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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父系继嗣制度研究

2011-08-15刘厚琴

刘厚琴

(曲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山东 曲阜 273165)

“父系”与人类学家所谓“父系系谱观念”的含义有某种相似性,指沿父亲一方计算祖先与后代的亲属关系。对于“父系”(Patrilineal),学者们有不同看法,王玉波认为,父系指从父系确定血统、家系、家产和家长继承权。①王玉波:《中国家长制家庭制度史》,天津:天津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143页。侯旭东认为,“父系意识”与人类学家所说的“父系系谱观念”的含义大体相当,指的是强调沿父亲一方计算祖先与后代的亲属关系的观念。②侯旭东:《汉魏六朝父系意识的成长与“宗族”问题——从北朝百姓的聚居状况谈起》,《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学刊》第三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钱杭区别了血缘与世系的关系,认为中国宗族是一个父系世系集团,它以某一男性先祖为始祖,以出自这位始祖的父系世系为成员身份的认定原则,所有的男性成员均包含其配偶。③钱杭:《宗族建构过程中的血缘与世系》,《历史研究》2009年第4期。事实上,“父系”与“父系系谱意识”的含义并不完全一致。“父系”是一种根本性的规则,是事实存在。而以谱系等形象展示出来的“父系”,则存在拟制、遗漏、模糊、伪造等现象。正如顾炎武《日知录》卷二三“氏族相传之讹”云:“汉时碑文所述氏族之始,多不可据。”汉代儒生大多千方百计寻找姓氏的来源和祖上的功德,以证明自己出身高贵,抬高自己的声望。郑樵《通志·氏族略·氏族序》云:“凡言姓氏者,皆本《世本》、《公子谱》二书,二书皆本《左传》。”汉代儒生往往借助《左传》附会自己姓氏的来历,构建出父系系谱。血缘关系亦非父系系谱的核心,钱杭认为,对于中国宗族来说,运用一切手段(包括对世系的拟制)来建构并维持“世系”的完整和延续,远比重视和坚守所谓“血缘的纯洁性”更为重要。宗族内存在着有血缘关系的世系关系、无血缘关系的世系关系,存在着据现有系谱却不能准确反推某人具有何种“自然的”血缘关系的现象。④钱杭:《宗族建构过程中的血缘与世系》,《历史研究》2009年第4期。有鉴于此,对于“父系”的构建,我们应分清对事实的认定和被认定的事情两个层面。

对于“继嗣”(descent),谢维扬认为并不着意于继承行为,而主要是表明人们在血缘上的一种世代联系,它与“世系”贴近。⑤参见谢维扬:《周代家庭形态》,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44页,注17。美国学者威廉·A·哈维兰认为,“父系继嗣,指一个父系继嗣群体的男性成员经由该群体中的其他男性来追溯他们源于共同祖先的血统。”①参见威廉·A·哈维兰:《文化人类学》,瞿铁鹏、张钰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年,第289页。这强调的是父系血统。笔者认为,父系继嗣的基本价值是对父系世系的延续和维系。

传宗接代向来是中国人的传统观念,父系继嗣制受到了最大的保护和支持。汉代作为封建大一统重新建立的历史时期,由于旧的制度已经破坏,新的制度尚未建立,虽出现了许多新的因素,但传统的内容仍被保留下来,显示出多元化的现象,父系继嗣制亦如此。关于汉代继承制的法律,传世古籍鲜有记载,今人对其研究也比较薄弱。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涉及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学者们据此进行探研。②主要有张建国:《秦汉时一条珍贵的有关继承权的律文》,《法学研究》1996年第5期;徐世虹:《张家山<二年律令>所见汉代的继承法》,《政法论坛》2002年第5期;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所见继承关系的法律》,《中国历史文物》2002年第2期;臧知非:《张家山汉简所见西汉继承制度初论》,《文史哲》2003年第6期;尹在硕:《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秦汉时期后子制和家系继承》,《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第1期;马新、齐涛:《试论汉唐时代家庭继承制度的反向制约》,《齐鲁学刊》2006年第6期等。但学者们对汉代父系继嗣制鲜有专论。为弥补这一缺失,本文将汉代法律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比对,以期揭示汉代父系继嗣制的真实面貌。

