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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非正常死亡原因及法律责任分析

2011-08-15王汇

大家 2011年12期
关键词:伤害事故法律责任高校学生

王汇

大学生非正常死亡原因及法律责任分析

王汇

大学生是社会的栋梁之才,有自己独立的思想、独立的行为能力,是有知识的社会群体。据中国保监会主办的首届校园安全与风险管理论坛上公布的一项调查显示,全国每年约有3000 名大学生非正常死亡,并且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这一群体出现非正常死亡现象不断增加的趋势,对于社会自身而言,是比较严重的社会现象。大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给家庭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家长往往不问青红皂白直接把矛头指向高校,许多高校在出现了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后常常表现出不知所措,要么为了息事宁人而牺牲学校和教师合法权益,要么不恰当地维护学校或教师权益而导致事态难以收拾。学生伤害事故日益成为困扰高校工作和阻滞高校发展的严重问题。如何从根源上去分析大学生非正常死亡的原因,并从法律视角探析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认定,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减少学生伤害事故对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就成为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现实问题。

一、大学生非正常死亡的类型及其原因分析

大学生非正常死亡区别于新陈代谢自然过程导致的生命殒灭,是指由于自然灾害、车祸、自杀或人的残杀等非生理因素导致的生命终结,相对于正常死亡具有突发性与不可预测性。非正常死亡主要包括自杀、意外事故和刑事犯罪所引起的三大死亡类型。目前,自杀居非正常死亡之首,是指主体蓄意或自愿采取各种非常手段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意外死亡在高校学生中也时有发生,如溺水死亡、运动猝死、野外失踪、交通事故等。近年来,高校学生因激情犯罪导致他人死亡的现象也屡见不鲜。从近几年发生的大学生非正常死亡案例来分析,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原因:

(一)生命意识教育严重缺失

在传统教育体制下,通常学校在对学生的教育中会回避有关死亡方面的内容。而正因为生命教育的缺失,学生在不了解死亡的真相和威胁的前提下,失去了生命存在的动力和紧迫感,失去了对生命的珍惜。随时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价值观日趋多元化,对于生命意义的诠释也是多种多样的,学生面对繁多芜杂的人生观往往难以抉择。对于人生的目标和自己的坐标往往难以定位,在学习生存本领的同时,忘记了为何而生的命题。导致了单一和粗糙的人生价值观的出现,即把物质财富、技术力量、科学知识作为生命追求的目标,这样的状况往往导致学生难以从长远和全面的角度来考虑自己的生命价值。

(二)抗挫折能力弱

当代大学生往往是家中的独生子女,在离开父母到大学求学之前,往往生活是平稳和顺利的,并没有受到过来自生活的真正挫折。在大学独立生活期间,则必须要独自面对各方面的压力,各种挫折不可避免。面对挑战,因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引导,往往会产生挫折感和失败感进而采取极端行动。

(三)自我安全意识淡漠

大学生作为社会中存在的一类特殊群体,一方面,他们已经开始走入社会,独当一面;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体制的原因,他们大多是90后的独生子女,社会经验还不足,自我保护意识较为淡薄。近年来发生的大学生舍命救掏粪工人、上海商学院四名女生在火灾中盲目跳楼逃生、湖北荆州大学生搭“人梯”救落水儿童等事件,暴露出部分大学生在遭遇突发性事件、灾害性事故时,缺乏应急、应变能力及避免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安全防范能力。正因为缺乏这方面的能力,一旦真正面对突发性事件、灾害性事故,很多大学生往往会显得束手无策,从而错失最佳避险机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四)心理教育机制不成熟

对于大学生的教育,我们虽然已经开始重视学生的素质教育,但是对于学生的心理教育还是不够理想。由于心理问题的多样性、普遍性和隐蔽性,增加了对学生心理教育的难度。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学生的心理问题也主要集中在学业问题、生活问题和情感问题这几个方面。因此,我们应该集中针对这几个方面的学生心理问题来进行应对,形成完善和成熟的心理教育机制。最大程度的避免心理问题带给学生的伤害。

(五)法制观念淡薄

由于刚开始接触社会,有些在校大学生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常常会为一些的“哥们义气”参与到社会或同学间的矛盾纠纷之中,发生不必要的人身伤害事件。再加上当前大学生中独生子女多,他们长期受家庭宠爱,形成了强烈的“自我中心意识”,有的人不能像常人一样约束自己的行为,冲动时不考虑后果,从而引发违法犯罪行为。

二、大学生非正常死亡的责任探讨

(一)高校与其在校大学生的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教育部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这里的学校责任,主要是指中、小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责任,类似于监护人的责任。而高校大学生基本都已年满十八周岁,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高校对他们的责任就不是“无限”责任,而是“有限”责任,高校对学生并不存在监护关系,高校对其在校大学生的非正常死亡也不需要承担监护责任。

(二)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包括非正常死亡)处理的法律依据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依据,是指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或高校处理这类事故所必须依据的约束性准则。尽管我国现在还未专门出台过一部关于大学生伤害事故认定与处理方面的法律,但也并不是无法可依,它不仅包含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涉及学生伤害的条文,也包含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条例和办法等一系列行为规范。主要有:《宪法》、《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中的有关条款、法规和规章等。

(三)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包括非正常死亡)中的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下列情况下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负有责任:(1)高校未尽法定义务,其行为具有违法性。(2)高校未尽约定义务,其行为具有违约性。(3)高校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疏于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另一方面,高校对下列情况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不承担法律责任:(1)由学生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伤害,责任由学生自己承担,高校不承担责任。 (2)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伤害或其它意外事故,高校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则可以免责。学生在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高校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也不承担法律责任。(3)第三人加害致使学生发生人身伤害的情况,如果高校能证明自己无过错,也可免责,由加害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学校与其在校学生之间是一种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律关系,由于高校学生一般都是成年人,高校对他们的保护实际已融入其管理之中。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校方只有在存在过错时才承担法律责任,学校的过错是指其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在确定责任时主要采用过错责任原则,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的处理中必须贯彻侵权行为法的公平原则,既要保护弱势群体又不能忽视校方利益,不适当的扩大赔偿责任。

[1]秦扬.试论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校方的法律责任[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10.

[2]卜春梅等.试论高校学生伤害事故[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

[3]杨能山.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理思考[J].企业家天地,2006.12.

(王汇: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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