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能源金融发展制约因素与对策研究
2011-07-22温朝民
温朝民
能源金融是通过能源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整合,实现能源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不断优化聚合,从而促进能源产业与金融产业良性互动、协调发展的一系列金融活动。由于能源和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特殊地位,能源金融不仅是能源和金融发展中的战略问题,也是经济发展中的核心问题。
一、内蒙古能源金融发展中的制约因素
1.能源经济与能源金融的景气度高度关联制约了能源金融的创新发展
近几年,由于内蒙古能源产业的行业利润和回报率相当可观,银行信贷资金高度集中在以煤炭为主的能源行业,尤其是鄂尔多斯市和乌海市,贷款中的80%资金投入能源行业。信贷资金高度集中在能源产业,增加了信贷资金风险管理压力,导致能源产业与能源金融景气度高度关联,金融政策与能源产业政策之间的相互制约作用越来越大,金融资金效益受制于能源产业效益,能源产业效益又受制于金融政策的调整和变化。这种双重制约性既不利于能源产业链的优化升级,也不利于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率。而且也制约了能源金融的创新发展,不利于内蒙古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阻碍了能源企业融资渠道的拓展。
2.单一的能源金融融资模式制约了能源产业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
单一的信贷资金供给已远远不能满足内蒙古能源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不利于能源产业的结构调整和升级换代。同时,内蒙古能源(尤其煤炭)的巨大市场需求,迫切需要拓宽融资渠道。而能源产业结构从低层次的数量扩张型向高层次的质量提高型转换,由初级粗放型开发向深层次技术创新型开发转换,是能源产业可持续发展中产业结构调整与资源整合重组的过程,这一过程体现了能源产业的技术密集、资金需求量大、风险高,需要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因此,寻求发展能源金融创新的新途径,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投融资新模式,是内蒙古能源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当务之急。
3.金融市场化程度低,制约了能源产业可持续发展
内蒙古作为国家重要能源、资源基地,发展后劲不断增强,经济发展主要指标均居全国前列。然而,内蒙古地区金融服务体系滞后,整体金融密集度较低,金融市场化程度低,尚未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能源金融市场体系,严重制约了能源产业的发展和产业链的提升。此外,资本市场的功能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尤其是能源中优质的上市公司融资能力较低,债权类和信托类金融产品占比较低,上市公司的规模、数量相对较少。保险业在能源工业生产中的风险释放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可见,内蒙古资本市场的发展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将不利于能源产业、甚至所有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4.金融资源配置不合理,加大了产业结构的失衡
能源区域金融机构在能源经济发展中定位不准,机制不灵活以及地方政府短期利益的追逐导致金融资源配置中的盲目性和风险性,使得金融资源过度投向能源产业建设方面,导致了内蒙古产业结构的失衡。就能源产业建设中,对能源开采阶段投入大,而能源产业的深加工和技术改造投入明显不足,进而制约了能源资源产业链的提升。
二、内蒙古能源金融发展对策
1.要构建可持续的信贷投入新机制
(1)人民银行要灵活营运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积极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能源企业的技术改造、生物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发应用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着力提高信贷政策与能源产业的协调对接和联动执行效力。
(2)国家开发银行应将增量信贷投放到能源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大型能源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减少能源开采项目的信贷支持。基于国家开发银行的转型,利润的驱使可能使开发银行进入商业信贷的竞争,建议中央银行应该加以宏观调控。农业发展银行须扩大信贷支持的范围,主要支持农村牧区的新能源发展的项目。
(3)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要重点支持产业政策扶持的煤电一体化、煤化一体化、油炼化一体化的投资项目。对于资金需求较大、技术含量较高的重大能源项目,各家商业银行可组成银团贷款,一方面可以避免无序和恶意竞争,另一方面可以分散信贷风险。中央银行和银监局应加大对商业银行信贷的监测和管理,重点监控对信贷政策支持、抑制、限制的产业有明确的指导性意见、确保能源信贷的平稳运行。
(4)成立内蒙古能源社区银行,从金融角度专门研究内蒙古能源发展方向和战略取向,以此加强能源与金融的融合,为能源产业的长远发展做好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为此,应积极引导国外战略投资者、国内机构投资者和广泛参与的有资金实力的民间资本有序地进入能源产业领域,并在国家有控制权的基础上,引进外资商业银行、外资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以股权形式进入社区银行。
