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宗羲佚著《理学录》考论
2011-08-15彭国翔
彭国翔
(北京大学 哲学系,北京 100871)
一、引言
黄宗羲(梨洲,1610-1695)一生著述宏富,其《明儒学案》及其子黄百家(1643-1709)和全祖望(谢山,1705-1755)等人续成的《宋元学案》,可以说是其所有著作中对于中国学术思想史研究的最大贡献。这两部著作,早已是研究宋、元、明学术思想史的必备数据书和参考。不过,在分别撰写两部《学案》之前,梨洲其实还有一部《理学录》。李文胤(字邺嗣,以字行,别号杲堂,1622-1680)是梨洲的亲密友人,因对梨洲高度敬仰,以门人自居。其《杲堂诗续钞》卷五《丁未除夕四首》第一首云:
蕺山遗旨未曾倾,只藉梨洲道益明。旧学喜犹传后起,老夫添得事先生。鄮峰气接句余近,甬水潮回灵绪清。嘲叹人间俱不问,杜门亲许一编成。
就在这首诗后,李邺嗣有一小注:“姚江黄先生方辑《理学录》”。这里的丁未是康熙六年(1667),是时距《明儒学案》与《宋元学案》的正式撰写尚有多年。因此,诗中所谓梨洲不问世事、闭门著书而“亲许”欲成的“一编”,无疑是指小注中提到的《理学录》。而在梨洲的另一位挚友徐秉义(字彦和,号果亭,1633-1711)所撰《培林堂书目》子部中,亦载有“《黄宗羲理学录》一册”。由此可见,康熙六年李邺嗣提到梨洲当时“方辑”的《理学录》,后来确如梨洲所“亲许”而成编。
由《理学录》之名,可见该书应当是一部有关宋、元、明儒家学术思想史或至少是理学史的辑录。那么,这部书和梨洲后来的两部《学案》是什么关系?对于宋、元、明儒学思想史的研究来说,《理学录》又具有怎样的价值和意义?自然会成为研究者措意的课题。但是,这部在《明儒学案》和《宋元学案》之前的《理学录》究竟是怎样一部书,迄今为止学界却一直毫无所知。因为它早已石沉大海,被认定属于梨洲的一部“佚著”了。所幸的是,笔者于2003年在搜寻和阅读古籍的过程中,偶然发现了这部佚失已久的《理学录》。下文即是笔者对《理学录》初步的考论。笔者的研究分为以下几个部分:首先,考察《理学录》的内容和体例;其次,检讨《理学录》与《宋元学案》、《明儒学案》的关系;最后,指出《理学录》一书的价值和意义。
二、《理学录》的内容和体例
笔者所发现的这部《理学录》,扉页上署“理学录”,下注“黄宗羲先生手稿本”。第二页有“南雷先生未刻手稿理学录”的题签,下注为“余姚王绍兰署民二○、十、八”,即1931年10月8日。其后括号内还有一句“梨洲遗著三十八种以外绝传秘籍”,估计也应当是该页题名的王绍兰所署。
该书正文自第十一页始存,已无目录可见。最后一页列明儒洪垣的《洪觉山绪言》(存目)、洪垣小传、钱薇与潘子嘉的小传,但潘子嘉小传未完而该书已毕。加之该书中间有缺页,因此,这部《理学录》可以说是一部残稿。此外,该书完全不含阳明学派的内容。这有两种可能:其一、是原有阳明学派的部分在甘泉学派之后整个缺漏:其二、是梨洲在尚未辑录阳明学派时,已准备正式着手辑录《明儒学案》,故《理学录》未及阳明学派而辍。如果是第二种可能,那么,现存的这部《理学录》同时也是一部未竟稿。但徐秉义《培林堂书目》既已载入“《黄宗羲理学录》”一册,似又不当为一部未竟稿。不过,无论是残缺还是未竟,抑或兼而有之,从该书现存一百九十二页的正文之中,我们仍然可以看到,这部《理学录》正是关于宋、元、明三朝儒家学术思想史的一部辑录。
该书共包括十六个学派,分别为:
⒈濂溪学派;⒉康节学派;⒊河南学派;⒋关中学派;⒌浙学派;⒍道南学派(残);⒎湖南学派(残);⒏金华学派(残);⒐辅氏学派(残);⒑江右学派(残);⒒北方学派;⒓明初学派(残);⒔河东学派;⒕崇仁学派;⒖白沙学派;⒗甘泉学派;
其中,宋代理学部分有七个学派,即第1至第7;元代理学部分有四个学派,即第8、9、10、11;明代理学部分则有五个学派,即第12至第16。
在这十六个学派当中,有六个学派记录残缺,分别为:道南学派、湖南学派、金华学派、辅氏学派、江右学派和明初学派。“道南学派”有开首,但中间有缺页,且最后缺页未完;“湖南学派”有开首,中间无缺页,但也是最后缺页未完;“金华学派”开始即缺页,没有开头,但由梨洲于“辅氏学派”之前总评“金华之学”的案语,可知“金华学派”的存在及其部分内容。“辅氏学派”最后缺页未完,紧随其后的为“江右学派”,也是开篇残缺。“明初学派”开篇为方孝孺,但其小传未竟,其下已缺页而另起“河东学派”。总之,《理学录》虽然前十页已缺,但“濂溪学派”仍较完整,其余的十个学派,也都有完整的记录。下面,我们就分别来看在这十六个学派中都具体包括了哪些人物。
“濂溪学派”以周敦颐开首,其后梨洲注明“周子门人”,其下共录程颢、程颐和张载三人。
“康节学派”以邵雍开首,亦仅录邵雍一人。
“河南学派”开篇注明为“程氏门人”,共录二程弟子五十二人。包括:⒈杨时;⒉尹焞;⒊谢良佐;⒋游酢;⒌吕大钧;⒍吕大临;⒎侯仲良;⒏吕希哲;⒐范祖禹;⒑杨国宝;⒒朱光庭;⒓刘狥;⒔李吁;⒕吕大忠;⒖苏昞;⒗刘安节;⒘张绎;⒙马伸;⒚王苹;⒛谯定;21.袁溉;22.王岩叟;23.刘立之;24.林大节;25.张闳中;26.冯理;27.鲍若雨;28.周孚先;29.唐棣;30.谢天申;31.陈经正;32.李处遯;33.孟厚;34.范文甫;35.畅中伯;36.畅大隐;37.郭忠孝;38.李朴;39.周行己;40.邢恕;41.刘安上;42.吴给;43.许景衡;44.范冲;45.贾易;46.杨迪;47.邹柄;48.刘立之;49.时紫芝;50.潘旻;51.赵彦道;52.林志宁。其中,吕大钧、吕大忠和苏昞三人注明“别见”或“已见”“横渠门人”,在“河南学派”的部分只列其名。因此,“河南学派”实际包括二程弟子共四十九人。不过,在这四十九人中,时紫芝、赵彦道和林志宁同样仅列其名,而潘旻仅也只是记其“字子文”而已。
“关中学派”开篇注明为“横渠门人”,共录横渠弟子四人,包括吕大忠、吕大钧、吕大临和苏昞。但注明吕大临“见二程学派”(国翔按:即河南学派),所以实际只有三人。
“浙学派”开篇为袁溉,由于注明“程氏门人已见”并在“河南学派”中已有交代,此处仅列其名。其后共录袁溉弟子薛季宣及其所传几代门人共五十一人。包括:⒈薛季宣;⒉陈傅良;⒊蔡幼学;⒋曹叔远;⒌吕大亨;⒍章用中;⒎陈端己;⒏陈说;⒐林渊叔;⒑沈昌;⒒洪霖;⒓朱黼;⒔胡时;⒕周行己;⒖郑伯熊;⒗吴表臣;⒘叶适;⒙周南;⒚孙之宏;⒛林居安;21.赵汝铎;22.王植;23.丁希亮;24.腾宬;25.孟猷;26.孟导;27.厉详;28.邵持正;29.陈昂;30.赵汝谠;31.陈耆卿;32.吴子良;33.舒岳祥;34.陈亮;35.喻偘;36.喻南强;37.陈颐;38.钱廓;39.郎景明;40.方坦;41.陈桧;42.金潚;43.凌坚;44.何大猷;45.刘范;46.胡括;47.章椿;48.徐硕;49.刘渊;50.孙贯;51.吴思斋。其中,周行己注明“已见程子门人”,仅列其名。因此,“浙学派”实际包括五十人。在这五十人之中,梨洲注明:薛季宣为袁溉门人,陈传良为薛季宣门人。从蔡幼学到胡时这十一人为陈傅良门人。郑伯熊和吴表臣为周行己门人。叶适为郑伯熊门人。周南以下至陈耆卿十四人为叶适门人。吴子良为陈耆卿门人。舒岳祥和陈亮为吴子良门人。至于喻偘以下至吴思斋十七人,则为陈亮门人。
“道南学派”以杨时开篇,由于同样已注明“程子门人”并在“河南学派”有所交代,此处亦仅列其名。其后包括杨时弟子及其所传几代门下共二十一人,包括:⒈罗从彦;⒉萧顗;⒊廖刚;⒋胡珵;⒌徐俯;⒍陈渊;⒎李郁;⒏喻樗;⒐高闶;⒑卢奎;⒒王庭秀;⒓宋之才;⒔王师愈;⒕邹柄;⒖郑棐;⒗林宗卿;⒘黄锾;⒙廖衙;⒚李侗;⒛朱松;21.罗博文。其中,从罗从彦到廖衙这十八人是杨时的一传弟子;李侗、朱松为罗从彦门人,是杨时再传,梨洲亦注明为“程子三传”;罗博文为李侗弟子,梨洲则注明为“延平门人”和“程子四传”。
