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索赔,开价多少?
2011-05-30王大禹
王大禹
几年前,捷克学者特穆索耶夫(Temurshoev)提出了著名的“环境污染避风港假说”。假说认为,在自由贸易条件下,跨国公司会选择发展中国家来安置其污染密集的生产部门,这样可以利用发展中国家低级别的环境监管来节省成本。这样发展中国家便成为跨国公司环境污染的避风港,从而失去环境质量。
蓬莱19-3油田泄漏事故发生几个月来,康菲公司的表现是否就是“环境污染避风港假说”的一个很好的例证呢?作为全球最大的石油公司,康菲在中国的表现令人失望。若与BP公司在去年墨西哥湾漏油事故中的表现比较,简直是天壤之别。
我们仅以泄漏流量的计算为例。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发生在去年4月21日,两天后,BP公司就派出了两艘水下机器人去观测泄漏,24日BP和海岸警卫进行计算,估计每天泄漏1000桶。4月30日,一个非营利机构SkyTruth认为官方统计不准确,就依照官方发布的信息独立估计了漏油量。5月12日,BP发布了30秒钟漏油位置的视频,这一视频提供了可以对泄漏流量计算的信息。5月24日,美国成立了由地质勘查局局长为首的泄漏流量计算小组,最终计算出最可信的泄漏流量。美国花了一个月的时间估计了可信的泄漏流量,而蓬莱事故发生一个月后,生活在渤海湾畔的大量民众还不知道发生了事故。
蓬莱事故的原因调查正在进行,但大量索赔却比真相更快地浮出水面。纵观历史,每一次严重的海上原油泄漏事故都会引发法律、规范及赔偿基金的诞生和改进,美国1990年的《油污法》的通过正是因为1989年埃克森公司的瓦尔迪兹(Exxon Valdez)事件中大量受害者无法得到赔偿。渤海的污染已经无法避免,我们希望蓬莱事故中的索赔得到公平、有效的处理,从而为未来的海上石油开发提供法律性、政策性的指引,奠定法律上的依据和基础。
法律不是万能的而且永远是滞后的,我们无法期待法律事先就为石油平台的泄漏事件规定好解决方案和惩罚措施,更无法预计石油平台业主对他们造成的环境污染会抱有怎样的态度。同样无法期待事故一旦发生,我们的立法和司法就能有充分的事实基础。因此,我们可以期待这一次漏油事件成为法律史上的里程碑,这也是对巨大伤痛的一种慰藉。
现在的问题是:此次索赔,应该开价多少。
间接损失赔不赔?
漏油事件导致的直接损失的赔付比较简单,由于海上污染造成的海产品死亡等经济损失的赔偿也容易处理,赔付中最棘手的是间接赔付。
英美法中将侵权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大致分为三种:财产损失(property loss)、后果性损失(consequential loss)和纯经济损失(pure economic loss)。财产损失是指有形物体遭受的使用价值的贬损,后果性损失是指财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因其财产遭受损失而导致的利润等收入损失,而纯经济损失则是指财产没有遭受任何的物理损害,但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却因加害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相当一部分间接赔付相当于英美法系中的纯经济损失赔付。
在船舶油污的案件中,英国法院仍然坚持纯经济损失不赔的原则。比如1993年,布雷号(MV Braer)油轮在苏格兰东部的设特兰群岛搁浅而漏油,岸捕公司(Landcatch)是一家养殖鲑鱼苗的公司,它主张由于漏油事件造成其供应商供应的鲑鱼苗量减少造成了损失,应该得到赔偿。这就属于纯经济损失。一审法院最后判岸捕公司败诉,岸捕公司上诉至苏格兰最高民事法院后仍被驳回。法庭认为,只负责近因的赔偿请求而不负责遥远的赔偿请求,根据苏格兰法律的原则,纯经济损失只有符合损失是污染直接引起的情况,才可以得到赔偿,而原告的损失是间接的。英国法院所持纯经济损失不赔的原则的法律的立足点是避免导致索赔的盲目扩大和无休止的索赔。
受英国法律的影响,美国起初也坚持纯经济损失不赔的原则。美国有著名的“罗宾斯干船坞原则”,规定在海事侵权案件中,如果受害人没有遭受财产利益的物理损害就不赔偿损害。这一标准自诞生之日起就备受非议,而美国诸多法庭在日后的判决中也难以坚持统一的标准,有的法庭坚持渔民遭受的油污损失可以不受罗宾斯干坞原则的约束,大家一致认为纯经济损失不赔的原则无法让受害者得到公平的赔偿。
20世纪石油消耗量与日俱增,原油泄漏事件也层出不穷。1989年,墨西哥湾事故之前的最大事故埃克森公司的瓦尔迪兹号事件发生了,而在这么大的漏油事件中,很多受害者没有得到应得的索赔,他们关于纯经济损失的诉求被罗宾斯干船坞原则阻碍。第二年,美国通过了《油污法》(the Oil Pollution Act of 1990),法案规定:“无论其他法律或规则有何规定,漏油事件的每一责任人都有责任对于任何人遭受的不动产、个人财产或自然资源的毁坏、破坏或损失而造成的利润或者营利能力的损失进行赔偿。”这一法案彻底打破了罗宾斯干船坞原则。因此,去年的墨西哥湾漏油事件中,旅游业纷纷要求赔偿正是出于油污法案出台后美国法律对纯经济损失赔偿的原则。
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IPCO FUND)规定,纯经济损失可以得到赔偿的条件包括污染和灭失或损害之间存在合理的近因条件。这里有两个案例,都是发生在1999年,那一次埃里卡号(Erika)在法国比斯开湾断为两截,近2万吨重油泄漏,事故发生地离法国东北部布列塔尼地区距离60海里。
