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地方政府合作模式研究
——以广佛同城化为例
2011-06-05王达梅
◎ 王达梅
新型地方政府合作模式研究
——以广佛同城化为例
◎ 王达梅
广佛同城化是一种新型的地方政府合作模式,不仅有助于推动两市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且对中国区域一体化发展也将具有示范意义。鉴于当前中国地方政府合作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广佛同城化要想走出现有合作模式的困境,一方面,必须要确定同城化合作的具体内容,没有合作内容,同城化就是虚假的;另一方面,还必须构建一套完整和有效的同城化合作机制,这是广佛同城化的重中之重,如果没有稳定合作机制作保障,那么同城化合作将陷入空想之中。
广佛同城化 合作内容 合作机制
中国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地方政府合作正在如火如荼地展开,如泛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环渤海经济圈等,但现实状况是,口号喊得响,实际行动却比较少①,形式重于内容,合作效果不显著。在此背景下,广州和佛山提出广佛同城化合作模式,这种新型地方政府合作模式能否走出现有合作模式的困境,能否在合作制度上有突破性创新,能否产生出显著的合作效果,成为人们关注的主要问题。作为一种新型地方政府合作模式,广佛同城化要想取得显著效果,不仅要明确广佛同城化的含义与合作内容,同时还必须在合作机制上有所创新。
一、问题提出
2009年广东省两会之后,广佛同城化被提上广州和佛山两地政府的议事日程,成为广佛两地政府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同城化合作是现有区域一体化和地方政府合作的延续和创新,但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地方政府合作模式,如果能够获得成功,将会产生积极的意义。一方面,广佛同城化的有效推进有助于广佛两市优势互补,共赢发展,提高两市人民的福祉;另一方面,广佛同城化是实现珠三角城市一体化的突破口,其有效推进将为珠三角一体化做出示范。从更深一层的意义看,同城化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地方政府合作模式和区域一体化模式,如果同城化合作取得成功,无疑为今后地方政府合作和区域一体化提供有益的经验。因此,对于广佛同城化,不能仅将其视为孤立事件,而应该视为具有潜在推广价值的地方政府合作尝试。
“同城化”这个概念,或者说这种地方政府间的合作模式,无论对于政府,还是学术界,都是一种新生事物。同城化合作最早并不是由广州和佛山提出来的,在2006年12月6日深圳市发布《深圳2030城市发展策略》中首次提出港深“同城化”概念,紧接着,不少地方政府开始倡导同城化合作模式,先后出现沈抚同城化、合淮同城化、太原榆次同城化、丹东东港同城化以及广佛同城化等。虽然不少地方政府力推同城化合作模式,但同城化似乎并未吸引学术界的眼球。在CNKI上跨库检索关键词“同城化”,从2006年初至2010年5月包括报纸、期刊在内的文章加在一起约为50篇,最早一篇发表于2006年年初,所有期刊均为一般期刊。这说明,同城化还不是中国学术界研究的主要问题,同城化研究还比较薄弱。
尽管如此,已有研究还是取得了些许成果,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同城化的必要性、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二是同城化的含义,基本上每位涉及同城化的研究人员都对同城化的概念作出解释,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同城化是城市间在经济社会方面的融合发展、一体化发展,市民共同分享发展成果。三是同城化的合作内容,李明彩、王刚等(2007)认为,同城化内容主要包括城市规划同城化、基础设施同城化、产业发展同城化、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同城化②。四是对同城化推进的战略和措施进行了研究,王明友和姜林(2007)主张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次推进同城化:宏观层面是指要制定相应法规、构建政府协调机制;中观层面是指要发挥中介组织在同城化过程中的作用;微观层面是指推进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市场一体化进程,增强同城企业的竞争力③。