“湖南学派”首列胡安国、朱震和曾恬三人作为“谢氏门人”,即谢显道(上蔡)门人。其后共录九人,包括:⒈胡寅;⒉胡宏;⒊曾几;⒋范如珪;⒌曾渐;⒍张栻;⒎赵师孟;⒏胡寔(《学案》作“胡实”);⒐吴翌。九人之中,梨洲注明胡寅、胡宏、曾几和曾渐四人为“胡氏门人”,即胡安国门人;张栻、赵师孟、胡寔和吴翌四人为“五峰门人”,即胡宏门人。吴翌部分录其《澄斋问答》语录三条,第三条尚未结束即缺页。因此,《理学录》的“湖南学派”至吴翌应该尚未结束,但除现有的十二人之外还包括那些人物,已无从考证。
吴翌的部分未完,但下页人物已经是吴师道。据今本《宋元学案》,吴师道已属“北山四先生学案”。而据王梓材在今本《宋元学案》卷八十二“北山四先生学案”开首全祖望案语之后所附的案语,所谓“是卷梨洲本称‘金华学案’,谢山序录始称‘北山四先生学案’”,吴师道在梨洲原本《宋元儒学案》中应当是在“金华学案”之中的。而《理学录》中吴师道以下至郑涛一共八人,皆在今本《宋元学案》的“北山四先生学案”之中。此外,在《理学录》郑涛之后,有一段梨洲总评“金华之学”的“案语”。由此可以推知,《理学录》中从吴师道至郑涛的这一部分,当为“金华学派”的人物。这里由今本《宋元学案》反推《理学录》的内容,其实已经预设了《理学录》与《宋元学案》之间的渊源关系。这一点,后文会有专门的考察,此处暂且不论。但吴师道之前并无“金华学派”的开篇,加上“湖南学派”吴翌的内容未完,可知中间必有缺页。如今这一部分残缺的“金华学派”共有八人,包括:1.吴师道;2.周润祖;3.泰不华;4.吴履;5.唐以仁;6.唐元嘉;7.戴良;8.郑涛。其中。梨洲注明周润祖和泰不华两人为“周氏门人”,吴履、唐以仁和唐元嘉为“闻人氏门人”,戴良和郑涛为“柳氏门人”。由此可知,“金华学派”除了这里收录的八人之外,至少还应有“周氏”、“闻人氏”和“柳氏”这三位。既然这里“金华学派”的八人俱在今本《宋元学案》的“北山四先生学案”之中,那么,由今本《宋元学案》的“北山四先生学案”反推,这里所谓“周氏”、“闻人氏”和“柳氏”三位,分别当为“周敬孙”、“闻人诜”和“柳贯”。但由于《理学录》缺页,这里只是推证。当然,根据本文后面对《理学录》和《宋元学案》之间关系的考证,这一推证应当是成立的。
“金华学派”之后为“辅氏学派”,开篇为辅广,梨洲注明“朱子门人”已见。由此可推知《理学录》中当有一“朱子学派”,但由于缺页,其内容已完全不可见。辅广之后是魏了翁,再后分别为辅氏门人两人,包括韩翼甫和熊禾;魏氏门人四人,包括吴泳、游似、牟子才和程掌,总计八人。程掌以下应当还有,但因缺页,已不可知。
“辅氏学派”缺页之后,紧接着不间断的人物有十二位,包括:⒈范奕;⒉吴锡畴;⒊元明善;⒋虞集;⒌鲍恂;⒍蓝光;⒎赵宏毅;⒏揭傒斯;⒐赵孟俯;⒑陈旅;⒒王守诚;⒓苏天爵。苏天爵之后有一句梨洲的案语,再之后则为“北方学派”。因此,该组十二人当属于一个学派。至于这个学派的名称,由于紧随该组之后的“北方学派”也列了苏天爵之名,并在其下注明“见江右学派”,由此可以推知“北方学派”之前这一组十二人所属学派的名称当为“江右学派”。当然,由于前面残缺,《理学录》中的“江右学派”还包括哪些人物,如今也已不得而知。不过,在“江右学派”的最后部分,梨洲有一案语评论吴澄。虽然由于缺页而未见吴澄之名,但由此可见,吴澄必在此十二人之前而为“江右学派”之重要一员。于是《理学录》中“江右学派”至少有十三人。
“北方学派”开篇是赵复。其下共录其门人及再传共十四人,包括:⒈姚枢;⒉窦默;⒊许衡;⒋刘因;⒌姚燧;⒍耶律有尚;⒎吕域;⒏刘宣;⒐王遵礼;⒑杜肃;⒒郝庸;⒓李道恒;⒔安熙;⒕苏天爵。其中,姚枢、窦默、许衡和刘因四位是赵复的门人。姚燧、耶律有尚、吕域、刘宣和王遵礼五位是许衡的门人,为赵复再传。杜肃、郝庸、李道恒三位是刘因的门人,也算是赵复再传。安熙是刘因的再传,为赵复三传。苏天爵则是刘因的三传,为赵复的四传。其中,苏天爵注明“见江右学派”,仅列其名。因此,“北方学派”实际包括十四人。
“明初学派”前已说明,开篇为方孝孺,但其小传一页尚未结束,其下已缺页而继之者为“河东学派”了。
“河东学派”开篇是薛瑄。其下共录其门人和再传共十七人,包括:⒈阎禹锡;⒉白良辅;⒊李昶;⒋乔缙;⒌张鼎;⒍王英;⒎王复;⒏周蕙;⒐薛敬之;⒑李锦;⒒王爵;⒓吕柟;⒔李仑;⒕刘玑;⒖吕潜;⒗张节;⒘李挺。其中,第1至第7是薛瑄一传门人。周蕙是李昶门人,为薛瑄再传。薛敬之、李锦和王爵是周蕙门人,为薛瑄三传。吕柟是薛敬之门人,为薛瑄四传。李仑和刘玑是李锦门人,为薛瑄四传。吕潜、张节和李挺是吕柟门人,为薛瑄五传。总计“河东学派”一共十八人。
“崇仁学派”开篇是吴与弼。其下共录其门人及再传共十七人,包括:⒈胡居仁;⒉娄谅;⒊胡九韶;⒋谢复;⒌郑伉;⒍杨杰、⒎周文(按:杨杰、周文二人合传);⒏陈献章;⒐余佑;⒑魏校;⒒桂萼;⒓夏尚朴;⒔潘润;⒕张元桢;⒖王应电;⒗周士淹;⒘归有光。其中,胡居仁、娄谅、胡九韶、谢复、郑伉、杨杰、周文和陈献章八人为吴与弼门人。余佑、魏校和桂萼为胡居仁门人,是吴与弼的再传。夏尚朴和潘润为娄谅门人,也是吴与弼的再传。张元祯为杨杰的门人,也是吴与弼再传。王应电、周士淹和归有光是魏校的门人,为吴与弼三传。这样“崇仁学派”总计也是十八人。
“白沙学派”开篇是陈献章。其后录庄昶和罗伦两人。二人并非白沙门人,但梨洲在二人之后的案语中交代了将二人列入“白沙学派”的原因。所谓:
定山、一峰虽不在白沙弟子之列,而其推崇白沙,一如弟子也。定山得白沙之玄远,一峰得白沙之真实,皆非标榜门户者所能及耳。
这句话今本《明儒学案》未见,是《理学录》保存的重要史料。此类文献《理学录》不少,详考见后文。在庄昶和罗伦两人之后,共录白沙门人及其再传十六人,包括:⒈湛若水;⒉贺钦;⒊张诩;⒋邹智;⒌李承箕;⒍林光;⒎陈茂烈;⒏李孔修;⒐何廷矩;⒑谢佑;⒒区越;⒓林体英;⒔丁积;⒕姜麟;⒖方重杰;⒗钟晓。其中,从湛若水到姜麟是白沙门人,方重杰和钟晓则为白沙再传。湛若水注明“别见”,仅列名于此。详细的内容见其后的甘泉学派。如此,“白沙学派”总计十八人。
“甘泉学派”以湛若水开篇,以下共录甘泉门人六人,包括:⒈吕怀;⒉蒋信;⒊何迁;⒋洪垣;⒌钱薇;⒍潘子嘉。潘子嘉的部分下缺未完,整个《理学录》至此而止。
以上,是笔者所见梨洲佚著《理学录》的基本内容,十六个学派共录宋、元、明儒者两百四十二人。下面,让我们再来看看该书的体例。
在《理学录》中,梨洲对于各个人物的处理,基本上分为三个部分:首先,列出该人物相关著作的名称;其次,再以小传的方式介绍该人物的生平;最后,加以案语,对该人物的学术思想或生平事迹加以评论。例如,关中学派的吕大钧在《理学录》中的部分,就包含这三个方面的内容:
⒈《吕氏乡约》(存目)
⒉(小传)吕大钧,字和叔。嘉靖三年进士,授秦州司理,监延州折博务,改知三原县。移巴西、侯官、泾阳,以父老,皆不赴。丁艰服除,以道未明,学未优,不复有仕进意。久之,大臣荐为王宫教授,寻监凤翔船务。元丰五年,疾革,内外洒扫,冥然若思。客至问安,交语未终而殁。大钧为人刚质,尝言:“始学,行其所知而已。道德性命之际,躬行久则自至焉。”张载倡道于关中,寂寥无和者。大钧于载为同年生,心悦而好之,遂执弟子礼,于是学者靡然知所趋向。载之教,以礼为先,大钧条为《乡约》,关中风俗为之一变。程颐言:“范育相见多窒碍,盖有先定之意。大钧据理,合窒碍而不然者,只是他至诚笃信也。”
⒊(梨洲案语)子厚谓秦俗之化,亦先自和叔有力焉。学者高谈性命,而推行不去,终是此中有亏缺处也。若和叔者,庶几力行之士欤?