第一个案例里,有一名西班牙的鱼商提出,他常常从布列塔尼进口鹅颈藤壶(一种海产品)销往西班牙的饭店和市场。由于埃里卡事件导致了他的货源受损,因此向基金主张80%营业额的损失。赔偿基金执委会认为该鱼商对受污染地区的货源在经济上的确存在很大的依赖性,并且他几乎不能从其他地区找到可替代的货源。但执委会同时认为该鱼商的住所位于受污染地区800公里以外,他的经营活动与污染之间没有地理上的近因,并且其经营的业务不能被认为是受污染地区经济活动的组成部分。因此,执委会认定污染事件和其所主张的损失之间没有合理程度的近因,索赔被驳回。
第二个案例里,有一家英国的旅游公司在法国的大西洋沿海地区经营大篷车旅游业务,并雇佣当地工人安装、修理这些车辆。该公司声称,尽管他们想了各种办法,但埃里卡事件产生的影响还是造成了该公司大篷车业务的实质性损失。执委会认为虽然该公司的总部在英国,但其大篷车业务却在受污染地区开展,因此他们的经营活动与污染之间有地理上的近因。同时,该公司雇佣了大量的当地人从事他们的业务,可以视为已形成了当地经济活动的一部分。并且,虽然旅游公司在受污染地区可以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以减少损失,但是由于此项业务占的比重过大,所以损失不能避免。基于以上理由,基金最后对旅游公司的损失予以了赔付。
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公约中规定的纯经济损失可以得到赔偿的条件,应该成为蓬莱事故中赔付的参考。与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一样,我国的民事侵权赔偿理论中找不到“纯经济损失”这一概念,我国一般将侵权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划为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笔者认为,漏油导致的直接损失一定要赔偿,而且要首先赔偿和优先赔偿。而漏油导致的间接损失(主要是旅游业和餐饮业)也要针对具体情况考虑赔偿,这个赔偿在优先级和时间上应在直接损失赔偿之后。
要不要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为了惩戒的需要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发生的损害数额的赔偿。英美法律中早就出现了惩罚性赔偿,1763年英国的Huckle诉Money一案被视为第一桩惩罚性赔偿的案件,案中原告Huckle认为自己遭错误逮捕而对政府提出非法侵入私人住宅、殴打和错误拘禁的侵权行为诉讼。尽管Huckle的实际损害只有20英镑,但陪审团仍决定给予300英镑的赔偿。而从此以后,对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合理性,法律界一直存在着肯定说和否定说的两种争论。
1989年3月24日午夜,驶向加州长滩的埃克森油轮瓦尔迪兹号在阿拉斯加州威廉王子湾触礁,估计原油泄漏的范围在26万-75万桶之间。直到2007年,美国国家海洋及大气管理局于发现威廉王子港海滩下仍然有大量原油残留。事故发生前几个小时,为了躲开冰山,船长黑泽伍德指挥瓦尔迪兹号驶离预定航线,晚上11点,船长离开驾驶室,命令三副掌管驾驶室,让一个老水手掌舵,并要求在一个预定点返回航线。凌晨,瓦尔迪兹号触礁,这时船长正在自己的房间昏昏欲睡地喝伏特加。事故发生时船上的防撞雷达没打开,后来调查表明,防撞雷达一年前就坏了,埃克森公司认为修这个雷达太贵就一直拖延。另外,调查表明,瓦尔迪兹号上配备船员数量严重不足,导致大家超时工作,当时掌舵的三副也非常疲劳,否则不会发生这种可以轻易避免的失误。
在埃克森瓦尔迪兹事故一案的诉讼过程中,陪审团认为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喝醉酒的船长的疏忽大意行为所致,而埃克森公司雇佣了这样的雇员,并且在维修防撞雷达及安排船员上有重大失误,因此埃克森公司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而不仅仅是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的判决是埃克森公司赔偿渔民经济损失2.8亿美元,而埃克森公司承担了美国历史上最高额的惩罚性赔偿50 亿美元,船长黑泽伍德被判惩罚性赔偿5万美元和1000小时的社区工作。50亿美元是当时埃克森公司一年的利润。
笔者认为,在石油平台漏油事故中,中国设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合理而必要的。假设某平台漏1万桶油就会让附近某养殖场的扇贝全部死亡,而因为石油平台业主处理不当,又多漏了1万桶油,这时损失扇贝的数量不会增加,扇贝的主人要求的赔偿金额也不会增加,但漏油对海洋的污染却大大加剧了。在泄漏事故未能妥善解决的前提下,鱼和扇贝等水产品不会死两次,海洋却可以遭受更严重的污染。因此,惩罚性损害赔偿是完全必要的。
更重要的是,惩罚性损害赔偿一定要基于业主对事故处理的客观过程和主观态度。去年的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和今年的蓬莱19-3油田漏油事件给我们呈现出截然不同的披露事故和解决事故的情形。惩罚性损害赔偿既然是惩戒性质的,可以参考侵权人的年收入及利润。这对于让未来的石油平台的拥有者和经营者在事故发生的时候采取迅速、有效的措施是指引和推动作用的。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原告应该是国家或政府部门,而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赔偿金应用于海洋污染治理的补充及保障损害赔偿的公平性。(本文作者为香港理工大学博士、香港美非能源有限公司副总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