汉代非常重视立嗣问题,立嗣袭爵由王命决定。汉代承嗣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大体呈现出由重宗嗣到重家嗣及父系同宗承嗣范围逐渐扩大的趋向。

(一)继承传统,重视宗嗣

周代的宗法制度是嫡长子继承制,侧重宗嗣,强调的是“大宗不可以绝”。先秦礼文献强调大宗与小宗问题。《礼记·丧服小记》载:“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是故祖迁于上,宗易于下。”郑玄注曰:“诸侯之庶子别为后世,为始祖也,谓之别子者,公子不得祢先君。别子之世长子为其族人为宗,所谓百世不迁之宗,别子庶子之长子,为其昆弟为宗也,谓之小宗者,以其将迁也。”由此可见,周代的宗法制度实行的是以氏族血统为基础的嫡长子继承制度。周代世系的延续,就是指“宗”的延续。形成于周代的“百世不迁”的大宗制度、宗子无后而另行“置后”制度等,反映了中国宗族运用一切手段(包括对世系的拟制)来建构并维持“世系”的完整和延续的重要性。

两汉时期,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也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重视宗嗣。继承帝祚的儿子为大宗,分封到各地做诸侯王的儿子为小宗,这些小宗在本侯国内又是大宗。《汉书·文帝纪》:“立嗣必子,所从来远矣。高帝始平天下,建诸侯,为帝者太祖。诸侯王列侯始受国者亦皆为其国祖。子孙继嗣,世世不绝,天下之大义也。故高帝设之以抚海内。”汉代仍有“大宗不可以绝”的观念。《汉书》卷八《宣帝纪》载霍光奏议曰:“大宗毋嗣,择支子孙贤者为嗣。”这种情况在《汉书》传记中也有类似记载,如成帝无子立定陶恭王子为太子,另立楚孝王景为定陶王奉恭王后。③《汉书》卷一○《成帝纪》、《汉书》卷八○《宣元六王·楚孝王传》。王先谦《汉书补注》引苏舆曰:“时以定陶王欣为太子,故别立后以承其宗。”两汉时期,无论是皇帝还是诸侯王、人臣,在大宗无后的情况下,常常以同宗之支子为大宗后,这是重视宗嗣的体现。

(二)爵位继承的实子制原则

实子制即亲生之子,汉代王、列侯封爵传袭,采取嫡长子继承制,不允许嗣子和隔代的孙子继承。无嫡子袭爵,则削除封国,这就是所谓的“无子国除”。汉代爵位继承中,诸侯有罪或无子,除有天子特恩外,一般是应“国除”绝嗣的。汉代有“非子”之罪,即对非亲生或奸乱生之子的制裁。“非子”之罪,是针对秦汉之际非婚生子事多而定。这是为了强调父亲血缘的纯正。但也说明汉代对血脉的延续相对不太重视,绝嗣习以为常。综观两汉史,汉代诸侯王因无子嗣后国除的比比皆是。如《汉书》卷四七《文三王·梁怀王刘揖传》载,文帝之子刘揖(亦作“胜”)被封为梁王,史云“好《诗》《书》,帝爱之,异于他子”,立十年死。刘揖死而无子,时为梁王太傅的贾谊上疏建议“为梁王立后”,不被采纳,最终“无子,国除”。可见当时父系继嗣观念比较淡薄。

(三)父宗立嗣范围的扩大

西汉中期前比较严格地实行实子承爵制,到西汉中后期开始有所松动。《汉书·宣帝纪》载宣帝诏书:“封(张)贺所子弟子侍中中郎将彭祖为阳都侯,追赐贺谥曰阳都哀侯。”师古曰:“所子者,言养弟子以为子。”这是张贺以侄为嗣,后为朝廷承认为嗣子承爵。应该指出的是,西汉中后期这种非实子嗣子的承爵只是特例,正如王先谦《汉书补注》引何焯言:在平帝元始年间放松实子限制以前,“彭祖特以贺旧恩得封,殊数也。”④王先谦:《汉书补注》,上海:商务印书馆,1941年,第270页。这种身后追封的特例元帝时亦有,《汉书·元帝纪》:“封外祖父平恩戴侯同产弟子中常侍许嘉为平恩侯,奉戴侯后。”

