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促进地方志工作开展
2011-08-15高英
高英
(泰来县档案局 162400)
今年5月8日,是《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5周年,全省开展了学习宣传《条例》活动,做为修志人员必须带头学习贯彻《条例》,深刻领会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对地方志工作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是建国以来关于地方志工作的第一部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是依法修志新时期的开始,标志着地方志事业步入了法制化轨道。在二轮修志开展之际,以宣传《条例》为契机,继续加强《地方志工作条例》的学习贯彻,即加强修志的理论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对于全面做好地方志工作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一、依法明确地方志工作的领导管理职责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有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的职责……”本着这项规定,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坚持贯彻“党委领导、政府主持”的工作方针,建立了县地方志工作领导组织机构,成立了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及编委会组成单位,并根据县志编纂期间领导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编纂委员会成员,组建县志编辑组,确定主编、副主编,并实行主编负责制,明确其工作职责和任务。县志编纂期间,县政府多次以督查通报形式督促、检查全县地方志工作开展情况,行使了县政府对地方志工作领导和管理职责。
二、依法形成地方志工作的制度化
编纂地方志工作是一项艰巨而浩大的工程,严格的制度保障十分重要,特别是应当遵循《地方志工作条例》要求,依法形成地方志工作制度化,以《地方志工作条例》为指导,我们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
1.建立和完善领导组织制度。地方志工作顺利开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县委、县政府认真落实了“一纳入、五到位”和坚持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持”的工作方法,并落实到实处,解决修志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建立完善的领导组织、组建稳定的编辑队伍,加强了地方志组织机构建设,做好地方志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工作,依法续修县志。
2.修订主编负责制度。在组建县志编辑办公室的基础上,明确县志主编、副主编、各责任编辑的工作职责,对所承编的工作任务制定出一系列完善的责任制度,明确主编在编写资料长编稿、定稿、统稿到总纂中的职责,保证质量,总体把关,确保县志编纂工作在制度的保障下有条不紊地进行。
3.制定资料征集登记及移交制度。依照《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它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我们依法开展资料征集工作,县政府办公室下发征集资料通知,要求各有关单位按时上报县志所需资料,对上报的资料长编稿实行登记制度,包括图表、照片等资料。在县志编纂工作结束后,按照《地方志工作条例》的规定,对所有资料进行统一整理,分类归档,依法移交县档案馆妥善保管。
三、加强修志队伍的建设
高素质的修志队伍,是做好地方志工作,完成续志任务,编修精品佳志的关键,要依法加强修志队伍的建设,把提高修志人员的整体素质作为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发展地方志事业、做好续志工作的首要任务,并认真抓好。
1.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质。地方志工作者的素质决定着志书质量的高低,做为修志工作者应该自觉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自身理论水平,具备敏锐的是非判断能力,为把好志书的政治关打好基础。
2.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地方志工作者必须坚持学习社会主义方志理论,学习社会科学知识和自然科学知识,提高方志编写技能,按照《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九条:“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的要求,我们在二轮修志工作中就采取了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办法,注重加强业务学习,一方面积极参加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一方面班子抓好修志人员业务理论与实践的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素质,从而提高修志队伍的整体水平。
3.转变服务意识,进一步推动地方志工作。最近,朱佳木同志在全国省级方志工作机构主任会议上讲,要建设“学习型、研究型、创新型、服务型”的方志办,反复强调,方志办本身是文化部门,不仅要强调学习,还要强调研究、创新和服务,把地方志机构建设成学习型、研究性、创新性、服务型机构。这就对地方志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努力方向,做为修志工作者在工作中不仅要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工作职责,带头增强法律意识,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更要转变工作观念,在研究、创新和服务上有所突破。通过工作实践,挖掘潜能,充分发挥地方志“存史、资政、教化”的功能,推动地方志工作健康持续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