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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提法欠妥

2011-04-20武春

人大研究 2011年4期
关键词:人大常委会意见会议

武春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后,都要形成并下发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不少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下发的审议意见,标题或内容都有类似“人大常委会对某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这种提法,笔者认为欠妥。正确的提法应多加上“组成人员”四个字,类似“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某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实际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也不完全是一回事,其理由如下:

一、“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是监督法中明确的提法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监督法规定的一种监督形式,因而应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形成审议意见。监督法第十四条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第二十条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第二十七条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从中可以看出,审议意见是明确针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监督法中没有类似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这种提法。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某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是监督法中明确规范的提法。

二、人大常委会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是一回事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会议名称,二是指机关名称。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机关中的具体个体,也是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法定参会人员。从中可以看出,人大常委会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这两个概念是紧密联系的。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组成人大常委会。从数学的角度来看,如果把人大常委会看做是一个集合的话,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是这个集合中的元素。人大常委会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是一回事。

三、“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这种提法欠妥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笔者认为,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中针对某项议题所进行的发言,是一种特殊的建议、批评或意见,是一个或若干个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发言的罗列和综合。

1.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不一定是多数人的共同意见

由于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中个人发言的罗列和综合,因而每条具体的审议意见可能是常委會组成人员一个人或若干人的共同意见,当然也可能是全体或半数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共同意见。但值得强调的是,监督法并没有要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必须是人大常委会全体或半数以上组成人员的共同意见。也即审议意见不一定是多数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共同意见。

2.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不需要进行表决

笔者认为,如果只形成审议意见,审议意见是不需要进行表决的。因为一旦进入表决程序,性质就变了,审议意见就不是审议意见而是决定了,这是由“表决”的性质决定的。事实上所谓表决,辞海和现代汉语词典都解释为:“会议上通过举手、投票等方式作出决定”。因而表决的过程就是作出决定的过程。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如果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表决并通过了,审议意见就自然而然地转换为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了,因而再称之为审议意见就不合适了。当然,如果需要作出决议或决定,对审议意见进行表决也是完全可以的。

3.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含义

尽管监督法中没有类似“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这种提法,但这种提法却经常出现。到底怎样理解经常出现的“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含义?笔者认为,可能有两种答案。第一种理解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就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个人发言的罗列和综合。因而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不一定是多数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共同意见。第二种理解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个人发言的罗列和综合,但必须代表人大常委会整体的意志,因而必须是半数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共同意见。

那么上述两种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理解,哪一种较为合理呢?笔者认为是第二种。我们知道,习惯上,如果以人大常委会名义发出的意见和建议等,必须代表人大常委会这个整体的意志。审议意见既然冠上人大常委会这个名,也应代表人大常委会这个整体的意志。由于人大常委会是集体领导,每位组成人员在会议上行使权力是平等的,因而必须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认可,否则就代表不了人大常委会了。

由于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理解的不同,概念含义的不统一,在如何形成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过程中,产生争论也就难免了,各有各的理。为了不至于产生争论和误解,把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含义理解为第一种的人,特别是行文者,只要多加上“组成人员”四个字,改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后,误解也就消除了。笔者认为,我们应该按第二种理解来统一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认识,这实际上符合大多数人的思维方式。

4.“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这种提法欠妥

如果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坚持第一种理解,也即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是一回事,那么人大常委会关于某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这种提法当然也是可以的。如果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是第二种理解,也即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必须是半数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共同意见,那么人大常委会关于某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这种提法是不妥的。这是由于人大常委会会议不太会去统计有多少人赞同某一条具体的审议意见,我们不知道审议意见有多少人赞同。既然不知道审议意见是否为半数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共同意见,就不能用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这种提法。当然如果能明确知道审议意见是半数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共同意见,用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这种提法也是可以的,但这毕竟要有半数以上这个条件的限制。

笔者认为,既然监督法关于审议意见的提法是明确的,也即“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这种提法,就不要跳出监督法的规定,造出容易给人们产生误解的“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这种提法。只要按监督法的要求去做就行了。

(作者系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委员、人选工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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