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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发展现状与趋势

2011-08-15赵楚楚

中共合肥市委党校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借贷民间融资

赵楚楚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市浦东新区 200120)

试论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发展现状与趋势

赵楚楚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市浦东新区 200120)

民间借贷,指资金供求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随行就市,参照借方的经济实力、资信和信用经营风险等信息,事先协商好借贷利息和偿还期限等条件,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进行借贷。近几年,我国民间借贷活动迅速发展,民间融资市场出现主体多元化、手续规范化和利率高企的动向,并逐渐由半公开向公开化和专业化过渡,成为金融领域中颇具争议的问题之一。本文分析了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得以迅速发展的原因、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及发展趋势,探讨了民间借贷合法化的必要性,并就如何规范民间借贷活动提出了建议。

民间借贷 价值 弊端 发展趋势 建议

一、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发展现状

我国民间借贷活动的存在是个公开的秘密。作为一种传统融资方式,民间借贷长期活跃于我国广大城乡金融市场。它收集和释放了一定量的社会闲余资金,有效地缓解了银企和银行间的资金供求矛盾。

(一)规模

从地域上看,无论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还是经济相对落后的边疆,民间借贷活动普遍存在。农村地区的民间信贷活动较城市地区更为活跃。

从规模上来看,民间借贷市场不容小觑。央行调查称,截至2011年05月末,全国民间融资总量约3.38万亿元。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与高和资本联合发布的《中国民间资本投资调研报告——鄂尔多斯篇》显示,中国民间资本的规模远远超出业界预计,来自官方调研的保守估计,光鄂尔多斯的民间信贷资本至少在2000亿元以上[1]。

从我国金融体系发展现状看,民间借贷不光与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更与我国蓬勃发展的中小民营企业密切相连。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2011年4月发布的 《资本市场与中国企业家成长:现状与未来、问题与建议——2011·中国企业经营者成长与发展专题调查报告》显示,从过去三年企业已实施的重大融资方式看,73.5%的企业选择了 “长期银行贷款”,55.3%选择了 “民间借贷”,14.9%选择了“银团贷款”,10.5%选择了“引入私募股权/风险投资”。过去三年有62.3%的民营企业和家族企业通过民间借贷的形式进行融资[2]。这些数据足以证明民间借贷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力量。

(二)经营模式

民间借贷的现存形态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低利率互助型借贷。主要指城乡居民、个体私营企业主间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有偿或无偿的借贷行为,基本不考虑盈利或只有微小利益。借款用途主要是解决生活、生产急需。二是企业集资型借贷,又分企业和社会集资。企业集资主要是企业向股东、职工借债或以入股的方式筹措资金,以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社会集资指一些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由于暂时资金周转不灵,面向社会进行季节性集资。三是发放高息型借贷,是民间借贷的最主要方式。此类融资的主体为个体及中小民营企业,以关系和信誉为基础,筹措资金多用于生产资金周转。借贷利率根据借款主体、款项用途、借款时间长短及急缓程度而定,大部分在商业银行同期利率四倍以内,月利率从8%到30%。四是中介借贷,充当中介的公司借助于正规中介机构的融资行为或以非正规中介机构为依托,进行民间借贷[3]。

为保证款项能收回,民间借贷活动的实际经营模式又分为:一种是借用商业银行进行贷款的方法,要求借款方提供抵押或担保,有完善的借款合同。若收贷时发生了问题可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能够维护被借款方的合法权益。二是打借条和收据,借款利息在贷款时扣除。该模式存在一定的风险,为收回贷款,收贷者往往会采取极端甚至违法的催款手段,存在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的风险。三是利用签订合同的方式,通过入股、投资性存款等方式方法进行融资投资,以股息分红或者利息的方式来回收贷款。这种方式的隐蔽性强,也易出现法律纠纷[4]。

