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当代西方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正义理论评析

2011-08-15罗文东韩焕霞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罗尔斯自由主义正义

罗文东 韩焕霞

(中国社会科学院 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北京 100732)

当代西方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正义理论评析

罗文东 韩焕霞

(中国社会科学院 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北京 100732)

自由优先于平等,正义优先于效率,是罗尔斯新自由主义“正义论”的两个信条。他批评功利主义把人当作手段来看待;可能导致对某些基本权利的漠视乃至侵犯;不能避免利益分配的不公平。诺齐克提出“持有的正义”理论,以对抗罗尔斯“分配的正义”理论,从自由主义内部对罗尔斯“正义论”进行批评,表现了现代西方社会里中上阶层与低收入阶层之间的利益差别和对立。麦金太尔则倡导社群主义,批评罗尔斯和诺齐克的自由主义正义理论都没有“应得”所必需的共同体概念。麦金太尔等思想家对西方现代社会所作的否定性批判,揭示了从启蒙运动以来,摈弃德性传统,追求全面功利化所造成的难以克服的道德困境。

自由主义;社群主义;正义;理论评析

人类对“正义”的追寻源远流长、经久不衰。在亚里士多德时代,正义主要用于评价人们的行为。到近现代,“正义”越来越多地用来评价社会制度,被视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1971年,罗尔斯发表《正义论》,引起了一场关于正义问题的大辩论,从而使当代西方政治哲学出现了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两相对峙的局面。有的学者指出:20世纪70年代西方政治哲学的主题是新自由主义者的“正义”;80年代政治哲学的主题则是社群主义者的“社群”;而90年代以后“正义”和“社群”同时成为政治哲学的主题。大力研究和探讨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关于正义的理论观点以及二者之间的学术争论,对于我们把握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主要特点和发展趋势很有裨益。

一、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正义论”

罗尔斯从20世纪50年代起致力于阐述一种以契约权利为基础的社会正义理论,以取代他认为在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中占统治地位的功利主义。他于70年代初出版的《正义论》着重研究了社会基本结构在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正义问题,被誉为“二次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在20世纪50年代,美国外有朝鲜战争,内有麦卡锡掀起的反共浪潮;在60年代,美国外有古巴导弹危机、越南战争,内有如火如荼的争取民权运动、黑人抗暴斗争、校园学生运动,以及与豪富形成鲜明对比的贫困现象。而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探讨的平等自由、公正机会、分配份额、差别原则等问题,作为美国动荡年代的一种折光,自然会引起世人的关注。

在罗尔斯看来,人们不同的生活前景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也受到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禀赋的影响,而且这种不平等是个人无法选择的。这些不平等就成为正义原则最初的应用对象。也就是说,正义原则要从全社会的角度处理这种不平等,尽量排除社会历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任意因素对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为此,罗尔斯进一步概括了以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契约论,提出了他自己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

那么,到底什么是人们要选择的正义原则呢?罗尔斯认为: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依系于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①这两个正义原则暗示着社会基本结构的两个方面:一是有关公民的政治权利部分,二是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的部分。第一个原则要处理前一方面的问题,第二个原则要处理后一方面的问题。虽然西方自启蒙运动以来高举自由、平等和博爱的旗帜,但只有自由得到过系统的论证,平等的问题被考虑了但没有彻底解决,博爱则根本没有被提上议事日程。罗尔斯觉得他的正义论应该将三者统一加以解决,把自由、平等、博爱的传统观念与两个正义原则的民主解释联系起来:自由相应于第一个原则;平等相应于与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博爱相应于差别原则。②

在罗尔斯看来,上述两个正义原则是一个更一般的正义观的具体体现,这个一般的观念是:“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③从正义原则中所说的“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到一般正义观中所说的“有利于最不利者”,都表明罗尔斯的理论存在一种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想通过某种补偿或再分配使一个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他之所以从最少受惠者的地位来看待和衡量任何一种不平等,不仅是理论上简化所必需的,而且使他的正义论更具特色。