实子承爵原则的打破是在西汉平帝时,《汉书·平帝纪》元始元年正月诏曰:“令诸侯王、公、列侯,关内侯亡子而有孙若子同产子者,皆得以为嗣。”师古注曰:“子同产子者,谓养昆弟之子为子者。”由诏令看来,在此之前,“亡子而有孙”和“子同产子”是不能承爵的,实子继承是限制在“亲子”的范围内。在此之后,承爵由实子扩大到侄、孙的范畴,无子但有孙和养侄为嗣的承爵,是国家允许的,不再是皇恩的“殊数”了。

到东汉初期,仍然存在“无子国除”的现象。如《后汉书·祭遵传》载,东汉初,著名大将祭遵无子,其兄祭午为其娶妾,祭遵“逆而不受,自以身任于国,不敢图生虑继嗣之计”。死后,光武帝刘秀虽然“追伤之”,但祭遵仍因无子而国除。《晋书·贾充传》载晋武帝言:“古者列国无嗣,始取封支庶以绍其统,而近代更除其国。”所谓“近代”即指汉代。可见此时的父系继嗣观念仍然比较淡薄。

东汉中后期,以同产子为嗣和承爵,则习已为常了。这是西汉末年承认养兄弟之子可以继承爵位的见证,这在放宽爵位继承尺度的同时,也说明汉代父系继嗣意识的强化。《后汉书·安帝纪》载诏令:“爵过公乘,得移与子若同产、同产子”。民爵过公乘者,可以移爵与子及同产、同产子,可见爵位可以在兄弟、侄子间转移了。

除了“大宗不可以绝”,重视宗嗣之外,汉代小宗无子也可立后,家嗣也逐渐受到重视。两汉时期宗子法已废,当时由于大宗已无力收族,以小家庭为基础的小宗法制取代了大宗法制,小宗死后的血食祭祀不能靠“祔祭”于大宗得到解决,加之小家庭经济独立后继承问题的迫切性,于是小宗无子也开始立后。①参见丁凌华:《中国丧服制度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62页。《后汉书·儒林传下·伏恭传》云:伏恭“司徒湛之兄子也。湛弟黯,字稚文,以明齐诗,改定章句,作解说九篇,位至光禄勋,无子,以恭为后。”此例中伏湛与伏黯为兄弟,伏恭为伏湛之子。从宗法关系上看,伏湛为大宗伏黯为小宗。按照先秦宗法制度,由于小宗无子不能立后,在血食祭祀上可以“祔祭”于大宗。可是该例中身为小宗的伏黯无子时,还以兄长之子伏恭为之后,这充分说明汉代小宗无子也可以立后。取兄弟之子为“后”,早在秦代就出现。秦简《法律答问》云:“士五(伍)甲毋(无)子,其弟子以为后,与同居,而擅杀之,当弃市。”②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110页。这出现于律文,说明并非个别事件。秦简《日书》中屡次出现建造房宅不当可能导致绝后,说明人们都重视“后”。秦朝庶民家庭重视立“后”习俗。汉代庶民家庭也重视立“后”,朝廷每遇到喜庆大事,则往往对“为父后者”特别多赐一级爵,以示与非“为父后者”的区别。正如有的学者所谓“立嗣范围方面,比以前更为宽泛,特别是一些无官无爵之家也非常重视立嗣,出现一些非大宗长房立嗣者,大宗出继小宗现象屡见不鲜。”③龚书铎、曹文柱主编:《中国社会通史·秦汉魏晋南北朝卷》,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113页。

由上可见,汉代的继嗣观念是与时俱进的,除了传统的“大宗不可以绝”,重视宗嗣之外,也根据汉代小家庭盛行的社会现实,重视家嗣,由重宗嗣到重家嗣,父系同宗承嗣范围不断扩大。

