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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弱势群体是促进社会公平的人道主义体现

2011-06-07王焱

蓝盾 2011年3期
关键词:救助农民工政府

王焱

“弱势群体”这个概念,是2002年3月朱镕基在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对待弱势群体,一直以来虽说时有关注,言行也很动人,但实实在在地讲,力度仍远远不够,大多数人常常是“幸福指数”大于“幸福感受”。因而,这就说明,我们工作中需要改进和落实的地方还有许多。各级政府尤其责无旁贷。

我国弱势群体之现状

(一)贫困人口:3千多万到1亿,甚至更多

从社会学角度看,弱势群体是一个社会分层基础上的概念,它指的是由于自然与社会的、先天与后天的、人为与非人为因素的影响,在社会地位、财富分配、政治权利行使、法律权利享有等方面处于相对不利地位以及在发展方面潜力相对匮乏的人群。弱势群体的基本特征为:利益表达与实现上的边缘性、获取利益机会上的稀缺性、生活能力上的低适应性,以及心理承受能力上的脆弱性等。

按2010年《中国的人力资源状况》白皮书所载,截至2009年底,全国有2347.7万城镇居民和4759.3万农村居民享受了政府最低生活保障。2009年农村1196元的人均年纯收入,有望在“十二五”期间提高至1500元,但这仍,然低于同为亚洲大国印度的扶贫标准。印度的扶贫标准已经上调至人均每天消费1.2美元的水平,已与世界银行人均每天消费1.25美元的全球标准比较接近。但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及人均生产总值已超过印度3倍以上。

有专家预测,实行1500元的新贫困标准,将会使中国贫困人口数量大幅上升,重新回到9000多万,甚至突破1亿。而且,由于近年来物价上涨、生活成本提高,再加之天灾、疾病等因素,又有许多贫困线边缘的人重新回到贫困人口这一群体。如果按联合国公布的国际贫困标准人均每天消费2美元,中国的贫困人口将达到2亿人。

中国的贫困人口主要分布在中西部地区,其中西部地区所占比例最大。数据显示,2009年西部地区贫困人口占全国贫困人口的比例为66%,比起2001年上升了5个百分点。贵州、云南、甘肃贫困人口的比例达为41%,比2001年增加了13个百分点。

但是贫困人口生活保障制度仍然存在着缺陷:我国城市贫困线定得偏低,不能满足城市贫困家庭的基本需求,致使许多贫困家庭很难提高自助能力;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在实际执行时控制得非常严格,条件较为苛刻,因而保障范围也难以扩大到所有的救助对象。由于经济贫困,这一群体普遍存在着医疗困境问题。目前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是强制保险,它非常强调义务与权利相关,而城市贫困人口多数是无业人员,大多无力缴纳医疗保险费,因而也就无法享受到医疗保险待遇,医疗救助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矛盾非常突出。因病致贫、返贫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

城市贫困人口,劳动能力和就业能力多数都较低下,正是由于这种能力上的弱势才使他们在市场竞争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同时在教育资源的分配中也往往处于弱势,因此他们迫切需要政府完善教育救助制度,以使自己及其子女接受更多的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从而提升人力资本,为他们自身的脱贫致富提供内在动力。没有教育的支持,贫困人口的贫困境遇必然会形成代际相承,贫困会伴随着上一代人传递到下一代人,出现世代贫困的问题,这对社会的发展极为不利。

(二)农民工:从3000万到2亿,中国特有的弱势群体

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中国流动人口大约是3000万人,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地区。20世纪90年代,中国的流动人口约为7000-8000万人。而到2009年全国流动人口已达2.11亿,并且以每年500万以上的速度增长,预计到2050年可达3.5亿左右。流动人口是推进中国人口城镇化的主要力量。在人们说到流动人口时,农民工则是其代名词。毫无疑问,农民工是中国流动人口的主力军,占据了流动人口的绝大多数。

