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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高职院校学生管理人员尊重学生人权的必要性

2011-05-14魏允俭

卷宗 2011年8期
关键词:高职院校

魏允俭

摘要:高职院校大学生人权的尊重主要涉及到教学管理和教学中。在现在的教育活动中,高职院校学生管理人员不尊重大学生人权的表现尤为突出。在学生管理中,大学生的人身权和私有财产权受到侵犯的现象十分严重。这种现象严重违反了依法治校的基本原则,危害性极大。所以,高职院校学生管理人员尊重学生人权十分必要。

关键词:高职院校;学生管理人员;大学生人权

1. 人权的基本内涵

人权是指“人在其所生活的社会,特别是国家中所应当享受并得到充分保障与实现的各种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人权作了两方面的明确规定:

第一、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平等权、人格尊严等等。

第二、社会经济权利,即公民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如公民享受申诉权、工作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社会救济权、休息权等等,国家还应该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 高职院校学生管理人员不尊重学生人权的现状

大学生作为中国公民,自然依法享有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权,他们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但高职院校学生管理人员在履行管理职责时,往往顾此失彼,在一颗为学生好的爱心掩护下,不尊重学生的人权现象时有发生,具体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用纪律干预男女生交往

大学生交往是大学生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康向上的人际关系,对大学生的成长有着密切的关系。大学生正处在青春期,男女生交往更是大学生交往中的重要内容。作为大学管理人员,应该正视大学生男女交往,帮助他们正确处理好男女生之间的感情,积极引导他们建立正确的恋爱观。

但有些高职院校学生管理人员,不能从尊重大学生的感情出发,引导大学生处理好男女生交往,而是用纪律干预男女生交往:可以肩并肩,不能手拉手,禁止口对口,违反此纪律的处分名目曰:“男女生交往过密”。在某高职院校就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对快毕业的高职男女生,在生活区去教学区的路上手拉手,被一学生处的领导看见了,立马严加训斥,并责令其系学生科明文警告处分。

我个人认为,所谓男女生交往过密应属于感情表达问题,不应列入纪律干预范畴。否则,稍有不慎,就容易侵犯学生的人权。

2.2 滥用处分

处分是对学生违纪现象最严厉的一种处理方式,国家教育法对处分的法定情形有明确的规定。但有些高职院校的管理人员在处理学生违纪现象时,往往滥用处分,把处分当成灵丹妙药。大错小错一着急或者是某位领导一句严肃处理就滥用处分。处分依据表面上是含糊其词的“根据有关规定”,其实却是某个领导的一句严肃处理的话或者管理人员的感情用事,根本无规定。

另外,管理部门为了彰显纪律的严肃性,往往把处分决定在公开场合张贴,同时下发到各班级要求学习并要求在各班级的教室公示栏里张贴。小小错误全系,甚至是全学院丢人。

还有,很多高职院校对学生处分溯及既往,以前确定的奖学金、助学金、各种荣誉如果没有下发,马上连带取消。处分以后,对处分不归档,不及时撤销,让学生老是背着处分的压力。

这种滥用处分的现象严重侵犯了学生的人权,学生身心受到了严重的伤害,这种惩罚性教育的后果是十分恶劣的。

2.3 随意进入学生宿舍搜查,滥用禁止规定,违法没收学生私有财物

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休息的地方,很多学生都把宿舍当成自己的家。为了安全,高职院校的管理人员经常在学生离开公寓的时候,利用自己掌控的宿舍钥匙,随意进入学生宿舍,搜查管制刀具,电热杯,热得快等家用电器。在搜查中,管理人员乱翻学生的床铺,被褥、甚至橱柜。对搜查到的管制刀具,禁止使用的家电一律没收。

这种搜查是在未征得学生同意,也无相关学生在场的前提下单方进行的。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重不受侵犯,学院管理人员这样做,不论出发点是什么,显然都是违法的。

还有,只要学生使用的电器是方便生活的,电器是国家允许生产使用的,学院就不应该滥用禁止性规定,更无权没收,学校没有没收公民私有财产的权利。

学院管理人员这样做,侵犯了学生的人权。

在办公室里,经常可以看到学生管理人员用没收的学生电器烧水煮饭。这种矛盾现象足矣说明,这些东西是安全的,是可以使用的,我们这样禁止学生使用是为了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理由是说不过去的。

2.4 辅导员违法罚款侵犯学生的私有财产权利

在学生管理中,辅导员是最基层的管理人员,他们的工作很繁琐,加上现在高职学生比较难管,旷课,迟到,不参加集体活动,甚至夜不归宿违反纪律的现象十分普遍。针对这些现象,有些辅导员把问题简单化,把教育当惩罚,在班级中制定出详细的罚款规定,详细到迟到一次罚多少元。

根据法律规定,罚款是追究违法人员行政责任的一种法律责任,它是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或者依法授权行使行政权的其他主体依法处罚违法相对管理人的一种行政方式。不但辅导员无权罚款,就是系里甚至学院也无权用罚款方式管理学生。这种管理方式明显的违法了法律法规,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

3. 高职院校学生管理人员尊重学生人权的必要性

高职院校学生管理人员作为大学教育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担负这培养高技能高素养高职生的艰巨任务,在管理中应以尊重学生人权为出发点,其尊重学生人权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3.1 不尊重学生人权的管理有悖依法治校原则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学校作为社会的一部分,“依法治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应该成为高职院校学生管理的最高原则。在对学生的管理中,宽也好紧也罢,其前提都必须以法律法规为限,以学生为本,尊重学生的人权,依法治校。学校管理也是教育,如果管理违法了,那么我们的教育就是违法的教育,也是失败的教育。

3.2 不尊重学生人权容易把学生推向对立面,管理不上水平

有时我们说管理难,其实,很多情况下是我们不尊重学生,把他们推向了对立面。上面侵犯学生人权的种种现象表明,我们的管理手段过于简单,重对立,不重统一,不尊重学生的人权,其结果是把学生推向对立面,让学生产生不满情绪甚至是对抗情绪,使我们的管理进入了恶性循环。

因此,作为高校管理人员,要想搞好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为社会培养高素养高技能人才,我们必须从尊重学生人权出发,用我们合法的制度,合法的爱心,合法的手段去管理学生,让学生时刻感到我们管理人员和他们的目标是一致的,目的是统一的。这样的管理才是高水平管理,讲求统一的管理。

3.3 不尊重学生人权,严重侵权容易出现学生管理事故

学院管理人员不尊重学生人权容易把学生推向对立面,这种矛盾激化了,就会酿成学生管理事故。有些高职院校的管理人员被学生群殴,甚至被杀,被管理人员殴打学生获刑等悲剧时有发生。这样的学生管理事故和高职院校培养人才、服务社会的宗旨严重不和谐。不论是管理人员还是学生,谁受到伤害都是可悲的,都是不尊重学生人权矛盾的极端表现。

总之,高职院校管理人员在管理中,必须尊重大学生人权,坚决纠正管理中侵犯人权的现象,依法管理,把高职院校的管理合法化、科学化,为教学保好驾护好航。只有这样,高职院校才能培养出优秀的高职人才,为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赵林克《简析人权的基本内涵及其历史演进 》

[2]王雄《人权的内涵》

[3]李步云主编《人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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