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俘获理论最新进展述评
2011-07-24李健
李 健
(1.哈尔滨商业大学 管理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150082;2.哈尔滨工业大学 管理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150001)
一、引 言
规制俘获理论是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一种规制理论,该理论认为规制会周期性地被产业、专家、厂商或其他利益集团或者官僚及立法机构所控制。自斯蒂格勒首次将经济学的实证方法引入规制研究并创立规制俘获理论以来,许多经济学家对研究政府规制问题产生了极大的兴趣,规制俘获理论也逐渐成为规制经济学中较为成熟的一种理论。从20世纪80年代起,信息约束、交易约束和政治约束等范畴被引入规制研究,致使激励性规制理论后来居上。相比之下,规制俘获理论研究略有降温。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世界范围内规制放松运动的风起云涌,规制俘获理论研究经历了回归与转向。乔尔·赫尔曼(Hellman)、杰兰特·琼斯(Jones)和丹尼尔·考夫曼(Kaufmann)等学者在世界银行等组织的支持下,对22个转型经济国家近4 000家企业进行了“商业环境与企业业绩调查”(简称BEEPS),并于2000年4~9月发布了一系列关于转型经济国家规制俘获状况的调查报告。报告显示,俘获现象在拉美、东欧等转型经济国家尤为突出。这些国家的共同特点是一些政府官员和垄断企业借私有化之机相互勾结,掠夺和瓜分国家或公共财产,致使政府的行政过程完全被垄断资本所操纵(Hellman等,2000)。世界银行的调查报告发布以后,Yakovlev(2004)、Pesic(2007)和 Matei(2009)等学者先后研究了俄罗斯、乌克兰、塞尔维亚和罗马尼亚等国家的规制俘获问题。与此同时,发达国家的规制俘获问题也受到了密切的关注。我国学者莽景石(2002)认为,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日本经济出现泡沫,是政府为了生产者的利益而拒绝调整基本政策方向的结果。“政府被特殊利益集团所俘虏”是造成日本经济长期萧条的根本原因。Baker(2010)也指出,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突出反映了规制俘获这种上层腐败在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也普遍存在。随着大量研究成果的问世,世界范围内再次掀起了规制俘获问题的研究热潮。
规制俘获理论在20世纪的发展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即70~80年代的传统规制俘获理论和80年代末到90年代末的新规制经济学俘获理论(下称新规制俘获理论)。总体来看,规制俘获理论在传统规制经济学和新规制经济学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经历了多范式的演进,人们对该理论的认识也不断深化。21世纪初期,规制俘获理论研究进一步走向成熟,并且展现出不少新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多角度解释俘获行为、多工具进行俘获测量、多学科关注俘获影响和多环节推进俘获治理四个方面。本文在文献梳理的基础上,围绕这四个方面对规制俘获研究的最新进展进行评介,并对未来研究方向进行展望。
二、规制俘获研究最新进展评介
(一)多角度解释俘获行为
传统的规制俘获理论关注规制需求方(企业),而新规制俘获理论关注规制供给方(政府),但长期以来,规制供求双方的作用一直被作为“黑箱”来处理。近期的理论研究试图打开这只黑箱,力图解释传统规制俘获理论和新规制俘获理论未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特别是企业如何俘获政府、不同的俘获方式有什么不同的效果等问题。
Hellman等在2000年4月发布的世界银行报告中总结了以下几种典型的俘获行为:一是为使某项有利于自己的重大立法获得通过而收买议员;二是为使政府制定有利于自己的法规和法令而针对有关政府官员开展公关活动;三是为使法庭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而向法官行贿;四是通过地方政府对规制机构施加压力,或者唆使地方政府拒不执行中央政府的政令等。
