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群极化中舆论主体正义感与非理性的博弈
2011-05-05田学敏
田学敏
摘 要:文章主要以近年来的网络热点事件为例,揭示出网络群体极化现象的负面效应,并以网络群体极化现象中舆论主体之正义感与非理性的博弈为切入口,寻求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如何融合的方法,以及网络群体极化如何趋利避害的途径,最终发挥好其舆论监督的功能。
关键词:网络群体极化现象;泛娱乐化;网络正义;非理性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1)04-0048-02
21世纪,互联网使得哈贝马斯理论意义上的“公共领域”由理想变为了现实,把人类引向了一个交流和表达意见的新平台。BBS网络论坛、个人Blog、微博等自媒体迅速构成了网络的舆论场,而那些生活在不同社区,彼此很少交往甚至根本不认识,却被某些关于社会公共问题的议题链接起来的普通网民则组成了网络舆论的主体。网舆的低门槛、平民性使得网络在近年来发生的一些重大社会热点事件中率先发挥了传统媒体所失灵的舆论监督功能。然而,如果网络这些特有优势得不到网民理性地应用,则有可能演变为滋生极端主义的温床,最终导致网络群体极化现象的发生。
一、网络群体极化现象的正、负向解析
德国学者诺埃勒•诺依曼的“沉默的螺旋”假说启示我们,在网络这个匿名传播环境下,个人的话语权被极度扩大,但“从众心理”依然起着作用,网民通过转帖、跟帖等促成网络舆论的形成,稍不适度便会呈现“群体极化”倾向。
美国学者桑斯坦给“群体极化”做了这样一个的定义:“团体成员一开始即有某些倾向,在商议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在网络和新的传播技术领域里,志同道合的团体彼此进行沟通讨论,到最后他们的想法和原先一样,只是形式上变得更极端了。”[1]因而,在网络舆论中,“群体极化”主要体现为“群体情绪极化”倾向,这种行为就是在一定社会背景下的网民群体围绕某一社会公共问题、出于不同目的而利用网络进行广泛的信息传播,以制造舆论同化、形成社会舆论的过程。形成这一舆论的主体可以是自发的,也可以是被组织的;可能是有序、积极健康的,也可能是无序、非法不健康的,所以,对于网络“群体极化”现象的本质我们应该站在客观中立的视角去审视。
事实亦证明:网络“群体极化”现象对社会的影响是一把具有正负两向的双刃剑。一方面,网络这个虚拟社区在实现公众信息的获得和表达、对政府行为的质疑、对理想社会的追求等方面都发挥着现实社区所无法比拟的优势。网民作为网络“群体极化”现象的舆论主体,不会像现实群体性事件中的成员那样做出充满暴力的反社会行为,而是会充满思想、正义地试图为事件当事人提供舆论支持,迫使失语的政府、传统媒体陷入尴尬,所以我们可以把网舆看作是社会问题的“反光镜”。但另一反面,网络“群体极化”现象的扩大化很可能会诱发现实群体性事件,严重危及到社会的稳定,这种过度极端化所引发的不理智反社会行为是我们不愿看到的。可见,研究如何引导网络“群体极化”现象中舆论主体正义与理性的价值观就成了新媒体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网络群体极化现象个例解析
近年来,网络作为“第四势力”在引发、引导、监督舆论方面发挥了许多传统媒体所不能比拟的积极效应,特别是对一些重大社会突发事件中政府不作为的揭露等问题上尤为突出,但同时也出现了许多诸如网络群体极化非理性偏激所致的谣言四起、泛娱乐化、非道德化等问题。
(一)突发事件中网络群体极化所致的谣言与炒作危机
从2008年的“6.28”瓮安事件到2010年“10.16”的河北大学撞车门事件,都有一个非常引人注目的网络现象,就是各种子虚乌有的谣言和炒作在网上大量蔓延而导致网民群情激愤,这也最终直接推动了事件的整体进展,而这一现象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原因。
以上述两起事件为例,首先它们都是和学生、社会安全、官官相护等人民群众关心的敏感事件有关,因而这类事件能否报道的迅速、公开、透明都会成为网民们长期以来累积的内心与社会矛盾激化和情绪宣泄的诱因。其次,每当突发事件,特别是涉及到敏感的社会问题之时,我国的主流媒体很容易处于群体失语现象,因而此时网络就很容易成为民众利用的传播工具,于是和事件相关的视频、照片、各种众说纷纭都在互联网上的论坛、微博等开放的社区空间里大肆传播,在这些大量的小道消息、各种扑朔迷离面前,人们的情绪难免会变得高涨。这点有时也会成为媒体或政府利用的舆论操作工具,网络群体极化的另一种炒作之嫌就表现了出来。
(二)从明星圈到草根阶层热点事件之网络群体极化的泛娱乐化
从2008年新年伊始娱乐圈的“艳照门”事件到2010年风靡网络的“凤姐”、“犀利哥”,我们不难发现网络这个自由开放的大社区里最热议的话题依然是娱乐,所以当2010年“10.16”河北大学撞车门事件发生后,一时的仇官情绪宣泄完毕后,留在民众心里最多的只剩下“我爸是李刚,床前明月光”的娱乐谈资了。
而这些话题之所以能引起大家的热切关注,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话题的猎奇性。而猎奇的话题之所以能成为焦点,正是因为整个社会的主流价值倾向。而媒体的报道宣传,无论主流还是非主流,都是价值走向的守望者。
还记得鲁迅先生那颇具讽刺意义的“看”与“被看”的小说写作模式吧,那是对当时国民麻木、冷漠的社会行为的鞭挞。而现如今那种模式似乎又可以被复活于我们这个已经是物欲横流的社会中了。难以想象,当一个民族的文化生活被定义为娱乐的周而复始,当严肃的公众对话变成了幼稚的婴儿语言,当一切公共事务如同杂耍之时,我们这个民族的文化命运又将会面临怎么的劫难呢?