应该说,在缺乏实践基础和理论基础的情况下,能够做出这些研究成果实属不易。但也要看到,当前关于同城化的研究还有很大的研究空间,有些问题必须予以澄清。首先,对于同城化概念的理解,只注意到“同”,没有注意到“异”。同城化毕竟是两个或多个城市的同城化,而不是一个城市,因此要充分注意彼此之间的差异。其次,对于同城化的合作内容,有些研究人员一下子将各种各样的内容都纳入同城化的范围,这不仅不现实和没有意义,反而会阻碍同城化进程。最后,对于推进同城化的措施,尤其是同城化合作机制问题,缺乏相应的研究。虽然有些学者注意到构建合作机制的重要性,但在论述时却泛泛而谈,没有对合作机制展开具体的分析。中国地方政府间的合作早已有之,但效果一直不佳,其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缺乏有效和稳定的合作机制,泛珠三角洲、长江三角洲、渤海湾经济圈合作中都存在着类似的问题④。稳定有效的合作机制是地方政府合作的基本保障,“没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组织形式,区域经济合作的深入发展没有保障”⑤。因此,切实推进广佛同城化而不是停留在口号上,关键在于建立行之有效的合作机制。
二、广佛同城化的概念与合作内容
鉴于当前学界对同城化的含义与合作内容的认识存在着一定的偏差,因此在探讨广佛同城化合作机制之前,先谈谈如何认识广佛同城化。这是个基本的理论问题,只有解决好这个问题,才能为构建广佛同城化合作机制奠定扎实基础。
作为一个新出现的还没有定论的概念,研究人员往往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界定,当前有多种关于同城化概念的解释⑥,但总体看来是大同小异。笔者认为,同城化是指地域相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联系紧密,为打破城市间的行政分割和地方保护壁垒,在经济社会等方面进行共同治理,实现共同发展和共赢发展的现象。
对于广佛同城化概念的认识,需要重点把握如下四个方面:首先,同城化要关注两个城市之间的共同之处,因为没有“同”,就没有同城化,但是,也不能忽视两个城市之间的差异。同城化既要求“同”又要存“异”,而且“异”是“同”的基础。所谓“异”,一是在同城化过程中要承认广州和佛山是相互平等的主体,各自有独立利益,这点很关键,只有肯定这点,才能在同城化中彼此尊重双方利益,从而双方都采取积极合作姿态参与到合作中来;二是两市在经济发展模式、产业布局上不是“互相克隆”,而是发挥自身产业优势,实现错位发展。其次,同城化意味着双方在经济、市场、社会管理、公共事务上的互通与合作,但并不是各方面的统一化,更不意味着两个城市的政府进行合并,实行行政一体化。再次,鉴于同城化双方是平等主体,不存在着权力大小之分,因而同城化方式应采用治理方式,而不是管理方式。遇到事情和问题,双方要通过协商来解决,不能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解决。最后,广州和佛山经济社会联系非常紧密,客观上存在着同城化的必要性,从主观上看,广佛两地居民也渴望打破两地的各种限制,因此,广佛同城化的目的不是发达地区帮助落后地区,而是两个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大体相同城市的合作,目的是解决共同面临的公共问题,实现共赢发展。充分地认识到这点,双方才会有持久的合作动力。
对于广佛同城化的认识,除概念外,还有就是对合作内容的认识。广佛同城化必须要明确合作内容,没有实实在在的合作内容,同城化就是虚的。但是,反过来说,也不可能将两市的一切经济社会文化事务都纳入合作内容,这种做法既不现实也不合理。那么,如何合理地确定广佛同城化的合作内容呢?从认识上看,同城化的合作内容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因此,合作内容的确定是一个渐进过程,有些领域是可以在近期内进行合作的,但有些领域是需要在将来条件成熟后再进行合作的。从合作内容确定的原则看,要遵循双方自愿的原则,不能一方强求另一方必须要进行某种合作。这里所说的“双方”既包括两地政府的意愿,更要包括两地市民的意愿。根据双方自愿的原则,就可以大体确定:有些领域或事务是需要合作的,但有些领域或事务则不需要合作;有些领域或事务需要深度和全方位的合作,有些领域或事务则只需要进行某种方面的合作。
就当前而言,哪些领域或事务需要纳入合作范围,应当主要考虑以下三种因素:
一是条件成熟的和没有太多阻碍的事务,这是确定合作内容的基本条件之一。“条件成熟”指的是具备可以进行合作的客观条件,当然,条件成熟并不一定要求客观条件非常成熟,只有部分条件成熟,也可以进行合作;“没有太多阻碍”指的是主观条件,即广佛两地大多数市民都认为某个领域或事务的合作有必要,反对意见非常少。虽然广佛同城化的目的是实现共赢发展,但也是一个利益调整的过程,既然是利益调整过程,就会受益者,也会有利益受损者。由于利益受到损害,对于某些客观条件比较成熟的合作事务,受损者也会表现出反对意见来⑦。面对这种情况,就需要通过利益协商机制来协调解决,使双方利益得到平衡。从这个角度看,建立协商机制(尤其是利益协商机制)是广佛同城化合作机制建设的重点内容之一。