在另一份世界银行报告中,Hellman等(2003)又依据租金来源及分配方式把转型经济国家企业俘获国家(机关)的方式分为三种①。第一种是企业俘获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被俘,如企业通过向政府官员支付非法所得来诱使他们制定有利于自己的法规、政策;第二种是权势企业(influential firm)施加影响,主要是指一些国有企业凭借自身与政府的隶属关系和市场垄断地位,无须向政府官员支付非法所得就迫使政府制定有利于它们的法规和政策;第三种是行政贿赂(administrative corruption),主要是企业向政府官员进行非法、不透明的私人支付,以期在执行规制政策时进行变通。Hellman等学者发现采用不同俘获方式的企业具有明显的不同特征②:试图俘获国家(机关)的企业主要是新进入市场的企业,它们与国家(机关)的关系并不密切,产权难以得到保护,市场影响很小,并且面临来自权势企业的不公平竞争;权势企业主要是一些大型国有企业或原国有企业,通常占据很大的市场份额,甚至居于产业主导地位,它们的产权能得到很好的保护,业绩良好,与政府关系密切且较稳定;实施行政贿赂的企业多为新进入市场的小企业,产权易受侵害,且缺少可利用的政治资源。从企业获利的角度来看,第一种行为获利最多,第二种次之,第三种最少。
另外一些研究俘获行为的文献把俘获行为划分为游说、政治捐献和行政贿赂三种主要类型③。在发达国家,企业倾向于通过游说和政治捐献来影响政府。Grossman和Helpman(2001)将发达国家利益集团影响政府和议会选择的行动和策略分为行贿、游说和政治捐献,认为游说是利益集团最重要的俘获行为,其成本也是所有政治活动中最高的。Tanzi(2002)提供的证据表明,相对于富有的发达国家,贫困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的企业更多是通过行政贿赂来俘获政府官员。Campos和Giovannoni(2007)研究了25个国家近4 000家企业的行贿、游说、政治捐献行为对公共政策的影响,结果表明:即使在不发达国家游说和政治捐献也比行政贿赂更加有效。近年来,“旋转门”(revolving doors,即企业高管进入政府担任要职或政府退休官员去企业任职)作为企业俘获政府的有效方式也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不过,Dal Bó(2006)研究发现,“旋转门”除非与其他俘获方式相结合,否则会产生相反的效果。此外,Dal Bó和Di Tella(2006)的研究表明,恐吓和威胁也是利益集团常用的俘获方式。例如,威胁规制机构官员的生命安全或造成名誉损失也可能影响规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尤其是在规制机构官员工作稳定性较差的情况下,威胁作用就更大。因此,在那些政府官员容易受到暴力或谣言威胁的国家里,以威胁方式实施俘获的现象往往更加普遍。
(二)多工具进行俘获测量
俘获行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造成现行记录的缺乏,在这种情况下,传统规制俘获理论和新规制俘获理论往往依据理论模型和经验进行分析,缺乏实证支持一直是规制俘获理论饱受诟病的重要原因。近期,研究者们在深入理解和认识俘获问题的基础上,开发了一系列判定和测量俘获行为的定性和定量工具。这些工具从国家和产业层面为规制俘获理论提供了有力的实证支持。目前,实际使用的俘获判定和测量工具主要有硬数据、案例研究、计量模型和主观测量四种。
1.硬数据(hard data)。通过跟踪调查政府机关或特定政府部门的资源流向和优惠政策的指向,结合与俘获有关的“硬数据”来测量规制俘获,是一种反向测度俘获的方法,可以反映与俘获有关的支出和成本以及特定国家或地区的俘获严重程度。Svensson(2005)追踪调查了乌干达、加纳等国家的教育资金流向,发现这些国家的教育资金绝大部分被截留,并未到达原本指定的受益人群,进而推断出这些国家的公共事务领域存在俘获现象。Slinko等(2005)跟踪调查了俄罗斯73个地区978家设立政策顾问的大企业在1992~2000年期间享受的地方优惠,结果发现41%的企业至少享受过一项优惠,23%的企业至少享受过两项优惠,21%的企业至少连续两年享受过优惠,而抽取其他样本则发现从未享受过任何优惠。于是,他们据此判定俄罗斯地方政府存在向这些拥有“政治势力”的企业“出售”法规或优惠政策的问题。