然而,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不像功利主义、至善论那样只有一个单独的、最终的标准(功利或者至善)。在他看来,直觉主义的正义论“只是半个正义观”,因为它停留在一批标准上,而不去追寻那种唯一的、根本的正义标准了,这在理论上是不彻底的,且易走向相对主义。虽然他本人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不能完全排除对直觉的依赖,但他试图限制直觉,提出两个正义原则孰先孰后的优先性问题:

第一个优先规则(自由的优先性)的实质是政治自由对经济平等的优先,这种优先意味着社会经济利益(机会、收入和财富等)的分配不能损害平等公民的自由,也就是说:“对第一个原则所要求的平等自由制度的违反不可能因较大的社会经济利益而得到辩护或补偿。”④第二个优先规则(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的实质是正义或者说平等对效率的优先,这意味着对社会经济利益的安排必须符合正义原则,对效率的考虑必须符合平等,而任何没有提高“最少受惠者”利益的社会经济安排都是没有价值的,无论其效率有多高。总之,自由优先于平等,正义优先于效率,可以说是罗尔斯新自由主义的两个信条。从上述正义原则出发,罗尔斯对功利主义进行了三方面的批评:

1、功利主义把人当作手段来看待。功利主义主张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或最大幸福,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不惜牺牲个别人的利益,这实际上是对人的尊严的侵犯,是把人本身当作谋取利益的手段。罗尔斯指出:“两个正义原则则给了康德的人是目的的观念以一种更强有力的和更有特色的解释。它们甚至排除了把人们看作促进相互利益的手段的倾向。”⑤人本身在任何时候都是目的,而不是达到目的的手段;个人与个人之间都是平等的,决不能为了达到一些人的目的,而把另一些人当作手段。

2、功利主义可能导致对某些基本权利的漠视乃至侵犯。按照功利主义的观点,完全剥夺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基本自由的奴隶制可以被证明是正当的,侵害一部分社会成员的福利的政策也可以被证明是正当的,如果它们能够产生更大的总功利的话。罗尔斯认为:“两个正义原则有一确定的优势,各方不仅可保护他们的基本权利,而且他们确信自己抵制了最坏的结果,他们在生活过程中没有任何这样的危险:必须为了别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而默认对自己自由的损害”。⑥也就是说,个人的权利优先于功利,不能为了多数人的功利而牺牲少数人的权利。

3、功利主义不能避免利益分配的不公平。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观点的突出特征是:它直接地涉及一个人怎样在不同的时间里分配他的满足,但除此之外,就不再关心(除了间接的)满足的总量怎样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这样,原则上就没有理由否认可用一些人的较大得益补偿另一些人的较少损失,或更严重些,可以为了使很多人分享较大利益而剥夺少数人的自由。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至少在一个合理的文明发展阶段,最大利益并不是通过这种方式达到的。”⑦

罗尔斯的《正义论》有其细致和深刻之处,他探讨的对象也是现实的社会制度的正义问题,但他借助契约论来证明和推演正义原则的方法却是虚拟的和抽象的。他通过对原初状态各种条件的设定,才引出了两个正义原则而非功利原则的结论。此外,罗尔斯为了调和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冲突,使他的正义论表现出一种平等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倾向,遭到了左、右两方面的诘难。右派认为罗尔斯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是没有道理的,致力于事实上的平等会侵犯人们的自由权利;左派则认为罗尔斯对自由优先性的强调会影响平等的实现,他的理论仍然有利于富有者和剥削者阶层。这些激烈的争论不仅表明了西方资本主义制度面临着深刻的矛盾,而且证明了一切局限于资本主义制度框架内的公平和正义的理论都必然要陷入严重的困境。

