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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方随意提价不合法

2011-05-14

现代营销·经营版 2011年9期
关键词:标的物交货加工厂

银川刘志臣:去年6月,我们和一家建材加工厂签订了购销水泥预制板的合同,而且交了押金,规定今年2月交货。提货时,加工厂却说5月给货,但必须提价12%。他们厂的产品是4月份才提价的。请问,他们这样做合法吗?

银川市律师李文成: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由此可见,无论该厂的预制板是否属于国家定价,只要他没有按期交货,单方面提高了价格,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合同中规定的交货日期是今年2月,该厂违约在先,提价在后,因此,要求你们按提价以后的价格付款是不合法的。你们可以依法要求他们履行合同,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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