2.案例研究。这里的案例研究是指研究者通过如实、准确地记录某一事件发生、发展或变化过程并进行分析、研究,以建立真实的俘获感知或寻求俘获解决方案的研究方法。Koten(2008)针对欧盟允许成员国企业实施不完全分拆(合法),但禁止完全分拆(不合法)这个问题,通过案例研究推断:2004年前加入欧盟的成员国其企业选择低效率的完全分拆是本国利益集团实施俘获的结果。Guerrero(2010)以墨西哥传媒行业的三个具体事件为例研究发现,尽管墨西哥媒体力量分散,但依然可以通过强有力的行业组织来俘获政府。Alston(2010)研究了巴西失地农民运动,发现利益集团可以通过操纵传媒影响选民,进而间接游说政府出台有利于它们的规制政策。
3.计量模型。这种方法通过搜集反映俘获程度的社会经济指标的负面数据,利用回归计量模型来间接估计和测量俘获程度,或是确定俘获的成因和影响。Kwhaja和Mian(2005)的研究并未论及被规制企业,而是根据被俘官员提供给企业的租金间接测评俘获严重程度。他们研究了巴基斯坦国有银行在给政治关联企业贷款方面存在的扭曲现象,并且估计俘获导致的社会成本损失相当于巴基斯坦GDP的0.3%~1.9%。Dal Bó和Rossi(2007)运用计量模型测量公共部门官员的腐败程度,并据此间接估计公共部门官员被俘的严重程度。他们对一些拉美国家进行研究后发现:哥斯达黎加的规制俘获问题最轻,而巴西则最为严重;如果巴西电力规制机构被俘的程度与哥斯达黎加持平,那么,巴西电力部门就可以减少12%的雇员、节约23%的开支。
4.主观测量。这里的主观测量是指通过社会调查来了解人们对政府机构实际被俘程度的主观评价。与其他方法相比,这种方法更注重公众对俘获现象的感知和态度,并通过参考客观数据来反映规制机构被俘的程度(Burawoy,2000)。Hellman等(2003)在BEEPS的调查中采用了两种评价俘获的主观测量方法:一种是依据调查中承认曾向政府官员行贿以“购买”法规或政策并认为对其业务产生直接影响的企业占被调查国家全部被调查企业的比例来确定被调查国家俘获问题的严重程度;另一种是通过行为鉴别来判断企业是否曾经实施过俘获行为,如为了使政府相关法规或政策有利于自己而向政府官员行贿。Olken(2009)调查了印尼600个村民,以了解他们对印尼公路工程项目支出的主观评价,然后通过与政府报告的实际支出进行比较,结果发现印尼公共事务领域存在严重的规制俘获问题。
以上四种测量工具能够为我们衡量规制俘获这种社会现象以及评估和修正政府规制政策提供比较科学、客观的依据,但仔细分析,可以发现这些方法各有利弊(参见表1)。
表1 俘获的判定与测量工具
(三)多学科关注俘获的影响
传统规制俘获理论和新规制俘获理论受限于单一的经济学视角,没有深入探讨许多相关问题。进入21世纪以来,具有管理学、政治学、法学和社会学等学科背景的学者纷纷加入规制俘获研究的行列,规制俘获的研究范畴因此而不断得到拓宽,涉及包括国家机关被俘(state capture)、特殊利益集团(special interest groups)、政治关联(political connection)、企业社会资本(corporate social capital)等在内的许多新的研究方向。基于多学科视角的规制俘获实证研究从不同的侧面考察了俘获的社会经济影响问题。
许多学者从经济学的视角实证分析了国家机关被俘对外来直接投资、产出增长以及相关企业雇用员工和生产效率等的影响。例如,Slinko等(2002)实证考察了俄罗斯地方政府被俘的微观和宏观影响,并且发现:在微观层面,与未实施俘获的企业相比,实施俘获的企业销售收入和员工人数增长更快,吸收投资更多,也实现了更多的利润,即企业绩效与俘获同步增长;在宏观层面,俘获问题严重的地区短期外来投资和GDP显著增长,但从长期看,这种增长缺乏可持续性。Foo和Sung(2002)研究了独联体、欧盟和东欧国家政府被俘对外来直接投资的影响,并且发现在这些国家,政府被俘与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正相关。Ahadov(2009)构建微观经济模型分析了阿塞拜疆政府被俘的影响,结果发现政府被俘相当于对该国其他经济主体课征间接税,从而减少了消费者和生产者剩余,造成商品和服务的均衡产量下降,并且阻碍了外来直接投资。
近些年来,有学者从政治学的视角明确地由“政治市场”假设转向构建更加实用的分析框架,运用数理模型来考察特殊利益集团对政府决策与行为的影响。Grossman和Helpman(2001)通过建立共同代理模型对特殊利益集团有利和有害的情况进行了区分。他们认为,如果采用补偿性捐献安排,并且不影响选民的福利,那么,政府决策者就不会对政策安排表现出直接的偏好。这样,某些特殊利益集团就能够在不损害其他利益集团利益的情况下增加自己的福利,从而实现帕累托最优。反之,特殊利益集团就可能产生负面影响。Heike(2009)借助新的文本定量分析工具Wordfish考察了欧盟国家特殊利益集团的负面影响,认为特殊利益集团的分利活动会降低社会效率和总收入,加剧政治分歧,从而导致制度僵化。Breton和Zaporozhets(2010)利用序贯博弈模型分析了不确定政治环境下特殊利益集团的政治影响,认为存在有效率均衡的充要条件是:“非仁慈”政治家的比例必须超过某一临界值,而这一临界值取决于不同利益集团的组织化程度和政治利益的大小。
