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开始了的改革继续下去
2011-05-30游伟
游伟
长期以来,中国在推进司法权的依法独立行使方面,屡屡受阻,步履艰难。这不仅表现在司法的地方化、行政化倾向依然存在,甚至直到今天,还仍然存在着某些司法体制上的部门化、企业化的现象。今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参加全国人代会湖北代表团审议“两高”报告时,透露了中央高层批准铁路检察院转制脱离铁路企业并划归地方的信息。另有消息表明,除了铁路检察院,铁路法院也拟转轨,各地铁路法院、铁路检察院全部划归各省市自治区地方检察院、法院统一管理。
铁路检察院和法院划归地方,是中国近年来不断推进司法机构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饱受法律学者和社会各界关注和诟病的铁路司法姓“铁”的问题,或将可以获得根本性解决。但时间过去许久,铁路检察院和法院划归地方的事,却杳无消息,不由得令人悬念。
在铁路系统内部单设公安、检察和法院机构,确实是中国现行司法体制上的一个“怪胎”,也可以说是一个“污点”。由于历史原因,早在计划经济年代,铁路公安机构即已独立存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为了配合当时席卷全国的“严打”战役,整个铁路系统迅速建立起隶属于自己的三级检察院和法院,专门负责审理各类涉“铁”案件,形成了相对独立、自成体系的司法机构。
铁路系统长期政企合一,但除了铁道部属于正部级国家机关外,各铁路局及其以前所属的分局,早已成了企业性质。因此,铁路系统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事实上成了国有企业管辖之下的行使国家治安、司法权力的机构,它们的人事、财政和物资装备等全然受着铁路企业的管控、配置和调度,几乎成了国家司法体系之外的“独立王国”。在此之前,我国的民航、交通、石油、林业、矿山等企业和机构,也都实行类似“独立”的体制,但它们早已纷纷改革、脱钩,使公安司法权力回归姓“公”,只有“铁老大”长期维持不变。直到现在,最应具有独立性的检察院、法院,体制依然如故,成了司法机构体制改革的“最后一个堡垒”。
铁路系统内的检察官和法官,在组织人事身份上并不属于国家公务员,他们的工作职责虽然就是行使国家的检察权、审判权,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刑事、民事等各类诉讼案件,却无需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也不经各级人大的正式任命。他们的实际身份,其实依然是企业工作人员。这样的体制安排和司法者的身份职责,虽有“历史上的原因”,但显然与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及当代法治的理念、司法的精神相去甚远。人们不仅由此会对铁路司法的独立性、客观性产生合理怀疑,会对其诉讼过程及案件裁决的公正性、公信力形成信任危机,甚至会直接对其“司法权”的正当性、合法性提出质疑,对其“司法活动”的权威性、有效性形成强烈怀疑。这也正是近期中央高层下决心对“铁路司法体制”进行彻底改革的重要原因。
在今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会上,吴邦国委员长向世界宣布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人们也确实亲身体验到中国法律从无到有,从粗疏到细密并不断走向完善的过程。但也必须看到,法治构建并不仅仅表现在作为“字面法律”的各类规则的建立和完备上,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以及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公安、检察、法院机构体制,使司法真正依照其自身的规律运行,让法治深入人心,成为一种治国理念和自觉行动,才是实现法治的重要标志。
由此而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不过是迈向法治国家理想目标的重要步骤,也可以说是第一步,在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同时,更要将着力点放在改革尚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法治建设发展的现行司法体制上,让国家司法权真正姓“公”、姓“民”和姓“廉”,从体制、机制上消除司法对于企业、地方和行政的依赖甚至依附关系,确保各级司法机关的独立、客观和公正,承担起宪法和法律赋予它们职责。
中国铁路系统是一个包含有政府机构、垄断国企乃至检察院和法院在内的超级综合体。中国铁路的改革头绪多端,本应由轻重缓急之分,但“7·23”特大交通事故之后,改革非但不见其人,甚至渐渐不闻其声,已经提上日程的改革,也没有按计划进行。这不是一个正常的状况。作为一个法学界人士,我一直期待铁路司法机构的“落地”改革,能够干脆利落,使“落地”后的检察院和法院无论是在体制还是在感情上,都不再姓“铁”,能与其他地方国家司法机关一样,严格依照国家统一的法律规定履职,做到“铁面”无私、公正司法。(作者为知名法学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