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构建我国物流法律体系的有效策略
2011-07-13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王春宝刘志军
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王春宝 刘志军
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是我国物流业发展的标志性事件之一。从2006年开始实施的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突出强调了“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物流业的产业地位首次在国家规划层面得以确立。2009年3月,我国第一个全国性物流业专项规划《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由国务院发布,进一步明确了物流业的地位和作用。
截至2010年,物流业已经发展成为带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十大支柱性振兴产业之一。现代物流业是融合了运输业、仓储业、货代业和信息业等复合型的服务产业,涉及领域极其广泛,吸纳就业人数众多,促进生产和拉动消费的作用巨大,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提升国民经济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由此可见,现代物流业是一个涉及运输、保管和信息服务等众多领域的庞大工程,因而势必要有完善的物流法律体系作为强有力的支撑。构建完善我国物流法律体系,已经成为我国物流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迫切问题。
1 我国物流法律体系的现状
物流法是指与物流活动有关的各类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其主要体现为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用于调整物流活动有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来看,第三产业发展势头迅猛,物流业又是第三产业中耀眼的明星,可以判断出物流法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物流法是物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然而,当前我国的物流法律体系现状,却让人忧心忡忡,最为突出的现象就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一部处于核心地位的专门调整物流业发展的《物流法》。目前我国物流法的渊源主要有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经典判例和权威学说等五个方面,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国内法。国内的物流立法主要包括与物流相关的法律、行政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如《海商法》、《铁路法》、《公路法》、《公路管理条例》、《铁路货物运输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等。这些与物流相关的立法,不仅从整体结构来看支离破碎、不成体系,而且颁布实施的年代久远,根本无法适应我国现代物流业的发展。
总的来看,这些物流法在实施之初,确实对我国物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的助推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改革的日益深化,其自身弊端也越来越明显。这些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无序混乱。整体物流法的制定没有全局性的规划,缺乏统一的规范体系,导致了各类物流法之间的交叉冲突。二是相对滞后。我国目前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建立起来,现有的物流法已经很难适应当前我国物流业的迅猛发展形势。三是残缺低效。物流法中还缺乏相当多的空白区域,为物流业的规范合法发展增加了难度,从而导致了物流法在执行过程中的低效,起不到应有的推动物流发展效果。
2 我国物流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2.1 物流立法缺乏统一规划,时间滞后明显
在我国现有的物流立法中,除了《海商法》和《铁路法》等是由全国人大立法之外,其他的绝大部分法规都是由各个部门单独制定的,如水运和公路运输的行政法规由交通部制定,铁路运输的行政法规由铁道部制定等。这就造成了各个部门制定的物流相关法规各自为政的现象,使得物流立法没有全局观念,无法进行统一规划。物流法的政出多门,再加上各个部门的利益不尽一致,因此这些立法就很难做到协调统一,更为严重的会造成分歧和冲突,使得执法者无所适从。另外,现代物流业涉及的领域和行业众多,不仅是商业企业和整部部门,而且普通民众的个人行为也越来越与其紧密相关,这些就更使得物流立法缺乏统一规划的后果更为严重,进行物流立法的统一规划就更加显得迫在眉睫。
与此同时,物流立法的时间相对较长,也使得物流法的时间滞后非常明显。比如我国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距今已经有10年的时间了,随着物流业的不断发展,很多物流术语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内涵和外延变化,其也就很难适应现代物流业的发展需求。然而,何时能够重新修订该标准,现在看来还是遥遥无期。这种局面的严重滞后,势必对我国现代物流业的发展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2.2 物流立法行业分割严重,地方色彩浓厚