二是具有基础性地位的事务。所谓基础性地位的事务,是指如果不进行这些事务的合作,将会影响到后续合作事项的开展。城市规划和交通基础设施一般被视为基础性领域,因此,广佛同城化要首先将这两个领域纳入合作范围。但是,在确定这两个领域的具体合作内容时,要遵循合理性和循序渐进原则,要细致谨慎,因为作为基础性领域,如果城市规划或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不合理,那么将对后续的合作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三是具有紧迫性的事务。这包括两个层面:客观上比较紧迫的事务,例如,广州和佛山两地都面临着严峻的环境问题,但单方面又难以很好地解决它,因此需要将其纳入合作范围。主观上比较紧迫的事务,即两市百姓呼声较高的事务。例如,广州和佛山交往密切,市民来往频繁,但还存在着交通出行不便⑧、公交卡和年票不互认等问题,两地市民对于解决这些问题的呼声非常高,因此,要把解决这些问题纳入同城化合作范围。
三、广佛同城化合作机制
确定合作机制是广佛同城化的重中之重,如果没有有效的合作机制作保障,那么同城化合作将陷入空想之中。当前广佛同城化合作过程中建立了一套合作机制,其内容包括⑨:领导机构(由两市市委书记、市长成立领导小组,负责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联席会议制度;专责小组;新闻发布制度;广佛同城化发展论坛。与国内其他区域的合作机制相比,广佛同城化合作机制更有实际内容,更具体,相信能对广佛同城化推进发挥实实在在的作用。然而,从应然或理想的角度看,现有的合作机制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例如,两市人大没有纳入到合作机制中,对于监督机制、利益协商机制、绩效评价机制等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和完善广佛同城化合作机制。
广佛同城化合作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合作机制设立的原则、参与主体、各项具体制度设计等多个方面的内容。笔者认为,广佛同城化合作机制是一套由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由两市人大、市委市政府领导、政府部门、企业、中介组织和公众组成的多层面,包括决策制度、专责小组制度、监督制度、利益协商机制、绩效评价制度、新闻发布会制度等多项制度安排在内的合作机制(见图1)。
图1 广佛同城化合作机制框架图
(一)合作机制构建的原则
在构建广佛同城化合作机制中要遵循如下三项原则:
首先,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原则。广佛两地政府要发挥引导作用,加强政府各个部门、各层面的沟通,对合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统筹协调,解决同城化中的难题,避免同城化过程中出现方向性错误。虽然政府的引导作用不可少,但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同城化过程中更要遵循市场主导原则,即明确划分政府与市场的界限,对于市场领域的事务,政府不能够干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开展合作,以切实推动同城化向纵深发展。
其次,充分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原则。广佛同城化并不是广佛两地政府的“独角戏”,而需要两地公众、企业和中介组织等各种力量都参与进来。社会力量参与具有三重意义,一是同城化过程中的不少问题单靠政府力量是难以解决的,社会力量参与进来,可以与政府一道共同解决各种问题;二是同城化合作机制强调的不是管理方式,而是治理方式,各种社会力量参与,有助于形成公共治理机制,这种机制对政府决策形成制约,能够有效避免错误政策出台⑩;三是广佛同城化的基本目的是实现两市共赢发展、提高公众福利水平,而要提高公众福利,就得有公众参与,发表意见,如果没有公众参与,连公众需求都不了解,谈何提高公众福利水平。在调动各种社会力量中,特别要重视中介组织的参与。中介组织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既承担了政府职能改革过程中“改”下来的职能,又填补了市场经济中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的“空白地带”,同时还为公众提供各种服务。中介组织是政府、市场、公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广州和佛山市场经济发达,中介组织发展非常快,也相对比较成熟,因此,同城化过程中要充分调动和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
