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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利益与认同的城市新型社区居民参与研究

2011-08-15周恩毅

重庆与世界 2011年21期
关键词:物业公司利益居民

齐 刚,周恩毅

(1.西安航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西安 710077;2.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西安 710055)

目前,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城市新型社区日渐增多,怎样构建一个健康、和谐、有序的新型社区已成为当前城市发展的核心课题。社区参与是社区建设的本质内容,居民作为社区的核心主体,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社区的建设中去,不仅对新型社区的构建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也能够进一步推动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更有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城市新型社区,是相对于传统的单位制、街居制社区而言的。传统社区基本上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居民有共同的利益、共同的需求、较强的归属感和认同感。而逐渐增多的商品房住宅小区情况则千差万别,社区规模大,多数社区的居民在相关利益方面的共同点不多,社区认同意识淡薄,互动性差,基本上是一个陌生人社区。所以,我们称之为新型社区。

与传统社区相比,城市新型社区主要具有3个特点:

1)居民成分复杂。传统社区的居民人数相对少,基本上是一个单位内或者是一个居委会所辖地域长期形成的,居民成分比较单一,属于熟人社区。而新型社区的居住人数偏多,多是来自于不同地方、不同阶层,彼此比较陌生,缺乏社区归属感和认同感。

2)住房归个体所有。传统社区基本上是福利住房,居民只拥有居住权,不具有所有权,涉及的利益相对偏少。新型社区则完全是商品住房,房产归居民个人所有,涉及的利益比较多,居民的维权意识强烈。

3)相关利益较少。传统社区基本上是一个单位人社区,居民有共同的利益、共同的需求。新型社区则存在着多元的利益主体,在相关利益方面的共同点少,利益冲突多,互动性差。

新型社区是城市现代化过程的产物,作为构成现代城市的基本单元,对推动城市发展,维护城市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城市新型社区居民参与的理论分析

就居民参与的理论分析方兴未艾,本研究对社区居民参与的探讨主要是从理性选择理论和社会认同理论双重视角来进行。

社会学的理性选择理论认为,个体参与群体行动是具有理性的,是基于共同利益而实现个体利益。因此,群体团结的程度与个体对于群体依赖程度有关。“个体越是在其偏好等级中居于高位的资源和物品依赖群体,群体之于个人的潜在力量也就越大。”[1]如果群体提供的资源、信息,以及群体成员之间的紧密关系网是个体无法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那么,这种高度依赖和高度团结的现象就越可能出现。因此,要提高群体团结,就需要增加群体成员对共有物品的占有比例和对群体的依赖性。就社区居民参与而言,如果社区提供的公共物品(良好的环境、治安、文化娱乐设施、医院、幼儿园等)比较全面,那么居民对于社区的依赖程度越高,居民的参与动力就越强,社区的各项工作开展就越顺利。

当然,理性选择理论在解释和分析社区居民参与公共事务的行为也存在局限性,也无法克服“搭便车”的集体行动困境。但是,如果能够构建相应的制度则会对个体做出的选择有一定的约束,那么就可以适当地减少一些搭便车的机会,个体在“成本—收益”的追求过程中就会权衡对他人或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害程度。

社会认同理论认为个体对群体的认同是群体行为的基础。个体参与公共事务很多时候是为了得到群体的认同,个体的群体认同程度与其参与群体活动存在着正相关关系。低度认同者在决策和行动中主要的是考虑个体利益的计算,而高度认同者则是为了获取群体的价值认同。例如,在建立社区医疗设施的过程中,尽管只有一部分的社区成员参与,但他们的参与行为主要是来自一种群体上的价值认同而不是为了某种利益上的计算,他们作出的选择明知道自己所追求的公共物品为所有人共享,但是仍然愿意付出一定的时间和货币成本。所以,在新型社区的建设过程中,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不仅仅是为了个体利益的计算,而有些行动则是基于寻求价值认同和情感联系的需要,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增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也能够克服集体行动所带来的搭便车困境。

三、城市新型社区居民参与的动力分析

利益是居民参与的重要驱动力,社区共同利益的形成直接关系到社区居民的参与程度。城市新型社区由不同的利益主体组成,相关利益的共同点不多,将必然会产生多回合的利益博弈,那么,大家最终都需要一个合理的游戏规则来维持共同利益的均衡点,以达到利益共享。从一定意义上说,利益主体越是多元化,利益的分化越是拓展,为了最终达成共同利益的需要,成员的参与也就越积极、主动。因此,在社区的建设过程中,社区所提供的公共物品越是多元,成员之间将会进行更多回合的利益博弈,进而促进共同利益的形成。

