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参与理论下群体性事件的原因与对策
2011-08-15李绍来
李绍来
(中山大学 社会科学教育学院,广东 广州 510275)
政治参与理论下群体性事件的原因与对策
李绍来
(中山大学 社会科学教育学院,广东 广州 510275)
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及其所反映的社会问题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研究视角对此有不同的解读。从政治参与的角度看,群体性事件是一种非制度的、无序的政治参与行为。为此,应该增强体制的供给能力,拓宽参与渠道,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对公民的法制教育,从而引导民众有序的政治参与,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政治参与;群体性事件;原因;对策
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及其所反映的社会问题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话题,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研究视角对此都有不同的解读。从政治参与的角度看,群体性事件是一种非制度化的、无序的政治参与行为,这种行为不利于社会秩序和政治体系的稳定。探讨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引导民众通过有序的、制度化的政治参与,有利于维护其权利、实现其利益。民众有序、合法的政治参与,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举措,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一、群体性事件与政治参与
政治参与是普通公民通过各种方式参与政治生活,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府过程的活动。第一,政治参与的主体是普通公民而不包括从事政治或政府职业工作的政治职业者。第二,政治参与的客体,即参与的目标指向是政府,因为政府被认为是对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拥有合法的最终决定权。第三,政治参与活动的目的是包括试图影响政府过程的所有活动,而不管这种活动是否产生实际效果。事实上,许多非法的、无序的参与活动少有能够取得成功的,纵使取得成功,对参与主体和整个社会来说付出的代价太高昂。第四,政治参与是影响政府过程的所有活动。因此,根据参与的目的,可将政治参与分为支持性参与和要求性参与;根据参与是否有秩序;可分为有序参与和无序参与;根据参与是否符合法律和各种制度,则可将政治参与分为制度化参与和非制度化参与。但是,那种试图颠覆政府的非法活动则不是政治参与,因为这种行为活动不是要影响政府过程而是要颠覆现有的政治体系。对于任何一个政治体系来说,公民合法、有序的政治参与是其致力追求的目标,而任何非法的政治参与往往都不被容许。
据此分析,群体性事件是一种无序的、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群体性事件参与行为主体意图以非常态手段来影响政府决策,对政府提出要求,以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虽然部分群体性事件中参与者多数是"无直接利益相关者",但毫无疑问,其行为都意在影响政府的政策过程。尽管群体性事件参与主体的要求大多是合理的或者部分合理,但是其行为是非理性的、无序的,有些甚至是非法的。近年来,中国的群体性事件频发,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一是群体性事件呈大幅上升趋势;二是涉及领域广泛,参与主体趋于多元化;三是组织程度明显提高;四是行为激烈,对抗性加剧;第五,群体性事件发生地区、行业相对集中,并具有反复性;第六,多种矛盾问题交织,处理难度加大。频发而复杂的群体性事件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影响中央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损害党和政府的权威,甚至威胁政治体系的稳定,潜在的危害也不可估量。另一方面,群体性事件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它暴露了社会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也说明政府工作存在的不足与缺欠,特别显示政府在社会治理方面的"困境"。政府必须正视这些问题,推动各项改革,努力消除各种威胁社会政治稳定的潜在危险因素,引导民众有序的政治参与。
二、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随着改革的深入,中国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虽然还没有权威的统计数据,但是,群体性事件呈上升趋势已是不争的事实。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有很多,从政治参与的角度分析,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参与主体的期望与现存体制不能满足其期望的矛盾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乃至文化均正处于深度转型期,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特点。第一,前所未有的经济快速发展。经济的快速发展改变了计划经济时代物质匮乏的状态,满足了人们的基本物质需求,但是,在经济快速发展、增加民众绝对收入的同时,民众相对收入的增幅却不是一致的,“一部分人富起来”了,另一部分人却没有相应的富起来,民众的经济不平等加大了。第二,城镇化步伐加快、教育水平的极大提高以及现代信息传播媒介的快速发展,极大提高了人们的追求与期望。人们追求共同富裕,实现经济平等,缩小贫富差距;人们追求政治平等,实现国家民主化、法治化。但是,期望本身往往要高于社会在满足这些期望方面的能力,不可能在短期内满足人们的要求,于是,人们的挫折感随之产生,对现实感到失落甚至是怨恨,在没有正常渠道表达要求的情况下,他们只能通过非制度化政治参与方式来表达。这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