农民工成为弱势群体不是因为经济上的贫困,而更多的是因为城市生活对他们的排斥和边缘化。他们的许多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在城市中既没有话语权,更较少得到城市社会的支持。他们的文化、技能基础决定了农民工只能从事技术要求相对低、劳动强度大、劳动时间长、工作环境苦、报酬不高的工作。其社会保障几乎完全依靠有限的个人积蓄、家庭保障和亲友资助等,显然,这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是一种十分脆弱的保障。种种现实条件的限制和就业歧视,离开土地后的农民工在城镇就业体系中总是处于不利的地位,存在严重的失业风险。而失业保险的缺失,加上传统的土地保障功能的削弱,使得农民工失业后承受着巨大的经济、社会和心理压力。正是因为劳动强度大、劳动时间较长、工作环境苦等原因,也造成了农民工疾病发生率较高。而我国当前的医疗社会保险制度并没有覆盖到具有农民身份的农民工,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由于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化结构,农民工难以融入城市生活,农民身份也难以成为市民身份。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正是在这样的社会分化过程中逐步积淀、形成,甚至有扩大的趋势。

(三)城镇失业人员

失业,即意味着基本生活来源的断绝,由此可能导致基本生活失去着落。我国现阶段城镇失业者主要由无业人员和未重新就业的下岗职工组成。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施的是“充分就业”政策,显性的失业人口很少。从国企改革开始,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城镇的登记失业与职工下岗率逐年上升。国有企业下岗高峰过后,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实施扩大就业的政策使我国就业总量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城镇登记失业率一直稳定在3%左右。但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工业逐步替代了劳动密集型工业。一些产业如纺织业、制造业等吸纳就业的能力和容量都在大幅减少,结构性失业日趋严重。2008年,受全球经济衰退的影响,我国的失业问题也开始愈加严峻。到2008年底,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上升为4.2%,达到886万人,返乡农民工失业数估计达2500万人左右,总失业人数超过3300万人,实际失业率超过10%,大学毕业生失业率高达12%。中国的失业状况已经超过国际公认的7%的警戒线。失业就意味着失去收入来源、失去人格尊严和失去享受生活乐趣的权利。高失业率不但对个人生存影响极大,也对社会的和谐稳定构成了严重威胁。

(四)老人、残疾人、妇女、儿童

这几类人群属于生理上的弱势群体。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到2007年底,中国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例已经达到13.65%(国际上规定这一比例超过10%就属于老龄化社会),由此表明,我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我国总人口抚养比为37.42%,其中少年儿童抚养比为24.56%,老年人口抚

养比为12.86%。

2006年全国第二次残疾人调查数据表明,我国各类残疾人的总数为8296万人,占当时全国人口的6.34%。这些残疾人除少数具有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外,大部分则完全不具备劳动能力。即使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收入也较低。据了解,我国目前70%残疾人的经济来源主要是靠国家救济或家人抚养。

妇女和儿童成为弱势群体是生理、社会、历史的原因造成的。一些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应有的救助体系不完善,都容易使妇女和儿童受到伤害,将其推向社会的边缘。

除了以上几类弱势群体外,还存在诸多相对弱势群体。所谓“相对弱势群体”即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如雇佣与被雇佣、管理与被管理等,在不平等的地位条件下、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这种弱势群体变化较大、较快,在此就不赘述了。

为什么要救助社会弱势群体

人人平等是文明社会的标志之一,不能因为一些人处于贫困状态和社会生活中的不利状态就让其丧失发展的机会,救助弱势群体彰显的是“社会公平”原则。

救助弱势群体也是人道主义的体现。在改革和发展中需要设法寻找补偿救济机制,使某一方面丧失较多的群体能在其他方面得到相应的补偿和救济。这也是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化怨恨不满为奋发向上的维稳行为,以减少引发社会动荡的因素。并设法通过多渠道使人们有途径去改变自己不满意的现状。同时,救助弱势群体也是防止社会问题不断滋生的有效举措。弱势群体无法生存或应得利益严重受损时,必定会通过一定的方式“报复”社会,给社会秩序和发展带来某些破坏因素或消极影响,从而使社会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不得不付出更大的代价。在当代中国,弱势群体的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贫穷并不必然导致犯罪,但贫穷是导致犯罪的重要根源之一。在特殊情况下,为了自己和家人的生存,偷盗、抢劫、卖淫等就成了穷人的无奈选择。一些地方弱势群体集体上访甚至自焚等极端现象的出现,就说明弱势群体问题已经成为不容回避的严重社会问题。

