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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收入分配视角看《工资条例》出台

2011-08-15

中国工人 2011年8期
关键词:差距分配工资

张 勇

从收入分配视角看《工资条例》出台

张 勇

被不少专家学者认定为收入分配改革从“说”到“做”转折的《工资条例》,其实早在多年前已纳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并很快由人保部制定出条例草案。由于涉及目前级别最高的关于劳动者薪酬保护的法律条款,草案在发往各地讨论时暴露出太多争议和矛盾,导致公众在千呼万唤中只闻“传言”,难觅“真容”。说《工资条例》有可能胎死腹中是情绪化和不负责任的,之所以连草案也“紧抱琵琶”,迟迟不肯与公众见面,正说明利益相关方需要经过多重复杂博弈才有望达成一致意见。至于博弈的方式、过程和结果,都直接与我国收入分配的历史、现状特征和未来走向息息相关,尤其对于职工收入的保障,事关中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型效果、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区域协调以及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

收入分配改革箭在弦上,调节社会差距聚焦工资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保持了持续快速增长态势,政府财政、企业利润和居民收入都随之大幅增加。但非均衡的渐进式市场化改革未能使不同主体收入增速相协调,最终导致社会财富的局部集中,区域、城乡、行业、劳资、居民户之间的收入差距均不同程度出现拉大现象。尤其自改革开放全面深入推进以来(1992年前后),居民收入和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逐年下降。根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字,1992年居民、政府和企业三者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分别为68.69%、15.53%和15.78%;到2008年,居民收入的比重下降11.47个百分点,政府和企业所占比重则分别提高1.99和9.48个百分点。从反映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来看,我国已由1978年的0.16上升到2009年的0.47(世界银行测算),不仅突破了0.4的国际警戒标准,而且超过欧美大多数发达国家,最高20%人口的收入与最低20%人口的收入比达到11.37,收入分配形式相当严峻。

完善分配制度,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更好地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问题,越来越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在强调“两个提高”(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的同时,又明确提出“两个同步”(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和“城乡居民收入的年均实际增幅要超过7%”的量化指标。收入分配改革已经箭在弦上不得不发,但如何顾全大局,在理顺和优化收入格局的同时,遵循市场经济基本规律,较少地损害企业发展动力,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却需要仔细思量,谨慎而行。考虑到工业化和城镇化的任务仍然艰巨,区域协调发展的机制还未真正形成,实现相对公平分配的焦点更多集中于对劳动报酬保障力度的关注,这也正是《工资条例》出台的核心意义所在。

法律层面的《工资条例》是对劳动者工资决定、增长和支付三重机制的规范,而现实层面的《工资条例》则被赋予了“保护职工酬薪、平衡收入分配”的内涵。正是这种微妙的定位,使得《工资条例》有望在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运行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其一,职工收入稳步增长有利于扩大内需,扭转经济需求结构,降低对外依存度,稳定企业盈利预期,为技术创新和节能减排腾出空间;其二,“限高促低”的行业工资调控,有利于减缓行业间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引导资源按照市场规则和国家发展需求合理流动,确保产业结构升级和产业间协调发展;其三,确保劳动收入分配主体地位,健全各要素平等参与收入分配的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工资协商决定机制,对于职工队伍的稳定与和谐劳资关系的确立都具有积极意义。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优化收入分配格局的基本前提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开篇就强调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意义,并明确了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成为《工资条例》出台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实现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有赖于职工收入水平稳步增加。1997年,中国市场总供求关系出现根本性转折,告别短缺经济后,扩大内需成为一项长期任务。在当年亚洲金融危机和十年后国际金融危机冲击面前,中国市场各方充分认识到,建立扩大内需(特别是增加国内消费需求)长效机制,实现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势在必行。基于边际消费倾向递减的基本规律和中国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拉大的现实,未来扩大内需的重点集中于如何有效提高中低收入者收入水平,而广大职工无疑是主要的中低收入人群。对于职工收入增加的路径,一方面,强行推进“劫富济贫”改革显然不仅面临操作上的难度,而且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持续进步。只有继续保持较快的经济发展速度,才能进一步夯实优化收入分配格局的基础,为先富带动后富腾出更广阔的空间,符合收入改革的帕累托准则。另一方面,与改革开放初期摆脱计划经济体制约束的情形类似,要打破市场经济条件下长期压制劳动收入的路径依赖,必须要有足够强力的法规和适度的政策予以支持,才能实现职工收入的稳定增长。

