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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会计监督弱化的原因及对策

2011-04-13杨佳慧

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会计法会计工作会计人员

□杨佳慧

(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山西 太原 030027)

会计监督是指会计机构相关会计人员凭借授权后的特殊职权,对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过程及其所引起的资金运行进行的监控和督促。作为最直接、最有效的经济监督手段之一,在经济管理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会计信息失真问题越来越严重,客观地反映了会计监督职能的逐步弱化。如何进一步加强会计监督职能,切实提高财务工作质量是摆在会计人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会计监督概述

(一)会计监督的目的及特点

目前对于会计监督的目的有两种认识:一种认为会计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另一种认为会计监督的目的是保证企业经济活动的合法合理性并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会计监督是经济监督的一部分,但与其它经济监督相比,具有更多的优点,它既有经济监督的共性,又有自己独有的特点:

合法性。 会计监督是法律赋予会计的权力,它要求会计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合理性。任何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经济活动,会计都有权而且应当及时加以制止和纠正。会计人员必须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也有权予以拒绝。

及时性。会计人员直接参与经济活动,进行核算、控制、预测和决策。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发现问题早,监督比较及时,是其他经济监督,如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等不可比拟的。会计监督有利于问题的迅速解决,避免造成重大损失。

双重性。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人员以参与者的身份直接进入经济活动之中,进行核算反映、控制和监督,这是其他经济监督所办不到的。因此,会计人员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参与者,又是监督者。这就决定了会计监督具有双重职能,不仅为了本单位的微观经济事业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实行会计监督,也是为了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提高全社会的经济效益而实行会计监督。

完整性和连续性。会计在核算发生的经济业务时,同时审查他们是否符合法令、制度、规定和计划,从而全面、完整地监督每一项经济活动。其他的经济监督,如审计监督、银行监督、财政监督、税务监督等,都只能定期地进行,或针对某一类事项进行监督,只有会计监督能针对每一项经济活动完整地、连续的进行。

强制性和严肃性。会计监督的核心是干预单位经济活动,遵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按照国家财经制度、财会制度办事,保证国家财经制度的贯彻执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国家的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这种监督具有强制性,会计法不仅赋予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实行会计监督的权力,而且规定了监督者的法律责任,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会计监督的必要性

会计监督是会计执法的手段。《会计法》第三条明确指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本法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也就是说,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是会计法的执法者,执法守法是每个会计人员的职责,会计监督是会计执法的手段。

会计监督是提供真实会计信息的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必须通过会计监督来保证,从经济活动的开始到基础的计算到最终财务报告的形成等方面都要运用会计监督,真实的会计信息必须以会计监督为保证。为了强化单位内部的经营管理,会计监督是最直接的一种手段,其最终目的是促进各单位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会计监督是经济发展的需要。目前在一些国有企业经济秩序出现不同程度的混乱现象,如企业领导失职行为严重,损公肥私、侵占国家利益、挖空企业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假商品、假凭证、假账;有的单位领导为了个人政绩,违背实事求是的原则,在任时效益可观,离任时企业亏空,甚至濒临破产,造成企业职工上访,人心不安,社会秩序混乱……在此情况下,如再放弃会计监督,势必影响经济的快速发展。所以加强会计监督是经济快速高效发展的必要条件。

二、对会计监督弱化原因的分析

近几年我国会计监督弱化,这一现象主要表现为:国有企业面临“内部人控制”问题,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会计信息失真,侵害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内部会计控制失效,会计秩序混乱。我国会计监督不力,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会计监督约束机制不全,使得会计不能有效的行使其监督职能,导致企业会计监督不力。新的《会计法》虽已颁布,但是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却没有跟上。有的企业在新的财务制度运行之后,仍用传统的做法来看待新制度,没有按新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使得出现“新制度、老观念、老办法”。

第二, 企业管理体制不全,内部控制制度失调。有的企业虽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但这些制度形同虚设,没有得到有效执行,以致会计秩序混乱,徇私舞弊现象经常发生。

第三, 企业单位负责人的约束机制不全,阻碍了会计的有效监督。一些企业管理者为了追求自身短期利益最大化,指使、授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假账,伪造会计凭证,办理违法会计事项,从而使得会计工作受制于管理当局,不能独立行使其监督职能,破坏了正常的会计工作。