最后,决策、执行、监督适当分开原则。决策、执行和监督三种权力集中在一个政府机构中,显然是不合理的。中国政府已经意识到这点,正在进行决策、执行和监督适当分开的改革试验,并且改革力度正逐步加大 。广佛同城化合作机制构建过程中,合作机构的设置同样应遵循决策、执行和监督三种权力分开原则(如图1所示)。决策权由广佛同城化领导机构(由两市市委书记和市长组成,简称“四人领导小组”)、广州人大和佛山人大共同行使。对同城化过程中的重大事务、两市市民普遍关注的事务、或者领导机构难以抉择的事务,需要分别提交给两市人大,经过两市人大讨论、审议后,再将审议结果返回给领导机构。这样做不仅使同城化决策反映广佛两地市民的意见,而且使方案得到充分讨论,增强决策合理性。执行权由专责小组行使,专责小组主要负责执行决策机构确定的有关政策和工作事项。当前建立了城市规划、交通基础设施、产业协作、环境保护等专责小组,根据同城化工作进展情况,还将设立其他一系列的专责小组。专责小组在执行政策过程中,需要调动企业、中介组织和公众等社会力量,与其形成参与互动关系,从而提升政策执行的有效度。监督权由监督机构行使,监督机构的设立应该独立于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但要做到完全独立,也不太现实。笔者设想,监督机构大体可以由两部分人员构成:一是两市人大中的部分代表、两市司法机构的部分司法人员;二是企业代表、中介组织代表和市民代表。虽然决策、执行和监督三种权力分开和相互制约,但三种权力又要相互协调。一方面,专责小组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将会遇到一些问题,也会直接听取到社会上的不同意见,还会与相关利益者进行协商,这些问题、意见、利益协商结果等将返回给决策机构,作为其决策参考。另一方面,监督机构也要将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反馈给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为改善决策和执行提供参考。
(二)同城化合作的各项制度设计
广佛同城化合作机制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有一系列的具体制度安排构成。决策制度、专责小组制度(即执行制度)和监督制度无疑是同城化合作机制的三项核心制度,但除此之外,同城化合作机制还要包括利益协商机制、绩效评价制度、新闻发布会制度等,当然,根据同城化合作的进展和需要,还将陆续设立其他的制度。前面已经对三项核心制度进行了阐释,另外,《广佛同城化建设合作框架协议》对新闻发布会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由两市政府新闻办牵头,两市分别成立新闻发布工作小组,各自确定新闻发言人选,不定期发布广佛同城化建设的权威信息。下面主要对利益协商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进行分析。
1.利益协商机制
广佛同城化的宗旨是提高两地民众的总体福利水平,但是在进行某项具体的合作事务时,往往会对部分地区(如某个区)或部分市民的利益造成损害 。同城化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不同利益调整的过程,对这点,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因此,构建利益协商机制是除了三项核心制度外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然而,当前在广佛同城化过程中,在利益协商机制建设方面还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按理说,广佛同城化领导机构应属于利益协商机构,但领导机构仅有4个人,显然难以发挥利益协商的功能。此外,《广佛同城化建设合作框架协议》提到的联席会议制度带有利益协商性质,但同样存在着参与人员过少问题 ,且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工作协调,而非利益协商,因此,该项制度也不能够充分发挥利益协调的作用。笔者认为,构建和完善利益协商机制,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明确利益协商的机构与参与人员。广佛两市人大既是同城化决策机构,又应该是同城化的利益协商机构。此外,同城化过程中成立的各种机构,大多数都可以作为利益协商机构,如同城化领导机构、专责小组、联席会议等。当出现利益冲突时,根据就近和便利原则选择利益协商机构,如果解决不了,再提交上一级机构进行协商。例如,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出现不同利益要求,需要进行协商,可以先由城市规划专责小组作为利益协商机构进行协商,如果利益协商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再提交联席会议、同城化领导机构,甚至是两市人大进行协商。这里需要明确一点,不论哪个机构担任利益协商机构,在利益协商过程中都必须有相当数量的各方面利益相关者或代表参与,因为不同利益要求是他们提出来的,只有听取他们的各种意见,才能够正确地进行利益协商。