由富裕阶层较高的生活水准所产生的示范效应,会引发弱势群体的高期望值、高失落感和对社会的不满情绪——相对剥夺感,这是社会焦虑心理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这种现象在城市里表现得更为明显。如果这种心理没有得到有效的疏导,就会在总体上呈现出一种指数型的扩散状态,从而使社会制度相应弱化与紊乱,并使社会成员和长期行为难以得到制度层面的有效保证。由于从事某一长期行为的人,只承担长期行为的成本,而得不到长期行为的收益,其结果只能是短期行为的普遍化。相对剥夺感和社会焦虑存在着共生共长的双向恶性循环联系,将给社会治理带来一定的困难。所以,救助弱势群体仍然需要强调公平公正的原则。要让社会全体成员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而不是一部分人只享受成果不承担成本,而另一部分人只承担成本不享受成果。弱势群体也是社会的一部分,也有权利分享社会财富和社会资源,获得发展的机会,以改变弱势地位。

关爱弱势群体,是政府的重要责任

(一)实现社会公平,政府责无旁贷

中科院一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主任胡鞍钢指出,经济的持续增长,令不公平问题日益凸显。防止弱势群体扩大化、积弱化、复杂化的趋势,成为当下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让弱势群体享受平等的权利、机会和社会福利,是公共服务型政府最重要的责任之一。

这里的基本原则,其实还是实现公平的分配观与正义的发展观。首先,是在收入分配方式上给予保障:一个社会的公共资源,通过分配方式的变革,有意识地向社会的弱势群体倾斜,符合人类天然的道义;其次,努力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努力弥补过去在公共服务上的一些不足,改善弱势群体在教育、就业、信息、话语权等方面的不利地位。对此,政府的作用最为直接,实现社会的公平发展,政府责无旁贷。

当然,在不少时候,关爱弱势群体只是意味着要平等地对待弱势群体,给予这个群体本应得到的合法权利。比如,一些基层劳动者的付出与收获不相吻合,当劳动强度、难度等条件发生变化之后,劳动报酬却未能相应提升,而在资本方占据强势地位的条件下,弱势群体的平等权利没能获得应有的保障。此类的现象并不鲜见,这也是在强调扶助弱势群体的今天,需要高度重视的。弱势群体的声音渴望被倾听,但却拒绝那种居高临下式的怜悯。温家宝总理帮助一位农民工“讨工资”,说明农民工还没有得到应有的待遇。公平的劳动用工制度还未实现,如果给予农民工应得的报酬,就会改变其弱势地位。他们的权利不仅需要关注,更多地应当是权利的实现。在权利的实现与保护上,政府的主动作为和政策实施是最为关键的,也是最有能力做好的。

各级地方政府进一步突出制度设计与政策倾斜,顺应弱势群体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加强对他们的关注,拿出更多的资金和举措为贫困群体的人们着想,那么,不怕苦的贫困群体,就有更多的机会脱贫致富奔小康。同样,各级政府如果能主动多担一些责任,做好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等工作,就可以让弱势群体的生活多得到一些改善。

弱势群体之所以弱势,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社会权利表达不畅甚至不通,主流的话语体系中没有他们的地位。因此,关爱弱势群体就意味着要平等地对待弱势群体,注意倾听弱势群体的声音,特别是加强制度建设,尊重与保障弱势群体的各种权利,让他们感到自己的话语权并非人轻言微,也同样占有一席之地。如果认同社会环境变化之中会产生弱势群体,这种结果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制度层面的熟视无睹、无动于衷。多关注弱势群体,给他们机会,也实际上考验着政府执政的制度设计水平。

