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死刑刑事政策分析
2011-08-15吉晓玲
■庞 博 吉晓玲
死刑是刑法中重要的刑种,也是持续得到刑法界关注的问题之一,自两百多年前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开始,便产生了对其存废、限制问题的争论,时至今日,争论仍然存在。但从各国死刑立法发展来看,限制乃至废除死刑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
一、我国死刑刑事政策的发展与演变
(一)建国后至文化大革命前夕
我国死刑刑事政策的基本内容和思想的确立与毛泽东同志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制定1979年刑法的二十余年中,体现当时刑事政策的立法,贯穿了毛泽东同志的思想,如:根据毛泽东提出的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对每种反革命罪都规定了死刑,有的还规定了绝对地科处死刑。
(二)文化大革命时期
在十年“文革”期间,极左思潮大肆泛滥,国家政治和社会秩序非常混乱,各种法律法规完全被抛弃。在这段时期,由于缺乏法律和法制的背景,“少杀慎杀”政策在立法和司法中的贯彻问题无从谈起。
(三)1979年刑法期间
79刑法是对毛泽东死刑思想的延续,其较好的贯彻了“保留死刑,坚持少杀,防止滥杀”的死刑政策。我国刑法总则中关于死刑的规定和分则中减少了一些判处死刑的条款都是这一精神的体现。
(四)1997年刑法典之后
在97刑法的修订过程中,死刑的增减成为焦点的问题之一,因此对死刑问题较为慎重,对原来的死刑规定做了一些修改和调整。刑法典总则对死刑适用条件规定得更为严格,对撤销死刑缓期执行的条件作了更有利于犯罪人的规定。
二、我国现阶段的刑事政策
随着刑法学界对死刑研究的逐步深入,国家对“慎用死刑”政策开始予以明确的强调。指出要坚持宽严相济、确保社会稳定的要求,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一)我国现阶段有必要保留死刑
死刑的废除无疑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刑罚现象演进的必然结果,但死刑的废除并非一蹴而就之事。就我国现状而言,废除死刑的诸多条件尚不成熟,其原因如下:
第一、废除死刑的物质条件尚不具备。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落后,社会物质文明程度也比较低,而“在一个物质生活水平较低的社会,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大,人的生命价值相对低,因而缺乏死刑废除的必要物质条件”。
第二、严峻的治安形势不允许。近年来,凶杀、伤害、抢劫、强奸、爆炸等恶性案件的发案率居高不下,严重影响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心理安全感,在如此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下,彻底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
第三、缺乏社会心理基础。中华传统文化中的报应观念极为浓厚,杀人偿命几千年来被视为天经地义之事,这一思想至今在广大民众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因而死刑的存在目前仍有深厚的社会心理基础。全然不顾这一现实而强行废除死刑,不会得到广大国民的认同,也难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我国当前应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第一、重刑实践的失败。多年的重刑实践并没有带来犯罪率的降低,相反,从整体上看,中国的发案率始终是处于上升中。死刑滥用除了给我们国家带来国际社会上的谴责和压力之外,不会为我们带来更多的实际效益。
第二、香港,澳门的启示。香港和澳门在回归祖国之前,均已废除了死刑,但是社会治安并没有因此而恶化,这两个地区依然保持着经济的繁荣与社会的稳定。香港和澳门对死刑的态度与实践对于大陆来说,既是冲击又是启发。
第三、顺应国际趋势。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一股强大的潮流,立法没有继续死刑扩张,很大程度上就是受到了国际上废除死刑趋势的影响。
三、我国死刑刑事政策的未来走向——废除死刑
我国死刑刑事政策的未来走向是从限制死刑逐步走向废除死刑,其原因在于:
第一、死刑虽然有威慑力,但作用有限。我们不能夸大它的作用,更不能迷信死刑,犯罪的发生与刑罚的强度没有必然的联系。
第二、死刑成本的高昂性。英国牛津大学罗吉尔胡德教授曾在其专著《死刑的全球考察》中指出:如果死刑审判要力求避免所有错误定罪,要允许上诉,要提供可能的最好的法律援助,要把漫长的时间花费在羁押过程,最后只将已被定罪的人中的极少一部分执行死刑,该项制度的成本必然是高昂的。
第三、死刑限制的必然性。近年来,限制死刑、减少死刑的呼声越来越高,已成为刑法理论界大多数人的共识,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立法者的重视。在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典中,尽管并没有大幅度地削减死刑,但在死刑的限制方面还是有所动作,如取消对未成年人可以判处死缓的规定,严格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等的死刑适用条件,等等。可以预见,尽管死刑扩张论在一定时期内仍会有相当市场,但严格限制死刑必将成为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主流趋向。
[1]谢望原,卢建平.中国刑事政策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马克昌.我国刑法中的死刑[J].法学评论,19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