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研究成果转化的特殊性*
2011-08-15王清平方章东王倩倩
王清平 方章东 王倩倩
(安徽农业大学人文社科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6)
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研究成果转化的特殊性*
王清平 方章东 王倩倩
(安徽农业大学人文社科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6)
基于比较的方法和角度,从性质、对象、主体和方式等方面探讨了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研究成果转化的特殊性:它在性质上属于意识形态教育范畴;有关大众化方法的研究成果是其最重要的转化对象;实施主体一般拥有特殊的政治职能,接受主体属于显性主体并决定了大众化研究成果转化方式的优劣;该转化方式表述的精准、明晰程度较低但拥有较高的应用综合性。
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 研究成果 转化 特殊性
包括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在内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问题,现实中很少有人专门探讨,这方面的研究文献寥寥可数;相反有关技术研究开发成果(以下简称技术成果)转化的文章可以信手捡来。本文拟从与技术成果转化比较的方法和角度,来突显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以下简称大众化)研究成果转化的特殊性。
一、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研究成果转化性质的特殊性
探讨大众化研究成果转化问题,有必要先了解大众化与其研究成果转化的内涵及两者之间的关系。一般认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指的是国家采取一定的手段和途径,使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不断深入人心,并指导群众实践的过程”[1]。大众化研究成果转化,则是人们将如何大众化、怎样提高大众化效果的研究成果,应用到大众化实践过程。大众化研究成果转化过程其实就是大众化过程,前者是后者的具体表现,这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抽象性和广大人民群众文化水平、理解能力的差异性所决定的。比如,艾思奇的《大众哲学》是公认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大众化研究成果,它在人民群众中得到传播、其观点被用于指导实践活动,既可以理解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大众化活动,又可以理解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大众化研究成果的转化。
大众化 “实质是全民树立共同理想的实践活动”[2],因此,大众化研究成果的转化在性质上属于意识形态教育活动,与技术成果的转化为商品生产有着根本性的区别。大众化研究成果转化性质的特殊性,还可以与技术成果转化在转化目的、转化效果衡量标准及是否有偿或无偿等方面的差异体现出来。
就转化目的方面看,大众化研究成果的转化在于提高大众思想信仰教育的有效性。对大众化诸多问题进行研究并将研究成果予以转化,都是服务于在全国范围内所进行的大众化教育运动,克服在大众化过程中的困难,使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有效地转化成人民大众的自觉意识与信仰,激励人民大众紧密地团结在一起,并积极地投身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中来。技术成果转化的目的,除某些农业技术成果由农民实施外,都是企业为了提高其生存与市场竞争能力,获取更高更多的超额利润。
就转化效果衡量标准方面,大众化研究成果转化的特殊性可以从低、中、高三个层次分析。所谓低层次标准,即人民群众对大众化的具体活动是否存在抵触情绪,能否自始至终参与;中级标准,就是人民大众在本职工作过程中的表现,是否积极投身到本单位的工作中来,支持本单位的各项改革事业;高级标准,则是看人民大众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证明是否大力支持拥护党和政府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真心拥护党的领导,坚定走社会主义道理的信心。相对大众化研究成果转化效果衡量标准而言,技术成果转让的衡量标准非常简单直观,即技术成果转化的商品是否有销路,是否能为转让人带来超额利润回报。
就转让的有偿或无偿性方面看,大众化研究成果转化总体上是无偿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出于大众化活动目的而使用大众化研究成果,一般情况下既可以不要征得成果完成者的许可,也无需支付相应的报酬;相反,技术成果的应用转化总体上是有偿的,在转化前一般还应该得到成果支配权人的同意,签订转让或许可合同等法律手续。
二、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研究成果转化对象的特殊性
技术成果转化的对象即技术,它是“人类在认识自然和利用自然的过程中积累起来并在生产劳动中体现出来的经验和知识”[3]。当然这里所讲的技术一定是新技术,与现有的技术相比它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既可以表现为一种新产品,也可体现为一种新的生产方法。
对于何谓大众化研究成果转化的对象,有必要先弄清大众化研究的对象。“大众化”这一概念的落脚点在于“化”,即大众化的过程,或曰如何大众化。诚然大众化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一些要素,诸如大众化的原则、内容、大众化实施主体、接受主体、大众化效果的评价标准等,都是大众化研究的对象。从广义上讲,有关这些要素的研究成果都可以是转化的对象。但这些要素都服务于大众化的方法,大众化实施主体要根据不同的大众化内容、不同的接受主体实施相应的不同的大众化方法,方能取得良好的大众化效果。比如,对文化水平较低的群众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采用说相声、演小品的方法远比课堂教学的方法要好。因此,大众化的方法才是大众化研究的核心与主体,以此为内容的研究成果才是大众化研究成果转化的主要对象。
“方法”作为大众化研究成果转化对象的核心内容,与其作为技术成果转让的对象之一,有着自己的特殊性。
第一,解决的问题不同。一般意义上的 “方法”,是指“关于解决思想、说话、行动等问题的门路、程序等”[4]。作为技术成果转化对象的方法,是人们利用自然规律解决技术领域某一问题并能产生积极效果的手段、过程、程序,如水稻的杂交栽培方法。但作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研究成果转化对象中的方法,则是解决人民大众如何接受、信仰马克思主义,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信念的问题。也就是说,前者是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法,后者是解决人的思想问题的方法。