(二)健全分配机制。需要政府有所作为

在初次分配领域里,首先要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加大对各种非法收入和各种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在二次分配领域坚持社会公平的原则,善于运用经济杠杆调整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收入分配比例,完善各种税收政策,如增设房产税、遗产税、消费税等,调节收入差距,以防止两极分化的进一步扩大。政府还要不断通过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向贫困地区、弱势群体的援助力度。前两次分配结束后,第三次分配则要设法,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和积极性,建立各种形式的第三次分配,如慈善事业、社会救助、公共服务等。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第三次分配对扶助弱势群体有其独特的作用。中国在第三次分配方面还较为薄弱,慈善事业不够发达,富人们的捐助文化尚未形成,陈光标式的典型范例更是凤毛麟角。同时以社会福利体现的公共服务也极其有限。

我国社会是一个高度行政化的社会,民间和社会机构相对而言力量

比较弱,在弱势群体救助方面作用不甚明显。因此,在现阶段还是应以政府为主导,通过整合全社会救助力量,开展救助活动。以中国最大的慈善机构中华慈善总会为例,2008年年初发生了南方雨雪冰冻自然灾害,5月份发生了汶川大地震,可谓大灾之年。但整个2008年总会共接收社会善款11.62亿元,捐赠物资价值人民币,28.13亿元,款物合计40.88亿元,仅为2008年我国政府财政收入61316.9亿元的万分之六点六七。以2008年的汶川地震后的捐款数目为例或许更有说服力。截至2009年4月,汶川地震共接受海内外捐助款物合计767.12亿元。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捐资100亿,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捐资55亿,台湾同胞的捐赠为1201亿元,另外捐赠物资折合人民币2亿多元,再扣除国外的捐款捐物大约50亿元,其中,国内捐款捐物(不包括港澳台)合计约为548亿元,仅为2008年我国政府财政收入61316.94L元的0.89%。由此可见,我国民间捐赠的效果不是特别显著,原因有二:其一是大多数人是“差钱”的,即很多学者所论及的“国富民穷”;其二是理应成为我国捐赠主力的企业缺乏捐赠的动力和习惯。因此,依靠民间和社会力量来帮助弱势群体是不太现实的。中国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连续多年保持两位数的增长率,大大超过国民经济的增长率。政府“不差钱”,关键是把钱用在哪些方面,扩大各类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实现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的均等化,都需要以强大的政府财政能力为后盾。实施关爱弱势群体的各类政策,也考验着各级政府财政支出的公共服务水平。

(三)实现充分就业。政府仍是主导

当下,在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中,政府绝对是主导性角色,其责任在于有效地防止“弱肉强食”的纯生物式的市场竞争。对弱势群体提供社会保护,是政府在公共政策和执行中体现社会公正的必然要求。我国民间有句俗话:“授人鱼不如授人以渔”。政府只对弱势群体提供救济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其弱势地位。政府不仅要提供经济方面的救助,也要通过投资增强失业群体的长效生存能力,创造条件促进就业,既要向失去劳动能力的群体提供福利,也要考虑其发展问题。社会政策不能停留在传统的缺陷修补上,而是要以支持和满足社会成员的发展需要为出发点。

政府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对弱势群体进行就业援助。建立完善技能培训制度,提高弱势群体的职业技能。促进教育均衡发展,保障弱势群体受教育权利。要消灭贫困,首先必须改造他们习惯于其中的贫困文化,让他们抛弃自暴自弃、不求上进的价值观念,形成积极进取的人生观、价值观。对于一些弱势群体而言,由于他们长期生活于贫困文化中,与社会主流文化隔绝,缺乏向主流社会流动的机会,进而造成贫困文化的代际遗传。增加弱势群体受教育的机会,是改变弱势群体代际传承的最好方法。在教育方面的救助是对弱势群体的根源性救助,这也就意味着教育在很大程度上是一项公益性事业,事关人的发展权和公平公正的发展机会,弱势群体的教育权最需要保障。