这里,梨洲只是列出《吕氏乡约》的名称,并不选录其中的内容。这种对于相关文献只存目而不选录的方式,在《理学录》中是最为普遍的。
当然,也有例外的情况。在整部《理学录》中,有五个人是有著作选录的。第一,是周敦颐。濂溪学派中选录濂溪《通书》语录三十六条,包括:“诚下第二”、“诚几德第三”、“圣第四”、“慎动第五”、“道第六”、“师第七”、“幸第八”、“思第九”、“志学第十”、“顺化第十一”、“治第十二”、“礼乐第十三”、“务实第十四”、“爱敬第十五”、“动静第十六”、“乐上第十七”、“乐中第十八”、“乐下第十九”、“圣学第二十”、“公明第二十一”、“理性命第二十二”、“颜子第二十三”、“师友上第二十四”、“师友下第二十五”、“过第二十六”、“势第二十七”、“文辞第二十八”、“圣蕴第二十九”、“精蕴第三十”、“干损益动第三十一”、“家人睽复无妄第三十二”、“富贵第三十三”、“陋第三十四”、“拟议第三十五”、“孔子下第三十九”、“蒙艮第四十”。由于“拟议第三十五”和“孔子下第三十九”之间第十九页二残缺,据今本《宋元学案》,中间应当还有“刑第三十六”、“公第三十七”和“孔子上第三十八”。第二,是游酢。《理学录》收录了其语录三条。第三,是吕大临。《理学录》收录了其《克己铭》、《未发问答》以及语录七条。第四,是侯仲良。《理学录》收录了其语录七条。第五,是吕希哲。《理学录》收录其《吕氏杂志》语录六条。
将《理学录》所录这五人的材料与今本《宋元学案》中相应的选录对照,我们发现有几种不同的情况。《理学录》“濂溪学派”中《通书》语录的部分与今本《宋元学案》中对应的部分完全符合。吕大临的《克己铭》、《未发问答》和七条语录也与今本《宋元学案》中对应的内容吻合。吕希哲《吕氏杂志》中的六条语录也俱见今本《宋元学案》,只是其中两条一条被入附录,另一条被移入“泰山学案”。至于游酢的三条语录和侯仲良的七条语录,则不见于今本《宋元学案》。这里所透露的《理学录》与《宋元学案》之间的关系,正是本文后面所要探讨的内容。
不过,这种包括“文献存目”、“小传”和“案语”三个部分的标准体例,也并不适用于《理学录》中的所有人。事实上,除了上述文献选录方面的五个例外之外,包括“文献存目”的人物甚至是少数。大量人物并没有“文献存目”,只有“小传”和“案语”。譬如像二程、张载、邵雍、杨时、胡安国、刘因、薛瑄、吴与弼、陈献章、湛若水等人,即是如此。包括“文献存目”者,整部《理学录》中只有二十二人,分别是:⒈吕大钧(《吕氏乡约》)、⒉薛季宣(《薛艮斋浪语集》)、⒊叶适(《叶水心习学记言》)、⒋陈亮(《陈同甫论汉唐书》)、⒌李侗(《延平答问》)、⒍胡寅(《崇正辨》)、⒎胡宏(《胡子知言》、《知言疑义》)、⒏张栻(《南轩问答》)、⒐胡寔(《胡广仲问答》)、⒑吴翌(《澄斋问答》)、⒒魏了翁(《魏鹤山师友杂言》)、⒓许衡(《许鲁斋遗书》)、⒔吕柟(《吕泾野语录》)、⒕胡居仁(《胡敬斋居业录》)、⒖魏校(《魏庄渠体仁说》)、⒗夏尚朴(《夏东岩语录》)、⒘贺钦(《贺医闾言行录》)、⒙张诩(《张东所文集》)、⒚吕怀(《吕巾石文集》)、⒛蒋信(《蒋道林文集》)、21.何迁(《何吉阳文集》)、22.洪垣(《洪觉山绪言》)。由此可见,有“文献存目”者固然都是较为重要的人物,但也不能以有无“文献存目”作为判断是否重要人物的标准。此外,还有很多一般的人物只有“小传”,并无“案语”。其中不少“小传”部分只有短短一句话或几个字,甚至仅录名而已。如“浙学派”的郎景明、胡括、章椿,所谓小传都是只记“永康人”三个字。而“河南学派”的时紫芝、赵彦道、林志宁,即仅列其名。
无论是从内容还是从体例来看,我们都可以看到,《理学录》与后来的《宋元学案》和《明儒学案》有一脉相承之处。就内容而言,《理学录》的人物虽然远不如两部《学案》之多,但其所记录者,几乎都是两部《学案》中的人物。就体例而言,《宋元学案》对于每一个人物的处理也基本都是三个部分:首先是人物的小传,其次是人物著作的选录,最后附有梨洲及其后继者的案语评论(偶尔也有文献选录中间对一些选录文字加案语的)。所不同者有两点,一是在《理学录》中,梨洲是先列人物著作的选目,然后是人物小传和梨洲自己的案语评论。这是三部分顺序的不同。二是《理学录》中的人物小传只记生平事迹,没有评论。而《明儒学案》小传部分则往往先记生平事迹,然后是梨洲的评论。等于是将《理学录》中的案语部分放到了小传之中。于是,《明儒学案》也不再像《宋元学案》那样在选录的文献之后还有评论性的案语,而实际上只有人物小传和文献选录这两个部分。这是今本《明儒学案》与《宋元学案》在体例上的不同,这里顺带指出。此外,整部《理学录》的小传部分在叙述时,对所有人物都一律称名。两部《学案》在人物小传部分对人物的称呼,则一律称其字号或先生,不直接称名。这一点,是《理学录》与两部《学案》在称呼人物用语上几乎无一例外的差别。
在此,我们已经接触到了《理学录》与两部《学案》之间的同异关系。那么,作为同样是记录宋、元、明三朝儒学人物的学术思想史著作,这部失传已久的《理学录》和今本《宋元学案》和《明儒学案》这两部相关研究者案头必备的著作之间,究竟是怎样的关系?正是我们接下来要重点考察的问题。
三、《理学录》与《学案》之间的关系
对比《理学录》与两部《学案》,首先,我们立刻会发现其中有不少完全相同或几乎完全相同的文字。并且,在人物的“语录”、“小传”以及梨洲的“案语”这三个部分,这些文字广泛存在。
“语录”部分,前已指出,《理学录》所选周敦颐《通书》语录三十六条(加缺页部分三条则为三十九条)全同今本《宋元学案》中所选《通书》语录的对应部分。此外,梨洲在湖南学派的吴翌部分选录了其《澄斋问答》中的三条语录。核之今本《宋元学案》卷四十二五峰学案中所录吴翌《澄斋问答》的三条语录,二者完全相同。只不过《理学录》中吴翌的第三条语录至“但顺其理”句以下即缺页而已。
梨洲所作“案语”的部分,《理学录》与《学案》更有不少相同的文字。譬如,在《理学录》程颢小传之后,有一段“案语”:
明道之学,以识仁为主,浑然太和元气之流行,其披拂于人也,亦无所不入,庶乎“所过者化”矣!故其语言流转如弹丸,说“诚敬存之”便说“不须防检,不须穷索”,说“执事须敬”便说“不可矜持太过”,惟恐稍有留滞,则与天不相似。此即孟子说“勿忘”,随以“勿助长”救之,同一埽迹法也。鸢飞鱼跃,千载旦暮。朱子谓:“明道说话浑沦,然太高,学者难看。”又谓:“程门高弟,如谢上蔡、游定夫、杨龟山,下稍皆入禅学去。必是程先生当初说得高了,他们只晫见上一截,少下面着实工夫,故流弊至此。”此所谓程先生者,单指明道而言。其实不然。引而不发,以俟能者。若必鱼筌兔迹,以俟学人,则匠、羿有时而改变绳墨,彀率矣。朱子得力于伊川,故于明道之学,未必尽其传也。
核之今本《宋元学案》卷十三明道学案上,其中明道《识仁篇》之后有一段梨洲的案语,注明“宗羲案”,文字与此一字不异。同样的情况,还见于程颐、杨时、谢良佐、李侗、朱松和曾几。
除了各个人物之外,对于某一学派的评论,《理学录》中的一些案语也有与今本《宋元学案》完全相同者。例如,《理学录》中论永嘉之学的“案语”如下:
永嘉之学,教人就事上理会,步步着实,言之必使可行,足以开物成务。盖亦鉴一种闭眉合眼、懵懂精神、自附道学者,于古今事物之变,不知为何等也。夫岂不是自然而驯至其道,以计较臆度之私,蔽其大中至正之则,进厉害而退是非,与刑名之学,殊途而同归矣。此在心术轻重,不过一铢,芒乎!其难辨也。
较之今本《宋元学案》卷五十二艮斋学案薛季宣《艮斋浪语集》之后的“宗羲案”部分,两段案语文字也是一字不异。这种对情况,还包括梨洲论“水心之学”(叶适一脉)和“止斋之学”(陈传良至陈亮一脉)。因文字全同,此处不赘引。
“小传”的部分,也有一些是《理学录》与《学案》文字一字不异的。如《理学录》中“浙学派”的陈说,“湖南学派”的范如珪,“金华学派”的吴师道、吴履和郑涛,“辅氏学派”的韩翼甫,“江右学派”的鲍恂、蓝光、揭傒斯、赵孟俯和陈旅,以及“北方学派”的耶律有尚、刘宣、郝庸和李道恒。
除了完全相同的文字之外,对比《理学录》和今本《学案》的“小传”和“案语”部分,笔者发现还有大量几乎完全一样的文字。对此,我们不妨多举几个例子来加以说明。为节省篇幅,这里只引《理学录》中的文字,《学案》中与之对应部分的不同文字,于括号内标出。
