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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可否代位追偿?

2011-06-16

农村农业农民·B版 2011年5期
关键词:无名氏代位抚慰金

案情:

2009年12月3日,一无名流浪汉被一辆货车碰撞,无名氏当场受伤昏迷,伤者被送至医院抢救治疗。无名氏在医院抢救室里昏迷半个月,经抢救无效死亡,产生医疗费用9.5万余元,一直未有人支付。

该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入有交强险。无名氏作为流浪人员,经过公安机关多次登报发公告,均无家属或近亲属出现。后医院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代位求偿,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项下支付自己所垫付的医疗费9.5万余元。

分析:

观点一:

医院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在没有人支付任何医疗费的情况下,能及时抢救伤者,这是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这种精神值得尊敬。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入有交强险,责任限额共计12.2万元。现在无名氏已经死亡,这笔钱应当由保险公司支付给医院,来折抵医院所产生的费用。

观点二:

医院的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交强险的项下,医疗费的责任限额只有1万元,如果保险公司应支付的话,最高也仅支付1万元。11万元的死亡伤残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属的一种精神补偿,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不应当由医院代位追偿。

法院审理结果:

无名氏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部门登报公告,仍无家属或近亲属出现。以目前的情况尚不能查明和确认无名氏的身份信息。但是,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医院能主动救治无名氏,这种精神值得肯定和褒奖。由于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在交强险医疗费1万元责任限额项下,应由保险公司支付给医院,是对医院的一种经济补偿。但是对于医院主张的本应该由保险公司赔付给无名氏家属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现在应当赔付给医院,以折抵医院产生的高额医疗费。

法院认为,该笔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就其自身性质来说,是对死者家属的一种精神上的救济和补偿,不能简单地用来折抵医院的医疗费。虽然现在无名氏的家属和近亲属没有出现,但是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没有近亲属。且具有强烈人身属性的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也不能由医院来代位追偿。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医院的该项请求。

(李广杰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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