二、民间借贷迅速发展的原因

在我国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旧的融资体制已不适应现实的经济发展。转型经济中出现二元金融结构,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民间借贷的广泛存在和快速发展具有其合理性,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投资需求难以满足。改革开放以来,城乡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部分企业和个人的手持现金量增加,与此同时,国民理财意识逐步增强。由于我国利率尚未达到金融自由化,正规融资渠道的信贷又被管制,使闲散资金可选择的投资方式不多、难以充分资本化。相比之下,投资于民间借贷等民间金融领域,虽有一定风险,但收益较高。为避免通胀损失、获得高收益,大量资金转向民间借贷,为之提供了资金来源。

第二,正规融资渠道门槛较高,中小民营经济的借贷需求难以满足。近几年,为应对世界性金融危机、抑制国内通货膨胀,央行采取持续银根紧缩和遏制过度投资等调控措施,使我国金融系统流动性明显趋紧。银行资金筹措能力吃紧,商业银行大幅收缩信贷规模。出于自利本性,银行对贷款对象的选择更加严格,更倾向为大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企业服务。于此同时,国内中小民营企业迅速崛起壮大,对资金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由于企业的经营状况不稳定、社会信用不高、固定资产少且账务信息不透明,中小民营企业很难从银行取得资金支持,即便申请到贷款,较小的额度和较短的期限也并不能完全满足它们的生产经营所需。这部分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必然导致正式金融体系之外民间金融的产生。

第三,正式金融体系资源配置效率低下。银行贷款审批手续较复杂、所需时间长、效率相对较低。严格的贷款程序使相当一部分短期资金需求者被自动排除在银行大门之外,无法获得银行的信贷资金支持。相比之下,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操作快捷、审批时间短、限制少。双方在较短时间内达成一致签订借款协议,借方很快就得到所需资金。虽从表面上看,民间借贷比正规机构的利率高,但实际上前者几乎没有抵押成本、担保成本、人情成本、贷款不能及时到位等隐性成本,这种方便灵活、隐性成本低的特点符合了广大中小民营企业的要求。

一方面,民间需求尤其是中小企业资金需求旺盛,另一方面,民间资本充足。有需求就有市场,民间借贷迅速发展起来。

三、民间借贷的价值与弊端

(一)价值分析

首先,民间借贷是满足各类市场主体融资需求的一个补充渠道。民间借贷以其灵活多样化的融资方式,聚集了很多正规金融体系无法筹集到的资金,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缓解了紧张的资金供求矛盾,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及适应能力,有利于形成多层次的信贷市场[5]。

其次,民间借贷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有助于促进非国有经济持续快速增加。我国正式金融体系中市场机制的介入程度较低。有些原始财富拥有量大、资信状况好的企业,不一定拥有高收益的投资机会,而许多筹集不到资金的经济主体却可能拥有高收益的投资机会,正式金融体系的杠杆作用具有把资金分配给前者的倾向,错误的资金配置会引发低效率问题。而通过民间金融渠道进行资金的重新配置,明显地提高了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同时,它还弥补了银行向非国有经济提供的信贷资金供给有限的不足,是顺应非国有经济快速发展提出的多样化投资需要的必然结果。

再次,民间借贷帮助转移银行风险、促进银行健康发展。在当前间接融资占比过高的情况下,民间借贷不仅优化融资结构,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为中小企业、县域经济另辟了一条融资捷径,还可以减轻中小企业对银行的信贷压力,起到了转移与分散银行借贷风险作用。民间借贷活动运用市场机制吸引居民储蓄、分流存款,打破银行存款业务的垄断地位。为整个金融体系注入市场因素和竞争因素。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银行的经营压力,使得金融体系多元化,促进了我国金融业的竞争和健康发展[6]。

(二)弊端

从金融稳定的角度出发,国家倾向将各种金融形式纳入正规金融的体系,从而实施有效监管。民间借贷活动多半处于非法或者半合法状态,其与正规金融之间关系紧张,两种制度难以兼容,形成了金融市场上不和谐的二元格局。