先看“小传”。《理学录》中道南学派李侗的小传如下:
李侗,字愿中,南剑州(《学案》无州字)人。年二十四,闻郡人罗从彦(《学案》作“罗仲素”)传河洛之学于龟山(《学案》无“于龟山”三字),遂往学焉。从彦(《学案》作“仲素”)不为世所知,侗(《学案》作“先生”)冥心独契。于是退而屏居,谢绝世故,余四十年,(此处《学案》多出“箪瓢屡空”四字),怡然有以自适也。其始学也,默坐澄心,以验夫喜怒哀乐未发之前气象为何如。久之,而知天下之大本真在乎是也。既得其本,则凡出于此(《学案》作“是”)者,虽品节万殊,曲折万变,莫不该摄洞贯,以次融洽(《学案》作“释融”),各有条理,如川流脉络之不可乱。大而天地之所以高厚,细而品汇之所以化育,以至经训之微言,日用之小物,折(《学案》作“玩”)之于此,无一不得其衷焉。由是操存益固,涵养益熟,泛应曲酬,发必中节,其事亲从兄,有人所难能者。隆兴元年十月,汪玉山应辰守闽,币书迎先生,至之日,坐语而卒,年七十一。
除了《学案》在“谢绝世故,余四十年”之后多出“箪瓢屡空”四字之外,双方文字只有几个字的差别。其中“折之于此”,更较《学案》“玩之于此”为佳。至于人称用法《理学录》称名而《学案》称字或尊称先生,则是通例。这一点前文已经提到,后文不赘。
“湖南学派”开宗胡安国小传如下:
胡安国,字康侯,建之崇安人。绍圣四年进士(《学案》此处有“第三人”),除荆南教授。入为太学博士。提举湖南学事,以所举遗逸王绘、邓璋为范纯仁之客,蔡京恶之,除名。大观四年复官。宣和初,提举江东路学事,寻致仕。末年,侍臣交荐,落致仕(《学案》无“落致仕”三字),(《学案》此处有“起”字)除尚书员外郎,至起居郎。召对,除中书舍人。为耿南仲所忌,出知通州。高宗召为给事中,论故相朱胜非,遂落职奉祠,休于衡岳之下。著《春秋传》进览,除宝文阁直学士。绍兴八年四月十三日卒,年六十五,谥文定。安国(先生)自少时已有出尘之趣,登科后同年宴集,饮酒过量,是后终身不复醉。尝好弈棋,母吴氏责之曰:“得一第,德业竟止是弈邪﹖”后不复弈。为学官,京师同僚劝之买妾,事既集,慨然叹曰:“吾亲待养千里之外,曾是以(《学案》作“以是”)为急乎!”遽寝其议。行部过衡岳,欲一登览,已戒行矣,俄而思曰:“非职事所在也。”即止。罢官荆南,僚旧饯行于渚宫,呼乐戏以待,而交代杨时(龟山),具朝膳,鲑菜萧然,引觞徐酌,置《语》、《孟》案间,清坐讲论,不觉日晷之暮也。壬子赴阙,过上饶,有从臣家居者设宴,用音乐,安国(先生)蹙然曰:“二帝蒙尘,岂吾徒为乐之日?敢辞!”转徙流寓,遂至空乏。然“贫”之一字,口所不道,亦复(《学案》无“复”字)手所不书。尝戒子弟曰:“对人言贫者,其意将何求?”朱震被召,问出处之宜,安国(先生)曰:“世间惟讲学论政,则当切切询究。至于行己大致,去就语默之几,如人饮食,其饥饱寒温,必自斟酌,不可决之于人,亦非人所能决也。某出处,自崇宁以来,皆内断之(《学案》无“之”字)于心。虽定夫、显道诸丈人行,皆不以此谋之也。”壮年尝观释氏书,后遂屏绝,尝答曾几书曰:“穷理尽性,乃圣门事业。物物而察,知之始也;一以贯之,知之至也。来书以五典四端每事扩充,亦未免物物致察,非一以贯之之要,是欲不举足而登泰山也。四端固有,非外铄;五典天叙,不可违。充四端,惇五典,则性成而伦尽矣。释氏虽有了心之说,然其未了者,为其不先穷理,反以为障,而于用处不复究竟也。故其说流遁,莫可致诘,接物应事(《学案》作“接事应物”),颠倒差谬,不堪点检。圣门之学,则以致知为始,穷理为要。知至理得,不迷本心,如日方中,万象皆见,则不疑所行,而内外合也。故自修身至于家、国、天下,无所处而不当矣。来书又谓:‘充良知良能而至于尽,与宗门要妙两不相妨,何必舍彼而取此。’夫良知良能,爱亲敬长之本心也。儒者则扩而充之,达于天下,释氏则以为前尘,为妄想,批根拔本而殄灭之,正相反也。而以为不相妨,何哉?”(《学案》其后有“著有《春秋传》、《资治通鉴举要补遗》及《文集》若干卷。三子:寅、宏、宁。从子宪。”)
除个别字眼外,内容与《学案》几乎完全相同,只是《学案》最后又补充交代了其著作和子嗣。
“辅氏学派”中魏了翁小传如下:
魏了翁,字华父,邛州蒲江人。庆元五年登进士第,授签书剑南西川节度判官。召为国子正。以校书郎出知嘉定府。在蜀十七年,而后入进兵部郎中。累官至权工部侍郎。降三官,靖州居住。史弥远死,以权礼部尚书还朝。(《学案》此处多“入对,首乞明君子小人之辨,次论故相十失犹存,又及修身、齐家。”一句)六阅月,以端明殿学士、同签枢密院事,督视京湖军马。寻复召还,遂知绍兴府安抚使而出。嘉熙元年卒,赠太师,谥文靖。
对比今本《学案》,此处只是少了“入对,首乞明君子小人之辨,次论故相十失犹存,又及修身、齐家”一句,其余则完全一致。
至于“江右学派”的元明善和虞集,《理学录》和《学案》更是几乎一模一样。《理学录》元明善小传如下:
元明善,字复初,大名(《学案》无“大名”两字)清河人。读书过目辙记,诸经皆有师法。时虞集以治经名世,明善言集所治者,惟朱子所定者耳,殊为未广。官至翰林学士、参议中书省事。至治二年卒于位,赠河南行省左丞,追封清河郡公,谥文敏。初,明善为江西省椽,吴澄(吴草庐)讲于郡学,明善问以《易》、《诗》、《书》、《春秋》奥义,叹曰:“与吴先生言,如探渊海。”遂执弟子礼终其身。
这里,只是于元明善的籍贯少了“大名”两字,其余除人称称名这一通例外,文字全同。虞集的小传为:
虞集,字伯生,蜀人,侨居(“寓”)崇仁,官至奎章阁侍书学士。至正八年卒,年七十七。集(先生)文章为一代所宗,而其学术源委(“原委”),则自父汲与草庐为友,集(先生)以契家子从之游,故得其传云。
其中“源”与“原”通假,如此则只有“居”与“寓”一字之别。
再看“案语”。《理学录》中梨洲评张载的案语如下:
横渠气魄甚大,加之(《学案》无“之”)以精苦之工,故其成就不同。伊川谓其多迫切而少宽舒,考亭谓其高处太高、僻处太僻。此在横渠已自知之。尝言“吾十五年学个‘恭而安’不成,”所谓宽舒气象,即安也。然“恭而安”自学不得,正以迫切之久而后能有之。若先从安处学起,则荡而无可持守,早已入漆园篱落矣。即伊川初年,亦自伤于迫切,晚始抵于宽舒。其不敢即趋宽舒一路者,为学之次第,自宜然也。(国翔按:划线部分《学案》无)
除最后“即伊川初年,亦自伤于迫切,晚始抵于宽舒。其不敢即趋宽舒一路者,为学之次第,自宜然也”这一句《学案》没有之外,文字基本全同。
《理学录》“湖南学派”梨洲评胡安国案语曰:
文定(先生)为荆门教授,龟山代之,因此识龟山。因龟山方识游、谢,不及识伊川。自荆门入为国子博士,出来便为湖北提学。是时上蔡宰本路一邑,文定却从龟山求书见上蔡。上蔡既受书,文定入境,邑人皆讶知县不接监司。文定先修后进礼见之。文定之学,后来得于上蔡者为多,所以重上蔡,而不甚满于游、杨。(国翔按:此句今本《学案》无)盖文定气魄甚大,不容易收拾。朱子云:“上蔡英发,故胡文定喜之。想见与游、杨说话时闷闷也。”
较之《学案》,除人称用法外,其中仅多“所以重上蔡,而不甚满于游、杨”一句,其余全同。当然,这里多出的一句具有相当的学术思想史意义,反映出《理学录》一书的价值所在。不过,这将是后文所要讨论的问题,此处暂且不赘。
同样是“湖南学派”的曾恬和胡寅,《理学录》与《学案》中梨洲的案语也几乎完全一致。梨洲论曾恬案语云:
恬为人朴实,非小人也,而是非颠倒若此(《学案》作“而有此委蛇”),由熙丰以来,《新经》、《字说》之类,坏人心术。非识见过人者,不能破其篱落耳。
论胡寅案语云:
吴必大问《崇正辨》如何?朱子曰:“亦好。”必大曰:“今释氏亦谓所辨者,皆其门中自不以为然。”曰:“吾儒守三纲五常,若有人道不是,亦可谓吾儒自不以为然否?”又问:“此书只论其迹?”曰:“亦好(《学案》作“论其迹亦好”)。伊川云(言)‘不若只于迹上断’,毕竟其迹是从那里出来,明仲说得明白。”某按:致堂所辨一部书中,大概言其作伪,虽有然者,毕竟已堕亿逆一边,不若就其所言件件皆真,愈见其非理耳(《学案》无“耳”字)。然此皆晋、宋间其徒报应变化之论,后来愈出愈巧,皆吾儒者以其说增益之。牛毛茧丝,辨之所以益难也。