在父系同宗承嗣范围逐渐扩大的同时,汉代对母系承嗣与拟制血亲的异姓承嗣也给予一定程度的宽容。

(一)特殊情况下的血缘与姻亲相结合的双系承嗣④即双重继嗣,指为了某些目的从母系追溯继嗣,为了另一些目的也从父系追溯继嗣的继嗣体系。参见威廉·A·哈维兰:《文化人类学》,第297页。制

前述西汉中前期比较严格地执行实子承爵原则,但西汉初年,亦颁布法令,规定特殊情况下一般爵位的继承范围。汉初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之《置后律》云:

□□□□为县官有为也,已其故死若伤二旬中死,皆为死事者,令子男袭其爵。毋爵者,其后为公士。毋子男以女,毋女以父,毋父以母,毋母以男同产,毋男同产以女同产,毋女同产以妻。诸死事当置后,毋父母、妻子、同产者,以大父,毋大父以大母与同居数者⑤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183页。。

可见,如果父亲以身殉职,爵位由其子男继承,死者没有爵位则赐予其子男为公士,以示优抚。若无子男,其继承人的顺序是:子男→女→父→母→兄弟→姐妹→妻→祖父→祖母。这里“毋子男以女”之“女”是指未婚女子。依据前注钱杭先生关于血缘与世系的差别,母、妻、祖母都属于父系世系成员,而姐妹与女儿则属于母系。⑥关于中国古代妇女的世系归属,日本学者滋贺秀三认为,妇女之世系归属存在一个“二分”现象。即从归属于“自然性”父家,经由婚姻,向归属于“社会性”夫家的有条件转移和维持。参见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东京:創文社,1976年,第20页。笔者认为,根据中国宗族对妇女“宗亲”资格的认定原则,未嫁女属于父系世系,一旦嫁人则属于夫方世系,但女儿属于母系世系成员则毫无疑问。因而,特殊情况下的爵位继承,是父系、母系双系并重的。

未婚女作为父亲的直系血统,在汉初的继承权受到重视。《奏谳书》案例二十一有一条涉及继承问题的法律规定,当属秦末或汉初的法律,“故律曰:死夫(?)以男为后。毋男以父母,毋父母以妻,毋妻以子女为后”。很明显,此“后”包括死者最亲近的直系亲属。将其与前者比较可见其差别,即女儿的继承顺序由第四位提到第二位,女儿对爵位的继承优先于除儿子外的其他家庭成员,就因女儿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虽然未婚女才有继承权,从中反映出汉代对家庭直系亲属关系逐渐重视。

值得注意的是,不仅汉代法律条文规定特殊情况下女子可以继承代表身份的爵位,而且在现实中也真正实行过,汉代女性继承人可以受封袭爵号。《后汉书·光武十王·东海恭王疆传》载东海恭王刘疆谢恩疏,其三个女儿受封为小国侯,就是汉代女儿承继爵位的明证。

女儿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为嗣,说明汉代母系遗风浓厚,女儿为根的观念仍有一定的影响。应当说,汉代无论在法律和现实中都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女儿为嗣”的观念和事实。后嗣即根脉,“根”的观念,汉人一般称为“类”,即族类的“类”,女儿是可以为“类”的。《后汉书·刘平传》载,东汉刘平为保存弟之“类”不绝,弃己子而存弟之女。“类”即“嗣”,女儿也可以为“嗣”。《后汉书·列女传》载,蔡邕生前无男,未过继嗣子。死后,其女文姬为匈奴所掠,曹操与蔡邕相善,“痛其无嗣,乃遣使者以金璧赎之”。曹操赎文姬就是不让好友绝“嗣”,此当有以女儿为嗣之意,但对此也不能夸大。

汉代公主按制也立祀为始祖而受子孙之祭祀。《后汉书·邓晨传》:“光武即位,封晨房子侯。帝又感悼姊没于乱兵,追封谥元为新野节义长公主,立庙于县西,封晨长子汎为吴房侯,以奉公主之祀。”邓晨长子继承嫡母之爵为侯,以奉长公主祭祀。长公主之庙主,为邓汎长房一支子孙奉为始祖妣而长久祭祀;而邓晨之祭祀,则由承继其爵的少子邓棠一支主持。