2、制度化的参与渠道缺乏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现存体制不能满足参与主体期望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现存体制的制度化参与渠道缺乏,这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政治、组织的迅速转型期,社会阶层、利益格局日益分化,人民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不断觉醒,但因政治体制改革滞后,实现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渠道依然较为狭窄。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信访制度等一整套的政治参与制度。但是,这些制度仍然很不完善,在实际操作层面存在许多欠缺和不足,理论性与实用性并没有很好的结合起来,难以满足人民的参与需要。政府被认为是对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拥有合法的最终决定权,但政府不是万能,政府活动不可能全面反应所有群体的利益需要,公平地分配“社会价值”。当那些利益受损的群体不能通过正常的渠道向政府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影响或试图影响政府的政策过程的情况下,他们会认为自己合理诉求的途径已经被封死,正义得不到伸张,从而导致矛盾和积怨会越来越深,一旦遇到与之相适应的“催化剂”,作为非制度化无序政治参与的群体性事件就必然会发生。
3、参与客体——政府行为不当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在当前社会冲突和矛盾比较普遍和尖锐的情况下,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和官员不仅要努力提高政府决策的质量和执行能力,更应该严格遵守党纪法规,辛勤工作,这是保证中央的大政方针在地方得到良好贯彻执行的保证。但是,第一,一些地方官员存在诸如吃喝玩乐、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贪污腐化,作风粗暴、滥用职权等作风败坏、违法乱纪的行为;有的领导干部大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政绩工程”等,劳民伤财,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更有甚者,出现官商勾结、侵害民众切身利益的现象。面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有的政府官员不是漠不关心,就是相互推诿,致使“小事拖大,大事拖炸”。政府作为分配“社会价值”的权威机构,其行为不当必然导致民众对其分配的正义性和权威性的怀疑。各种现象说明,干部的腐败行为和政府部门的官僚主义已经成为导致群众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增多的直接原因。第二,政府在处置社会冲突方面的水平十分有限,处置社会冲突的能力不高。一些小的社会冲突事件处于萌芽状态时往往没有引起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视,从而错过最佳的处理时机。而在处置社会冲突时又喜欢用强制的办法,手段单一、粗暴,致使一些本可以控制和处理好的冲突和矛盾爆发成群体性事件。
4、参与主体法律意识淡薄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主观原因。第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民众的公民自主意识和维权意识提高了,但是,法律文化素质依然偏低,在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大多不懂得使用合法的方式、通过合法的途径来影响政府的行为,从而以维护自己的权益,或者缺乏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信心和耐心,而是采用非法游行、阻碍交通、自杀等各种非常规的、极端的政治参与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权益诉求。第二,部分参与主体存在“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心理,认为只有通过激烈的、甚至非法的参与手段向政府施压,问题才能得到解决。有的参与主体甚至以此向政府提出过高的、不合理的要求。由于民众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和政治常识缺乏,而没能采取一种合适合法的参与方式来寻求问题的解决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往往就会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对策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针对上述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我们应该对症下药,防患于未然,积极引导公民合法、有序的政治参与,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1、增强体制的供给能力,不断满足民众的利益需求。体制的供给能力主要是指现存体制在提高民众的物质生活水平、消除不平等现象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方面的能力。增强体制的供给能力,不断满足民众的利益需求,是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根本途径。为此,第一,要不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动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保持国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第二,要重点抓好关系全局的几大任务: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和宏观调控政策;加快城镇化进程,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完善国家的就业体系;深化分配制度改革,逐步缩小贫富差距;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使人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第三,要发展民主政治。现代民主政治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有助于培养民众理性的民主意识,也有助于减少无序的、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有利于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降低政治体制改革的风险。