第一,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对民间借贷市场进行监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颁布的部门规章、办法等,对民间金融的监管职权没有明确细化,只是散见于《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之中。民间借贷活动的存在和运行都不受金融当局监管,游离于体制外,处于比较混乱的自发状态。

民间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不完善,使得新兴金融机构存在“多头监管”和“监管空白”[7]。例如,典当行由公安部批准设立,商务部门承担日常管理;投资公司、商贸公司仅在工商管理局注册登记,日常经营没有所属监管部门;担保公司由经济管理委员会管理;委托寄卖行由公安部批准到工商局注册,日常经营也缺乏监管部门;小额贷款公司在工商局注册,由金融办审批、监管。这些公司经由多个部门登记管理,但这些部门大多数只履行市场准入管理,对于业务合规性监管的力度和深度不足,监管部门难以查实。

民间借贷的未开放使得参与者要承受较大的政策风险,绝大多数的企业不敢承认自身有民间融资行为存在或不肯暴露自身真实的民间融资状况。这种隐秘性的存在降低了整个国民经济的透明度,容易造成金融信号失真、削弱中央对国民经济的控制能力。又因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监管缺失,一旦其某一链条出现问题,将会出现系统性风险,对我国的经济、社会造成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民间金融组织一般都是依靠 “高息揽储、高利放贷”模式来取得资金,一部分居民存款分流到民间组织,融通资金的投向具有盲目性。当大量银行贷款通过民间金融渠道流向股票市场和期货市场等风险较大的领域从事投机性炒作时,会助长经济泡沫化,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金融秩序,给中国经济的未来走势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过多的民间资金流入到国家控制之外的民间金融市场,就意味着减弱了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其宏观政策效果就会下降,从而造成宏观层面的风险。

第二,民间借贷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存款安全性问题。由于法律制度保障不健全、规范性差、融资手续简单、程序极不规范等原因,借贷双方道德性风险极高,存款安全得不到保障。一方面若因经营不善而倒闭,储户存款将很难得到保障。另一方面由于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没有确定的监管主体,若借款方利用漏洞,设计圈套诈骗钱财,会使资金供给方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可以说,民间借贷犹如一把“双刃剑”,处置得当,既可使资金供给方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又可帮资金需求方暂解燃眉之急,达到双方共赢的效果;反之,若处理不当,资金供给方可能面临资金收回风险,资金需求方也可能承受高利贷重负。

第三,核算不规范、税务流失严重。个体民营企业一般存在着管理水平比较低、财务体制不完善、信用评价等级较低的情况。由于财务制度上存在缺陷,企业进行财务核算的时候操作不规范,易出现弄虚作假行为,使资金运用的风险系数增加。此外,由于处于监管范围之外,税收部门无法确切掌握民间借贷活动运营状况,不能准确了解放款人的利息收入,无法征收民间借贷活动的税收,从而造成了部分税收的流失。

第四,民间借贷不仅有着激活民间资本、扶持中小企业的作用,也存在着可能成为吞噬国家群众财产、协助黑金外流、掩盖逃骗税、助长腐败等一系列的犯罪活动的洗钱渠道的弊端。仅洗钱犯罪一项,央行发布的首部《反洗钱报告》数据显示,2005年我国地下钱庄的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上百亿元[8]。人行协助破获的洗钱案件主要涉及地下钱庄非法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金融诈骗等[9]。可见,非法买卖外汇对国家金融秩序安全的危害不容低估。

第五,易受执法部门干涉利用。一些信用度优秀、经营状况良好的经营民间借贷的企业,核算完善、账务处理规范、融资风险方面资金安全系数很高,但是地方执法机关却可以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理由进行调查,甚至干扰这些核算规范的企业的正常经营。

