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悦悦事件呼唤公民精神
2011-07-10蒋晓伟
文/蒋晓伟
小悦悦事件呼唤公民精神
文/蒋晓伟
蒋晓伟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新闻背景:
2011年10月13日下午5点30分,广东省佛山市的广佛五金城里,2岁女童小悦悦在马路上不慎被一辆面包车撞倒并两度碾压,随后肇事车辆逃逸,之后开来的另一辆车再次从已经被碾压过的女童身上开了过去。七分钟内在女童身边经过的十几个路人,都对此冷眼漠视,只有最后一名拾荒阿姨陈贤妹上前施以援手,由此引发网友广泛热议。10月21日凌晨,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离世。目前,涉嫌肇事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批捕,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2011年的“7· 23”甬温特别重大铁路事故是不幸的,它造成了重大损失。然而,在事故发生以后,可歌可泣的救灾场景和众多救灾的感人故事,又是令人欣慰的,它演绎了广大民众舍己救灾、奋不顾身的生动话题;它弘扬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它体现了我们时代崇高的公民精神。其中,尤为感人的是温州市民自发地在第一时间、全力以赴的救灾事迹。
然而,不到三个月时间,在广东佛山却发生了令人遗憾的小悦悦事件。在小悦悦被撞后的七分钟内,在其身边经过的十几个路人,都对此冷眼漠视,只有最后一名拾荒阿姨陈贤妹上前施以援手。小悦悦最终还是抢救无效离世,她离世的直接原因是汽车司机的肇事,间接原因是十几位路人冷漠的见死不救。
无论是“7·23”以温州市民为主体的救灾事迹,还是10·13佛山见死不救的小悦悦事件,都引起了社会公众的极大关注和热议,人们从道德、法律和伦理等角度评判是非,并追寻事件的根源。实际上,两起事件的核心问题都是公民精神问题,前者是公民精神的显现和弘扬;后者是公民精神的缺失和泯没。
公民精神是一个合格公民的基本素养
公民精神是公民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基于权利观念、责任观念、程序观念,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并勇于奉献的精神。公民精神是一个合格公民的基本素养,它是一个公民做好人、做好事的基础。《礼记·大学》说:“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公民精神不仅体现在危难的救灾时刻,而且更多体现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公民精神的核心内容是“担当”,为人民担当,为社会担当,为国家担当。这一担当是有内涵的,内涵就是对法律的信仰和遵循,即用权利观念、责任观念、程序观念来实现自身的“担当”。因此公民精神的“担当”是理性的,是法治的。
公民精神是我们时代的精神,是我们时代先进的思想文化,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当今,因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结构多元、矛盾多样,也因为中华民族传统的思想理念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正在更新调整,致使部分公民迷失了自我,这就尤其需要我们赞美时代的公民精神,并大力倡导和培育我们时代的公民精神。
公民精神是与国家紧密联系起来的,实质是国家精神;公民精神是由国家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传统而决定的一种时代精神;公民精神体现于每一位公民的实际言行中。公民个体精神的汇集,形成群体精神;群体精神的汇集,形成国家精神。
“7·23”甬温特别重大铁路事故发生后,一位网友在微博上写道:“在这救灾的市民队伍中,有些人正为求学、工作而焦虑,有些人对畸高的房价不满,有些人还在郭美美事件后骂过红十字会;可当另一些个体需要帮助时,他们义无反顾地伸出了援手,体现出一个公民的担当。”是的,这是公民的担当,也是我们时代公民精神的集中体现。
10·13佛山见死不救的小悦悦事件发生后,又有一位网友在微博上写道:“面对需要救助的鲜活的幼小生命,义无反顾地救援是一个公民的唯一选择。但我看到了什么是极端利己主义,无论是肇事的汽车司机,还是冷漠的见死不救的路人,在他们心目中,‘国家之事、社会之事、他人之事,无关我事’;在他们思想上,至少缺失了诚信、道德和责任;在他们身上,丢失了中华民族‘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情操品行。”
改革开放以后,温州和佛山地区都地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前沿,资本迅速积累,并辐射全国很多地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权利、责任、程序相统一的法治意识,追求稳定社会的思想理念同样迅速发展,并汇合成我们时代的公民精神。这次“7· 23”以温州市民为主体的救灾事迹,使我们对社会在危难时刻,公民精神弘扬的现实感到欣慰,但10·13佛山见死不救的小悦悦事件,足以说明公民精神在某些地区、某些场合、某些人身上,还是如此地缺乏,公民精神的状态程度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因此,大力提倡并培养我们时代的公民精神尤为重要,必须提上议事日程。
以何提倡和培育我们时代的公民精神
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基于权利观念、责任观念、程序观念,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并勇于奉献的公民精神,是我们这一时代的精神,是我们这一时代先进的思想文化,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我们时代的公民精神是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需的,是逐步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必需的,是中国人民全面进入和谐的小康社会所必需的。
在当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结构多元、矛盾多样,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华民族传统理念不断更新,部分公民迷失了时代的公民精神,这些人将精神寄托于钱财,寄托于权力,寄托于唯利是图。这就尤其需要我们赞美时代的公民精神,并大力倡导和培育我们时代的公民精神。
进一步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公民精神的物质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将在满足人们物质需求的同时,从经济体制上确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秩序,包括分配秩序,从而培养人们体现公民精神的社会主义权利观念、平等观念和义务观念。
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这是公民精神的制度基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将从制度上,进一步确立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从而增强公民的主人翁责任感;并逐步增强体现公民精神的主体观念、责任观念、参与观念、表达观念和监督观念等。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中,我们必须注重健全和完善事关民权和民生的法律,让这些法律真正地走进百姓生活,惠及百姓、给百姓幸福感,使百姓认识到法律就是我的权益;法律就是我的幸福生活;法律就是公平正义,从而促进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治的向往。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中,我们有必要建立更多的诸如人民调解机构那样的社会自治组织,这种社会成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的群众自治组织,将更好地培养广大公民勇于奉献、敢于担当的公民精神。
注重普及民主和法治意识,这是公民精神的思想基础。民主和法治意识的普及,将逐步形成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秩序的认同,即全体公众对充分反映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精神、价值和规则的认知、认同,并付诸实施,其中包括基于权利观念、责任观念、程序观念的公民精神的确立。
注重公民精神培育的环境氛围,这是公民精神的环境基础。我们要通过赏罚分明等方法倡导为人民担当,为社会担当,为国家担当的公民精神,并形成整个社会的氛围。其中,国家机关和其工作人员的率先垂范尤为重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行动,体现为人民担当,为社会担当,为国家担当的公民精神,正如孔子所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当前,也要完善互联网建设,这是承载、传播公民精神的重要载体之一。互联网以其迅捷、低成本、大容量、大群体的特征,实现着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组织权。我们在健全和完善互联网制度建设的同时,要为公民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提供更好的电子平台、更多的参与机会,使互联网在诠释、倡导、弘扬、培养公民精神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编辑:董晓菊 dxj502@163.com
公民精神的核心内容是“担当”,为人民担当,为社会担当,为国家担当。这一担当是有内涵的,内涵就是对法律的信仰和遵循,即用权利观念、责任观念、程序观念来实现自身的“担当”。因此公民精神的“担当”是理性的,是法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