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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如何实现“代表性”

2011-08-15特邀嘉宾龚宏龄

浙江人大 2011年12期
关键词:代表性选民人大代表

□本刊记者 ■特邀嘉宾 龚宏龄

人大代表如何实现“代表性”

□本刊记者 ■特邀嘉宾 龚宏龄

代表与选民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人大代表究竟代表谁,又代表具体的什么利益?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厘清,以充分体现人大代表的“代表性”。

“代表性”的困境

□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和文化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政治参与意识日趋强烈,对于人大代表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然而,这一与日俱增的期望同现实状况之间的矛盾已逐渐显现出来,人们开始反思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对此,您是如何看待的?

■要缓解这一矛盾首先得弄清楚“代表性”的内涵,即对人大代表权力来源的追溯。

人民对代表的授权一般通过选举过程来实现,在自由公正的选举常态下,对代表“代表谁”的问题是有基本共识的。如果是人民授权就理应代表人民。但“人民”不是当权者或野心家随意构建的用以达成其特殊目的的抽象体,它由千差万别的,有着不同利益、偏好和价值取向的公民集合而成。因此,人大代表必须为高度异质的、多元化的社会成员代言,承担起实现和维护广泛的、多层次的民众利益的重任。

□如何来判断人大代表代表了各个层次民众的利益,能否通过确定各类代表比例的办法来保证社会各阶层、各利益群体诉求得到表达与实现?

■对于人大代表的“代表性”,一直以来存在某些理解上的偏差,比如简单地认为“某个阶层或人群的代表必然是这个阶层或群体中的成员”。

这种认识颠倒了代表与选民关系的秩序。代表应当代表所在选区、选民的意志,但这并不是强调这个代表就必须是来自他所代表的选区或选民群体。社会群体交错复杂,阶层与阶层之间、群体之间甚至区域之间相互交叉融合,很难通过职业、性别、人数、财产或其他可计量的指标和数据直接获得对社会阶层和群体的判断。此外,在多元社会中,人的身份具有重叠性,人的行为受到来自各个层面、各个领域的交叉压力的影响,因此很难准确判断一个人是来自哪一个社会阶层、群体或行业。

□不少人担心,即使代表来自与其身份一致的某个阶层或人群,也难以确保这些代表能够并且愿意担当应有的重任。您是否同意这一观点?

■是的。尽管我们强调人大代表的平民化,强调一名合格的代表首先应当是一个良好的社会调查员和实践者,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代表的素质,尤其是参政议政能力,包括沟通能力、综合表达能力以及协调能力,这些是人大代表充分履行代表职责的必要条件;也不意味着可以无视代表的代表意识,有的代表虽然具备履职的各种条件和智识能力,但往往将人大代表这一称谓当成是荣誉头衔,或者是为自己增值的手段,他们热心的是个人或小团体的特殊利益,而怠于关注和维护他所代表的阶层或群体的公共福祉。

找准角色定位

□不少学者指出,目前存在这样的窘境:代表无法体会到权力来自选民,弄不清楚到底应向谁负责;同时,相当部分民众也搞不明白,很难有自己是授权人的感觉和意识。对此如何来看待?

■代表应关注广大选民的利益、为公众负责,这在文明世界里是一种基本的社会共识,然而也很可能成为虚假的道德空谈和人性的乌有之乡。因此,为了厘清代表与选民的关系,明确人大代表的义务指向,必须就人大代表“代表谁”的问题在社会上达成基本共识,为人大代表给出合理的角色定位。

□人们往往有这样的疑惑:人大代表是全体的代表还是他的选民的代表?他代表的是整体,还是整体的部分?

■既然称之为代表就决定了表达利益诉求的局部性,没有谁能真正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无论是在理想上还是智识能力上。自人类走出城邦的地域限制,公民的异质性日益明显,社会越来越趋于多元化,在这具有强烈多元主义色彩的社会里,全体人民的利益是在代表之间的争论、协商与妥协的基础上达成的。

代表性的完善并不能彻底解决社会矛盾,它所起的作用主要是为社会矛盾的缓和与消解提供一个制度平台和公开场所,通过不同利益的代言人在人大中的辩论与“讨价还价”来实现社会各阶层、各行业或群体的利益均衡。自诩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实际上只会泛化并抽象代表的定位,使代表应有的角色变得模糊。因此,每一位人大代表都不能只停留在空洞的“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上,应该对自己究竟代表谁有明确的认知。

选民也应当对此有较为合理的理解,因为代表意识很大程度来自选民在这个方面的成熟,很多时候出色的代表是由优秀的选民培育出来的。当选民普遍认识到自己选出的代表应该代表他们的意志,为他们的利益奔波之时,必然迫使代表提升责任感和归属感。

□人大代表究竟应该被定位为选民意志和指令的执行者,还是具有独立判断和自主性的个体?