(三)“网络正义”中屡见不鲜的触及道德底线的网络群体极化
从2006年的“虐猫事件”到2010年的“虐兔门”,从2007年的“华南虎事件”到2009年的杭州飙车“欺实马事件”,我们都听到了网络群体的正义之声。同时正义的背后给我们也留下了这“网络骚乱”背后非道德的余思。人肉搜索、媒介审判,这些另类的网络互动,产生的初衷仅仅是为了上演网络正义的华庭盛宴,绝非想搞出一起聚沙成山的网络骚乱,更不是想去触碰道德、法律的高压线。但是在实践中,伴随着冲动与非理性,它们正在代替着道德、法规,触碰着当事人的隐私,代替着法官提前宣判了当事人的罪责。
我们常说:“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然而,我们常常是夸大了手中的“权利”,而忘却了应该履行的义务,上述现象便是一种夸大“话语权”、“监督权”的行为。于是,在这一群体极化现象面前,我们不得不提出一个新的名词,即“数字遗忘权”,这是一个人应该拥有的被网络和数字媒介遗忘的权利,具体说来,即个人可以依法要求从网络上删除有关本人的某些行为和言论记录,而不应该事无巨细地被永远“网”住。[2]这个新的法律概念的提出,在某种程度缓解了网络群体极化有时的越界操作而为当事人所带来的社会压力与心理压力。而它也提醒我们的众多网民,每个人都会有犯错的时候,不是所有错误都不可原谅,所以在要求他律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学会自律,学会用宽广的胸怀去包容他人,以理性的方式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
三、网络群体极化现象的堵与疏
网络群体极化现象中存在着舆论主体之正义感与非理性的博弈,如果这一关系处理不好,网络媒体的公信力不仅会大打折扣,甚至还会成为政府反舆论的工具,所以做好网络群体极化现象堵与疏的功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主流媒体发挥理性引导舆论的职能,与网络群体一起积极构建理性的阳光社会
当下,主流媒体应该在思维上摆正与新媒体的关系,即建立起一种兼容互通、指导共进而不是排斥诋毁;身担社会责任,也要正确对待管理和约束,不能因为有“炒作之嫌”就失声退出,甚至连正面的引导都不敢做。因此,在这个信息社会的大潮中,只有主流媒体敢于以成熟的姿态去应对舆论把关和引导的社会职能,才能进一步促进新媒体整治工作。
对于网络群体极化的非理性行为,主流媒体有责任及时设计议题予以否定和分析。比如“邓玉娇案”中,人民网舆情分析师认为,“屠夫‘用杀猪方式参与社会个案的模式,公民责任心可嘉,却不能归结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常态,其对社会的潜在破坏性,值得忧虑和警醒。”[3]所以,唤醒整个社会的舆论生态健康理性地发展,是传统的主流媒体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二)规范网络群体极化现象,铸造一支理想型的正义之剑
相较于以往的其他途径,网络似乎可以成为成长中的中国公民寻求资源分配制度和利益结构重新调整的重要方式,理性的公共实践可能会引起政府对公共权力的重视,引发制度性的触动,但现实中一些非理性的网络群体因素反而加深了政府一方关于“网络暴民”的刻板印象,使得这支正义之剑很难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中国的网络要发展为一种成熟的“公共领域”的确面临很多现实性的难题,其中最重要的便是网络的“公共领域”和“个人主义”悖论能否求解。这里则必须提倡一种“公共哲学”,一方面, 它意味着网民都应该具备“公共美德”——自治、勇气、与人为善、公道等行为原则;另一方面, 也是在呼唤秩序、民主、公正和宽容等伦理准则。
四、总 结
任何媒体的出现和发展都不是一个依次取代而是一个依次叠加的进程,不同媒体只有互相取长补短,才可以不断进步。任何媒体如果不能很好的遵循适度的原则,都有可能走向现实发展的极端。传统媒体如此,新媒体更是如此,因此,网络群体极化现象中舆论主体之正义感与非理性的博弈无论走向哪个极端,都会有可能酿出悲剧,只有将二者关系平衡统一,才可能使网络发出灿烂的光芒。
参考文献:
[1] 凯斯•桑斯坦.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2] 廖先旺.“荒唐言行”无限传播网络时代应有“遗忘权”[OL].http:// media.people.com.cn/GB/10406323.html.
[3] 2009年中国互联网舆情分析报告[OL].人民网,2009-12-22.
[4] 高毅.法兰西风格:大革命的政治文化[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