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历史角度看商标在先权利——评“陆虎”商标争议案
2011-08-15马赛
马 赛
(浙江省贸易促进委员会,杭州 310006)
从历史角度看商标在先权利
——评“陆虎”商标争议案
马 赛
(浙江省贸易促进委员会,杭州 310006)
吉利集团有限公司与路华公司 (英国)“陆虎”商标争议案焦点是对《商标法》第31条如何理解适用的问题,因此,如何正确理解适用该条规定非常重要。《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与本案密切联系的关键词有:“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吉利公司在注册“陆虎”商标时,有否违反该条的规定,可以从这三个关键词的角度进行剖析:首先,吉利公司有否使用不正当手段?查看吉利公司12年前注册“陆虎”商标以来,其动机是为了自己使用,没有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如高价转让,索取赔偿等。从商标注册过程看,没有提供不真实资料、或者复制、伪造标识等。所以,吉利没有使用不正当手段注册该商标。其次,是否抢先注册?抢先注册不能一概而论,在商标制度实行注册原则的国家中,是鼓励先注册,因此,抢先注册,只有当它恶意抢注,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以不正当手段注册,才被视作违法行为而撤销。我们注意到,吉利公司在注册“陆虎”商标时,当时路华公司不存在在先权利。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一般以诉争商标申请日为准”。吉利公司的“陆虎”商标申请日为1999年11月10日,当时,路华公司并没有使用这中文名字作为商标。路华公司称“陆虎”是当时它 LAND ROVER车的中文翻译,所以它有在先权利。但这个中文翻译不是路华公司创设的,而是一些媒体偶然的不特定的翻译,并且,这也不是 LAND ROVER车采用的唯一中文翻译,路华公司没有对此进行专门的宣传使用,所以,在1999年,“陆虎”商标尚未形成路华公司的在先权利,吉利注册“陆虎”商标尚未构成恶意抢注。再者,“陆虎”当时在中国有否一定影响?这也可以从三个方面分析:一是从历史上看。“陆虎”商标12年前注册时,在中国并没有影响。也许近年来随进口车增多,把 LAND ROVER车叫陆虎车的多了,有了些影响。但是12年前,“陆虎”在中国国内是没有影响的,LAND ROVER车在国内极少销售。当时,我国的消费者对于“陆虎”车也没有达到熟知和认可的程度。所以,不能因为近年来出现一些逐渐用得多的中文翻译词,就不再历史地看问题,去排斥原来已经登记的注册商标。二是从当时使用数量看。路华公司自己一审提交的证据,在吉利注册“陆虎”商标前,报刊宣传使用 LAND ROVER车的译名多达12种,其中使用“罗孚”次数最多,有119次,虽然“陆虎”也有41次,但也不能以此认为媒体的翻译名词即为使用在先的商标,不然,外国外语商标在中国的各种译名都不需要注册中文商标就自然而然受保护了,这不利全面理解贯彻我国商标制度的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三是中文翻译形成商标引起的争议,不止“陆虎”这个案例,还有相似案例,也是由该法院审理,审理结果却与本案非常不同。从这些方面来讲,一审判决在适用《商标法》第31条的问题上值得进一步商榷。
总之,从历史的角度看,吉利公司“陆虎”商标当年的注册,难以说是违反了路华公司的在先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