目前随着经济体制的市场化改革,新型社区的居民被赋予了双重身份,既是具有行政属性的户籍居民,又是拥有房产的业主。在社区特定的生活空间里,既聚集了重要的私人物品——住房,又存在一定的社区公共物品(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社区交往、社区居民产权的维护等)。单位制、街居制的社区解体后,原来由政府和“单位”所提供的社区公共物品将会逐渐地转向了新型社区。所以,社区提供公共物品的数量、质量将直接关系到居民的切身利益。居民将会对社区产生更多的依赖和诉求,社区的公共物品实质上就成为居民的共同利益,居民也因此更加意识到社区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的重要作用。

认同是居民参与的另一个重要动力,社区认同有利于社区利益的形成和维护。尽管新型社区存在着多元的利益主体,但是,当某种公共物品存在短缺或遭破坏的程度危及多数居民的个人利益时,社区居民将不约而同地会形成一种价值认同进行索取或维护。例如,在城市新型社区的组建过程中,居民在购买了商品房的产权以后,为了维护相关的利益,而产生较强的社区认同和权利意识,因此对社区各方面的环境变化的更加关注,通过参与一些集体行动来维护、诉求共同利益,从中产生了更强烈的社区认同感和凝聚力。

在公共物品的供给上,城市新型社区也能够更灵活地突出部分人的偏好。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过去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公共物品所带来的单一性、强制性的缺陷,使居民能够更理性地选择、权衡公共物品供给的质量、供给时间和类别,更加促使了居民对利益的认同和归属感的培养,有利于社区的建设和发展。

四、我国城市新型社区居民参与存在的问题

(一)居委会功能缺失,导致居民参与率低

单位制解体后,政府在新型社区的行政色彩依然很浓,居委会仍然是政府在社区实现国家对个人在管理与控制上的行政末梢,而不是一个完全代表居民利益的自治性组织。在现行的“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三级社区管理模式下,居委会很难越过街道办事处独自向区级相关部门反映社区居民的需求,因而在动员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空间与范围上所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更重要的是“居委会不能代表居民参与到城市公共决策过程中,并在地方权力结构中占有一席之地,因而它对具有某种独立性与自主性的地方社会的形成作用甚微”。作为唯一合法的自治性组织的功能缺失、衰退,无法满足居民的参与需求和期望,一定程度上得不到居民的支持;居民则很少利用其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也不相信自己的参与能够影响政府的决策[1]。由此导致居民参与率低,对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缺少热情和信心。

(二)物业公司管理错位,导致社区矛盾激化

目前大多数新型社区的管理主体基本上都是以企业形式存在的物业公司,并不能够全面代表居民的利益。一方面,物业公司的产生方式和对物业费等费用的定价完全是由开发商自主决定并强加于社区,而不是通过社区居民协商、认同形成。另一方面,物业公司包揽了社区所有的公共事务,居民毫无参与权利。据相关调查表明,大部分城市新型社区的物业公司与居民都存在着许多潜在性的矛盾,居民普遍反映是:物业费用定价过高;对社区所提供的服务不尽如人意,遇到问题常常是敷衍塞责;有时对小区内公共设施和公共资源随意处置,从中谋取商业利益。形成这些矛盾的根源,主要就是有关行政部门为了维护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利益,在居民入住之前就赋予物业公司社区管理主体的地位和权力,居民基本上失去了博弈的机会和过程,导致社区的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三)居民的社区认同感淡薄,导致社区社会资本薄弱

社区的建设也是社区资本的培育和形成的过程,居民参与的不足在客观上与社区资本的薄弱存在着直接的关联[2]。多数城市新型社区基本上是“陌生人”社区,相关利益的共同点不多,导致了社区认同感和归属感淡薄,邻里之间的互动、接触比较少,社区关系呈现一种冷漠的态势。据学者姜振华对北京某高层住宅的百户居民调查,不知邻里姓名的占72%,不知工作单位的占68%,愿意了解邻里社交的爱好者占1%,从不串门的占95%,根本不交往的占93%[2]。这表明,在新型社区邻里之间交往的次数在下降,交往的动力在缺失,原有以地缘而形成的社区关系网络开始断裂,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互惠、信任、合作也失去了存在的前提。这给新型社区社会资本的培育增加了一定的难度,也加剧了居民的参与不足。

