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国债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2011-07-24刘金霞
刘金霞
企业在国债投资方面,财税政策有其特殊的规定,尤其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的《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在税务处理方面进一步做了规范。
一、相关政策变迁
1.《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对金融保险企业取得免税的国债利息收入的规定中,明确了免税的国债利息收入包括在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利息收入。
3.2008年税法合并以前,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实行国债净价交易中国债的应计国债利息,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未实行国债净价交易方式的,仍然只对实际到期的利息收入免税。
4.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根据《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企业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在申报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国债净价交易成交后的交割单。
二、国债投资的所得税处理最新办法解析
1.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而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系有关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确认问题,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2.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3.国债成本确定。国债成本确定分2种情况:A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国债,以买入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B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国债,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4.国债成本计算方法。国债成本计算方法有多种可选择,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三、其他注意事项
1.国债利息免税是指中国国债利息,购买境外国债利息不得免税。企业投资国债的多元化,有的购买中国国债、有的购买外国国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2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因此,免税的国债利息是指中国发行的国债,不包括购买境外国债实现的利息收入。
2.转让国债时应征收营业税。根据《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股权投资转让价款中包含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部分不允许作为股息红利所得在转让所得中扣减。同国债投资类似,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实际也包含两部分:投资转让所得和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部分,而现行政策规定股权投资转让价款中包含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部分不允许作为股息红利所得在股权转让价款中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