四、民间借贷的发展趋势

中小民营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它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供多元化服务、解决就业等问题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规划》报告显示,2010年末,全国工商登记中小企业超过1100万家,个体工商户超过3400万个。“十一五”时期中小企业新增城镇就业岗位4400万个以上,中小企业提供80%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成为农村富余劳动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此外,中小企业提供了全国约65%的发明专利、75%以上的企业技术创新和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2010年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的中小企业比例达到82.6%,已成为我国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生力军。中西部中小企业快速发展,中西部地区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13.8万家,占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的30.5%;实现税金5509亿元,占全国规模以上工业税金总额的20.3%[10]。可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广泛参与市场竞争,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已成为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推动力量。促进中小民营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

然而,当前我国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仍然面临一系列问题,核心问题之一就是企业融资难、资金链面临压力。金融发展滞后、金融遏制存在,使得我国金融市场尚未完全实现利率市场化。央行频繁出台货币政策累积效应逐步显现,导致实体经济面临的资金紧缺现象大范围蔓延。虽经过了前期的市场化改革,国有金融绝对垄断的优势依然明显。我国近80%金融资源集中于国有大型银行与国有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目前金融格局不能很好满足经济发展需要。央行调查统计司课题组的报告认为,存款利率市场化是改革的重要环节和最终目标,是不可逆转的趋势。不过,当下可能并非是推行利率市场化的好时机,应该对存款利率实行渐进式市场化改革。

针对这种情况,一方面我们要尽快创造条件,实现利率市场化,让资金价格来调节资金流向,实现资金平衡。另一方面,政府应完善我国现有的金融融资体系,开放金融市场准入,将民间借贷视作正规金融的补充,推动小微金融服务机构的发展,让它更好地为中小民营企业服务。如果大量合规中小金融机构为适应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应运而生,不但可以打破大银行的垄断局面,也可以将整个社会金融资产纳入可监控范围内。因此,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特别是发展村镇银行、小贷公司、典当行等,是缓解民间借贷危机的治本之举。有专家预计,一旦中国放宽民间借贷,至少将有3到4万亿人民币资本合法流入信贷市场。

五、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若干建议

民间借贷活跃说明其有着巨大的市场需求。一味地限制、打击并不能摧毁民间借贷市场,只能使其以更隐蔽的方式开展活动。明智之举是赋予其合法地位,使其合法经营,通过加紧法规和监管的建设,对民间借借贷活动进行完善和规范。只要有一定的信用保障措施和严格的监管,我们完全可以扬其利避其害,把它们发展成规范的合作金融形式。

(一)加快立法进程,营造合适的法律环境

首先,要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很大区别,目前对于这些概念,法律还没有指出具体的罪与非罪的标准,民间融资稍不留神就有可能踏进“非法集资”的雷区。出台法律以肯定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以便在对民间金融监管过程中有法律规定可依。其次,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成立的民间金融组织,其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应受法律保护。明确产权结构、组织结构、指导监督、破产清算、组织规模、资金要求、业务范围、贷款利率等,真正让民间融资活动走到阳光下。再次,规范利益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长期以来,由于民间经济组织的合法地位的不确定性,不管是民间金融组织还是贷款人,一旦发生利益纠纷,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我国民间借贷大量存在却不易控制,呈现出无序状态。

(二)积极探索健康的监管约束机制

温家宝总理曾说:“民间借贷要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其目的是使它健康发展。”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核心内容,关乎国家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及人民的切身利益。金融业务是个风险较大,容易出现欺诈行为的行业。任何类型金融业务的健康发展,都是需要监管的,不监管等于不去发展。监管目的不仅在于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和贯彻国家金融意志,还在于用法律来约束、规范各方,避免对民间金融随意限制,增进其流通的安全性,并缩小国家对其他民间金融的直接控制范围。只有这样,才不至于使民间金融活动只能游走在法律边缘。因此,国家的适当干预和监管对于引导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非常必要。

