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特殊教育概览及启示
2011-05-10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室
■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室 刘 岚
2010年年末,笔者参加中国特殊教育培训团赴澳大利亚学习、访问三周。培训内容分为集中培训和考察学校两部分。集中培训先后在新南威尔士州(以下简称“新州”)悉尼科技大学哥伦比亚学院和新南威尔士州教育培训部北悉尼分支机构进行。哥伦比亚学院常务副院长布鲁斯·克尔斯先生,新州教育培训部社区咨询联络主任严晔先生等六位专家、学者为培训团集中授课,重点介绍了澳大利亚特殊教育理念、特殊教育历史沿革和概况以及特殊教育教学方法等。考察学校期间,培训团在悉尼市重点参观、考察了三所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学校,分别是基督教会学校威廉·凯瑞学校、公立特殊教育学校FISHER ROAD SCHOOL以及公立随班就读学校PUBLIC SCHOOL A.D,实地了解了澳大利亚特殊教育学生的安置情况。培训团还访问了维多利亚州墨尔本市拉筹伯大学(La Trobe University)教育系,了解了澳大利亚高等院校特殊教育专业的课程设置、教师培养模式以及特殊教育科研成果。
新南威尔士州和维多利亚州是澳大利亚全国人口最多、经济最发达的两个州,其包括特殊教育在内的教育水平基本上可以代表澳大利亚的最高水平。本文就笔者所了解到的以新南威尔士州和维多利亚州为代表的澳大利亚特殊教育发展概况做一介绍,并试阐述其对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几点启示。
一、澳大利亚的特殊教育概况
和大部分西方发达国家一样,在澳大利亚,特殊教育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凡是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学生,都可以被纳入特殊教育范畴。如非英语母语的学生;难民、原住民学生;学习困难学生;残疾学生;天才学生等。为对应我国现行特殊教育体系,本文所说的特殊教育指狭义的特殊教育,即残疾儿童少年教育。要说明的是,在澳大利亚,残疾也是广义的,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身体残疾如听障、视障、智障、肢残、精神残疾,还包括学习困难如阅读、书写、计算等障碍,更包括大量的行为障碍如情绪情感、言语、品行、交往、心理健康等方面的障碍。由于澳大利亚对残疾儿童少年的关注和干预是广泛的,所以在特殊教育支持体系的建设上也是比较完善的。
1.澳大利亚特殊教育的几种主要形式。
在澳大利亚学习期间,我们没有见过一所纯粹的聋人学校、视障学校,所访的特殊教育学校也几乎全部是脑瘫、自闭症和多重残疾学生。澳大利亚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融合教育(Inclusive Education),即残疾儿童少年在普通学校与普通学生混合编班一起就读;二是特殊教育学校(Special Schools),即单独为残疾儿童少年建立的学校;三是援助班级(Support classes),即在普通学校为残疾儿童少年设立特殊教育班。融合教育主要是针对轻度和中度残疾学生,目前澳大利亚绝大多数残疾儿童少年都是采取此种受教育方式。特殊教育学校主要接纳无法在普通学校学习的重度残疾学生。援助班级类似于我国现行的在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教班,残疾学生在普通学校学习,一些教学内容可以在普通班级与健全同学一起学习,有特殊教育需要时则到援助班级进行针对性的康复训练。对于以上三种形式都无法安置的极重度残疾儿童少年,还有一种安置方式为“医院学校”(HOSPITAL SCHOOLS),即医院对住院残疾儿童少年进行治疗的同时,辅以开展相关教育服务,在我们访问的悉尼市大约有八所大型医院能够提供这种服务。另外,还有专门的特殊教育——远程教育项目,为那些因行为障碍无法入学而必须待在家里的学生提供网络教育服务。澳大利亚每个州都设有一个特殊教育中心,提供残疾儿童少年教育评估、家长建议、特殊教育实施计划等服务,还能将一些适用的康复仪器设备借给他们使用。
澳大利亚的残疾儿童少年比例约占全部儿童少年数量的8.3%,新州为10%。这些残疾儿童少年90%以上通过“融合”和“援助班级”的方式接受教育,而且近年来人数在逐年上升,只有很少一部分学生进入特殊教育学校。
2.澳大利亚特殊教育的机制建设。
澳大利亚特殊教育主要是“政府行为”。以新州为例,76.8%的残疾儿童少年在公立学校(GOV.SCHOOLS)就学,高出健全学生10.5个百分点;有一小部分残疾学生在教会学校或私立学校接受融合教育或在附设援助班级就学;纯粹的特殊教育学校几乎全部为公办。
