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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证发展现状及思考

2011-08-15王劲松

黑龙江史志 2011年13期
关键词:公证证明机构

王劲松

(哈尔滨市北方公证处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公证是指国家认可的公证人对民事法律关系所确认的具有权威性的证明活动。我国的公证原来是指国家专设的公证处代表国家对民事法律关系依法进行的证明活动,即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2000年10月1日起,司法部将施行《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从而推进公证机构向事业单位转制。改革后的公证机构不再是行政机构,而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今后国家不再审批设立行政体制的公证机构。

一、公证发展的现状及困境

(一)公证机构性质及其价值取向的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从本条可以看出我国公证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是公益性组织,而且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但是这个证明机构是什么性质?按照其“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来看,应该是社会中介组织。但是2005年《公证法》出台以前,《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机构是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其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所以公证机构改革实质是把公证机构由行政机关改为社会中介组织。公证机关与律师事务所不同,律师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受人之托,忠君之事”,虽然律师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他是站在单方立场上,以单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己任,不可能站在中间立场上做到公平公正,否则谁还愿意花钱请律师呢?而公证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法定的证明权力,是站在中间立场,做到公平、公正,对事实、证据进行客观真实的记录,以利于减少诉讼,同时发生诉讼时有利于调查取证,经过公证的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对有关债权、债务合同通过公证赋予强制执行力,可以节省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对有关婚姻家庭及遗产继承方面进行公证,可以减少家庭纠纷,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所以公证机构其定位应该是公益性的,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同时要赋予公证机构法定权力。我国是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属拉丁公证系,其司法是职权主义,法官居于主导地位。在我们国家法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权力本位严重,如果不赋予公证机构一定地位、权力,经过公证的证据法院愿意采纳吗?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书能够顺利执行吗?所以公证机构的职能与其机构性质不相适应。

(二)公证行业的生存危机

电子网络和电子设备交易的无纸化,对以纸笔为介质基础的公证行业发展带来了危机。在这个危机中,由于电子商务网络化和电子交易的无纸化,我们感到以纸和笔为媒介的传统公证方式不适应了,我们失去了证明的手段和方式。这种传统的公证方式与电子方式追求的目标不一样,传统的公证方式发生了危机,业务领域发生了危机。许多原有的运作方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需求,公证行业可能失去很多领域。许多应由公证员提供服务的领域被律师抢占。我们最大量的业务是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今后由于电子商务,包括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计算机网络化的传输,纸介质的法律文书肯定在逐渐减少,我们的工作对象领域随之缩小,工作方式由于计算机网络的发展都受到了影响,今后这方面的影响还会逐步加重。公证行业作为一种法律职业,多年来从选拔人才来看都是专一型的,以法律专业为基础。今后于高科技的发展,公证涉及面的扩大,除法律专业外,更多的是其它专业拔术强、涉及领域广博的问题,既懂得其它自然科学、专业技术又熟悉公证业务,我想这样的人才不会很多,但今后公证行业对这样的人才很希缺。以上的几个新问题都威胁着公证行业的生存。

二、建立新时期的公证行业体制

(一)从体制上树立新的公证服务理念

所谓新的公证服务埋念就是改变过去被动服务的思想,而积极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公证知识的宣传教育,营造公证业务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经常开展公证服务咨询活动,使更多的人从感性上对公证行业有所认识。另外,公证行业还要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影响、提高社会的认知度。把握住公证行业的服务宗旨,突出重点,在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上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平竞争,招商引资、促进涉外经济的发展提供优质服务。为办好民事、经济权益公证,维护社会稳定发展起积极作用。完善服务方式,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是综合运用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证明、强制执行、现场监督、咨询、提存、证据保全、保管遗产、参与经贸洽谈、代书、调解等多种服务职能,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多管齐下,逐步实现由单纯对表态事实的证明向全方位、多样化的服务方式转变,由一事一证的表层服务向综合性、系列化的自觉性服务转变。积极拓展业务领域,不断提高公证的社会性。进一步树立公证“大服务”的思想,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使我国公证行业步入国际化、服务化。

(二)强化公证效力,充分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

公证对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稳定、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当充分运用公证的证明效力和职能作用,将公证文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要充分利用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稳定经济秩序、防范金融风险,要充分发挥公证的证明、沟通、服务、监督职能、规范民事、经济行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公证和市场经济秩序。由于我国还没有现行的公证法,这就需要公证处与法院,房管部门,土地部门等相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例如,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法院必须承认其效力,才能生效。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需的各种公证证明,统一由公证机构负责办理。除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特别规定以外,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进行经济、民事行业的证明事务,最终统一我国的公证行业,使我国公证和行业更加规范化、法制化。

我国公证行业的发展,要从整个行业力量,树立行业意识,发挥整体优势出发。我们的公证行业与有关国家相比较,主要不在于人的素质低下,不在于制度落后,而在于缺乏行业意识,缺乏基本的行业素质。这在计算机信息时代,要适应时代的发展,这个问题不是一个公证处能解决的,需要雄厚的资金实力,需要大量的技术人才,不借助行业优势,制度的优势,政府的支持,这个问题无法解决。要发挥自己的特殊作用,不发挥行业的力量是不行的。因而,我们需要尽快建立公证行业计算机系统,为网络经济和电子设备,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在电子网络方面撑起公证行业的一片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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