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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经济贸易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2011-07-13唐山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孙妍君

中国商论 2011年34期
关键词:专利知识产权企业

唐山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孙妍君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主要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保护是指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使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或拥有者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排他独占权,获得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并保护这种排他独占权不受侵犯。

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知识产权的涉及面不断拓宽。早期的知识产权仅仅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发明创造等,但随着经济与技术的不断发展,传统的知识产权分类已经难以囊括所有的知识产权类型,这给知识产权的界定和保护带来了很大的难度。现今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多种行业的技术创新和科研中都有包含。经济较发达国家目前更加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其在科技研发方面更加先进,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以此为依据为自己贸易的发展创造更加安全,更加有保障的环境。例如美国甚至已经开始将一些商业发展新理念也纳入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畴。

(2)战略化。由于现在贸易的不断发展,贸易的摩擦也就不可避免地发生。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不重视必然导致在国际贸易竞争中占据劣势。因此许多现代企业都开始弥补这一劣势。改被动为主动,开始了种种针对知识产权的运作策略,使自己的企业或商品在成立和生产的初期就具有合法性,受到保护。例如注册商标和抢注专利等。在早期,人们不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经常是发生了侵犯知识产权的事实就与政府相结合在侵权地进行诉讼。通过这种方式来获得知识产权使用的利润,或者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协会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具有较强的依附性。

(3)国际化。反观近代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趋势可以看出各个国家都逐渐提高了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制定并签署了多项公约,影响力较大的有《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TRIPS协定》等为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解决知识产权的纠纷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使得国际知识产权的发展向着规范化迈进。

1 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1.1 我国积极构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在申请加入WTO时,我国向世界作出了多项承诺,WTO对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要求,为了达到预期要求符合WTO《TRIPS协定》的要求,我国在2000年和2002年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几部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

2009年颁布了顺应WTO规则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的修改法案。这更使得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同《TRIPS规定》符合。中国的对外贸易彻底与世界接轨并顺应了知识产权的时代发展。

1.2 对外贸易经营者增强知识产权意识

最近几年我国对外贸易经营企业申请专利的数量不断增加。据统计数据来看,我国企业、外贸经营者的发明专利申请从1985年4月~2010年4月共受理专利申请6095949万件,且每年都在不断增长。在商标注册方面,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量已经保持了8年的全球第一。在版权方面2010年申请数量就比2009年增长了50%,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对外贸易企业加强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投入。

2 目前我国在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不足

2.1 缺少统一标准来防范侵权行为

每一项专利和产权都需要达到一定的技术标准,当技术标准与产权制度相结合时,就产生了对专有权利的保护。一旦一项技术达到了技术标准申请了专利,那么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再任意地拿来使用。其他人一旦使用就触及和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导致违法。为了不与法律相抵触,那么其他人除了不断创新,不断进步研发新技术取得自己的新专利外就只有另外一条道路可选,那就是以昂贵的使用费为代价使用他人专利,这必然使得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直接导致企业的盈利降低,从而逼迫企业不得不让出市场。如今世界市场对标准化的要求不断提高,因此为了迎合世界市场就必须不断重视技术标准评价制度。现存的不足是我们的制度虽然不断完善但是缺乏实施力度。

2.2 知识产权转化率有待提高

产权注册的目的就是真正地使知识转化为生产力,真正地作用于生产,创造最大的社会价值。我国虽然专利申请注册量逐年增加,但是我国却不能说是一个知识产权转化使用的强国。据对500万项专利的调查看出,实际转化率还不足30%,而日本的专利转化率达到95%。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虽然提高了,但是却没有真正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质。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质是通过对自身知识的保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大家却进入了误区,各个企业抢注专利却常是为了赚取使用费。

2.3 知识产权发展不平衡且人才匮乏

从知识产权,专利申请的数量构成来看,大部分是民营企业,高校的专利申请达到30%左右,而国有企业虽然有大量的研发资金,可专利的研发量却还不到10%。知识产权的发展离不开人才这一基础。科技与贸易的发展离不开人才的助力。现今的多数企业都缺乏知识产权管理岗位。在国际市场的调查中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岗位应该占企业技术人员数量的4%。目前的中国还缺乏8万多的知识产权管理岗位的空缺。现今高校所培养的专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才还远远难以满足现今社会的需要,并且在教育中也缺乏专业的知识背景。这些带来的直接影响是有相关的需求时,我国企业往往从外面聘请人才,花费高额的诉讼费或者管理费用。