2、拓宽和优化民众的参与渠道。不断优化和拓宽民众的政治参与渠道,这是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实现民众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途径。为此,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第一,不断完善基层选举制度,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信访制度。当前我国的政治选举,候选人的提名、推荐、介绍等方面与选民缺乏沟通,选民不了解候选人,候选人也不了解选民,以至于选举往往流于形式,这是当前民众利益诉求得不到有效表达的重要原因。要使当选的人大代表和行政首长真正的担负起传递民众心声的职责,真正的成为民众的利益代言人,就必须不断完善基层选举制度。首先,要避免“暗箱”操作,真正实现公正、公开、公平、差额选举,唯有如此,选出的代表和官员才会为选民负责。同时,要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将县以上人大代表的间接选举逐步改为直接选举。还要推进竞争性选举,让那些真正能代表人民利益的优秀代表脱颖而出。逐步创建新型公民参与制度,如批评、建议、控告、监督制度等,保障落实宪法规定的公民自由政治权利,给公民政治参与以法律的保障。其次,改革和完善信访制度。要更好的发挥信访制度化解社会矛盾冲突的功能。当前形势下,我国信访问题错综复杂,越级上访事件的报道常见各大网络报纸,其原因复杂,但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信访部门繁多又无实质权力,因此,有学者提出把目前分散在各个职能部门的信访办全部交给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让各级人大来受理信访案件,这不失为一个良好的办法。第二,要完善公民参与政府决策的制度。民主决策是保证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当前民众直接参与公共决策的制度有:听证制度和专家论证制度,要大力推广和完善,并以法律或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其逐步规范化;积极促进各级政府机关及其领导与群众之间通过各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就重大国计民生问题、重要决策进行对话和协商,开辟新的民主参政渠道。第三,要改革和完善社会组织的参与制度。组织是通向权力之路,同时,也是政治安定的基础和政治自由的先决条件。社会组织是连接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重要桥梁,发达的社会组织是市场经济体制健全、完善的重要体现,也是公民社会得以建立和发展的重要表现,因此,政府应努力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的发展,以立法形式确立社会组织的社会地位,界定其与政府和市场之间的明确关系,加快社会组织这种非政府组织的自治化进程。事实上,那种害怕社会组织的发展,一味地控制、限制,其结果,既达不到目的,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3、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政府之所以被认为是唯一拥有权力对社会价值做权威性分配的机构,是因为政府被认为是正义的化身,政府的分配是公正、公平、合理的。如果政府官员行为不法,作风败坏,政府的正义性便会受到民众的质疑,当民众不太信任政府的时候,就不太可能会通过合法的手段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基层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是国家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和贯彻者,直接面对广大群众,其素质的高低、能力的强弱、作风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民众的切身利益能否得到好的维护和实现。为此,要切实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其综合素质。第一,要加强政府的决策质量和政策宣传。政府做的任何决策一定建立在科学调查、反复论证、广泛倾听民意的基础上,统筹全局、考虑长远、兼顾各方。在执行过程中,要广泛、深入、及时地宣传政策,使群众真实地了解政策的内容,避免传达不力、断章取义、歪曲执行,造成群众对政策的误解和非议。第二,要改善政府的工作方法和管理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基层干部要懂得解决民事纠纷和社会矛盾,更多的是要依靠法律手段、协商手段去疏导和解决,应尽量避免命令主义的工作方法和官僚主义的工作作风,应耐心细致地向民众解释说明,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作风。
4、加强民主法制教育。民众缺乏法律常识,缺乏民主知识,是导致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原因。加强民众的法制教育,是引导其合法有序的政治参与、减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途径。为此,第一,要大力开展对民众的普法教育,使广大民众知法、守法,提高其法律意识,懂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使其明白无序的、非制度的政治参与,不但无益于问题的解决,反而可能因违法行为而受到制裁。第二,政府应该尽快落实依法治国的理念,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行政。只有政府尊重、服从与遵守法律,为民众遵法、守法树立良好的典范,民众才会信仰法律、遵从政府的权威。若政府本身都不守法,会使民众产生一种恶劣的“政府不守法”的法律经验,这将会从根本上摧毁民众关于法律的信念,甚至使人们丧失对法律的信心。
D630.8
A
1671-2994(2011)06-0156-04
2011-09-27
李绍来(1984- ),男,中山大学社会科学教育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与执政党建设。
责任编辑:刘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