二、诺齐克从自由主义内部对罗尔斯“正义论”的批评

1974年,罗尔斯在美国哈佛大学的同事诺齐克发表了《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以“权利”理论反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诺齐克提出,个人对其正当地获取的所有物的占有权是绝对不可侵犯的;个人权利的不可侵犯性在经济生活中与在政治生活中同样有效;惟一正当的利益转移活动是出于个人自愿的交换与馈赠;国家的职能只能是保护个人权利,其职能上的任何扩大都是“越位”,都将破坏其自身的合法性。这样,诺齐克就向罗尔斯提出了挑战。

1、个人权利与占有的问题。诺齐克从一个与罗尔斯相同的前提出发,即个人权利决定着社会组织或国家可以做什么和不可以做什么。所不同的是罗尔斯得出的结论是:社会组织要按照人们一致同意的原则做某些事,以建立个人权利和活动的背景的正义。而诺齐克得出的结论是:“可以得到证明的是一种最弱意义上的国家,即一种仅限于防止暴力、偷窃、欺骗和强制履行契约等较有限功能的国家;而任何功能更多的国家都将因其侵犯到个人不能被迫做某些事的权利而得不到证明”⑧。诺齐克还认为,个人权利的基点在于他们有权占有某些东西,国家不应要求一些人拿出部分他们有权占有之物去帮助另一部分人。因为帮助不是个人的义务,个人没有博爱的义务。博爱如果是一种有价值的行为的话,只能出于自愿,出于馈赠的意愿。因此,不存在任何要通过国家进行的分配,任何个人或团体也无权控制全部资源并决定如何分配或再分配它。

为了对抗罗尔斯的“分配的正义”理论,诺齐克提出了“持有的正义”理论。那么,什么是对某物正当的占有呢?在回答这一问题时,诺齐克首先求助于洛克,区分对无主物的获取(最初占有)与通过转让(交换、馈赠)而获得的占有,并提出了以下持有正义原则:(1)一个符合获取的正义原则获得一个持有的人,对那个持有是有权利的。(2)一个符合转让的正义原则,从别的对持有拥有权利的人那里获得一个持有的人,对这个持有是有权利的。(3)除非是通过上述1与2的(重复)应用,无人对一个持有拥有权利。

但反而推之,人们岂不可以问,由于最初的获取与某些转让环节是不正义的或未得到证明的,持有的现状也是不正义的或未得到证明的,因而那些持有较多的人并不是有权占有其所有物的吗?例如,美国黑人可以说,他们的祖先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他们现今在持有上的劣势也受到那些不公正待遇的影响,因而也是不公正的。诺齐克在这里要面对一个十分困难的问题。作为对他的“持有的正义”的辩护,他一方面提醒人们,纠正以往的非正义存在着种种复杂的问题,如责任问题(谁该负责:当时的行为者还是他们的后代)、受惠者问题(谁该受惠:当时的受害者还是他们的后代)、方法问题(以何种方法纠正,何种补偿要求是双方都能接受的)、历史问题(对以往的非正义该追溯到多远),等等。另一方面,他不得不承认,他的持有正义理论需要某种矫正过往的非正义的原则作为补充。于是,诺齐克就提出了关于“持有正义的理论的一般纲要”,即“如果一个人按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或者按矫正不正义的原则(这种不正义是由前两个原则确认的)对其持有是有权利的,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每个人的持有都是正义的,那么持有的总体(分配)就是正义的。”⑨

按照诺齐克的理论,如果对财产的获取是不正义的,或者其转让是不正义的,就必须对这些不正义进行矫正。但是,如何矫正呢?追溯历史,不难发现,今天那些巨大财富的所有者可能是其前辈们不正义行为的受益者。美国本身就是不正义的产物,因为印第安人在北美大陆生活了几千年,他们应该是这块大陆的主人,但欧洲移民强占了他们的土地并建立了一个白人统治的国家。这种强占的不正义如何矫正呢?是不是要将所有的白人都赶回欧洲呢?诺齐克确实难以回答这些问题。

