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浑水摸鱼“改制”三套房

2011-07-12杨云

检察风云 2011年24期
关键词:改制闸北区房屋

浑水摸鱼“改制”三套房

文/杨云

2010年暮春的一个傍晚,上海市苏州河畔某景观小区内一户装潢豪华阔气的人家。原本宽敞舒适的客厅,此刻略显拥挤,空气中弥漫着一股严肃而紧张的气氛。

“呃,”一位30岁出头的年轻人打破了沉默,从其干练的神态,可以推断他办事雷厉风行的作风。“既然你不愿配合,那么根据法律,我们决定对你采取传唤强制措施。请你立刻跟我们到检察院配合调查。”

被讯问对象是一位中年男子,虽然根据检察院掌握的户籍资料,他的实际年龄将近60岁,但养尊处优的生活条件使得岁月并未在其身上留下过多的痕迹。此刻,他正气呼呼地倚靠在客厅沙发旁的老板椅上,精心打理过的短发显得有些凌乱,紧闭双眼,对身旁的人事不闻不问。倒是一旁老实的保姆手足无措,坐也不是、站也不是,不知该如何应付局面,一时愣在那里。

敲门声又响起,保姆去开门,从下午起,已经是第三拨人马来到这间客厅了。但这次,不再是温文尔雅,以询问语气来调查的检察官,而是两个人高马大,手持明晃晃手铐的法警。“周树全,根据刑诉法92条规定,现对你予以传唤,请立即与我们到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

老板椅上的周树全吃了一惊,但其倚仗30多年领导干部的老资格,仍以强弩之末的姿态叫嚣:“我以人格和党性保证我没有任何问题,你们这样对我,会后悔的……”

事实真的如周树全而言,在经济问题上,他“没有任何问题吗”?

检察官认为,周树全长达数年的违法行为,居然一直没有被发现,这暴露了公司财务和改制存在着漏洞。

追本溯源,竟然已相隔近20年

周树全,男,1951年出生,一名土生土长的上海人,中共党员,原系上海市煌鼎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

从2003年以来,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就接到多份举报,反映周树全有贪污巨额公款嫌疑。这引起了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2010年初,上海检察机关侦查部门根据举报线索展开了一连串的侦查活动。之后,根据侦查部门获得的有效证据,以涉嫌贪污罪将周依法予以逮捕。

倚仗自己的老资格、老关系,到案后周树全大谈其对单位所作的贡献,为单位付出了多少等等。对侦查人员提出的有关案件的问题,要么全盘否认,要么寻找各种理由搪塞,试图轻易过关。

逮捕后第三天,周树全写了一份悔过书,终于交代了自己在上海煌鼎建筑装饰公司改制的过程中,有隐匿财产的行为。

然而,对于核实证据方面却始终含糊其辞,尤其在具体操办和金额问题上妄图浑水摸鱼、蒙混过关。

周树全经营官场30年,他心里明白,这么多年,他的“小动作”不会无人觉察,有人几年来一直在向有关部门举报。而检察院如果手头没有一点“东西”,这次决不会如此坚决果断采取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看来,瞒是瞒不住的,不如采取主动,把三套房产的事情竹筒倒豆子,一吐为快,从而占据主动。至于核实查证,就是你们的事情了。周树全打好了自己的小算盘,甚至通过家属联系了两名沪上颇有名望的律师,准备对自己交代的“罪行”来个彻底大清洗。

办案人员在进一步的侦查过程中,越来越感到案情的复杂和重大。从掌握的线索来看,此案跨越年度长,追本溯源,竟然已相隔将近20年,涉及数家单位,几十个自然人,涉案金额在150万元以上。

此外,周树全还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在闸北区资历较深。为了彻底查明此案,使案情水落石出,办案部门不得不申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二分院延长对周树全的侦查羁押期限。在历时8个多月的艰苦调查取证之后,周树全利用职权便利,疯狂贪污的犯罪事实终于大白于天下。