从各国对民间金融的监管来看,专门法律、自由、监管与组织形式构成了各国规范民间金融的基本要素,并由此构设了民间金融合法化的界限与标准。建议:(1)进一步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对民间金融的管理职责。修订《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在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取缔等方面的职责,对未经批准的社会集资应密切关注、合理认定并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协作,予以坚决打击和取缔等,积极引导中小企业依法合规地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2)积极探索加强民间融资的监管约束机制,组建专门管理部门,严格监管并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重点监管那些可能对社会造成较大危害的民间借贷行为。(3)建立民间融资的监测通报制度。定期收集民间借贷活动的相关信息数据,并对监测数据深入分析,从总体上把握银行融资、民间融资及其它形式融资的比例与规模,及时掌握民间融资的发展动向、规模、特点。(4)为因经营不善而倒闭的民间金融组织提供资金清算服务,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避免风险的进一步扩大。

(三)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优化投资结构

政府要尽快建立健全体制机制,运用各种有效行政手段,规范民间融资的各种行为,从而改变当前民间借贷的混乱状况。各级地方政府要以国家产业政策为依据,从本地实际出发,实现民间借贷的有效引导和周全服务,使服务机构多元化,让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更有作为。如:降低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的门槛、积极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引导民营资本组成金融机构或建立投资基金,使民间资本作为资本金注入民营企业等。有目的的选择那些市场前景广阔、可持续发展的项目,达到优化民间投资结构的目的[11]。

(四)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

引导民间资金流向、实现民间借贷正规化、合法化、发展民间借贷需要一套严格的制度作为保障。可以考虑引入存款保险制度,由政府出面要求金融机构购买这类保险。一旦发生机构倒闭,可以部分保证老百姓的存款安全。

(五)增强宣传力度,强化风险意识

风险防范在任何时候都必不可少。及时建立一套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对降低民间借贷风险极为重要。可考虑:一是加强内部制度建设、提高企业自身风险控制能力,以便保证资金安全收回;二是防范经营者机构本身的道德风险;三是加大对金融法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宣传有关的政策、法规和高利率诱惑下的民间融资的高风险性,让广大群众避免由于利率过高、投资决策失误以及资金出现过度密集投向而产生聚集的风险,减少借款方错误判断而产生的损失。此外,还可以充分发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工商管理、税务、技术监督等部门的作用,建立一个集信用征集和信息发布于一体的专业机构,对守信企业予以表彰,对失信企业予以曝光,实现资源共用、信息共享。

总之,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民间借贷很可能会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部分。民间借贷的合法化,不仅能增加监管层对金融市场的掌控,还可以增加财税收入,更能增强政府对社会资源的动员能力,促进社会资本有效配置。应尽快建立健全民间融资制度、机制,帮助中小民营企业健康快速发展,从而更好地抵御全球经济长期低迷对中国经济的消极影响。

[1]天津高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民间资本投资调研报告——鄂尔多斯篇[EB/OL].http://www.gohighfund.com/articles/article/160,2011-11-24.

[2]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2011?中国企业经营者成长与发展专题调查报告 [EB/OL].http://www.ceoinchina.com/Item/16720.aspx,2011-11-20.

[3]邓丽娟.民间借贷黑与白:民间借贷形态多样,央行为之定性[N].中国联合商报,2011-11-21.

[4]陈瑞琴.企业民间融资的合法性与合规性研究[J].时代金融,2011,(10).

[5]任晓.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鼓励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运作[N].中国证券报,2011-11-11.

[6]闫真峰.民间借贷的新趋势[J].当代金融家,2011,(11).

[7]王岩,彭雨.推动民间资本参与新兴融资体系建设[J].当代金融家,2011,(11).

[8]项俊波.中国反洗钱报告(2005)[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30.

[9]唐旭.中国反洗钱报告(2009)[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27.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规划 [EB/OL].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768560/

14270530.html,2011-11-03.

[11]李玉锋.试论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风险的有效途径[J].时代金融,2011,(8).

2011-11-28

赵楚楚,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工作人员。

马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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