在管理学方面,政治关联作为企业影响政府公共政策的重要途径得到了较多的关注。不过,关于企业政治关联经济后果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微观层面,很少论及宏观层面的问题。从实证研究结论看,企业政治关联对企业成本和收益造成的影响是十分复杂的。Claessens(2008)、Goldman等(2008)和Lu(2011)的实证研究表明,企业的政治关联能给企业带来诸多好处,如融资便利、税收优惠、政府订单、政府资助和财产保护等,有利于改善企业的经营业绩、提升企业的价值。但另一些研究则表明,政治关联与企业高绩效的关系是不确定的。例如,Okhmatovski(2010)研究了俄罗斯商业银行的政治关联问题,发现在政府官员的反向干预下,商业银行建立和维持政治关系的成本足以抵消政治关联带来的收益。Boubakri(2008)以14个发达国家和27个发展中国家245家私营企业从1980年到2002年的数据为样本研究发现:有现任或卸任政府官员担任董事的企业财务绩效较其他企业为差。
在社会学方面,企业的社会资本已经成为理解产业如何控制或俘获政府、如何解决集体行动困境以实现更好经济绩效的重要工具。根据社会资本的分布情况,社会学研究分别从关系嵌入和结构视角分析了规制俘获的个体和整体影响问题④。在关系嵌入视角下,Grannovetter(1973)认为,在市场体制下,企业通过谋求俘获这种“制度性信任”模式可以提供改善长期战略地位的激励,并有效控制风险与机会主义行为。Han(2001)把企业实施俘获与政府被俘称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超级关系”,并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超级关系”会损害社会平等、正义、公平的基础。在结构视角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被视为一种权力依存结构,在网络结构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企业为了提高自己的“结构自主性”而设法俘获政府,以平衡网络中的结构分布。因此,企业谋求俘获政府不是为了使自己具有某些特征,而是要建立和维持其在网络中的结构优势。Burt(1995)认为,俘获会导致国家、社会和企业三元关系中出现无关联或不对称(no connection or asymmetry)的情形,企业通过网络这个途径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关系被视为一种投资)。Coughlan等(2001)认为,这种结构优势有利于个体谋求利益最大化,但有可能对于提升整体绩效并没有直接的益处。
(四)多环节推进俘获治理
在传统规制俘获理论的影响下,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世界各国陆续进行了以引入竞争机制为主的规制放松改革。国有企业私有化、减少价格管制和许可审批等政府直接干预经济的措施,意味着政府干预方式的改变。但是,拉美国家的发展历程使我们认识到转型经济国家通过放松规制来实现经济增长的做法并不是十分成功。这一时期的相关研究系统总结了转型经济国家规制改革失败的教训,更加强调规制改革的特殊性和全面性,而以下三个环节的改革尤其引起了关注。
首先,在政治、经济领域引入竞争机制。随着政府转向以市场带动经济增长的改革,俘获治理必然要求进行需求侧的改革,引入竞争机制以改变规制低效的状况。传统上,引入竞争机制是为了降低大企业的市场控制势力,但却忽视了克服政治改革阻力和提升企业整体效率的问题。近期研究取得的一个重要成果就是Hansmann等(2010)在不对称规制的基础上提出的“规制双轨制”(regulation dualism)。他们主张通过实行规制双轨制,一方面允许现有商业精英在原有体制下运营,而另一方面允许其他企业在更有效率的新的规制体系下发展,常用的策略有“祖父待遇”和“菜单规制”⑤等,但应注入一些与效率相关的动态因素。规制双轨制不仅在美国和欧洲的一些国家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而且也适合发展中国家。此外,不少学者主张应该在经济领域引入竞争机制(20世纪几乎所有关于俘获治理的研究都强调市场的作用,认为应该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和实施私有化来抵制俘获),但Sachdeva(2010)认为同样有必要在政府和地区之间引入竞争机制,并且研究发现20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各州为了吸引企业进入而进行的规制竞争有效地减少了俘获现象。虽然规制竞争的实质是标尺竞争在政治领域的体现,但却从另一个角度给予我们关于如何防范和治理俘获的有益启示。
