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地方法规规范行政强制权
2011-08-15许迎华
■许迎华
清理地方法规规范行政强制权
■许迎华
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省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8月启动了地方性法规行政强制专项清理工作,意在规范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的设定,取消和修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规范行政强制权,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979年至2011年8月期间,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共172件,全部被纳入清理范围。清理工作分几个阶段进行,对其中存在明显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且各方意见较为统一的法规,拟采用一揽子打包的形式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对其他修改内容较多、情况较为复杂的法规,拟今后逐步处理。
此次通过的修改决定共涉及14件法规中的17个条文,主要分为三大方面:
对违反行政强制设定权的规定进行修改
如《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法规中有关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不符合行政强制法有关“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的规定。为此,作了相应修改。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法规设定了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但其上位法均未设定相应的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不符合行政强制法有关“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为此,作了相应修改。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中规定公安机关查获卖淫、嫖娼、吸毒人员,应当及时通知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协助进行艾滋病强制性检测。由于艾滋病强制性检测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目前法律对吸毒人员的艾滋病强制性检测未作规定,条例的规定不符合行政强制法有关地方性法规只能设定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设定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为此,删去有关内容。同时,条例的规定不符合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规定。为此,作了相应修改。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对逾期不履行拆除、销毁简易设备行政决定的,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或者强制拆除、销毁。条例的规定不符合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的规定。为此,作了相应修改。
对违反代履行规定的内容进行修改
《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中规定,航道管理机构是代履行的主体。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具体授权的情况下,代履行的实施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条例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实施代履行,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为此,作了相应修改。
《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中分别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即由执法部门代履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代履行作为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之一,其前提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为此,作了相应修改。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中对当事人拒不履行对犬类等动物进行狂犬病疫苗接种义务的情形规定了代履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代履行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可替代义务。地方性法规不得对行政强制法规定情形以外的情形规定代履行。为此,删去了条文中的代履行规定。
对不符合行政强制法其他规定的内容进行修改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规定,责任人在履行处理决定前,拒绝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也不提供相应经济担保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车辆。《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规定,港航管理机构可以责令相关当事人临时停航或者将营运船舶驶向指定地点,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后,予以放行船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做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退还财物,不得将行政强制措施作为逼迫当事人履行罚款等行政决定的手段。为此,作了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