澳大利亚特殊教育有科学的筛查评估基础。澳大利亚强调早期干预,新生婴儿在10个月大时要接受听力筛查,而在随后的成长过程中,只要家长觉得孩子有某方面的异常需要得到特殊帮助,即可向所在区的教育与培训部(相当于我国各地区的教育局)咨询,并得到有关医疗专家、教育机构教师的评估及建议。在学生入学前的一年左右,所在区教育与培训部将评估申请学生的具体情况,确定一所公立学校对其进行安置,并要做出一系列的准备,如配备无障碍设施,聘请专门的辅导教师或治疗师,联系安排专门的交通工具接送学生等。所需资金由学校做出预算,所在区教育与培训部审核后拨付。公立学校不得拒收被分配的残疾学生入学。
澳大利亚特殊教育从课程实施上保障残疾儿童少年获得教育公平。特殊教育课程设置与普通教育完全一致,课程实施中不因为学生残疾而给予其特别的优待,而造成对其他学生的不公平并使残疾学生有失尊严。考试时也不会降低难度,只是会根据残疾学生申请,为其提供尽可能的便利,如试卷用盲文或大字打印、允许考试中间休息、可请人代写或读题、可使用个人电脑、延长考试时间、单独设置考场、允许考试期间服药等,只要是合理的要求,学校都给予满足。为帮助残疾学生达到相应的教育要求,澳大利亚各州教育委员会特别制定特殊教育补充教材,包括英语、个人发展、健康与体育、数学等。学校可以利用这些教材,依据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需求组织教育教学。此外,学校、家长可以在教育委员会提供的课程标准框架内,共同商定学生学习的目标,并按照学生的具体情况调整学习计划。这些做法主要针对的是聋、盲和肢残学生。对智障学生,学校一般都会为其设立“生活技能学习项目”(Life Skills Programs of Study),主要目的是促进学生参与学校活动并提高其独立性和生活适应能力。在我们参观的两所附设援助班级的学校,都设有供智障学生学习训练的洗衣房和厨房,学生在这里学习掌握生活技能。我们在学校用茶小憩时,即由智障学生为大家提供端茶等简单服务。对于文化课程,则基本上是参照普通教育课程标准,针对每个学生实际,制定诸如言语、交往、阅读、计算等方面的个别化教育计划(IEP)。
3.澳大利亚特殊教育师资培养模式。
澳大利亚特殊教育师资职前教育起点很高。和当前国际师范教育趋势一致,自上世纪90年代,澳大利亚取消了专门的师范学院,特殊教育师资培养任务基本上由综合大学的教育学院承担,教师学历基本都在本科以上。澳大利亚很多大学还开设了特殊教育硕士课程,如蒙纳什大学、西澳大学、格里菲斯大学、卧龙岗大学、纽卡斯尔大学、拉筹伯大学等。以我们访问的墨尔本市拉筹伯大学为例,这所学校的特殊教育硕士学位只招收有实践经验的特殊教育教师或教育研究人员。学生不仅要通过学院的学习考试,学习结束后,还要到特殊教育学校或机构实习三个月。
澳大利亚特殊教育师资的职后培训强调个性化。特殊教育师资继续教育没有统一的模式和标准,教师本人如果觉得在教育教学中某一方面需要加强,可以向学校提出参加培训的申请,学校会视情况给予教师相应的时间和资金,培训机构由教师自主选择,充分体现了教师继续教育“缺什么补什么”的特点。澳大利亚特殊教育师资培训特别强调实践性和专业性,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往往和医疗、康复机构密切联系,注重临床观摩和实践。
4.澳大利亚特殊教育支持保障体系。
澳大利亚特殊教育有强大的法律支持保障。1992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颁布了《残疾歧视法》(《Commonwealth Disabilities Discrimination Act》,简称 DDA),这是一部规范整个澳大利亚联邦各行各业行为的法律文件。依据此法,残疾人可以到法院起诉所受到的歧视行为,被起诉的部门、公司和雇主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由于DDA的威慑,尊重残疾人、帮助残疾人的风气已经遍及澳大利亚各个角落,成为一种社会共识和共同的责任,残疾人的利益和尊严得到了最大的庇护。为我们讲课的教师不约而同地举了身边的很多实例说明DDA在保障残疾人就业、入学、享有社会福利等方面发挥的作用,言谈语气表明在澳大利亚剥夺、歧视残疾人的权益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学访中我们也在澳大利亚随处所见的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所遇到的残疾人充满自信的精神状态上,深深体会到DDA的力量和作用。在DDA的基础上,2005年新州政府颁布了《残疾人教育 标 准》(《Disability Standards For Education》),这是一部促进残疾人教育、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详尽法规,其具体的条款不仅有效地保障了残疾人受教育和培训的权利,而且保障了实施主体的操作与执行,是一部在立法、实施和监管方面都相对完善的法规。可以说,澳大利亚特殊教育能够得以快速发展,根本上是受益于这两部法律法规。
政府的大力投入和教育部门内部的高效管理也是澳大利亚特殊教育支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和其国力水平高以及各方面制度的完善、协调有很大关系。同时,澳大利亚国土面积辽阔,人口相对稀少,也使得政府和教育部门能够有更多的资源和精力重视加强特殊教育。
二、澳大利亚特殊教育对我们的几点启示
澳大利亚是发达的福利国家,政府对公民实行毕生保障。我国是发展中的人口大国,民生保障体系还在不断完善之中,应借鉴澳大利亚经验,加快特殊教育发展。
