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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规模化与农村土地制度并不矛盾

2011-07-07方烨

共产党员(辽宁) 2011年14期
关键词:家庭经营农村土地矛盾

在谈到农村土地制度时陈锡文认为农村有独特的社会结构,土地制度的改革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并举例说明了家庭经营、农业现代化与规模大小三者之间并不相互矛盾。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决定子孙后代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我国虽有960万平方公里的国土面积,但是真正能适合耕种的土地只有八分之一。我国农村的土地面临两个现实状况:第一是土地制度需要深化改革。土地制度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管理制度。中国的农村土地并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制度,同时也是农村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乃至社会管理制度的基石。在土地改革中,既要考虑农村的特殊性,又要考虑土地的用途管制要素。第二是农业的经营体制问题,就是怎么利用耕地的问题。我国实行的是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也明确说,这个制度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适应农业生产的特点,是党在农村政策的基石,因此要毫不动摇地坚持。有人提出,家庭承包经营的历史作用是否已发挥完了。陈锡文对此表示,在世界范围内,只要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国家,比如美国、澳大利亚,都是家庭经营的,家庭经营和农业现代化不矛盾。家庭经营的规模大小是国情决定的,而不是由政策和法律决定。中国只有18亿亩地,却有大约七八亿农民,家庭经营的规模就不会太大。

另外,规模的大小与现代化程度也不矛盾,比如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的农业现代化程度很高。

陈锡文称,我国农业家庭经营的规模已经很小,不能再进行分割。一方面要提倡规模经营,另一方面又没有制度禁止土地分家析产,这是一个很大的矛盾。改革开放30年来,一个农民家庭的土地至少分了两次家。

陈锡文认为,我国的农村有独特的社会结构,外来者进入传统的农村社会,会产生什么后果还很难预料。农村的土地制度、经营制度与整个社会制度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土地制度的改革做了明确的部署。只要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确定的内容和方向,坚持推动改革和发展,中国的农业就可以不断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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