五、提高城市新型社区居民参与的对策思考

尽管我国目前的社区管理体制是导致新型社区居民参与不足的根本问题,但这并不是说简单地完全推翻社区的现存体制,割裂社区与政府之间关系就能解决这一问题。首先,中国的社区建设还处在起步阶段,适应社区发展的新体制尚处于探索阶段,且新体制又不得不依靠原有行政组织去实现;其次,尽管社区自治是未来社区建设的方向与基本模式,但是中国的公民社会尚未发育成熟,政府退出后社区无力承担所有的事务。在开展社区建设,推动居民参与的过程中,政府不仅是原动力的施予者,而且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还将继续担当一个扶持者的角色[3]。因此,要解决当前社区参与不足的问题,只能是在现有体制下不断探索,寻求点上的突破,加强居民和政府之间的互动,通过循序渐进的方式推动居民的社区参与。

(一)合理界定居委会的职责范围

居委会去行政化是今后我国新型社区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

作为政府,要明确其在社区只是一个“裁判员”角色,对社区的职责观念要逐渐从“控制”向“指导、监督”的服务方向转变;要适度地放权给居委会这个合法性的组织,并给予自我管理理念上的指导和政策扶持;剥离与居委会一些不相关的社区任务,积极倡导社区对话,主动回应社区居民的利益和需要。

作为社区居民代表的居委会,要积极回归自治组织本位,主要负责处理社区日常事务,落实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议定事项;定期向社区居民公布工作完成情况,就社区重大事项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其他组织报告,并接受社区居民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监督;充当政府部门、社会中介组织与居民之间的桥梁,积极组织、互动居民参与各种社区公共活动,当好居民权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

(二)重新定位物业公司的管理权限

社区的管理主体是在社区居民认可的基础之上而产生,以社区利益为核心,以社区服务为目的。物业公司作为一种服务企业进入社区并成为管理主体。首先,国家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逐渐将物业公司进入社区纳入正常的市场机制中来,保障社区居民能够通过市场的方式来自主选择物业公司的服务能力、质量和服务费用的定价,而不是任凭某行政部门或开发商自主决定;其次,在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必须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相关的规定,尊重社区居民的建议和监督,准确定位自己的管理权限和服务职责,定期做好社区公共事务的公开,以良好的服务为宗旨。再次,物业公司要主动以调节者的姿态弥补政府和社区的一些缺陷,积极、主动地与居民沟通,减少社区各种矛盾冲突,促使社区良性互动,维护社区的稳定。

(三)着实强化社区利益与社区认同的关系

利益是认同的基础,社区利益建设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居民参与的程度。首先,基层政府作为公共部门应该在公共资源的相关政策、信息、获取渠道等方面给予新型社区一定的支持和引导,应该鼓励相关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进驻新型社区,以协助其公共资源的建设和维护。其次,国家要积极构建社区对话机制(如社区听证制度、社区调解制度等),保证社区居民参与有一定的制度保障;再次,社区居委会等自治组织,要充分地组织、动员居民参与社区公共利益的建设、维护,促进居民社区认同意识的培养,为最终能够形成一个良好的自然环境、秩序、服务、保障等社区公共环境而努力[4]。

社区认同感的形成能够进一步促进社区利益的建设和维护,增强社区居民的参与动力。首先,加强文化认同的宣传教育,强化居民对社区的认知和认同,使居民真正认识到社区就是一个和谐的大家庭;其次,为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创造条件。通过在社区环境、卫生医疗、治安、文化教育等事项的决策上,充分与社区居民进行协商、沟通,发挥居民的积极主动性,培养社区居民的认同感,共同来维护和发展社区利益。再次,社区要以开放的姿态,积极提倡、鼓励各种非盈利组织进驻,适度地提供相应人力、物力、财力等,在满足居民需求的互动过程中能够消除居民彼此的陌生感,拉近居民之间的距离,增强居民的互动性,更进一步促使居民在相关利益的博弈过程中达成社区认同,加强社区社会资本的培育。

六、结束语

城市新型社区的建设是城市化进程的一项重大工程,也是我国城市和谐社会构建的基础。新型社区的构建在我国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只要本着以社区居民为本,以构建科学、合理的社区利益为出发点,积极动员社区居民参与到社区的各项建设中来,就能够把城市新型社区的建设推向更高的台阶。

[1]孙璐.利益、认同、制度安排:论城市居民社区参与的影响因素[J].云南社会科学,2006(5):70.

[2]彭慧青.城市社区居民参与研究:以武汉市社区考察为例[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9:59.

[3]杨雪云,周业勤.社区参与不足的社会学解[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5):136.

[4]万能善.利益与认同:社区居民参与的两种动力:基于武汉市4个社区调查[J].科技创业月刊,2007(7):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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