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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命工程”更需跟踪问责

2011-06-07曾亚波

蓝盾 2011年3期
关键词:负责制问责人大常委会

曾亚波

据新华社报道,重庆一投资千万元新修的殡仪馆一天没用便遭废弃:成都投资数十亿元三年两次打造的“非遗公园”将被拆除:北京一体育馆刚刚装修一新就要寿终正寝……近一段时间,一些地方频繁出现“短命工程”,除了浪费的巨额社会财富令人震惊,其折射出的深层次问题更发人深省,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行政学教授竹立家表示,现在很少听说哪个官员因为“短命工程”而被追究责任的,这就难怪一些官员决策时过于随意。对建设和拆除行为,应当实行决策终身追究制:对官员等决策失误导致的浪费社会财富的行为,应当用行政手段甚至法律手段进行追究。

要问责就必须首先对问题定性,否则一切事务都是大家决定的,就像此前发生的种种“短命工程”一样,结果谁也不会承担责任。

那么到底运用什么手段才能对官员们的随意行为进行定性呢?毕竟,工程项目的资金量一般都比较庞大,就算不谈决策失误,浪费了那么多民脂民膏也该有个具体说法。杜绝“短命工程”也好,问责“短命工程”也罢。有两点是必须要做的:一是确立完善的政府投资工程行政首长负责制:二是无论启动何种问责程序,国家审计机关都应有所作为。

关于行政首长负责制,在一些地方,有关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规章中已有类似规定,但其核心内容往往是工作的分工与具体实施,并没有涉及到前期的决策和后期可能发生的重大变更。这样的负责制是不健全、不完善的。没有了头尾责任,除非其个人贪污受贿,否则行政首长是不会承担任何责任的。真正的负责制,既要向前溯及谁发起及谁拍板的,又要向后延伸至谁主张变更的。谁罔顾国有资产及群众利益,谁就要担当损失责任。要让官员们意识到,楼不光要建起来,还要管到底。对于领导人事更迭后的决策变更,比如公共建筑工程的推倒重来,应当由县级以上同级人大常委会作出明确规定,必须提交该级人大常委会讨论,特别重大的民生项目,要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若不是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不得引开发商介入。就是说,由党政首脑拍板的“短命工程”,必须由同级人大常委会启动问责程序。

关于审计的作用,主要是对项目的全程跟踪。近年来,为了防止政府投资项目的“跑冒滴漏”,全国各地各级审计机关普遍开展了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跟踪审计,内容包括:对项目开工前的审批文件、招投标程序、资金来源,施工中的合同履行、概算执行、价格控制、资金支出等进行全面审查,以便尽早发现问题,有效预防职务犯罪。应当说。对一项具体的工程施工来说,跟踪审计的作用是显著的,主要是节约了不少资金,但一般是工程施工结束,审计也就结束了。“短命工程”的出现,对审计提出了新的课题:跟踪审计是不是只负责监督建设而不负责监督拆除?审计要不要对后续事务实施延伸监督?因为无论是始建、拆建,还是再建,用的都是国家的资金,都涉及到群众的利益,都有个绩效评价的问题,决不能任由长官意志定夺。对“短命工程”,审计不仅不能回避,而且要加大力度。应当规定,一旦“短命工程”行将出现,县级以上同级人大应授权审计机关首先介入进行论证,对新旧项目开工前的审批文件、招投标程序、资金来源都要进行比对,向人大提交专题报告:对于已经形成的“短命工程”,更要比对工程造价,对有关的损失浪费,都要给个说法。甚至还可采用异地审计的办法,以避免权力、人情等因素的渗透。

只有审计持续跟踪了,问责才会有确切的依据,也才有可能将问责落到实处。唯有将监督的链条延伸并收紧,将问责的机制明确并严格,好端端的工程才不致于被人为戕害,英年早逝。那些为图谋政绩动辄打建设工程主意的头头脑脑们才不至于随便拍脑袋,干出民痛官快的事来。

(责编: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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