其次,创造新的俘获治理机制。俘获治理的关键还在于创造新的治理机制,改革政治程序,并在这个领域切实推行问责制。以往的研究侧重于关注权力分配、部门设置和规制结构设计等问题,而近期的研究则强调改革规制者的任命方式和任期对于防范俘获的重要性。Boubakri等(2008)认为,有迹象表明规制者的产生方式可能会影响规制结果。如果规制者由上级任命,那么,他们就会把规制失灵归咎于任命他们的政府或立法者。Quast(2008)进一步实证发现:由选民选举的规制者更倾向于维护选民或者说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另外一些学者考察了任期长短对俘获的影响。例如,Dal Bó和Tella(2006)研究发现,虽然任职期限长更容易维持合谋,但任职期限太短会导致规制者产生尽量少惹麻烦的想法。因此,在设计最优任职期限时应该考虑对以上两种情况进行平衡。在政治问责方面,传统的以选举为核心的垂直问责(vertical accountability)制度在存在宪政制约的转型经济国家里难以推广,近期的相关研究提出了两种新的问责制度,即平行问责(horizontal accountability)和社会问责(societal accountability)制度(马骏,2009)。其中,平行问责制主要是指同级国家机关之间的互相制约,如议会和政府之间的互相监督;而社会问责制则是一种基于非选举的问责方式,它依赖于各种公民协会的行动和运动,依靠媒体以及各种揭发政府错误行为的行动,将各种新的议题导入公共议程或者激活平行机构的运作。实践证明:平行问责制和社会问责制在防范俘获方面效果显著(Tso,2009)。
最后,广泛参与国际双边合作和地区多边合作。有些国家资源和技术条件有限,公共行政机构腐败的现状在短期内很难得到改变,因此,有学者建议通过国际合作提供必要的帮助来创造更具竞争性的经济环境、改善规制治理。例如,Sarker(2009)通过研究孟加拉国的案例提出了政府、企业和国际组织或非政府组织结成三方伙伴关系的建议,并认为这种合作有利于像孟加拉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在多边合作机构的援助下应对规制改革失败产生的高成本和政治化问题。国际合作既可以通过与国际组织机构的双边合作(如韩国与世界银行的国际合作),也可以采取地区协作的方式在邻国之间实行多边合作(如美国的反腐公约)。Kabir、Alam和Teicher(2010)详细描述了不同协作方式的政策执行框架,认为三方协作治理结构可以改进各国的治理实践,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强化问责制,增加透明度,从而有效防范和治理规制俘获问题。
三、结论与展望
传统的规制俘获理论算不上规范意义上的经济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假设或对规制现实的经验性描述。虽然后来美国弗吉尼亚学派和法国图鲁兹学派都试图运用寻租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等来解释规制俘获问题,但这些理论无论在研究方向还是实际应用中都存在严重的缺陷,不仅不能解释许多规制俘获现象,而且也始终无法说清我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规制。近期的相关研究不仅完善了规制俘获的理论框架,而且还为规制俘获理论求得了转型经济国家的实证支持,不仅指出了规制俘获问题广泛存在的可能性,还探讨了防范和治理俘获的方法,从而有力地推动了规制俘获问题研究的深入开展。虽然近期的规制俘获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为构建一个成熟的综合性规制俘获理论框架而进行的探索还远没有结束。综观国内、外规制俘获理论研究的进展,针对当前规制俘获理论研究的薄弱环节,我们认为未来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对规制俘获问题的研究。