2、社会合作如何影响分配的问题。诺齐克与罗尔斯也发生了直接的争论。罗尔斯认为,分配正义的问题是由社会合作带来的,由于合作能给每个人带来比独自生活更大的利益,所以大家都愿意进行合作,而每个人都想获得较大的利益份额,这就有必要提出正义原则来进行调节。诺齐克对此提出质疑:难道没有社会合作就没有正义问题吗?在不合作状态中某人偷了别人的东西是正义的吗?在非合作状态中,谁对哪些东西拥有权利是非常清楚的,在此显然可应用正确的正义理论即权利原则的地方。一旦有了社会合作,就使权利原则变得不适用了吗?是不是无法分离和鉴别各人的产品和贡献,就需要提出另一种专门的分配正义原则呢?诺齐克首先假设社会合作采取的是分别的、连续的社会合作,就好像一道流水作业线,每人的产品或贡献是清楚的,只要交换是基于自愿和相互同意的,由此产生的持有就是恰当的,这时不需要一种特殊分配。如果社会合作是大家在一起工作来生产某些产品,情况也没有多少不同。人们还是可以通过自愿交换,得到与他们的边际贡献相等的东西。因此,在社会合作状态中,自愿交换就是一切,国家只需盯着有没有强迫、抢掠、欺骗和偷盗就行了,不需要另外的分配理论和制度。诺齐克提出的权利原则既适合于非合作状态,也适于合作状态,无需分辩共同产品中各个人的贡献。与此相反,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要想刺激那些贡献较大的人,倒需要以这种分辩为前提。

3、对于社会合作的条件。诺齐克对罗尔斯的批评集中在才智较高群体与才智较低群体之间的合作问题上。他认为,即使承认普遍社会合作能给每个人带来比独自生存更大的利益,也不能使才智较高者得到更大的利益。事实上,才智较低者无疑能从普遍合作体系中得到比才智较高者更大的利益,而差别原则却还要使他们更得益!人们能把这个原则看作一种进行合作的公平条件吗?这种普遍合作不是要损害才智较高者的利益吗?如果才智较低者有权利提出给他们尽可能多的份额作为合作条件,才智较高者不也有权利提出给他们尽可能多的份额作为合作条件吗?如果后者提出这种条件是任意专横的,前者提出这种条件为什么就不是任意专横的呢?罗尔斯认为才智较高者没有理由抱怨,因为每个人的幸福都依赖于社会合作,但是他的这些话不能构成才智较高者应当让利的理由,也不能证明差别原则可以成为社会合作的公平条件。可分配的利益并不是一块不变的馅饼,有必要通过分配来刺激和鼓励那些最能使它扩大的人们。

诺齐克与罗尔斯理论上的对立,生动地表现了现代西方社会里中上阶层与低收入阶层之间的利益差别和对立。他们都赞成基本权利优先于物质利益,基本自由优先于经济福利;他们的争论主要集中在社会经济和利益分配的领域,是更强调自由还是平等,更强调个人权利还是普遍福利。只要这一矛盾在社会生活中仍然存在,这种争论无疑就还要继续下去。但无庸置疑的是,他们都是名副其实的自由主义者,他们的理论都以个人主义为基础,强调“人的多样性和差别性”;都承认自由的优先性,肯定西方目前通行的自由民主制度,因而,他们关于正义的理论都未超出自由主义的思想体系,都未超出西方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的范畴。

三、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批评

美国鹿特丹大学教授麦金太尔认为,正义比任何问题都更典型地表现了当代道德的危机。他说:“涉及到正义,则没有哪里有比在正义那里这种分歧更为明显,也没有哪里的后果有比在正义那里更具危险性。日常生活为各种正义概念所充斥,因此,基本争论不能合理地解决。”⑩他以两个假设的人物A和B来分别说明诺齐克与罗尔斯所代表的两种不同的正义观:

