有限公司老板弃厂逃匿,调查后发现,该公司成立后,一直依靠高利集资维系企业经营,但连年亏损,至案发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额高达1.7亿元,而公司剩余资产不足7000万元。
(2)套现融资经营。为弥补企业运转中出现资金缺口,利用多张信用卡透支进行循环套现,拆东墙补西墙,一旦透支金额无法及时偿还,累积透支额度较大,即构成信用卡诈骗。典型案例:2010年8月初,宁波鄞州一企业主利用掌握的员工身份信息资料,为员工集体办理信用卡,在取得信用卡后并不发给员工本人,而是套取现金用于企业的资金周转和运营。此类案件一旦企业主资金链断裂,必将导致公司员工被银行催收欠款,进而可能引发各种群体性事件。
(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企业注册资金不足或发起人掌握的资金额较小,靠借贷、挪用其他资金注册成立后,即将资金转出公司账户,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资金实缴制度。待公司运营中出现问题,会造成资不抵债等严重后果。该行为在目前众多企业中存在。2009年仅上半年就立案37起,同比上升48%。
2.经营避损型。明知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出现亏损或面临停产倒闭等情形,采取拖延、隐瞒或者欺骗手段,甚至逃避交易或履约,造成严重后果,使行为性质发生转变。常见的犯罪行为有二种。
(1)合同纠纷转变为合同诈骗。合同签订之初对风险估计不足,当面临市场萎缩销路不畅、美元贬值利润降低、原料涨价成本增加、贷款紧缩资金紧张等多方叠加因素,再加上应对措施不当,经营风险加大时,企业主临时起意,采取欺骗或隐瞒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以避免经济损失。
(2)民间借贷转变为集资诈骗。在经营利润无法弥补借贷利息漏洞时,干脆以高利息为诱饵,不断以后续集资款来偿还之前的借款及高息,或因无度挥霍无法偿还借款时,继续欺骗或隐瞒集资户将资金投入。典型案例:丽水“杜某某集资诈骗案”中,案犯杜某某起初采用借贷的方式向周边人员融资用于生产经营。由于盲目扩大经营,将集资款投资购买土地、厂房等固定资产,因承诺利息高于经营利润,她非但没有停止非法集资行为,反而将集资款更多地用于赌博、买房买车等,通过大肆挥霍制造经营顺利的假象吸引更多的集资款,直至被集资群众发现扭送至公安机关才东窗事发。
(二)牟取利益型。主要存在非法牟利型和非法占有型两种犯罪形态。
1.非法牟利型。以牟利为目的,从非法活动中赚取赢利的行为。常见犯罪行为有五种。
(1)非法中介。如有从事民间融资转贷牟利的“资金掮客”,有为公司企业注册成立提供中介服务的专业注册公司,有为虚开增值税发票提供中介服务的“皮包”公司,有专职从事承兑汇票贴现的中介人员等。通过非法中介服务活动,为上下游经济活动甚至是经济犯罪提供便利,从中牟取利益。典型案例:2008年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银行放贷从紧,民间资金利息疯涨,省内调剂商行、典当行大量出现,标会活动也重新活跃,出现周期缩短、利息暴涨、会款并非用于生产、生活急需等现象,并形成恶性循环。据不完全统计,仅宁波市宁海县跃龙街道曾有“日日会”200多家,利率最高达15%左右。截至2010年9月中旬,已有1262名参与会员投案自首,刑拘17人。
(2)非法经营。目前浙江省较突出的非法经营行为有: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 (POS机)、非法经营外汇等。典型案例一:2010年上半年,丽水市侦办一起王某、张某某涉嫌利用POS机刷卡套现非法经营犯罪案件,查明犯罪嫌疑人自2009年3月起利用多家商户申请的POS机、电话转账宝等机具,以虚构交易方式为持卡人提供刷卡返现共计4575.6万元,并收取套现金额1%-3%的手续费53万余元。案例二:2010年央批“3.6”票据贴现非法经营案中,经过半年的侦查,发现温州地区28名银行工作人员涉嫌参与江苏南通某物资有限公司等10家无正常经营业务的民营企业非法票据交易活动,涉案金额达到上百亿。案例三:2009年6月27日,诸暨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犯罪嫌疑人利用当地生产袜子的小企业进销项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充当开票中介,以支付3%-4.5%不等的开票费让原料批发企业虚开发票给其指定的新疆外贸出口企业,收取新疆企业6%-7%的“开票费”,从中牟取2.5%-4%的非法利润。
(3)传销。非法传销组织利用金融危机形势,假借介绍工作、介绍生意、毕业招聘等名义,拉人头参与传销,特别是拉拢失业下岗人员、大学毕业生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等弱势群体参与其中,危害严重。典型案例:2009年,“法国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蝴蝶夫人传销案中,犯罪组织在我省杭州、金华、舟山等地区发展会员17000余名,骗取资金近1亿元,其中永康市20名聋哑人一天就被骗28万元。