关爱弱势群体,富人应多伸援手

慈善本应是一个重要的扶贫渠道,与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比,中国的慈善事业发展却很不充分。2009年,中国慈善捐赠达到509亿元,占当年30多万亿元GDP的0.17%,占不到中国财政税收6800亿元的5%。相比之下,美国2008年的捐款3000亿美元,占当年14万亿美元GDP的2%左右,占美国财政收入3万亿美元的10%。要达到美国的水平,中国年度捐赠额应该是6000亿元。截至2009年,中国各类基金会共有1843个,而美国的慈善组织却超过100万个,英国比较活跃的慈善组织超过16万个,加拿大慈善组织也有8万个以上。跟发达国家比较,中国慈善组织的数量还很不够。这其中有政策引导、制度建设方面的原因,也与中国尚未形成富人捐助文化有关。

胡润研究院的首席执行官胡润谈到,现在中国有87.5万人的个人财富超过了1000万人民币,5.5万人的个人财富超过了1亿人民币。但是,与世界上的其他国家相比,中国的慈善捐助却差距很大。《中国日报》的报道称,2009年,中国的私人捐助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0.1%,低于巴西(0.3%)、印度(0.6%)、英国(1.3%)和美国(2.2%)等国家。

发展公益慈善事业,必须形成较强的公益慈善的社会舆情,这是一种社会道德的压力。压力必须发自于社会,才能形成社会影响力。当然这种压力不能只作为负面的谴责,更为重要的是正面的弘扬。在香港,公益日就是要买国旗做公益,当满城飘动着公益标志的时候,那些未买的少数人就会觉得很尴尬。目前中国一定要广泛地宣传一个道理,那就是在存有贫富差距的社会发展格局里,富人与穷人之间必须和睦相处。100多年前,福特汽车公司为了让汽车能够有销售市场,主动为工人大幅度地涨工资,而卡耐基则是在致富之路上想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从而开始了社会慈善的壮举。最近社会在热议盖茨和巴菲特倡导的“富人生前将财富的一半捐献给社会”的公益活动。现在是中国社会该作出响应的时候了,是中国的比尔·盖茨、中国的巴菲特站出来的时候了。

但遗憾的是,福布斯富豪榜和胡润让中国人开始空前关注富豪,可如果有人要在中国做一个富豪慈善排行榜的话,估计胡润的名单里恐怕找不到。

不知道从哪年起,关于中国富人的故事一时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最低800多万元的宾利车被一抢而光,最低消费两万的饭店不乏其人。更具讽刺意味的是,在外地进京民工到达的第一站一北京西站旁,有一家名为潮皇食府的餐馆,其中一只日本极品鲍就价值1280元,这相当于那些民工在农村的乡亲们一家子一年的收入。

李师傅在北京开出租车已经七八年了,有一件事情令他印象深刻。一次一个浑身珠光宝气的小姐上了他的车,让他从路的北边开到路的南边,距离不足50米,下车后,此小姐给了李师傅50元钱,还对他说:“我的车就停在路这边,懒得过马路,钱你就不用找了。”当时,李师傅惊得目瞪口呆,连称不可思议,再一看,小姐开着一辆宾利车已急驶而去。

报载,一名中国的年轻女性派了30辆奔驰车去机场接她的一只宠物狗。该事件激起了公众的愤怒。这种荒谬的行为就是为吸引注意力,这是一种对财富的炫耀。

高盛公司最近的一份报告将中国列为世界第二大奢侈品市场,超过了美国,仅次于日本。但是我们国家仍有大量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靠吃低保度日。

与此相反,中国富豪缺位慈善事业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2008年汶川地震后的一次大型捐款活动,某体育明星仅捐款100万元人民币,这不仅与他的名声不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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