2.股权类能源金融产品的市场扩容
(1)促进优势、优质能源企业改制上市
自治区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推进本地区上市后备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具体的发展思路是:对基本符合上市条件、具有发展优势的优质能源企业要重点指导,加大支持的力度,促进其尽快上市;对尚未改制的自治区能源类龙头企业、地方支柱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优秀民营企业,要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和信息交流制度,指导企业深化改革、加快调整、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积极创造上市的条件;充实和完善自治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专业机构数据库、专家库,积极开展与境内外证券公司、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服务机构的交流合作,及时了解国内外资本市场的最新发展态势和国家的政策要求。建议成立内蒙古自治区资本市场发展办公室,加强对内蒙古能源企业的服务指导工作。
(2)积极支持能源类上市公司做大做强
政府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上市公司在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增强经济实力、提高发展水平、壮大地方财力及扩大就业等方面的巨大作用,积极为上市公司做大做强创造良好环境,提供优质服务。①积极推动由能源企业集团部分改制的上市公司采取吸收合并、定向增发等方式实施资源整合,实现集团整体上市;②支持主业突出、竞争优势明显、融资能力强的上市公司,收购兼并同行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或以资本为纽带进行强强联合,拓展规模经济优势;③支持发展态势好、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充分利用发行新股、再融资、配股和短期融资券等手段,扩大融资规模,实现低成本扩张。
(3)积极培育产权交易市场和中介机构的发展
内蒙古现有的产权交易中心和矿产资源交易中心,因其规模小,发展滞后、透明度不够等因素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因而积极扶持和培育产权交易市场及场外融资中介机构的发展,促进上市及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流动和合理重组,提高上市及拟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使用效率,活跃证券场外交易市场。自治区各地区要鼓励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在本地区开展企业改制上市、债券发行、购并重组、管理层收购、项目融资、资产管理、企业财务顾问等业务。要协调有实力的区内外上市公司以及国有、民营和外资企业参股控股证券公司,增强证券经营机构的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3.信托类能源金融产品的积极拓展
引入能源投资信托金融产品,以贷款类信托搭建银行、信托与能源产业的融合桥梁,丰富信托产品,即是多层次资本市场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能源与金融结合的有效途径。能源类项目因是内蒙古的优势产业,市场前景相当乐观,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可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优选贷款企业和项目,针对不同投资者群体的投资偏好,主动发起设立各类信托产品计划,用于能源产业的开发和利用。融资企业可以在效益前景预期较高的能源项目开发过程中,根据阶段资金需求配置信托贷款融资,以此减少对股东的筹资,提高信托资金的使用效率。
4.基金类能源金融产品的政策配给
(1)设立内蒙古能源开发基金
借鉴国家能源基金和山西省能源基金成立的经验,内蒙古应尽快成立能源开发基金。建议由内蒙古两家以上的能源集团企业与金融机构作为共同发起人,组建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能源开发基金,通过公开发行基金受益凭证或债券的形式筹集资金,按照《信托法》的要求进行基金管理,主要用于内蒙古能源项目的开发利用。政府部门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主要承担提供服务和加强监管责任,必要时进行干预。成立能源基金是能源产业与金融融合的有效途径,不仅有利于能源产业融资渠道的拓展,更有利于能源产业可持续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不仅有利于实现能源产业资本的快速扩张,也有利于社会资本有序的进入能源产业,分享能源产业发展带来的财富效应。
(2)设立内蒙古能源风险投资基金
由于能源项目的勘探开发、能源化工(煤变油、煤液化等)以及输电设备的研制开发等项目具有技术性高、风险大等特点,且资金需求多,符合风险投资的特点。对于能源风险投资机制,主要采取符合国际标准的“入口—运行—出口”模式。成立内蒙古能源风险投资基金,按照风险投资的基本运作规律进行实质性操作,通过建立和完善能源风险投资机制,积极引导基金投向能源高新技术,加快能源产业链的提升,是利用金融手段规避、降低和分散能源开发中金融风险的有效手段。
(3)设立内蒙古节能技术贴息基金
在能源企业的短期利益追逐中,表现为注重能源的开发而轻视节能环保投入,而且,因技术改造的资金量大、资本成本高造成能源企业技术创新积极性不高的被动局面。为鼓励能源企业主动进行技术改造,加大对节能环保型项目的投入,建议由财政(中央和地方)划出专项资金,设立节能技术贴息基金,重点用于能源企业的节能项目,并制定优惠性政策(在税收方面加以鼓励),推动全区能源行业的技术创新。这一举措将有助于内蒙古能源产业的升级换代和产业链的提升,有助于能源产业由粗放型向节约型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