(4)涉假。由于我省制造业、印刷业中“低小散加”型的企业较多,为维持生产经营,制售假货、假发票甚至伪造货币的行为近两年内出现增多之势。自2009年以来,全省侵犯商标权类案件共立案269起,非法出售、非法制造或出售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案件451起,假币案件367起,均较以往有较大增长。典型案例一:2009年6月3日,金华市公安局成功破获制造、销售假冒“九阳”牌豆浆机案件,在永康、武义及台州黄岩抓获9名犯罪嫌疑人,捣毁制假窝点2个、储存窝点2个,现场缴获假冒成品、半成品“九阳”牌豆浆机1248台,配件8000余套以及一批生产设备与包装物,并查明该团伙已生产销售假冒 “九阳”牌豆浆机17485台,涉案价值达1200余万元。案例二:2010年6月,温州、金华、衢州三地联合侦办的“5.05”特大制售假发票、假证照犯罪案件中,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359名,捣毁制、贩、藏假窝点97个,除缴获385万份假发票外,还有122万本假证件、5.2万块假车牌、4.3万枚假印章,成为全国“深入打击整治发票犯罪专项行动”中浙江省经侦部门经办的一次性抓获犯罪嫌疑人、端掉窝点数量最多的一起案件。
(5)侵害商业秘密。典型案例:2008年10月至今,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互联网上通过QQ,向羊毛衫QQ群中的用户发送捆绑远控木马程序(病毒)的图片,随后利用该远控木马程序窃取中毒电脑中的羊毛衫照片、设计手稿、图片等资料,给他人造成损失和影响。2009年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窃取了浙江某服饰有限公司新款羊毛衫样衣照片数千余张,并将该商业秘密出售给多家公司,从中获利,造成受害企业直接经济损失300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2.非法占有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实施经济犯罪活动,恶意占有或侵害他人利益,以犯罪手段达到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及他人财物的目的。这类犯罪主观恶性大,突出犯罪行为有四种。
(1)职务侵占。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特别是高管、财务、销售部门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典型案例:2010年6月,安吉县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刘某在担任浙江美达皮具有限公司义乌产品销售点负责人期间,共计收到31家客户交给美达公司的货款28万余元,除去上交给美达公司的货款,共侵占10余万元货款用于其个人日常生活开支及赌博活动。
(2)骗取出口退税。指利用国家对出口的扶持政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典型案例:2008年8月前,犯罪嫌疑人徐某、张某某等人以杭州通威电子有限公司、杭州昆威电子有限公司、杭州百渠贸易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名义,购进CPU共计88万余片,将芯片出口至香港后又从非法渠道流回国内并循环出口,骗取税务机关退税6608.73万元。
(3)有预谋的合同诈骗。典型案例:2009年2月,自称是绍兴市署光印染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的邵某某主动和嘉兴市蓝天纺织有限公司王某某联系,谎称该公司接有外贸定单,急需一批平纹呢和制服呢,邵某某在无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以支付小额定金方式为诱饵,多次从嘉兴市公司拉走总价值150余万元布料,并转卖获利。
(4)克隆信用卡诈骗。指通过窃取信用卡用户信息资料,伪造假卡并透支诈骗的行为。典型案例:犯罪嫌疑人曾某某,浙江大学计算机专业研究生学历,在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杭州分行工作期间,以技术手段获取相关信息并制作伪卡进行信用卡诈骗,被侵害的银行涉及中行、民生、深发展、招商、农行、建行、浦发、兴业等8家,目前已发现串并案件200余起,案值达300万元。
其他非法占有型经济犯罪还包括商业贿赂、串通投标等侵害国家、企业利益等。必须注意的是,以上分类具有相对性,随着经济犯罪实际种类、范围的客观变化而变化,并非一成不变。
三、打防经济犯罪的对策措施
经济犯罪案件始终与各种经济活动、经济形势变化息息相关。在社会经济特殊发展时期,各种诱发社会矛盾的因素复杂多变,经侦部门所担负的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任务将更加艰巨。在警力日趋紧张的当下,经侦部门打击防范经济犯罪活动更需要有的放矢,稳步推进。区别不同犯罪动机、犯罪目的,加强“打击、防范、参谋”等措施的针对性,防止矛盾由小变大、蔓延升级,才能有效地化解经侦部门面临的诸多社会矛盾。
