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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见一面”更要常见面

2011-12-24闽言

检察风云 2011年22期
关键词:见面会选区见面

文/闽言

要“见一面”更要常见面

文/闽言

日前,北京市区县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将进入选民“约见”正式候选人阶段。针对选民对候选人情况不够了解的问题,去年修改的选举法作出新的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10月26日《新京报》)

你了解你选出的人大代表吗?你有向选区代表反映过情况吗?这样的问题搁在过去,可能不少人都会给出否定的答案。但在现在和将来,情况恐怕会有一个质的改变。舆论认为,选举前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对话的方式,不仅可以保障选民的知情权,让代表“不再遥远”,还可以增强候选人对选民负责、接受选民监督的意识,其进步意义不言而喻。

但与此同时,由于配套措施和相关规定没有及时跟上,在一些地方候选代表与选民见面,成了仅仅是“见上一面”的见面。比如,不久前某市各区举行的见面会,在见面时间、地点和人数等方面都做出了许多限制:多数选区的见面会在工作日举行,事前没有报名的选民无法进入会场,会议时间也仅持续一个小时左右。可想而知,这样的“见面会”也真的只是“见面”而已。

选举的最大问题不是人太多,而是人太少或没人理会,因为这表明公众对民主政治参与热情不高,或根本就不了解甚至不认同候选人。笔者认为,真正的见面会应该是开放透明的,候选人不仅要到场阐述自己的主张,更要接受选民的提问,与选民充分交流。任何选民只要愿意都可以参加见面会,不应该设置限制门槛。而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见面会的形式,选民就同一议题向候选人提问,让候选人形成交锋,从而使见面会变成一个表明主张的公开竞争。只有这样,见面会的效力才能得到保障。

从深层次讲,代表与选民的见面,不能仅仅满足于选举前的“见一面”,更重要的是日常交往中的“常见面”。不见面,怎么认识;不认识,又如何“代表”?我们应当从法律和制度层面确保双方相互熟悉、相互了解的实现,让候选人和选区、选民有更多“见面”的机会,而不仅仅局限于见面会这种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讲,“见一面”是民主一小步的话,“常见面”才是民主的一大步。

编辑:董晓菊 dxj5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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