(2)明确利益协商程序和规则。为了使利益协商结果充分考虑到各方面的利益要求,同时使利益协商结果更具有合理性,利益协商过程应当包括发表意见、讨论、辩论、修改方案、表决等若干个环节。发表意见是利益协商的首要环节,在这个环节上要保证各种不同意见(特别是正反两方的意见)得到充分的表达。发表意见之后进入讨论环节,即参与人员从不同角度对各种意见展开讨论。如果讨论无法取得一致,那么就进行辩论。所谓不辩不明,通过正反方的辩论,可以进一步明确各方的具体利益要求、利益要求的根据与合理性、哪些利益可以交换或让渡等,这为方案修改提供合理有效的依据。辩论之后进行方案修改环节,即根据讨论、辩论的结果进行方案修改,方案修改应力求满足各方面的利益要求。方案修改完毕后,提交全体参与人员表决,这就涉及表决规则问题。表决规则有多种,一致同意规则最理想,因为符合所有人的利益,但不现实,每个人都有各自偏好,要想所有人都赞同一个方案,几乎不可能,因此采用这种表决规则会使方案拖而不决。为使方案最大限度地反映各方面利益,同时使方案得以通过,采用4/5多数票是一种合理的表决规则。
2.绩效评价制度
同城化过程中两市政府和两市政府相关部门都会做大量的工作,但做了大量工作,并不代表这些工作一定会产生预期的和良好的社会效果(给两地市民带来实惠)。这正如一只鸟振动了10次翅膀(“所做的工作”),它既可能在原地不动(“没有产生效果”),又可能向前飞行了10米(“产生了效果”)。为了解同城化过程中政府所做的各项工作是否产生了实际社会效果,产生了正面效果还是负面影响,为改善决策提供参考,就有必要对同城化的各项工作进行评价,因此,绩效评价制度也是同城化合作机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绩效评价制度涉及的内容比较多,且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建立绩效评价制度,要重点把握两个问题:
(1)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立问题。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是绩效评价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影响绩效评价效果的关键因素。评价指标体系设计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才能够准确和客观地反映同城化中各项政策和所做各项工作的效果;反之不仅不能够准确和客观地反映效果,而且会招致诸多麻烦。对于同城化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立,要遵循三项原则:一是全面与重点相结合原则。全面性是指所设定的指标要涵盖各个方面,因为一项同城化政策通常会产生多个方面的影响。同时还要考虑考核指标的重点性问题,对于某些能够突出地反映同城化工作情况和效果的指标,应重点考虑,多设定一些这方面的指标。二是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原则。指标的量化即是用事实说话,是体现绩效评价科学性的重要标准之一,因此,要尽可能多地采用定量指标。但是,采用定量指标并不意味着完全否定定性指标,因为政府所做的一些工作及其效果是很难量化的。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一些定性指标也是非常有必要的。三是根据不同工作设定不同指标原则。同城化过程中不同机构承担不同的工作,而且其所承担工作的内容、性质、特点等有很大的区别,因此,对不同机构的绩效评价指标就应该有所差别。例如,城市规划专责小组和环境保护专责小组都是同城化政策的执行机构,但它们所做工作差别很大,所以要分别设定一套指标体系来对它们进行考核。
(2)绩效评价机构的选择问题。绩效评价机构是绩效评价的主体,具体负责绩效评价工作,对绩效评价的结果有直接影响。对于同城化绩效评价机构的选择,笔者主张应遵循独立性原则,即绩效评价机构要独立于同城化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换言之,绩效评价机构应当从大学、科研机构、从事考核评价的中介组织中选择。这些机构既掌握专业知识和评价技术,又独立于同城化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因此,能够对同城化的各项政策及其效果做出客观和准确的评价。
注释:
①长江三角洲内15个城市合作呼声非常响亮,但外界却认为“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参见王丰,翟明磊.“大上海”之路受阻何方?[N].南方周末,2002-2-5.