假设A是一个店老板或警察,或建筑工人,他不得不努力从他的劳动所得中,省下钱来买所房子,送子女上大学,为父母支付医疗费。现在,他发现个人规划遭到不断上涨的税收的威胁。他认为这种威胁是不公正的;他声称对其劳动所得有一种权利,任何人无权掠走他的合法收入。他决定投票支持能保持他的财产,支持他的规划,并且维护他的正义观念的候选人担任政府公职。

假设B是一名自由职业者或福利事业工人,或遗产继承人,财富、收入和机会的社会分配的不平等及专横使他不满。更令他不满的是,由于权力分配的不平等使穷人和被剥夺者无力改善自身的状况。他认为,这两种不平等是不公正的,而且将持续地引起新的不公正。唯一可能得到合理论证的是改善穷人和被剥夺者的条件的不平等。他得出结论,在现有条件下,资助福利事业和社会服务的再分配税制符合正义的要求。他决定投票支持维护再分配税制和符合他本人正义观的候选人为政府官员。

麦金太尔认为,A和B提出的正义原则不仅在实践上是不相容的,而且两者的对立也没有办法得到合理的解决。因为A渴求的正义的基础是,一个人有权得到什么和怎样得到是取决于他所获取和他所挣得的;而B渴求的正义基础是,从人的基本需求,以及解决基本需求的手段这个方面来考虑的人人平等。对一份特定财产或资源,A可能声明,这是他合法赚到的,应正当地属他所有;B也许声明这是别人的,因为别人更需要,如果缺少这笔财产,他们的基本需要就得不到满足。然而,“多元文化中找不到适当的衡量方法或理性标准来判定合法权利与基本需要之间的是非”。“这两种类型的主张确实不可通约,并且,‘衡量’道德主张的说法不仅不合适,而旦使人误入歧途。”⑪通过A和B的假设,麦金太尔试图阐述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罗尔斯与诺齐克的阐述互不相容。它实质上反映了A和B所持观点的互不相容,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从道德哲学的高度,成功地表达了像A和B两人这种作为哲学门外汉的普通平民之间的意见分歧,但在哲学论证方面,罗尔斯和诺齐克也重新产生了相同的互不相容性和不可通约性,并使A和B两人的争论无法在社会冲突的层次上得到解决。罗尔斯视为首要的东西是按照需要来确定的平等原则,而诺齐克视为首要的东西是按照权利来确定的平等原则。在罗尔斯看来,现在处于严重匮乏状态的人何以会处于严重匮乏之中,这是无关紧要的;正义涉及的只是目前的分配程式问题,这种分配与过去是不相干的。在诺齐克看来,只有关于过去的一切合法所得的证据才同正义相关,目前的分配方式本身不涉及正义问题(虽然可能涉及到慈善事业或慷慨助人)。这一切足以说明,罗尔斯的观点同B多么接近,而诺齐克的观点同A多么接近。这是因为,A反对分配原则而赞成尊重权利的公正,而B反对权利原则而赞成尊重需要的公正。罗尔斯给予需要以优先性,而诺齐克则给予权利以优先性,两者之间没有一种共同的理性的衡量标准,所以,他们之间的争论是不可解决的。

2、A和B两人观点中有个共同因素——“应得”(desert)。在罗尔斯和诺齐克的阐述中被忽视了,这个共同因素可以追溯到以德性为中心的古老的古典传统。A和B都参照“应得”来解释正义:A站在自己的立场上,不仅说他有权拥有自己挣得的东西,而且认为他为此付出了艰苦的劳动,所以,那是他“应得的”;B则站在穷人和被剥夺者的立场上,说他们的贫穷和被剥夺是“不应得的”,因而是不正当的。“显然,对实际生活中的A、B双方,正是对应得赏罚的参照使他们强烈地感到所抱怨之事的非正义,而不是其他类型的错误伤害。在罗尔斯和诺齐克阐述中的正义与非正义主张里,应得赏罚都没有占据这样的中心位置,或者说,根本就没占任何位置。”⑫麦金大尔认为,“应得”的观念只能存在于这样的共同体中,即人们对个人的善和共同体的善拥有一种共同的认识,而每个人都参照这些善来确定自己的利益。但无论是在罗尔斯还是在诺齐克的论证中,都没有使用“应得”观念所必需的共同体概念。