总体上,汉代继承制上兼顾母系继承权利,如女儿某种程度上保留分土命爵的习惯,母亲继承权利向子女的转移等。但总体上,母系继承权利有一个由重视到忽视的过程。

(二)拟制血亲的异姓承嗣

养异姓为后,最亲近的血缘关系当然是外甥与外孙,其次是毫无血缘关系的异姓养子。同宗过继属于“族内的拟制”,而异姓的继嗣,则属拟制血亲,即异姓拟为同宗。

以外甥或外孙为后和继嗣,属于隔代的母系继承。从人类学的角度看,外甥、外孙和女婿的世系和继承,都有以“循女系计算”的特点,这在早期的父权社会是存在的。①参见林惠祥:《文化人类学》第五章“母系、母权、父系、父权”的内容,上海: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172页。从母系的血亲关系来说,外甥、外孙为后并不构成拟制的亲属,汉人就认为:“内外孙有骨血属链”。②见《汉书》注引应劭语,《汉书》卷二《惠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87页。但从父系的宗亲关系看,姊妹之子(外甥)与女儿之子(外孙)都属于外亲,③参见丁凌华:《中国丧服制度史》,第117页。就构成了拟制,也就是所谓“异姓为后”。

就汉代的实际情况看,以外甥为后的异姓承嗣在制度上虽呈弱势,但民间存在,这既与前述大宗法向小宗法的过渡有关,也与女子的承爵、为嗣以及累代联姻的世亲婚相辅相成。对于选择异姓为后的社会现象,丁凌华先生解释道:“秦汉以后,由于血食观念淡化、宗族约束力减弱,无子者立异姓为嗣特别是以姊妹之子为嗣的情况较为普遍。”④丁凌华:《中国丧服制度史》,第188-189页。汉代不乏以外甥为后的事例,如《三国志·吴志·朱然传》载,东汉末年的朱治请求孙策允许其以姊子施然为嗣。《三国志·蜀志·刘封传》载,刘备在生刘禅前,就曾收养外甥寇封为己子。随着父系意识的强化,这种重母系的外甥为后情况越来越不能为人们所容忍,非议者颇多。如刘备曾立外甥刘封为嗣,孟达在与刘封书中,指责其“弃父母而为人后,非礼也”,他将刘封与刘备的甥舅关系视为“道路之人耳”。以外甥、外孙为嗣的情况,是女子世系流传和随母姓的遗俗的反映,这与世亲婚是相联系的。两汉累代联姻的世亲婚较为普遍,世亲婚越为流行,对外甥为后的现象就越为认可。⑤参见阎爱民:《汉晋家族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398-399页。

除收养外甥、外孙等有血缘的外亲外,民间也常见收养没有血缘关系的异姓养子现象。由于异姓幼儿跟本家联系少,较之同宗嗣子更加容易培养亲情,因而普通人家多愿意收养异姓幼儿作为养子。养异姓为后,虽然礼所不许,但汉代律却容忍。如杜佑的《通典》卷69《异姓为后议》载,东汉秦嘉早亡,其妻徐淑乞养异姓子为嗣。淑亡后,养子回归生父母之家,但“朝廷通儒移其乡邑,录淑所养子,还继秦氏之祀”。可见汉代承认异姓养子的合理性。

东汉时宦官也可以养子为嗣。《后汉书·顺帝纪》载,“初听中官得以养子为后,世袭封爵。”此诏令颁布以后,宦官养子为嗣的现象大增。例如,《后汉书·王吉传》载:“王吉者,陈留浚仪人,中常侍甫之养子也。”《后汉书·郑众传》载:“永初元年,和熹皇后益封三百户,元初元年卒,养子闳嗣。”对于不能生子的宦官,汉代特别允许他们收养子为后,说明东汉非常重视家庭立后承嗣问题。汉代异姓养子承爵的合法性应是从宦官养子嗣爵开始。养子嗣爵,从名义上解决了下一代延续香火后嗣的问题,是提高宦官社会地位的关键。