纷争房产成为他侵吞对象

2010年3月,周树全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逮捕。

事情回到2000年,当时,煌鼎装饰公司进入改制程序。2002年4月经职工大会一致通过,同年七月,煌鼎装饰公司正式改制为私营企业,周树全为法定代表人,且50万注册资金由其全额出资,该企业也更名为煌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就是在这段改制期间,周树全隐匿了房屋资产等有关权益,未将该权益列入转制评估范围,造成国有集体财产流失。2004年5月,周树全将煌鼎公司所属的三套房屋使用权,置于其个人名下,之后,又通过煌鼎有限公司出资将其中一套房屋使用权转为其个人名下产权。

至案发,周树全将上述隐匿房屋租赁给了他人,将收取的租金总计57.8万元占为己有。

面对这些事实,首先,周树全否认了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理由是:原煌鼎公司系集体所有制企业,其上级单位闸北区住宅公司于1996年改制后,企业的性质属于国内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并非国有企业。随着新住宅公司的成立,原住宅公司与周树全之间的委托在法律上应随之终止,再加上上级部门未再委托、任命周树全从事管理职务,故周树全自原住宅公司改制后就不再具有受国企委派、任命到原煌鼎公司担任经理职务的身份,而应为原煌鼎公司之后自行聘请的工作人员。

法院审理认为,刑法意义上企业的性质的认定,有别于民事案件的形式审查,应从注册资金的实际来源来考量。

根据相关的账目记载及付款凭证等材料可以证实,闸北区住宅公司改制后虽然更换了名称和工商登记,但实际上仍属于全国有的公司,所谓的职工持股会并未实际出资。重组改建后的闸北区住宅有限公司虽没有对周树全进行重新任命,但没有证据证明闸北区住宅有限公司撤销或中止了原任命,亦没有证据证明原煌鼎公司进行过重新选举。

因此,认定周树全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是合乎逻辑的。

法庭上,周树全辩称自己没有故意隐匿房屋权益,因当时该三套房屋处于权益纠纷期,交涉尚无结果,大家认为拿回房子的希望不大,因此没有把正处于诉讼中的房屋纳入评估,“诉权”不能构成贪污罪的对象。当他拿到房屋后,因上级公司已经解散,故无人可汇报;房屋虽转到其个人名下,但目的是为了节约经营成本,规避企业风险。

但法院认为,依据法理分析,周树全隐匿的并非“诉权”,而是“可期待的债权”。从本质上讲,债权也是一种财产权利,它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转制时资产评估是对企业资金、实物、债权、债务等进行整体评估作价,侵吞债权与侵吞实物、资金没有质的区别。

周树全所谓的“巨大的诉讼风险”并不存在,因为,若败诉,虽无法拿回房屋,但这对周树全来说,并无损失;而一旦胜诉,该债权就由可期待、可预期的权利转变为现实的财物所有权,所拿到的房屋或等价补偿,应当是属于原煌鼎公司的财产。并且使用权房和企业资金、实物等一样,都是单位的财产组成部分,不仅具有使用价值,而且具有价值,当然能够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改制漏洞值得警惕

对于他后来隐匿的三套房屋的诉讼事宜,周树全到案后一直辩称,其上级领导包括原煌鼎公司的领导班子,以及绝大多数员工都知晓该情况。原煌鼎公司在改制时,上级单位还未确定接手人选,所以周树全说自己没有故意隐匿的动机。后虽然房屋诉讼在2002年达成了和解,周树全向原上级领导如实做了汇报,所以,领导对诉讼结果是知晓的。但因改制已经结束,未做出明确指示,2004年煌鼎公司拿到房屋后,周树全说他自己多处打探,但始终没有找到相关领导,故将房屋暂留用作公司经营,而将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是出于减少经营成本,降低经营风险的考虑。

事实上,尽管有证据证明在房屋纠纷中,有关领导曾表示让原煌鼎公司自行解决,但相关领导并未允诺要回房产后可以归周树全个人所有,相反,在改制时对包括诉讼权益在内的全部企业资产,无论是上级单位领导还是评估工作人员,都要求周树全不得瞒报。

最终,闸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其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人民币150余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

检察官认为,周树全长达数年的违法行为,居然一直没有被发现,这暴露了公司财务和改制存在着漏洞。同时,权力的过度集中,也成为最终诱惑他走向深渊的“向导”。

编辑:靳伟华 jinweihua1014@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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