类似的例子还有不少,这里不再一一例举。
“小传”部分,在上述完全相同以及几乎完全相同这两类文字之外,还有一些文字虽然有所差别,但意思基本一致。这一类的文字,需要征引双方文字,对比可见。
《理学录》“河东学派”张鼎小传如下:
张鼎,字大器,咸宁人。授学于薛瑄之门,登成化二年进士第。授刑部主事,迁员外郎。出知太原府,九载考绩,晋山西参政,仍署府事。又四载,始迁河南按察使。弘治改元,擢右佥都御史,巡抚保定等府。晋户部右侍郎而归,八年卒。瑄之文集,其所辑也。
《明儒学案》卷七“河东学案上”张鼎的小传则是这样的:
张鼎,字大器,陕之咸宁人。成化丙戌进士,授刑部主事,迁员外郎。出知太原府,晋山西参政,仍署府事。转河南按察使。弘治改元,擢右佥都御史,巡抚保定等府,入为户部右侍郎。乙卯卒于家,年六十五。先生少从父之任蒲州,得及薛文清之门。终身恪守师说,不敢少有踰越。文清殁后,其《文集》散漫不传,先生搜辑较正,凡数年,始得成书。
《理学录》“崇仁学派”郑伉小传如下:
郑伉,字孔明,常山人。年三十余,始见吴与弼于崇仁。与弼曰:“此间工夫非朝夕可得,恐误子远来。”伉曰:“此心放逸已久,求先生复之耳,敢欲速乎?”因受小学,日验于身心,徐得闻四子、六籍之要。久之,于道若有见焉,乃归。筑室于龙池之上,取诸儒议论,一切折衷于朱子,自号敬斋。
而《明儒学案》卷二“崇仁学案二”郑伉的小传是这样的:
郑伉,字孔明,常山之象湖人。不屑志于科举,往见康斋。康斋曰:“此间工夫,非朝夕可得,恐误子远来。”对曰:“此心放逸已久,求先生复之耳。敢欲速乎?”因受小学,日验于身心。久之,若有见焉,始归而读书。一切折衷于朱子,痛恶佛、老,曰“其在外者已非,又何待读其书而后辨其谬哉!”枫山、东白皆与之上下其议论,亦一时之人杰也。
《理学录》“甘泉学派”湛若水小传如下:
湛若水,字符明,广东增城人。举弘治壬子乡试,遂从陈献章游。以随处体认天理质诸献章。献章曰:“此子参前倚横之学也。”登乙丑进士第,选为庶吉士,擢编修。与王守仁、吕柟讲学京师,学者称甘泉先生。久之,以母丧归。开礼舍于僧寺,来学者必先斋戒三日,习礼而后听讲。讲必端坐观心,不轻与言。嘉靖初入朝,升侍读。历国子祭酒、礼部侍郎、南京吏礼兵三部尚书,致仕。三十九年卒,年九十五。
而《明儒学案》卷三十七“甘泉学案一”湛若水小传则是这样的:
湛若水,字符明,号甘泉,广东增城人。从学于白沙,不赴计偕,后以母命入南雍。祭酒章枫山试睟面盎背论,奇之。登弘治乙丑进士第。初杨文忠、张东白在闱中,得先生卷,曰:“此非白沙之徒,不能为也。”拆名果然。选庶吉士,擢编修。时阳明在吏部讲学,先生与吕仲木和之。久之,使安南册封国王。正德丁亥,奉母丧归,庐墓三年。卜西樵为讲舍,士子来学者先令习礼,然后听讲,兴起者甚众。嘉靖初,入朝,升侍读,寻升南京祭酒,礼部侍郎,历南京礼、吏、兵三部尚书,致仕。平生足迹所至,必建书院以祀白沙。从游者殆徧天下。年登九十,犹为南岳之游。将过江右,邹东廓戒其同志曰:“甘泉先生来,吾辈当献老而不乞言,毋有所轻论辩也。”庚申四月丁巳卒,年九十五。(国翔按:《明儒学案》生平事迹之后还有评语,此处不录)
以上所举张鼎、郑伉和湛若水三例,其小传在《理学录》与《学案》中的文字有一定差异,但仍然可以说是大同小异,尤其是所叙述的基本意思一致。这一点,仍然可以反映出《理学录》与《学案》的相同之处。
总之,对比《理学录》和今本《学案》,从语录、小传和案语三个方面来看,无论是完全相同的文字、几乎完全相同的文字,还是表述有一定差别但意思一致的文字,我们只能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今本两部《学案》均源出《理学录》,后者是前者的准备工作;或者说,《理学录》反映了梨洲正式撰写《明儒学案》和《宋元学案》之前对于宋、元、明三朝儒家学术思想史最初的构思。
四、《理学录》的价值与意义
当然,就内容和体例而言,尤其是从其中绝大部分儒家学者的著作只有存目而无选录这一点来看,《理学录》还只是一部草稿。在正式开始撰写《明儒学案》和《宋元学案》以后,至少在梨洲自己的心目中,或许《理学录》已无流传的必要。但是,除了那些相同或颇为相近的文字之外,这部《理学录》中还保留了不少两部《学案》中没有的文字,记录了一些两部《学案》中没有收录的人物,对个别人物的师承与学派归属也有与《学案》不同的地方。如果说《理学录》与《学案》的相同之处足以使我们得出上一节最后的结论,那么,其间的差异,无疑更是《理学录》一书的价值与意义所在。
首先,让我们考察一下《理学录》中今本《学案》没有的内容。这些内容可分为三类:其一,是一些学者的语录;其二,是梨洲评论一些人物以及学派的案语;其三,是一些《学案》没有记录的人物。还有一则附于周敦颐之后的“遗事”,考证《宋史》载侯仲良(师圣)访周敦颐一事的失误:
《宋史》载侯师圣学于程颐,未悟,访敦颐。敦颐曰:“吾老矣,说不可不详。”对榻夜谈,越三日乃还。颐惊异之曰:“非从周茂叔来耶?”按濂溪卒于熙宁六年,而师圣于靖康建炎间尚在。其题上蔡手贴云:“显道与予为同门友,然视予为后生。”则其年辈不与濂溪相接明矣。
这一段文字也是今本《宋元学案》未见的,但因整个《理学录》中只有一则“遗事”,不能作为考察的一类,故先予说明,以下不及。
前文已经提到,《理学录》中选录学者的文献很少,大都只是存目而已。但是,在仅有的选录了文献的五位学者之中,游酢的三条语录、侯仲良《侯子雅言》中的七条语录以及吕大临《未发问答》的最后一段,都不见于今本《学案》。
需要说明的是,《理学录》中所有今本《学案》未录的文字,包括语录、梨洲评论人物或学派的案语以及若干人物及其小传,还有前面提到的那一则“遗事”,笔者已全部辑出,附于文后。因此,游酢的三条语录、侯仲良的七条语录以及吕大临《未发问答》的最后一段,这里就不一一条列了。
《理学录》中更多今本《学案》不见的文字,是梨洲在人物小传之后评论该人物或该人物所属整个学派的“案语”。这些案语所及的人物和学派包括:
康节学派:邵雍;
河南学派:游酢、吕大临、侯仲良、范祖禹、杨国宝、朱光庭、刘狥、李吁、刘安节、张绎、马伸、王苹、谯定、袁溉;
关中学派:吕大中、吕大钧;
道南学派:杨时;
湖南学派:朱震;
江右学派:吴澄;
河东学派:薛瑄;
崇仁学派:吴与弼、胡居仁、谢复、魏校、夏尚朴、娄谅、张元桢;
白沙学派:陈献章、庄泉、罗伦;
甘泉学派:湛若水、吕怀;
除了对上述这些人物的评论之外,有时梨洲还对某一学派的某一组人整体下一案语。如对“河南学派”程氏门人的“王岩叟、刘立之、林大节、张闳中、冯理、鲍若雨、周孚先、唐棣、谢天申、陈经正、李处遯、孟厚、范文甫、畅中伯、畅大隐、郭忠孝、李朴、周行己、邢恕”这一组人物,梨洲有一个总的案语:
右二十二人(国翔按:实际只有十九人),伊洛渊源录所载。无记述文字者,忠义如郭忠孝,奸邪如邢恕,不妨并列。来者不拒,去者不追,顾人之自处何如耳。大冶之内,无分乎金银铜铁也。
同样,在“河南学派”程氏门人下列举“刘安上、吴给、许景衡、范冲、贾易”五人之后,梨洲又有一个总的案语:
右五人者,李心传《道命录》载其为程氏门人,而刘安上、贾易人品皆在下中。
至于“河南学派”程氏门人“杨迪、邹柄、刘立之、时紫芝、潘旻、赵彦道、林志宁”这几个人,梨洲的案语所谓:
右六人见《二程全书》,赵彦道见《朱子语类》,林志宁见《龟山集》。当时程张从学之士甚盛,不能网罗无失,亦故记其可见者。
则只能算是说明而非评论了。
在这些案语中,除了上述这些简短的说明之外,大量的是梨洲对于人物或学派的评论。这些保存在《理学录》中而今本《学案》不见的评论,都是珍贵的史料,颇具学术思想史研究的价值和意义。譬如,在整个“江右学派”之后,梨洲有如下一段案语论及吴澄:
自考亭而下,深通经术者,未有过于草庐者也。彼北溪、双峰之徒,嗤黜为尘土耳。然平怀论之,草庐终不能及金华一派者,何也?金华一段刚毅之气,振拔污险,此考亭相传之血路也。草庐学问未免流行坎止,廉隅尽化,其去俗也不远。此尚同之病也。虽然,有元一代人物,其光明俊伟者,尽在是矣。何可及哉!何可及哉!