■关于这一点,存在各种不同的言论。“强制委托论”认为代表既然是由选民选出来的,受原选区选民的委托,是选民意志的代言人和利益的代理人,是选民意见的传声筒,必须严格遵从选民的意愿,其言行必须与选民保持高度一致。这种理论主要强调代表的纯粹性和工具性。另一些人坚持“代表责任论”,即人大代表在原则上要忠实于选民,在涉及选民根本利益的层面,应当与选民保持一致,但在具体政治事务操作层面则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也就是说,代表一经选出就获得独立的地位并独立承担责任,在考虑选区选民利益的前提下,代表在代议机关的发言和表决完全凭个人的学识、经验和才能去独立做出判断。对此,迄今为止仍没有一致的答案。

一般来说,在民主政治的常态下,人大代表必须尽可能兼顾各方,平衡多元的利益诉求;如果在某些重大问题上他的意见跟多数选民的意见相左,就得跟选民进行沟通,争取选民的支持或者调整自己的看法以符合选民的要求,而不能一意孤行,无视选民的利益。

应该注意的是,人大代表并不是一个单纯的利益表达的机器或简单的民意传声筒,他们的地位和作用不是普通的民调机构所能替代的;在向权力机关传达民情、民意和利益诉求的过程中,这些被传输的信息和内容往往被糅合进了代表的意志,这是不可避免的。然而也正是因此或多或少穿插着种种来自人大代表自身或者外在因素影响导致的情况,从而衍生出各种各样的“代表性”问题。

“代表性”的动态实现

□应当如何考量人们选出的人大代表是否具有充分的“代表性”?

■在现实生活中,每当谈及人大代表的“代表性”,人们下意识想到的是人大代表的数量及构成比例,往往强调代表结构的合理性与广泛性,却忽视了代表职责的履行。实际上,人大代表的“代表性”既包括代表队伍的构成,也体现在代表职责的履行中,它是“代表性”在行动领域的表现。关注代表的动态职责或者说“他们做了什么”以及“应该做些什么”是从实质性方面考察人大代表“代表性”的必然要求。

□在您看来,人大代表在动态领域或实质方面应该怎样来体现“代表性”?

■首先是对民意的了解和整合。收集民情,整合民意,在选民与人大之间进行沟通、传递,这是人大代表回归选民的第一步,它要求代表应当是一个社会活动家,能够敏锐地观察社会问题,善于体察民情,并对不同的选民意见进行合理分析和整合,以确定他们的真实意愿。

这一目标的实现方式多样,最基本的途径就是加强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只有了解人民的愿望,知道自己所代表的民众的利益诉求,才能为后续代表职责的履行奠定必要的基础。

□如何才能使民意得到真实和恰当地表达?

■在完成对民意的了解与整合后,还必须真实而恰当地表达选民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人大制度作为一种间接民主形式,关键不在于这一制度如何对待代表,而在于代表是否民主地对待选民意愿,只有代表充分尊重选民、真实地表达选民意愿,才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真谛所在。

从理论上讲,人大代表是选民意志的代理人,但这并不能保证代表对选民的绝对忠诚,要防止代表对选民利益的背离,避免民众的普遍利益被“淹没在特殊利益的……汪洋大海之中”,除了通过在选举人大代表的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对选举代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来增强代表意识和责任感之外,还应当加强对代表履职过程的监督,尤其需要健全防治代表利益冲突的制度规范。

□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利益的多层次性决定了不可能存在使各方利益都实现最大化而没有人受到损害的情况。如何来破解这一困局?

■在我国,人大制度支持并鼓励不同的选民意见和要求被表达出来,以“圆桌政治”的形式来缓和各种分歧与冲突,消解社会矛盾。因此,在这些利益之间进行斡旋,谋求利益的相对均衡成为“代表性”在行动领域的主要内容之一。

目前至少有这几个层次的利益是不容忽视的:一是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二是相对的整体利益;三是相对的局部利益;四是某一利益集团或利益群体的具体利益。代表们必须在这些多元的利益之间进行协调,以谋求广大民众根本利益得到满足的前提下自己所代表的社会群体和选区选民福祉的最大化。

(龚宏龄,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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