1.完善特殊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
我国特殊教育发展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完成,特殊教育的相关律条大幅度增加。2007年3月30日,我国政府签署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随之加快修订其他残疾人法律法规。2008年4月24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修订并颁布实施。2010年3月,教育部启动《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工作,将在2011年完成。这些法律法规的修订,顺应了我国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使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教师待遇、条件设施等有法可依,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快速发展。在特殊教育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同时,政府部门和社会各层面不断加强执法力度、认真落实法律主张、严格遵守法律约束规范则是关键。
2.贯彻全纳教育理念,提高随班就读质量。
在英文里,全纳教育和融合教育是一个词,即 Inclusive Education,我国大陆地区一般翻译为“全纳教育”,港台地区译为“融合教育”,在国际学术交流中常使用后者译法。全纳教育是1994年6月10日在西班牙萨拉曼卡召开的世界特殊需要教育大会上通过的宣言中提出的一种新的教育理念和教育过程。它容纳所有学生,反对歧视排斥,促进积极参与,注重集体合作,满足不同需求,是一种没有排斥、没有歧视、没有分类的教育。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对全纳教育理念的贯彻也日益深化。2008年11月25日,在第48届国际教育大会上,国务委员刘延东同志作了题为“推进全纳教育,促进和谐世界建设”的发言,代表我国政府承诺“中国虽然也是发展中国家,但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将积极履行国际义务,在推进本国全纳教育的同时,愿意努力为全球范围内发展全纳教育做出贡献”。全纳教育是特殊教育发展的方向,我国多年来从国情出发,自主探索实践的残疾儿童少年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的教育模式,应该是最接近全纳教育理念的。今年,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将修订并下发《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意见》,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建设将全面加强,随班就读工作质量将全面提高,标志着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将进入由量向质转变的历史新阶段。
3.积极开展医教结合,做好残疾儿童少年筛查评估。
残疾儿童少年底数不清,“有数字没人头儿”;学校教师不善于对残疾儿童少年进行准确科学的筛查评估,一直是困扰我国特殊教育质量提高的两大难题。建议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教育部门联合医疗、残联、社区等部门,建立专门的有资质的特殊教育儿童少年筛查评估机构,建立残疾儿童少年档案,加强跟踪管理,为残疾儿童少年提供入学建议。要成立以医疗部门、残联康复机构为主的巡回咨询专家团队,承担随班就读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残疾学生及其家长的辅导、评估及咨询工作,使残疾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得到及时调适。
4.加强培训,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
中澳两国的特殊教育思想、教育模式还是比较接近的,在学校的硬件设施上我国东部发达地区甚至领先。可能是因为土地资源充足,我们参观的几所学校都没有高楼大厦,基本上是平层,有的学校无障碍设施也比较简朴、实用、少有高档材料。但教室里贴的自制教具、每个学生的过敏源提示等,展露出澳大利亚特殊教育教师工作的执著、细腻和专业化。给我们讲课的华裔教授深有体会地说,澳大利亚的教师心比较静,想法比较单纯,他们能够踏踏实实地做一件事、坚持一种教学方法或模式,几年、十几年下来自然有了成就。我们要加强师资培训,特别是师德操守、敬业精神的培训,同时还要加强教师特殊教育专业技能的培训以及生活、科学常识培训,后者对特殊教育教师尤其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