这一段文字中,梨洲比较了他对于吴澄(草庐)、陈淳(北溪)、饶鲁(双峰)以及金华学派的看法。显然,梨洲这里认为吴澄之学过于陈淳和饶鲁,但不及金华学派有“刚毅之气”而能“振拔污险”,所以梨洲批评吴澄之学不免于“流行坎止,廉隅尽化”,以至于“去俗也不远”,并且指出这是“尚同之病”。但是最后,梨洲仍然对于吴澄所代表的元儒进行了充分的肯定,正所谓“有元一代人物,其光明俊伟者,尽在是矣。何可及哉!何可及哉!”此类文字,至少反映了康熙初年梨洲撰写《理学录》时对于宋、元、明儒家学术思想史的看法,对于我们今天无论是了解宋、元、明的学术思想史,还是梨洲本人的学术思想史观,都是可贵的文献。
再譬如,《理学录》吴与弼小传之后有这样的一段案语:
先师言:“明之从祀,不当遗康斋。”而世之议康斋者,至今犹未解也。然即其所议,而康斋之人品愈不可揜。尹直《琐缀录》云:“康斋以弟不检,乃自褫冠,蓬首亵衣束裙,杂稠人中,跪讼于府庭。府守阅状,见其名,始遇以礼。未几,又讼于布、按二司。张元桢作书切责之,谓‘当上告素王,正名讨罪,岂容先生久窃虚名,为名教中之罪人。’”自此录流传,无不以康斋讼弟有玷名行。即为之解者,亦曰:“其弟盗卖祀田,康斋以祖宗为重,不得不然。”又云:“元桢始疑康斋,后亦释然。”某按杨时乔《传易考》,始知大有不然者。时乔曰:“府守张某,弼拒不见,张恃京贵,有忌弼者,欲坏其节行,每加慢侮,蹴人讼之,无应者。最后以严法胁人冒其弟名讼之。牒入,即遣隶名捕。门人胡居仁等议以官服往,弼不从,以民服随隶至庭。张守仍侮慢之,方以礼遣。弼无愠色,亦心知非弟意,兄弟相好如初。海内皆知张守无状,卒败官而去。其本末如此,则所谓京贵忌弼者,即尹直之流也。盖康斋胸中尽忘荣辱,未尝自以为官,自以为道学。而张元桢为翰林争体统,为道学争门面,以康斋囚服公庭,倒却体统门面,故疾之如仇雠,岂知瓮外之有天乎?于此益见康斋之大也。”
梨洲这段评论也是不见于今本《明儒学案》的。不过,今本《明儒学案》于人物生平事迹之后,往往有一段梨洲的评价之词,二者共同构成该人物的小传,这是《明儒学案》在体例上不同于《宋元学案》的一个地方。而就在《明儒学案》吴与弼小传的最后一段,有如下一段文字:
又谓与弟讼田,褫冠蓬首,短衣束裙,跪讼府庭。张廷祥有“上告素王,正名讨罪,岂容久窃虚名”之书。刘先生言:“予于本朝,极服康斋先生。其弟不简,私鬻祭田,先生讼之,遂囚服以质,绝无矫饰之意,非名誉心净尽,曷克至此!”然考之杨端洁《传易考》:先生自辞宫谕归,绝不言官,以民服力田。抚守张璝(番禺人)因先生拒而不见,璝知京贵有忌先生者(尹直之流),欲坏其节行,令人讼之。久之无应者,璝以严法令他人代弟讼之,牒入,即遣隶牒拘之。门人胡居仁等劝以官服往,先生服民服,从拘者至庭,璝加慢侮,方以礼遣。先生无愠色,亦心谅非弟意,相好如初。璝以此得内贵心。张廷祥元祯始亦信之,后乃释然。此为实录也。
初看之下,这段文字与上述梨洲案语有类似之处,都是意在澄清事实,为吴与弼辩解。但是细较二文,无论是事实还是说理,显然《理学录》中的文字都比《学案》这段话更为详细和有力。
除了今本《学案》中完全没有的案语,《理学录》中还有个别案语虽然与今本《学案》的案语几乎完全相同,但这一类案语中仍有一些句子是《理学录》案语所有而《学案》案语所无的。而在这有无之间,正有可深究者在。譬如,《理学录》胡安国小传后梨洲案语如下:
文定为荆门教授,龟山代之,因此识龟山。因龟山方识游、谢,不及识伊川。自荆门入为国子博士,出来便为湖北提学。是时上蔡宰本路一邑,文定却从龟山求书见上蔡。上蔡既受书,文定入境,邑人皆讶知县不接监司。文定先修后进礼见之。文定之学,后来得于上蔡者为多,所以重上蔡,而不甚满于游、杨。(国翔按:此句今本《学案》无)盖文定气魄甚大,不容易收拾。朱子云:“上蔡英发,故胡文定喜之。想见与游、杨说话时闷闷也。”
此段梨洲案语今本《宋元学案》亦载,但其中“所以重上蔡,而不甚满于游、杨”一句则不知何故不见了。而在紧随其后的“祖望谨案”中,谢山则力辨胡安国非上蔡门人。并且,在武夷学案一开始,谢山就同样以案语的方式指出:
文定从谢、杨、游三先生以求学统,而其言曰:“三先生义兼师友,然吾之自得于遗书者为多。”然则后儒因朱子之言,竟以文定列谢氏门下者,误矣,今沟而出之。
当然,胡安国在严格意义上是否谢显道的门人,这是一个问题。但在谢显道、杨时和游酢三人之间,胡安国是否有轻重之别,所尤重者是哪一个,则是另外一个问题。《理学录》中原有而后来《学案》所无的梨洲那句话显然强调了胡安国在谢、游、杨三人之间更为推崇上蔡,而对游、杨二人甚至有所不满。但是今本《学案》的梨洲案语中缺了“所以重上蔡,而不甚满于游、杨”这句话(笔者猜测大概是谢山有意删去),并且在紧随梨洲案语之后的案语中,谢山引胡安国自称“吾与游、杨、谢三公,皆义兼师友”,如此显然抹去了梨洲所欲强调的重点,而意在强调游、杨、谢三人对于胡安国之学具有同等的意义。《理学录》原有而今本《学案》所无的这一句话,恰恰反映出了梨洲与谢山的不同。这一点,仅凭今本《学案》中的梨洲案语,是看不出来的。
还有个别《学案》中梨洲的案语其实有脱漏,比较《理学录》中对应的部分即可见。例如,《宋元学案》评金华学派的案语如下:
金华之学,自白云一辈而下,多流而为文人。夫文与道不相离,文显而道薄矣。虽然,道之不亡也,犹幸有斯。
而《理学录》中的案语则是这样的:
金华之学,自白云一辈而下,多流而为文人。夫文与道不相离,文显而道薄矣。虽然,道之不亡也,犹幸有斯文之在也。
两相对照,差别仅在最后一句。《学案》中最后一句“犹幸有斯”初看似无问题,但对比《理学录》最后一句“犹幸有斯文之在也”,显然后者文意更为准确完整,可见《学案》最后一句当为未完脱漏所致。这一文字上的细微之处,没有《理学录》的文字以资校勘,是难以发现的。
当然,通常的情况下是“后出转精”,《理学录》中的一些问题,在后来的《学案》中得到了改正。两相对照,即可发现。例如,《理学录》“浙学派”陈亮门下列有刘范和刘渊两人。刘范的小传仅“金华人,太学诸生”一句,刘渊的小传更是只有“金华人”一句。但是,在《宋元学案》中,便只有刘范而没有刘渊了。《学案》中刘范的小传是这样的:
刘范,金华人,太学诸生,原名渊(云濠案:龙川志先生父和卿墓云:“金华刘范,十年前名渊,尝与二三子从予学。”)有声三舍间,同甫称其顷刻不辍于学。”
可见,刘范原名刘渊,并非两人。梨洲撰《理学录》时的失察,《宋元学案》中改正了过来。上引文中冯云濠(号五桥,1807-1855)的案语,进一步指出了改正旧误的根据在于陈亮给刘范父亲和卿所作的墓志。至于改正者是梨洲本人还是续成《宋元学案》的诸人,则难以断定了。不过,也有一些失误从《理学录》一直延续到了《宋元学案》。元儒熊禾(1247-1312)师事辅广一事,即是一例。
梨洲后来亲撰《明儒学案》和《宋元儒学案》,其中网罗的儒学人物远较《理学录》为多。但是,在《理学录》中,却仍有一些人物不见于今本《明儒学案》和《宋元学案》。这些人物及其所属的学派如下:
浙学派:厉详;
道南学派:卢奎、郑棐;
金华学派:唐元嘉;
河东学派:白良辅、乔缙、王英、王复、王爵、李仑、刘玑;
崇仁学派:杨杰、周文、桂萼、王应电、周士淹、归有光;
白沙学派:区越、林体英、丁积、姜麟、方重杰、钟晓;
甘泉学派:钱薇、潘子嘉;
这些人物基本都有明确的师承渊源。譬如,《理学录》谓:厉详“不远数百里从学于叶适”;卢奎“其学多得于龟山”;郑棐“始学于刘彝。元丰间,又从杨时游”;王英、王复“皆瑄(薛瑄)之门人也”;杨杰和周文“与娄谅同时问学于崇仁”;王应电“从魏校受经”;区越“少游献章之门”;林体英“学于白沙两月”;丁积“以戊戌进士出宰新会,即师事陈献章”;姜麟“以使事如贵州,还取道白沙,师事陈献章”;钱薇“从湛若水讲学于京师”。其中,王爵、杨杰和周文三人虽然在今本《学案》中并未单列,但是都有附带提到。王爵在周蕙小传中曾被附带提及,所谓“门人最著者,渭南薛敬之,秦州王爵。敬之自有传。爵字锡之,以操存为学,仕至保安州判。”杨杰和周文曾经在吴与弼的小传提及,所谓“先生(吴与弼)谓娄谅确实,杨杰淳雅,周文勇迈。”
至于这些人物为何后来没有被收入《学案》,原因恐不一而足,很难一概而论。不过,有些人物的变动情况,或许可以一窥梨洲对待其人态度的变化。例如,在《理学录》中,作为胡居仁弟子,桂萼和其它吴与弼的门人与再传分别并列于崇仁学派。梨洲所撰小传是这样写的:
桂萼,字子实,饶州安仁人。自幼从兄华闻胡居仁之绪论,其学以收敛身心为主,以孝悌忠信为实践,以经纶康济为事业。百家无不究心,期于致用。登正德辛未进士第,历知丹徒、武康、成安,擢南刑部主事,以议大礼受上知。时称为张(国翔按:张璁)、桂。累官吏部尚书兼武英殿大学士,致仕。谥文襄。