②李明彩,王刚等. 关于加快推进沈抚同城化发展的战略思考[R].繁荣·和谐·振兴—辽宁省哲学杜会科学首届学术年会获奖成果文集,2007.
③王明友,姜林. 基于经济理论层面上的“同城化”建设对策研究[J].集团经济研究,2007(10): 304-305.④在泛珠三角的合作中,虽然粤港澳已建立定期的首长联席会议制度,但这种安排缺少操作层面与之相配套。同时,粤港澳政府仍没有建立相应的长期制度化的谈判机制。参见张紧跟.当代中国地方政府横向关系协调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202.
⑤汪宇明.中国省区经济研究[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30.
⑥因篇幅所限,不列出学界对同城化概念的解释,有兴趣读者可以参见如下文章:黄英婉,王明友.沈阳、抚顺、铁岭“同城化”的理性思考[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10): 75. 高秀艳,王海波.大都市经济圈与同城化问题浅析[J].企业经济,2007(8):90. 邱汉周,金晓玲等.合淮同城化的战略思考[J].安
徽农业科学,2008(28).
⑦例如,广佛的天然气已经实现同网,最有条件先实现同价。但是,对于广佛统一气价问题,部分广州市民表示,如果气价向佛山看齐,那么宁愿不要同城化,因为广州气价低,佛山高。参见彭美.广佛统一气价,谁向谁看齐?[N].南方都市报,2009-3-24.
⑧例如,广佛交界处金沙洲的“广佛人”就存在出行困难问题。参见张晗等.广佛同城交通调查:金沙洲“广佛人”近城难进城[N].南方都市报,2009-4-14.
⑨参见“广佛同城化建设合作框架协议”,2009年3月19日广佛两市市委书记、市长共同签署。
⑩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在制定政策时,通常让不同群体的代表参与,充分征求他们的意见,并且还需要经过讨论、辩论、方案修改等一系列程序,最后才出台政策。所出台的政策通常是方方面面意见的综合,由于没有刻意倾向某个群体或某种观点,因此,能够最大程度地避免错误决策的出台。
⑪2003年深圳率先进行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开的改革探索(又称“行政三分制”改革);2007年十七大报告提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根据这个要求,2008年国务院进行了大部制改革;2009年国务院通过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中明确提出“支持深圳市等地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在政府机构设置中率先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条件成熟时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及全省推行。”。
⑫除前面提到的广佛统一气价如果向佛山看齐将损害广州市民利益外,还有一个例子:荔湾区计划在花地河南、北出口及广佛河口、葵蓬河口各建一座水闸,以调活水体重现水乡景观。但上游的南海区则反对,认为修水闸将影响到南海部分区域内河涌的排涝问题。参见葛倩,李晓瑛等.广佛河建水闸,荔湾想,南海不要[N].南方都市报,2009-3-24.
⑬联席会议参与人员包括:两市市长、分管发展改革工作的副市长和政府秘书长、两市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Study on the New Model of Cooperation between Local Governments: Taking the Urban Integration of Guangzhou and Foshan as an Example
Wang Damei
Urban integration of Guangzhou and Foshan is a new cooperation model for local governments which will not only promote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of the two cities, but also play a good demonstrative role in driving regional integration in China. Now given the problems in the cooperation of local governments in China, something must be done to get rid of the existing plight. On one hand, it is necessary to confirm the detailed cooperation contents, without which urban integration would be a castle in the air; on the other hand, the integral and effective cooperation mechanism should be established in time, without which urban integration would be a fantasy.
urban integration of Guangzhou and Foshan; cooperation contents; cooperation mechanism
F127
王达梅,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公共政策与政府经济学研究。
(责任编辑:李钧)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构建横向援助机制,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广东省构建横向援助机制为例”(项目编号:09YJC63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