汉代不论从礼的层面还是从法的层面,对异姓为后都比较宽容。随父系意识的强化,至魏晋时期对其限制日益严格起来。异姓为后违背了“神不欲非族”的原则,三国时期的蜀国就禁止以异姓为后。清代学者秦惠田在《五礼通考》卷一四七论“立后之失”时云:“立后之失至异姓,乱宗比矣。”可见以异姓为后是一种违礼的现象。以养子为嗣是汉代产生的一种新的社会现象,为《仪礼·丧服》所缺载,它丰富了为人后的内容。①范志军:《汉代丧礼研究》,郑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第76页。异姓为后者为本生亲属服丧问题是《仪礼·丧服》没有记载的一项内容,但汉代人对此有了明确的说明。东汉人吴商认为:“神不欲非族,明非异姓所应粲也。”②杜佑:《通典》卷六九“异姓为后议”引后汉吴商《异姓为后议》,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1914页。吴商虽然不赞成以异姓为后,但主张以异姓为后者为其本生父母有服丧义务,“异姓之义,可同于女子出适,还服本宗,皆降一等”。为养父服三年丧,为生父则为一年,实际上同于同宗出继者为本生父母所服之礼,这等于承认了异姓为后的合法性。③参见阎爱民:《汉晋家族研究》,第401页。从汉代异姓为后的情况来看,异姓为后者都要改从所后之人的姓氏,从而避免了养子为所后之人祭祀时“神不欲非族”现象。

由上可见,汉代承嗣的范围在扩大,无子绝嗣的现象在减少,立嗣的阶层在下移,普通人也逐渐有了后嗣的观念,嗣子与养子渐趋合一。

通过以上考察,汉代父系继嗣制度的基本面貌已经比较清晰地呈现了出来:

一是父统家嗣有一个由忽视到重视的过程。在继承传统,重视父族继嗣的基础上,汉代伴随小家庭的普及,又将家庭利益置于宗族之上,汉代小宗无子也可立后,家嗣也逐渐受到重视。以“父宗”为中心,偏重男系的继承。汉代的身份继承强调父系血统的子男之继承权利。④参见拙文:《汉代身份继承制度探析》,《天府新论》2008年第6期。

二是立嗣特权有一个由强到弱的过程。汉代继嗣权利的贵族型特点是不断减弱的,汉代的承嗣范围在逐渐扩大,由实子扩大到孙侄和族子;汉代的后嗣观亦不断下移,一般民众的后嗣观念逐渐增强,平民百姓亦可立嗣。

三是母系继嗣有一个由宽到严的过程。以外甥、外孙为嗣,是女子世系流传的反映,与汉代母系意识下的近亲婚的流行密切相关。随着近亲婚的不再流行,外甥为后现象逐渐被人们非议。外孙、外甥的继嗣权利也随着女子继承权利的削弱而削弱。

四是父系继嗣观念是逐渐强化的。虽然汉代诸侯国因“无子国除”的现象很普遍,说明当时的父系继嗣观念比较淡薄。但汉代提倡“孝治”,伴随孝伦理观念的强化,父系继嗣观念也逐渐增强。东汉时出现“无子听妻入狱”现象,⑤《后汉书·吴祐传》载,安丘男子毋丘长杀辱其母者,以械自系,胶东侯相吴祐“问长有妻子乎?对曰:‘有妻未有子也。’即移安丘逮长妻,妻到,解其桎梏,使同宿狱中,妻遂怀孕”。让无后的囚犯传宗接代,既体现出对孝伦理的关注,也体现出对父系继嗣的重视。以求得子,不绝后嗣。汉代父宗立嗣范围的扩大,也说明父系继嗣观念的不断强化。东汉民间养异姓为后较普遍,吴商以“神不欲非族”批评这种现象,强调的亦是父系血统观念。而民间养异姓为后者都改从所后之人的姓氏,也反映了父系继嗣观念的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