但是,在后来同样是梨洲亲撰的《明儒学案》中,却没有将桂萼作为胡居仁门人并为其单独作一小传。桂萼的名字只是在卷十三“浙中王门学案三”中“知府季彭山先生本”、“尚书黄久庵先生绾”的小传以及卷二十二“江右王门学案七”中“宪使胡庐山先生直”的小传中附带提及。并且,提及桂萼之名都与两件事情有关。一是大礼议;二是阳明从祀一事。在这两件事中,桂萼都是中心人物,因而是不能不提到他的。由于大礼议中的态度和主张,桂萼受到明世宗的信任和提拔,由此青云直上。但对于王阳明,桂萼则始终不满并加以訾议。阳明身后遭夺爵,即为桂萼等人上奏所致。尤其是在阳明从祀孔庙一事上,桂萼是最主要的反对者之一。也正是由于其反对,阳明从祀从倡议到实现,长达十余年之久。至万历十二年正式入祀学宫,阳明已经逝世超过半个世纪。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桂萼是王阳明及其学说扩展影响力的最大障碍。梨洲自己认同阳明,其《明儒学案》以阳明学为中心更是明白无疑。因此,他在《理学录》中以桂萼为胡居仁门人并单独为其列传,且有所称道,所谓“其学以收敛身心为主,以孝悌忠信为实践,以经纶康济为事业”,但后来在《明儒学案》中却不再为桂萼单独列传,这一差别,或许正是由于桂萼诋毁阳明而与梨洲的价值认同相悖,最终导致了梨洲对于桂萼其人前后不同的处理方式。
其次,让我们考察一下梨洲在《理学录》和《学案》中对于同一人物师承与学派归属的不同表述。对于某些人物的师承和学派归属问题,《理学录》和今本《学案》有不一致之处。其间的差异,可以让我们看到梨洲对有关问题看法的前后变化。譬如,在《明儒学案》中,张元桢被列入卷四十五“诸儒学案上三”,对于其师承和学术渊源,梨洲既没有在小传中提及,也没有特别的案语说明。但是,在《理学录》中,不仅张元桢被归于“崇仁学派”,并且,梨洲还专门有案语说明了其中的原委。在张元桢的小传中,梨洲有这样一句话:
(元桢)幼以神童奉召赴阙,至新州,主父执杨杰家,杰教之为文。
而这一句话在《明儒学案》张元桢的小传中是没有的。在评论张元桢的案语中,梨洲进一步指出:
言东白者,第谓与陈选、罗伦、陈献章、胡居仁相切磨于道,而学于杨杰无闻也。惟杨止庵载之。止庵与杨杰俱信州人,必故老传闻,不诬也。岂杰早世,又东白甚訾康斋,故无人追溯之耶?
这一段梨洲的案语也是《明儒学案》没有的。这里,梨洲特意针对张元桢从学杨杰之事不为世人所知这一情况,指出其事杨时乔(止庵)曾经有所记载,并认为杨时乔与杨杰都是江西信州人(今江西上饶),所以其事“必故老传闻,不诬也”。从吴与弼到杨杰再到张元桢这一线索之所以世人“无闻”,梨洲推测是由于杨杰早逝以及张元桢曾经批评过吴与弼所致。吴与弼民服与弟讼田一事及其所受批评的前后始末,前文所引《理学录》吴与弼之后梨洲案语中已有详细的说明,此处不赘。并且,该事也不是这里所要讨论的重点。此处的重点在于,上引梨洲这一段案语让我们看到,在有关张元桢师承与学派归属的问题上,从撰写《理学录》的康熙六年左右到《明儒学案》成书的康熙十五年之后这大概差不多十年之间,梨洲的判断发生了变化。事实上,张元桢与杨杰的关系,或仅于元桢旅途中曾从杨杰学文这一经历,双方未必有严格意义上的师承关系,如此张元桢不以吴与弼的再传弟子自居,并一度有訾议吴与弼之举,就不难理解了。梨洲《理学录》中的追溯,以杨时乔与杨杰为同乡因而断言其事“故老传闻,不诬也”,本来带有推测的性质,并无坚强的证据,后来《明儒学案》放弃此说,不再将张元桢列入吴与弼一脉,显然更为慎重。但无论如何,《理学录》中对张元桢的编排方式以及案语中对张元桢与杨杰关系的追溯,毕竟反映了梨洲当时的看法。因此,如果没有《理学录》中的记载,我们就无法看到梨洲对这一学术史公案看法的前后变化。这一点,是《理学录》之价值与意义所在的又一个方面。
还有一个例子也可以说明梨洲看法的先后差异。蒋信在《明儒学案》中被列入卷二十八的“楚中王门学案”,显然是将其作为王阳明的门下。但是在《理学录》中,蒋信却是被列入“甘泉学派”的。细按《理学录》和《明儒学案》对应文字表述的细微差异,我们就可以体会到梨洲在蒋信学派归属问题上认知和判断上的变化。《理学录》蒋信小传如下:
蒋信,字卿实,号道林,楚之常德人。嘉靖十一年进士,授户部主事。以兵部员外郎佥四川按察司事,转贵州提学副使,闲住而归。信初与同郡冀元亨论学,信曰:“释氏只悟得一空,即根尘无安脚处。吾辈体认天理,若见得时,则私意自退听矣。”一日论《大学》,信曰:“知止当是识仁体。”元亨跃然而起曰:“如此,则定静安虑即是以诚敬存之。”王守仁谪龙场,信由元亨以见之。守仁语元亨曰:“如卿实便可作颜子矣。”信尝养疾道林寺,默坐澄心,不亲枕席者久之。忽香津满颊,一片虚白,炯炯见前,冷然有省,而沈屙脱体。尝谓平生学问,多自贫中得之。及见湛若水,呈所见处。若水叹曰:“楚中有是人耶?”若水以学者须先识仁,论试诸生。信所作,独契其旨。海内之士问业若水之门者,多以属之于信。三十八年卒,年七十七。学者称之曰正学先生。
而《明儒学案》中有关蒋信师承的部分则是这样表述的:
先生初无所师授,与冀闇斋考索于书本之间。先生谓:“《大学》知止,当是识仁体。”闇斋跃然曰:“如此则定静安虑,即是以诚敬存之。”阳明在龙场,见先生之诗而称之,先生遂与闇斋师事焉(国翔按:此句话《理学录》中无)。已应贡入京师,师事甘泉。及甘泉在南雍,及其门者甚众,则令先生分教之。先生弃官归,甘泉游南岳,先生从之弥月。后四年入广东,省甘泉。又八年甘泉再游南岳,先生又从之。是故先生之学,得于甘泉者为多也。
两段文字中,都提到蒋信先见阳明,再见甘泉。作为历史事实,这一点大概不容争议。但是,对于蒋信与阳明和甘泉之间的关系,这两段文字显然会令人得出不同的印象。《理学录》虽然也指出蒋信拜见阳明的事实,甚至引阳明“如卿实便可作颜子矣”的话来称赞蒋信,但完全没有任何文字可以显示蒋信与阳明之间有师承关系。而在《学案》的小传中,到“阳明在龙场,见先生之诗而称之”这一句,还可以与《理学录》中的记载彼此印证,但紧随其后所谓“先生遂与闇斋师事焉”,却是新增入之笔,在《理学录》中完全找不到任何痕迹。而恰恰是这句话,明白无疑地说明了蒋信与阳明之间的“师承关系”。至于蒋信和甘泉之间的关系,两段文字都提到蒋信“师事”甘泉而且可以说是“高第弟子”,这应当是不容抹杀的事实。两段文字后半部分,即一致说明了这一事实(尽管《理学录》中“独契其旨”一句似乎更意在突出蒋信与甘泉的关系)。既然如此,只有蒋信在师事甘泉之前和阳明已经有了明确的师承关系,把蒋信划入王门而非甘泉门下,才有其合法性。这样看来,《学案》中新增入的“先生遂与闇斋师事焉”这句话,就具有了无比的重要性。因为正是这句话,表明了蒋信在师事甘泉之前,已经先与阳明确立了师承关系。这样一来,把蒋信划入王门而非甘泉门下,便非无据而是合情合理了。当然,研究者可以考证此事的始末,以确定蒋信在入甘泉门下之前究竟是否与阳明建立了师生关系,但这是另一个问题。这里指出《理学录》与《学案》对于蒋信学派归属的不同划分以及各自文字表述上的细微差异,意在说明《理学录》中新的史料对于了解梨洲思想发展变化的价值与意义。显然,如果没有《理学录》上引文字以为对照,梨洲在该问题上前后的变化是无从掌握的。
最后,还有一个问题值得研究。在《理学录》的案语之中,有六条也见于今本《学案》,分别评论吕希哲、苏昞、吴师道和魏了翁这四个人物以及评论“元代儒学”和“金华学派”。在这六条案语中,论吴师道、“元代儒学”和“金华学派”的三条《理学录》与《学案》完全相同。论魏了翁一条如下:
《宋史》言鹤山筑室白鹤山下,以所闻于辅广、李燔者开门授徒,士争负笈从之,由是蜀人尽知义理之学,于是《嘉兴志》辅汉卿传遂谓鹤山是汉卿之门人。某(国翔按:《学案》作“然”)考《鹤山集》,言“开禧中,余始识汉卿于都城。汉卿从朱文公最久,尽得公平生言语文字,每过余,相与熟复诵味,辄移晷弗去。余既补外,汉卿悉举以相畀。”又言“亡友辅汉卿端方而沈硕,文公深所许与。”乃知友而非师也。故以汉卿、鹤山并次,见源流之所自云。(国翔按:最后一句《学案》无)
《理学录》中这段文字与《学案》的差别,笔者已在括号中标明,可见只是稍有出入,几乎完全一致。评论吕希哲、和苏昞的两条分别与《学案》比较如下。《理学录》评吕希哲云:
吕氏家教近石氏,故谨厚性成,又能网罗天下之贤豪长者以为师友。耳濡目染,一洗膏粱之秽浊。晚更从高僧游,尽究其道,斟酌浅深而融通之。而曰:“然后知佛之道与吾圣人合。”是于师门之旨,未有所得也。
《学案》作:
吕氏家教近石氏,故谨厚性成,又能网罗天下之贤豪长者以为师友。耳濡目染,一洗膏粱之秽浊。惜其晚年更从高僧游,尽究其道,斟酌浅深而融通之。而曰:“佛氏之道,与吾圣人吻合。”夫圣人以尽伦理为道,种种相背,不啻冰炭,是先生与师门之旨,不无差谬也。
《理学录》评苏昞案语如下:
季明得罪,颇以迁谪为意。和靖问之:“季明上书时为国家计耶?为身计耶?若为国家计,自当忻然赴贬所;若为进取计,则饶州之贬,犹为轻典。”又尝患思虑不定,思一事未了,它事如麻又生,是于学问中未见有得力处也。
《学案》作:
先生得罪遭贬,行过洛,馆和靖所,颇以迁谪为意。和靖曰:“当季明上书时,为国家计邪﹖为身计邪﹖若为国家计,当欣然赴饶。若为进取计,则饶州之贬,犹为轻典。”先生涣然冰释。孙钟元先生曰:“季明能成彦明于始,彦明能成季明于终。朋友之益大矣哉!”