3 对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3.1 对政府的建议

(1)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立法,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不断进行产业调整,将产业重心向第三产业发展。加快拥有自主产权产品的发展,重要产业要了解和掌握核心知识与技术,形成自主研发能力。对已研发产品要加强保护,使理论和体制的完善与实际利用相结合。政府不仅要加强机制建设,同时要不断地加强对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宣传和教育,营造崇尚科学和知识的社会氛围。开展社会教育,强烈打击一切盗版、仿造和滥用他人专利和技术的行为。不断地完善鼓励创新的机制,同时还可以与其他措施相结合,例如成立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知识产权维护中心等。同时提高专利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

(2)积极迎合国际贸易潮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在国际市场中要积极争取主动权,在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WTO中,要利用自己是WTO成员国和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国的身份来积极地参与工作,为我国的对外贸易企业争取最大的利益,并影响国际贸易法规等的制定。以免发达国家利用自身经济优势控制市场。在国内要提高国有垄断行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同时也要重视知识产权方面的学术研究和发展,完善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理论,力争将这些理论反应进国际标准中,为我国的产品进入市场提供条件。同时也要重视贸易摩擦的解决,引进双边或多边协调机制,促使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对外贸易有一个和谐、稳定、互利的发展。

(3)海关的监管职能要不断加强。海关是一国进出口贸易的保护神,海关监管职能的提高可以直接打击各种走私和乱征税问题。加强对奢侈品和敏感产品的监控。不断地加强各国海关间的合作,形成一个坚固的贸易保护盾牌。使海关在对外贸易中的角色戏份不断加重。

3.2 对参与外贸的经营者的建议

(1)要不断提高知识产权转化为实际利用的效率。对外贸易企业应当提高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任何创新技术都应及时在国内外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同时企业要紧抓核心技术建设自己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体系。加大资本运用于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中,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在产品中的转换率,提高知识和先进技术的实用性。逐渐通过这种方式建立自己的核心产品。

(2)重视培养知识产权的相关人才,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服务组织。贸易问题、法律问题、交通问题等在知识产权问题中都有包括,因此我们可以说知识产权包含了各个方面的问题。所以,面对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仅仅靠企业的力量是难以有效解决的。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培养大量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人才,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强有力的人才队伍,使他们充分利用现有的环境与资源发挥最大的自身价值。其次,知识产权的保护还需要大量起到纽带作用的、连接市场与社会的专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组织,通过这些专业组织的帮助推动知识产权的维权。使得对外贸易企业有更多寻求保护与帮助的对象。

(3)摒弃传统保守观念,积极参与知识产权诉讼。相关企业要转被动于主动,对于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要积极地参与,不能放弃维护自己权益的机会。应诉并不代表自身必然败诉,而是对权益的争取。很多中国企业都存在一定的误区,往往认为应诉就意味着败诉与赔偿,很多情况下中国企业并不存在什么所谓的侵权,但是很多企业都难免产生对应诉的恐惧与排斥。现实的生活实例中很多企业往往因为担心打官司影响企业声誉而选择放弃应诉,这样也使得企业要支付巨额的侵权费与赔偿款,严重威胁企业的发展和利益。针对这种情况,外贸企业应该联合起来形成商会等组织,通过合作来捍卫自身的利益。通过商会等组织可以寻求更多方面的保护,更好地处理对外贸易中的各种诉讼。

3.3 正确利用国际规范保护本国对外贸易企业的利益

法律是当今社会的运行规则,现今科技和知识产权的发展局面更是要求作为现代行为准绳的法律能够与时俱进,迎合经济和国际发展的需要。不断地完善知识产权的相关立法,使得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不断向世界知识产权立法靠拢,使得我国的企业和相关产品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上处于有利的政策环境。从现有的国际知识产权机制的了解可以看出世界知识产权机制中发达国家处于绝对的领导地位,在这种地位不平等的机制下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会更多地维护发达国际的利益,实现他们的意志。众所周知,发达国家技术先进,其不断强调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实际上是想形成发达国家的技术垄断,使许多先进的技术发展中国家难以使用或者付出高额的代价。面对这种现状,我们必须行动起来。一方面,应对市场变化完善知识产权立法,决不能形式主义,必须结合我国自身的需要,维护自身利益,促进自身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另一方面,向国际知识产权立法靠拢绝不是盲目的照搬与服从,要认真思考各项国际法规的利弊,结合我国发展现状对不利点加以规避。防止发达国家国际垄断的状况发生。我国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不断加重,利用这一发展契机,积极参加国际法规与条约的制定,结合适当的法规来为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良好的空间与氛围。

[1]赵震江,袁泳.论科技和经济一体化的法律机制[J].北京大学学报,1995(1).

[2]民主与科学,2009(1).

[3]参考消息,201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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