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科技进步和创新都离不开作为第一线劳动者的职工素质的提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十分重视科学技术创新,不断加大在研究与试验发展方面的资金投入,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逐步上升。国家统计局相关统计数据显示,1993年我国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仅为0.62%,而2009年该比重已经达到1.7%。不断增加的经费投入为科技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但纵观人类经济发展史中的三次技术革命,技术创新不仅仅是各类科研机构的工作内容,更需要众多一线职工在实践中的积极参与。职工收入水平长期保持在低位,直接限制了其参与技术创新的热情和能力,而这正是我国经济增长成效显著而技术进步行动缓慢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提高职工工资是保障职工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调动职工主观能动性,引导和鼓励职工参与创新的物质基础。也只有在满足了基本的物质需求之后,职工才会去寻求精神上满足、个人价值观的实现以及成就感的获得,这将促使他们通过主动学习提升理论专业知识,并在工作实践中努力寻求突破和创新。正如吴邦国委员长在参加“2011经济全球化与工会”国际论坛时指出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离不开劳动者的积极参与,离不开劳动者素质的普遍提高,离不开劳动者权益的有效保障。

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是扩大就业和优化收入分配格局。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有随改革推进而不断扩大的趋势,平衡城乡收入差距必须打破二元经济格局,实现城乡统筹发展。自2004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聚焦“三农”问题,改善为数众多的农村人口的收入水平是重中之重。按照基本产业演进规律和发达国家历史经验,要想“富农”,只能“转农“。而转移农民又不仅仅是简单的身份改变,只有让广大进城务工者切实感受到增收致富的希望,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才能成为继续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持久动力,从而在城乡协调发展中不断缩小城乡收入差距。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经济发达地区“用工荒”和农村劳动力“继续过剩”的结构性矛盾凸现,在众多影响因素中,进城务工人员收入偏低且缺乏支付保障的问题,无疑成为劳动力流动的一个主要阻力。1992年以来,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的收入差距不断拉大。根据国家统计局针对农民工收入调查的数据,1992年农民工平均收入是2259.17元,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年收入是2711元,两者绝对值差是451.83元,后者是前者的1.2倍,而2009年农民工(17004元)与城镇单位就业人员(32244元)平均年收入绝对值差拉大至15240元,后者是前者的1.9倍。由此可见,只有将“提高农民工收入水平、建立农民工收入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农民进城务工各项社会保障机制”等内容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认,继续通过推进城镇化进程、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目标才能真正逐步落实,这也正是社会各界在理性思考之后,期盼出台《工资条例》的着眼点所在。

加强行业工资调控是完善收入分配结构的重点任务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未来我国宏观经济运行的主线,而中观层面的收入分配改革,主要任务聚焦于如何平衡行业间收入差距,重点是怎样加强对行业工资的有效调控。

行业收入差距持续拉大,呼唤行业工资立法。就目前职工平均工资来看,我国电力、电信、金融、烟草等行业显著地高于其他行业,如果加上职工福利待遇和其他非工资性收入,行业间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10倍之间,并呈现继续拉大的趋势。国家统计局2010年相关数据表明,我国收入最高行业和最低行业的差距达11倍,而根据人保部工资研究所发布的2011年最新数据,该差距已经扩大至15倍。相比较而言,在英国、法国、日本等国,该数据约为1.6~2倍,德国、加拿大、美国、韩国则约为2.3~3倍。可见,由要素自然垄断和过高的行政性进入门槛带来的行业收入差距,已经成为中国当前资源合理流动的主要障碍之一,部分高收入行业在经济贡献度降低的同时,却能吸引更多的资金和优秀人才进入,显然有悖于资源有效配置的基本准则,市场呼唤对行业工资进行立法。未来《工资条例》应设法起到“加强部分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缩小行业间工资水平差距”的作用,按照“限高促低”基本思路,稳定高收入行业职工收入水平,加快中低收入行业职工收入增长速度,平衡行业收入分配结构。

改革垄断行业性高收入,行业工资形成机制形势紧迫。国有垄断行业当前已成为高收入行业的典型代表。这些行业依靠国家赋予的垄断地位,轻而易举地获得高额利润,并将其转化为员工的收入或其他福利,但员工的高收入与其劳动贡献和企业的真实业绩并不完全相符。更加令人担忧的是,畸形高收入正在演化为我国行业腐败的重要致因,最近曝光的中石化“茅台门”、“福利门”事件就是最好的佐证。因此,完善高收入行业工资形成机制,缩小行业间收入差距,必须以国有垄断行业工资改革作为切入点。改革的重点已经不再局限于“如何限制垄断行业工资过快增长”,而是要“通过建立‘削高补低’的机制和手段,提高垄断行业的利润上交比重,增强财政平衡收入分配的实力,加大对低收入行业的转移支付力度”。在改革垄断行业工资形成机制方面,强化落实企业绩效工资显得十分必要。尽管近年来我国绩效工资改革速度加快,但仍存在明显的“覆盖面有限、执行力度不强、成效不明显”的问题。许多垄断行业被媒体曝光,职工上班时间“偷菜”、打牌、领空饷,追究其原因,绝不能忽视相关改革中法律依据不足造成的影响。能否继续强化垄断行业企业绩效工资制度,把职工对企业的贡献作为考核员工的重要指标,增强职工市场竞争意识,构建良性的淘汰机制,切断职工“铁饭碗”意识,直接决定《工资条例》的实施效力。