现代物流业涉及我国经济社会的诸多领域,如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零售业、加工业、能源行业和信息技术行业等,这就使得我国的交通部、铁道部、商务部、国家能源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分别颁布相关的物流法规。部门立法就很难从现代物流的视角、从物流业发展的全局来制定本部门的规章。即是现在由全国人大制定的物流相关法律,由于介入了众多的行业因素,从而使得物流立法只能做到维护某一群体利益的现象。再加上我国目前还处在经济体制改革之中,许多制度安排还在摸索和试验试点刚刚展开,也就形成了物流法领域只有少数几部法律,其他都是行政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这就最终造成了我国物流立法行业分割严重的社会现象。
与此同时,物流立法地方色彩浓厚的问题也较为突出。从理论上看,各个地方制定物流相关的地方性法规符合国家的大政方针,无可厚非。然而,在这些物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过程中,由于地方政府采用地方保护主义的思维模式,提高外地经营主体的门槛和成本,人为地造成了国内不同地域市场之间的障碍。最近,各地政府为了大力发展自身物流业,纷纷规划物流园区,出台相关的物流地方性法规,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当地物流业的发展。但是,从更广阔的领域来看,由于各地对物流的理解差异较大,使得各地物流接轨难度相对加大。
2.3 物流立法偏离国际条约,接轨困难重重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步伐日益加快,我国物流业也与世界物流业逐渐融合在一起。这就要求我国物流立法要与国际相关的物流立法和条约相一致,按照既定的原则进行各种外贸活动,与国际物流法接轨势在必行。然而,目前我国物流立法不仅自身存在诸多问题,而且在立法的技术和法律程序上都和国际立法存在较大的差异。在物流活动领域的许多通行标准,如物流设备实施标准和信息传输标准等与国际通行标准还不尽一致,这就使得我国的进出口贸易与国际物流的开展存在很多的困扰因素。
我国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海商法》,虽然在立法过程中大量借鉴了“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及美英法的相关规定,但就具体的辅助性法规和配套的规章制度而言,与国际条约的接轨效果并不非常理想。显然,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物流立法要完全按照国际条约来进行是行不通的,但国际上现有的比较成熟的、有效的以及处于主流地位的法律法规是我们无法回避的,只能努力进行接轨,否则就会被国际物流体制排除在外。
3 构建我国物流法律体系的有效策略
3.1 统一物流立法规划,缩短制定法律法规时间
保障我国物流业的健康快速持续发展必须进行统一的物流立法规划。要进行统一的物流立法规划,具体来看就是要做到:一要有全局观念,坚持原则性指导。要从我国物流业的整体发展全局出发,立足我国物流业发展的现实情况,平衡各地区的物流业发展规模,规范各种方式的运输市场,合理分配物流资源,以国家的大政方针为原则来统领现存的多头物流法规政策。二是要构建物流法律体系的框架。主要包括物流主体法律制度、物流行为法律制度、物流市场秩序法律制度、物流监控管理法律制度和物流信用管理法律制度。三是政府政策作为有力补充。针对当前我国尚没有一部完整的《物流法》的现状,政府政策与立法共同实施是推动我国物流业发展的必要保障。另外,还要缩短制定法律法规时间,使得制定的物流法能够紧随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实际,真正收到物流法的规范约束效果。
3.2 整合物流行业立法,统筹地方物流协调发展
物流立法的内容涉及物流业的各个方面,大量的单行法以及政出多门的行政法规充斥着物流市场。为解决行业和地方法规的相互冲突问题,一是要理顺各单行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关系,做好协调和衔接工作;二是要汇编、修订和整合现有的法律法规,从而形成一个层次相对分明、结构比较严谨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促进物流行为的规范化和物流运作的效率化;三是要成立物流自律协会组织,加强对现代物流的监督和管理,明确物流活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营造一个规范的、健康有序的、充满活力的现代物流市场,从而在诚信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公平的交易,减少现代物流中的纠纷,进而有利于物流企业进行公平竞争和合法竞争,使得我国物流业的发展水平不断提高。
3.3 紧密联系国际条约,加大国际物流接轨力度
紧密联系国际条约,加大国际物流接轨力度,就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现代物流发展过程中的立法经验和立法制度,结合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变化规律和未来趋势,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物流法律体系。现有的国际物流先进经验可谓是琳琅满目,如美国的《机场航空通道改善法》和《汽车承运人规章制度改革和现代化法案》,日本的《综合物流施政大纲》和《流通业务城市街道整备法》等,将运输、中转、仓储、配送和销售等功能有机的结合起来,提高物流设备设施的利用率,保证运输道路的畅通,增强城市的物流综合服务功能,建立一个高效率的全国大物流系统。为此,我国应高度重视对物流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尤其要深入分析研究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先进物流法制度,加大与国际物流的接轨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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