3、在考虑了以上两个问题之后,就会发现“罗尔斯和诺齐克在某种程度上共有的社会前提的重要线索。”⑬罗尔斯和诺齐克强有力地表述了一个共同观念,即设想进入社会生活中的是那些有着先天权利的,至少是潜在的有理性的个人。这些人必定问:“我与他人签订什么社会契约,对我介入进去才是合理的?”毫不奇怪,“他们的观点排除了对这样一个人类共同体的任何阐述,在这个共同体内,在追求共有的利益的过程中,对共同体的共同任务的贡献相关的赏罚概念,为有关德性和非正义的判断提供了基础。”⑭

麦金太尔认为,只有在人类社会的共同体中,人们才能拥有并追求共同的善,而“应得”是在对这些共同善的追求中确定的。同罗尔斯和诺齐克这些仅仅抽象地思考问题的哲学家不同,人们生活在一种具体的社会环境中,拥有一种现实的生活。虽然现代化破坏了古代的传统,但现实生活中仍然有某些传统保留下来了,特别是在某些与过去有很强历史联系的共同体中,传统仍然具有强有力的影响。然而,现代资本主义改变了人类生活方式,使原本来自于生活并与生活和谐一致的德性和道德概念在现代社会中同人们的现实生活不一致了。这是现代道德混乱、无序和危机的根源。如何超越道德相对主义?如何建立起道德的普遍性和客观性?罗尔斯和诺齐克提出了自由主义的道路,但自由主义的实质是个人主义,因而它不是摆脱道德相对主义和道德危机的正确道路;麦金太尔则倡导“社群主义”,认为摆脱道德相对主义和道德危机的正确道路是回到以共同体为基础的生活。

麦金太尔等思想家对西方现代社会所作的否定性批判揭示了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如果在现代化的过程中,德性在生活中没有重要位置,就没有对人类而言或对个人而言的至善目标。当代社会道德的如此贫乏,意味着一个新的黑暗时代已经来临。也许麦金太尔对现代西方社会的道德问题看得过于严重了,但他向人们揭示了西方从启蒙运动以来,摈弃德性传统,追求全面功利化所造成的难以克服的道德困境。这方面的教训很值得像我们这样的后发现代化国家认真吸取。马克思曾经指出:人类才能的发展,“虽然在开始时要靠牺牲多数的个人,甚至靠牺牲整个阶级,但最终会克服这种对抗,而同每个人的发展相一致”。⑮在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人与社会共同进步中,逐步实现社会正义和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建立社会主义新型文明的必由之路。当然,追求社会公平和正义是一个逐步提高的、永无止境的历史过程。我们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扎扎实实地做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每一项工作,为建立和完善新型民主、公正和和谐的社会主义制度而不懈奋斗。

注释:

①②③④⑤⑥⑦(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年版, 第 292、101、292、57、175、169、23-24页。

⑧⑨(美)罗伯特·诺齐克著:《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159页。

⑩⑭(美)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著:《德性之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 年版,第 308、310、314、313、316 页。

⑮《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6卷(Ⅱ),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124-125页。

D502

A

1671-2994(2011)06-0121-05

2011-10-11

罗文东(1967- ),男,四川射洪人,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马克思主义发展研究部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韩焕霞(1982- ),女,山西大同人,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2009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责任编辑:刘建文

猜你喜欢

罗尔斯自由主义正义
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对非理性者的排斥
从出文看《毛诗正义》单疏本到十行本的演变
必须宣布新自由主义已完结。下一步何去何从?
反对自由主义
严明党的纪律,克服自由主义——毛泽东《反对自由主义》导读
论罗尔斯理论中术语“device of representation”的翻译
瘦企鹅
有了正义就要喊出来
倒逼的正义与温情
法律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