全面提高低收入行业职工收入水平任重道远。低收入行业与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差距不仅仅体现在职工工资这一显性收入上,还包括低收入行业相对高收入行业缺少的养老金、企业年金等其他隐性收入方面。2010年,各种因素导致我国消费者物价指数(CPI)高居不下,多数高收入行业职工都得到单位发放的不同形式的通货膨胀补贴,结果真正受到通胀影响的是绝大多数的低收入行业职工。基于此,真正改善低收入行业的职工酬薪状况,必须从显性收入和隐性收入两方面着手:一方面提高低收入行业职工工资,形成有效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另一方面完善低收入行业职工保障机制,确保五险一金的基本社会保障落到实处,加快推进企业年金等其他保障机制的建设进度,拓宽行业间收入差距的解决渠道。一个可以预期的正效应在于,通过提升低收入行业职工收入水平,还有利于吸引人才逐渐向低收入行业的流动,为低收入行业注入新鲜血液,促进低收入行业技术水平升级换代,提高全社会人才资源的更优配置,更好地实现人尽其才。

健全多要素平等参与分配的制度是构建和谐分配环境的内在要求

微观层面的收入分配改革要在保持企业发展活力的基础上,为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提供有效支撑。

更为严重的劳资矛盾还远未到来。2009年以来,东南沿海一些外向型企业相继发生了因劳资矛盾引发的极端事件,特别是富士康“连续13跳”,重庆、海南、福建的士司机“罢工”等事件的发生,将我国原本潜隐的劳资对抗,突然间暴露在阳光之下。有人因此高呼“劳资矛盾已经激化”,其实更为激烈的劳资对抗还远未到来。如果允许现行的劳资分配格局继续存在,劳资关系进一步恶化就是不可避免的结局。当前出现的极端事件仅是以弱势阶层为行动主体的社会抗议,在本质上只表现出更多的利益之争而不是权力之争,诉求目标也仅局限于特殊且具体的民生诉求。职工不满工资太低、收入差距太大、工作时间太长、生活成本不断增高的现状,试图通过体制外的行动来维护自身权益,要求分享经济增长成果,这是与经济高速发展同步伴生的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在历经经济结构由劳动力密集型、资金密集型转化为技术密集型的过程中,都曾遭遇过这些问题。对于部分国家来说,因为不恰当的解决方式,随之到来的政治诉求和暴力对抗更为可怕。

加快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已迫在眉睫。我国台湾省在上个世纪70~80年代产业转型升级时期,也曾频繁发生过员工要求增加薪酬、改善待遇的劳工事件。面对不断激化的劳资冲突,冷静思考是必需的,而如何向历史学习并加快构建和谐劳资关系更为重要。从本质上说,劳资矛盾最集中的反映是职工薪酬和福利待遇问题。我们不能一味地等待问题的出现,再通过一次性提高职工收入水平来平息矛盾,如此治标不治本的方法在经济持续发展的背景下会导致矛盾不断积累,最终演化为更严重的社会问题,其根本性的解决方案必然建立在对经济和社会形势客观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当前劳资矛盾的核心是职工收入普遍较低与经济实力持续增强的矛盾,突出体现在资本收益对劳动收益的挤压方面。因此,必须尽快建立职工收入与社会经济发展(企业经济效益)相挂钩的职工收入正常增长的长效机制,定期根据企业和社会发展指标,调整职工收入水平,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制度环境,最终推进我国劳资关系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

确保多要素平等参与分配是根本路径。和谐的前提是平等,对抗的背后是差距。当前看来,“资强劳弱”格局短期内很难根本扭转,市场的效率偏好必然限制对平等的追逐,由此产生对“守夜人”的延伸职责。结合中国的具体实情来说,政府应在明确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合理参与分配的前提下,既要对资本所有者利润所得和高层管理人员收入进行适当规范,又要确保劳动参与分配的主体地位,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逐步提高广大普通职工的收入水平。为实现这一目标,未来有必要建立和完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积极稳妥地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尽快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的原则,形成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增长机制。这既是制定《工资条例》出发点,也是在工业化进程中,和谐分配环境构建的根本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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