两相对照,其实差别也不大。但这里的问题在于,在《学案》中,所有这六条案语均作“百家谨案”而非“宗羲案”。而除此之外,那些《理学录》中与《学案》完全一致的案语,在《学案》中皆作“宗羲案”。那么,为什么这六条案语没有和其它一样在后来的《学案》中同样被冠以“宗羲案”,而是变成了“百家谨案”呢?
研究者皆认为今本《宋元学案》源自梨洲的《宋元儒学案》,即所谓“黄氏原本”。这个本子由梨洲创例发凡,由其子黄百家具体负责编辑,门人杨开沅、顾諟、张采共同参与。其中既有梨洲案语,也有百家案语。今本《宋元学案》中梨洲和百家各有案语,即由此而来。但是,《理学录》中的案语,却不可能是百家所为,也不可能有部分是百家所作。因为康熙六年梨洲编辑《理学录》时,百家还只有二十五岁。况且,正如后来父子共同编辑《宋元儒学案》时那样,若父子二人各有案语,其中必当注明是何人所案。所以,《理学录》中的所有案语,皆当为梨洲亲撰。上述《理学录》中六条梨洲案语在今本《宋元学案》被误作“百家谨案”,应当是《宋元学案》辗转成书的复杂与漫长所致。
今本《明儒学案》中已无单独评论人物的“案语”,梨洲的评论已经与人物的生平事迹一道构成人物的小传。这是《明儒学案》在体例上与《宋元学案》的一个显著区别。此外,《明儒学案》是梨洲亲撰,与《理学录》对照,有关明代儒家学术思想史的一些问题,梨洲自己表述的差异与变化显而易见。与此不同,今本《宋元学案》则是经后来谢山等人在梨洲、百家原稿《宋元儒学案》的基础上增补和改编而成。但由于梨洲原稿《宋元儒学案》如今也在亡佚之列,从梨洲原稿即所谓“黄氏原本”到今本《宋元学案》之间的曲折流变,一直是一个研究者试图澄清而又“文献不足征”的课题。既然起点的内容无从确定,考察今本《宋元学案》的形成过程,也就困难重重,很多问题只能语焉不详了。
作为《明儒学案》和《宋元儒学案》最初的构思或者说准备,《理学录》的发现固然仍不能明确梨洲原稿《宋元儒学案》的内容,因为今本《宋元学案》一百卷中标出属于“黄氏原本”的学案,已有六十一个,内容大大超过《理学录》中宋元的部分。在这个意义上,梨洲原稿《宋元儒学案》对《理学录》中的宋元部分来说已有相当扩展。但是,在《理学录》和梨洲原稿《宋元儒学案》之间,仍然保持了一定的连续性。今本《宋元学案》中有多处王梓材的案语,指出谢山修订后的今本《学案》与“黄氏原本”的不同。这些不同,恰好大都在《理学录》中得到了印证。例如,《学案》中鲁斋学案开首王梓材有这样一段案语:
梓材案:是卷学案,梨洲本称北方学案,谢山定序录,改称鲁斋学案,而以江汉先之,尝于高平学案取例焉。
而在《理学录》中,许衡恰恰就是被放在“北方学派”的。再譬如,《学案》卷二十三“荥阳学案”《吕氏杂志》中选录了吕希哲的四条语录,其后王梓材案语云:
梨洲所录杂志六条,今移为附录一条,移入泰山学案一条。
而《理学录》中选录的吕氏杂志六条,前四条与《学案》所录吕氏杂志四条完全一致,而后两条,正是被移走的两条。如此一来,在梨洲原稿《宋元儒学案》不见的情况下,《理学录》与梨洲原稿之间的一致性,颇有助于辨别出梨洲原来的想法以及那些原本应当属于梨洲的材料。上述六条误作“百家谨案”的梨洲按语,就至少可以让研究者意识到,今本《宋元学案》中有些百家的案语实际上是梨洲的。如果《理学录》没有残缺的话,这一类案语或许还不止六条。而是否掌握这些第一手的材料,会直接影响我们对于梨洲在相关学术思想史问题上的判断。
五、结语
以上,笔者考察了《理学录》的内容和体例,并比较了该书与今本《宋元学案》和《明儒学案》之间的同异关系,进而指出了《理学录》一书的价值和意义。对于其内容和体例,这里不再重复。对于《理学录》与今本两部《学案》的不同之处,包括:⒈《理学录》所载而不见于《学案》的学者语录十一条;⒉《理学录》所载而不见于《学案》的梨洲评论人物和学派的案语三十七条;⒊《理学录》收入而《学案》未载的人物及其小传二十三则;⒋《理学录》中梨洲案语在今本《宋元学案》中误作百家案语的六条;以及⒌《理学录》中所载而不见于《宋元学案》的有关周敦颐的遗事一则,本文已经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考察,也专门辑出列于文末,以便研究者之用。
不过,除了以上“考”的部分,对于比较《理学录》与今本《学案》同异所得出的一些看法,包括对于《理学录》一书价值与意义的看法,即“论”的部分,虽然前面的行文中已经论证指出,但笔者希望在结语的部分再概括其要点,以期使之更为显豁。
总之,《理学录》与今本两部《学案》中完全相同或几乎完全相同的那些文字,足以显示出《理学录》应当是梨洲整理宋、元、明三朝儒家学术思想史的最初构想,今本两部《学案》可以说均源出《理学录》。或者说,作为两部《学案》的准备工作,《理学录》反映了梨洲正式撰写《明儒学案》和《宋元学案》之前对于宋、元、明三朝儒家学术思想史的基本看法。而《理学录》与今本《学案》的种种不同以及彼此之间的关系,可以让我们认识到以下几点:其一,《理学录》中那些今本《学案》不见的文字,尤其是梨洲的那些案语,对于研究宋、元、明的儒家学术思想史,特别是研究梨洲本人的学术思想史观,提供了最新的文献材料;其二、对于今本《宋元学案》的成书过程与谢山修补的意义来说,《理学录》的发现,可以让我们获得更为全面的了解。一方面,如果不拘泥于名称的话,从《理学录》中宋元的部分,到梨洲原稿《宋元儒学案》,再到今本《宋元学案》,这才应该是今本《宋元学案》成书的完整过程。另一方面,谢山修订和增补《宋元学案》,固然淡化了道统意识,反映了宋元儒学的多样与丰富。但就学派的设置与编排以及人物的学派归属而言,从《理学录》到《宋元学案》中“黄氏原本”部分的变化,表明梨洲的理学正统意识其实已经有所淡化。谢山修订增补的意义,较之梨洲而言与其说是另起炉灶,不如说是既有方向的有力推进和突破。其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理学录》的发现,说明梨洲梳理宋、元、明三朝儒家学术思想史的工作,至少在康熙六年时已经付诸实施。在这一长达二十八年的过程中,梨洲对宋、元、明儒家学术思想史的看法,并非一成不变。对于一些人物和学派,他在《理学录》与《学案》中的处理方式与评价并不相同。甚至个别人物(如桂萼)是否适于作为儒家人物,梨洲在《理学录》和《学案》中都有不同的取舍。如此一来,《理学录》的存在,既可以让我们了解梨洲在康熙初年对宋、元、明儒家学术思想史的看法,又可以让我们掌握从《理学录》到《学案》之间梨洲相关看法的变化。这种变化之中,既有客观认知的改变,或许也有主观叙述策略的蓄意调整。
作者按:本文原文刊于《文化与历史的追索——余英时教授八秩寿庆论文集》(台北:联经出版公司,2009年12月)。现承《宁波市委党校学报》潘起造和梁一群两位先生雅意,以简体字版刊出,以便梨洲故乡及大陆地区读者雅览。惟篇幅所限,原文末之“佚文辑录”,包括“学者语录”11条、“梨洲案语”37条、“理学人物”(《理学录》列入而《学案》未收者)23位、“学者遗事”1册和“错置案语”5条此处未便附上,敬请读者留意。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