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被强奸,哑子吃黄连?
2011-05-14
恋爱婚姻家庭·养生版 2011年2期
18岁的小保安李军没有想到,作为男人,自己也会被“强奸”,而且还没处说理!
2010年5月9日深夜,李军从睡梦中惊醒,发现42岁的男同事张华伏在自己身上,反抗中,他被弄成轻伤。深感屈辱的李军很快报了案,第二天张华被抓,朝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其提起公诉。审理期间,经调解,张华赔偿给李军2万元。
鉴于张华主动认罪,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对此,法学专家分析,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既然李军是男人,张华的行为也就无法构成强奸罪。
张华之所以被判刑,皆因其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如果被强奸的是妇女,根据刑法规定,仅强奸一罪,张华就要面临3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张华也致这位女性轻伤,将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的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无论如何反抗均不算防卫过当,但由于张华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奸,因此李军如果反抗,就一定“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将被追究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可见,这则全国首例“男男强奸”判决,并没有惩罚被告人的强奸行为,男性特别是那些未成年男性的权利,还处于法律空白状态。这样的立法漏洞应该尽快堵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