第二,可量化的程度不同。作为技术成果转化对象的方法,一定是可用一些技术指标加以度量、确定,可以在生产中不断再现、复制并取得相同的应用效果。也正因如此,方法作为一种技术才可以成为商品或申请专利。相反,作为解决思想问题的方法,因人的差异的绝对性,可量化的程度会大大降低,该方法只是对某类规律性事实、用一些定性的词汇加以描述,它只能属于原则性的方法。
第三,法律保护的程度不同。作为技术成果转化对象的方法,其本身可以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如作为技术秘密则直接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如申请了专利权则直接受专利法保护。但作为大众化研究成果转化对象中的方法,由于它属于解决思想问题的范畴,其本身不会受到任何法律的保护,人人可以用之,当然描述该方法的作品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就是前述“大众化研究成果转化总体上是无偿的”的根本原因。
三、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研究成果转化主体的特殊性
大众化研究成果转化主体包括实施主体和接受主体两类。实施主体,是将大众化研究成果应用到大众化实践过程中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接受主体则是实施主体在大众化实践中希望提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知识和信念的群体或个人。技术成果转化的主体主要表现为实施主体,即直接将技术成果应用到生产中去的组织或个人,其一般是在法律上对技术成果享有支配权的组织和个人。相比较而言,大众化研究成果转化主体有如下特征:
第一,大众化研究成果的实施主体负有特殊的政治职能。从理论上讲,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成为大众化研究成果的实施主体,但常见的实施主体还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从事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教育职能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其中,学校及其内部某些专门机构和人员,如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部及其教师等,则是最突出、最重要的实施主体,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他们的基本职能和任务。对技术成果的转化而言,除某些农业科技成果由政府组织农民实施外,实施主体都是企业,即使是技术成果的发明人自己,或其他个人,欲将该项成果应用转化,都要取得营业执照,拥有企业身份。
第二,接受主体是大众化研究成果转让的显性主体。大众化研究成果转化的性质、目的,决定了广大的人民群众既是大众化研究的对象,又是大众化研究成果的转化主体;在大众化研究成果的转化过程中,与实施主体拥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发挥着积极而显性的作用。因为知识的接受、信仰的确立都是人们最终自主判辨、选择的结果。在技术成果的转化主体中,人们一般只会谈到实施主体,但这并非表明接受主体不存在。在技术成果转化前,实施主体可能会对接受主体——客户或消费者进行调查,但接受主体的意见或偏爱还是借助新技术应用的积极效果表现出来,接受主体显示的是一种隐性的地位和作用。
第三,接受主体决定了大众化研究成果转让方式的优劣。大众化研究成果转让方式本身并无优劣之分,比如课堂理论讲授方式对相关理论课教师、高级干部而言,是不可或缺的大众化研究成果的转化方式,有助于他们深入领会相关成果的精神实质,但它对普通群众而言就是拙劣的转化方式。因此,大众化研究成果转化方式的选择,“实施主体”不能不考虑“接受主体”的差别性。在广大人民群众之中,以知识分子为接受主体的转化方式,一定有别于以工人、农民为接受主体的转化方式,以领导干部为接受主体的转化方式,也有别于以一般干部、群众为接受主体的转化方式;在高校,对教职工和对学生以及对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教师和对一般教师等的转化方式都应该不同。
四、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研究成果转化方式的特殊性
第一,大众化研究成果转化方式表述的精准、明晰程度较低。技术成果转化之所以有前述五种精准、明晰的方式,是因为技术成果的转化本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五种方式均以现行法律为依据,实际上是五种合同法律关系的另类表述,也有着较高的社会认可度。相反,大众化研究成果转化的性质与技术成果的转化有着本质区别,不可能有相应的法律或规章依据,在实践中也很少有完全相同的转化方式发生,对其转化方式及其种类只能做原则性的概述。
第二,大众化研究成果转化方式应用的综合性程度较高。大众化研究的具体对象纷繁复杂,它既可以是大众化的内容,也可以是大众化的方法,还可以是大众化的接受主体等等;在科学研究中,不可能用一个项目展开对大众化所有对象进行研究,大众化实践一定是多项研究成果综合运用的过程。相反,由于一项技术就可以大幅提高产品的性能或效益,单项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反而是其常态。
第三,大众化研究成果转化方式与大众化方法具有同一性。方式,即“说话做事所采取的方法和形式”[5]。所以,研究成果的转化方式,就是研究成果被应用到实践中来的方法和形式。在技术成果的转化过程中,前述五种转化方式与被转化对象中的技术方法泾渭分明、毫无牵挂,比如“杂交水稻栽培方法”已通过“许可方式”得到广泛应用。但由于大众化研究成果转化的过程往往就是大众化的实践过程,大众化研究成果的转化方式就是大众化的方法,《大众哲学》的出版发行,既可以说是大众化的方法,也可以说是大众化研究成果的转化方式。
[1]郭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内涵及必要性解读[J]. 理论研究,2009,(3):61-63.
[2]刘书林.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实质与路径[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8,(9):7-10.
[3][4][5]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646,383,384.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 “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研究成果的转化方式研究”(项目编号:09JD710008)的成果。
王清平,安徽农业大学人文社科学院教授;方章东,安徽农业大学人文社科学院教授;王倩倩,安徽农业大学人文社科学院硕士研究生。
马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