第一,由于俘获国家机关能够获得可靠的产权保护、政府公共品的优先保障和其他便利,对于企业来说,此举的战略重要性绝不亚于产品生产和销售,甚至是取得竞争优势和最终生存的重要举措。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了继续垄断或获得这种“好处”,会不断对俘获策略和方式进行创新,并寻求创新策略和方式的合法化、持续化。因此,未来研究应该深入探讨企业影响政府的微观作用机制,在把握俘获本质特征的基础上准确识别各种各样的俘获行为,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以有效遏制俘获问题的蔓延。
第二,虽然近期的规制俘获研究在实证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在促进俘获问题学术研究和推动俘获治理实践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总的来看,相关研究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在方法论上存在严重的个体主义倾向。现有研究大多为定性研究,定量研究偏少,定量研究所采用的定量测评方法还有待进一步的信度和效度检验。未来研究应该着力开发信度和效度俱佳、用途广泛的俘获测评工具和方法。
第三,随着规制环境的变化,规制俘获研究已经呈现出跨学科、跨边界、跨层次的趋势,一些学者从不同侧面考察了规制俘获的影响,但俘获与微观层面的企业产出变量和宏观层面的社会经济变量之间究竟存在什么关系,研究者们说法不一,许多采用相同方法的研究却得出了不同的结论。据此,我们有理由怀疑俘获与结果变量之间可能还存在一些调节变量,因而导致规制俘获产生权变效应。因此,未来研究有必要探索和识别俘获与结果变量之间可能存在的调节变量,并通过影响和控制这些调节变量来研究防范和治理问题。
第四,进入新世纪以来,建设新型的“规制型国家”已成为实施规制政策的新理念,即国家应从战略的高度对本国的经济社会负责,同时又与个人和经济保持一定的距离,政府开始转向以市场带动经济增长的理念,以全面规制改革逐渐取代放松规制。但在全面规制改革的方向与实践方面,既没有现成的国际通行经验,也没有简单的解决方案。因此,未来应密切关注规制环境要素差异,并积极探索推行全面规制改革的新举措,而这些新举措必须把去垄断化与政治改革结合起来,同时还要广泛动员社会公众采取集体行动和积极参与国际合作。
第五,在转型经济条件下,我国的制度环境呈现出双面性的特点,一方面官员寻租行为的普遍存在,另一方面各级政府表现出强烈的发展取向。这种双面性的制度环境为企业迎合政府以得到政府保护和扶持提供了空间和机会,使企业普遍存在干预政府公共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动机。目前,我国学术界刚开始关注我国的规制俘获问题,未来研究可以在总结国外规制俘获研究最新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改革开放的具体实践,对我国转型时期的规制俘获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从而为完善我国的规制体系以及俘获防范和治理机制提供决策支持。
注释:
①“俘获国家机关”是一些学者、商业机构和国际组织在研究转型经济国家规制改革时针对企业对国家机关施加负面影响这一现象所使用的概念,许多文献将俘获国家机关等同于规制俘获。我们认为把俘获国家机关作为规制俘获的一种重要方式比较确切。
②其他一些研究也证实了这些结论,如初创企业相对于其他企业更容易采取俘获行为。后续研究认为除了企业规模、年龄等自身的特征差异之外,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以及政治稳定性也是造成企业俘获方式差异的重要因素。
③另一种说法是信息来源、政治支持和经济刺激(Hillman和Hitt,1999)。
④这两种取向也被Burt称为“凝聚力模型”(cohesion model)和“结构等价模型”(structural equivalence model)。
⑤“祖父待遇”(grandfathering treatments)是一种法律适用原则,即立法变化以后,旧法适用于既成事实,新法适用于未来情形。“菜单规制”(menu regulation)是将多种规制方案组合成“菜单”,以供被规制者选择的一种综合性规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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