(一)以打开路,始终坚持高压严打态势。各级经侦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牢记打击经济犯罪是经侦部门的第一职责,严厉打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全力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一是突出打击重点。应始终把主观恶性较大的非法占有型的经济犯罪作为打击重点,严打严防,挤压犯罪空间,切实保护国家、企业及个人的合法权益;对案件数量较多的合同诈骗以及涉案价值较高、影响稳定的集资诈骗予以重拳出击,适时组织专项斗争,遏制高发势头;关注民生和企业发展,对企业利益造成严重侵害的侵犯商业秘密、侵害信用卡用户利益的克隆信用卡案件发现一起打掉一起,维护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有力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商业贿赂、串通投标等侵害国家企业利益的案件,严防国家税款和国有资产流失。二是对非法牟利型经济犯罪案件坚持打早打小打苗头,发现一起打掉一起,警示和阻止此类经济犯罪活动的蔓延和扩散。保持对各类新型经济犯罪案件高压态势,防止此类犯罪活动做大成势。三是强化对经营避损型和融资避损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追逃追赃工作。坚持辩证执法观,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犯罪嫌疑人及其企业注意 “两个慎用”的原则,加强对在侦案件的维稳工作,并尽量挽回案件损失和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和群众合法利益。
(二)严密防范,始终坚持关口前移超前防范。牢记防范经济犯罪是经侦部门的第一效益,做好经济犯罪案件的防范工作。防范犯罪手段有犯罪预防和被害预防两种,针对不同类型的经济犯罪应区别运用。一是针对非法占有型经济犯罪,应强化社会公众特别是企业公司的被害预防。站在被害者的角度,加强对当前高发的典型非法占有型经济犯罪案例的宣传报道,揭露常见犯罪手段,介绍经济犯罪新动向,发布预警信息,提高全社会对经济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欺骗性、隐蔽性较强的经济犯罪的防范意识,不断健全防范犯罪侵害的手段和措施,提高这些类型犯罪的作案成本,筑牢社会“防火墙”,使其无隙可乘“不能”犯罪。二是针对非法牟利型经济犯罪,由于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应从犯罪预防角度加大宣传提醒。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推广,适时公开各种典型案例以震慑犯罪,让社会公众或市场主体明白罪与非罪、合法与非法的清晰界限,使其“不敢犯”。三是针对融资避损型、经营避损型经济犯罪也应侧重于犯罪预防,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企业或有关人员涉案。特别是加强与行业协会和重点企业的走访联系,了解企业存在的困难,积极引导和扶助企业走出困境或运用合法途径解决问题,使其找到处置风险或危机的办法而“不愿犯”。
(三)全面协作,始终坚持发挥参谋预警职能作用。经济犯罪的行政违法性决定了打击防范经济犯罪不是经侦部门一个单位的职责。各级经侦部门必须树立服务是第一要务的理念,加强与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发挥自身参谋预警职能,形成打击防范经济犯罪的社会共同体。一是完善政府牵头的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建设。要充分利用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的组织协调职能,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涉案地政府或有关经济职能部门为处置主体,政法、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共管联动,建立对各类社会矛盾的控制体系。二是提高经侦情报信息的摸排、研判、使用能力。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通过工作统计、犯罪预测和办案经验的积累,掌握经济犯罪的成因、特点、规律及发展趋势,切实找准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做好涉及经济犯罪的社会矛盾化解的研判工作。围绕重点经济领域、行业场所,积极主动挖掘和获取深层次、内幕性、预警性经侦情报,切实加强对可能引发经济犯罪情况信息的监控力度。三是结合办案及情报研判,及时向有关部门开展和加强预警参谋工作。对分析中发现的经济社会管理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加强与政法、行政执法、经济监管部门的情报信息互动,提出完善管理的建议和意见,形成全方位、多层面、高效率的执法协作,做到工作前置、措施前移、控制在先、防范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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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1.2
A
1674-3040(2011)01-0070-04
2010-11-10
戈璐,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办公室副主任。
(责任编辑:史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