第四, 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职业道德观念有待加强。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以及职业道德观念在会计监督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后我国加快了会计与国际接轨的进程,现阶段,虽解决了量方面的问题,但会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知识结构、学历结构和业务水平偏低,多数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并且会计人员的监督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职业风险意识,职业判断能力弱,自我管制能力差,唯命是从,在权大于法的思想支配下,有意造假,使得会计信息失真在所难免。

第五,会计人员的“双重身份”。在国企及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中,资产的所有者将国有资产委托给资产的经营者进行管理。监督的主体是国家,监督客体是企事业单位,会计人员作为监督者,代表特定主体对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因而会计监督的出发点应该是保证国家的利益,会计人员应服务于国家利益。但是,我国目前的会计管理体制却将会计人员定位在为企业服务。“会计人员隶属于企事业单位,用人单位自己管理为主”。这样会计人员就被赋予了“双重身份”——既代表国家利益监督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业务活动,又受雇于企事业单位为其服务。在这种管理体制下,会计人员与企事业单位的关系是雇佣关系,也可以说是鱼水关系。因此让会计人员站在代表国家利益的立场监督企事业单位几乎是不可能的。在单位的局部利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不相协调的情况下,会计人员往往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敢以国家的财经纪律和法律法规去对抗雇佣者,因而也就很难旗帜鲜明地去维护国家整体利益。

三、加强会计监督的措施与对策

(一)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

《会计法》强调内部会计监督的目的在于:要使违法违纪行为首先遏制在会计工作初始阶段,不能将不法行为放纵到发生并铸成事实后,再寄希望于社会中介机构去审计、财政等执法部门去查办、社会和政府的监督上。由此证明,会计立法的精髓在于强化会计工作内部自身法律监督,即用权力制约权力。如果不承认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这个客观事实,则无异于否定《会计法》。只有正视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单位负责人才能严格自律,遵守会计法,维护会计法,杜绝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干其随心所欲的事;与会计工作相关的责任人员才能时时、处处把《会计法》奉为圭臬;所有会计人员才无后顾之忧,才能说真话,依法办实事。

(二)健全内、外部会计监督体制

加强会计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在执行《会计法》的基础上,制订资本保护法,对侵吞国有资产、造假作弊者,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加强财会法规在司法方面的权威性,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如果违反财会法规,都应追究其经济与法律责任,以维护各经济主体的利益。加大执法力度,凡属企业领导授意、指使、强迫财会人员编制、篡改会计数据,弄虚作假的,必须追究法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凡属会计人员,对违法违纪活动知情不举或者串通舞弊的,除追究责任外,要取消其专业技术资格。

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首先,要大力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要借鉴国际惯例,与国际会计制度接轨,逐步改革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体制。逐步实行现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同挂靠单位脱钩,使会计师事务所真正成为依法经营、自主管理、独立承担社会和法律责任的社会中介组织。 其次,要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道德建设。会计师事务所脱钩后,必须加强职业道德的刚性约束,真正做到对社会、对国家、对公众和企业负责。再次,现实中注册会计师对现有准则的执行存在重大疏忽,仅靠行业自律性的监管还很不够,必须加强政府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监管。

加强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立严格的内部制衡制度是保证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实施的硬件武器;明确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有关的人员职责,实行岗位分离,相互制约的机制;重大的对外投资、资产的处置、资金的调度和其他重要的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有明确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坚持财产清查制度,并对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予以明确,保证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审。

(三)明确会计责任主体,加强单位负责人在会计监督中的责任

目前相当一部分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残缺不全或有关内容不够合理,更多的是有章不循,将订立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印在纸上,挂在墙上”以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遇到具体问题多强调灵活性,使内部控制制度流于形式,失去了应有的刚性和严肃性。新的《会计法》对会计工作赋予法律责任,明确了法人治理机构的会计责任,增强企业管理当局通过不恰当会计行为侵害所有者权益的风险,不仅会计人员做假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管理当局授意也将被追诉。新《会计法》有力地约束了会计工作,形成会计活动主体与会计相一致的完整责任主体。消除当前主体权利与行为不一致所导致的责任界定不清,相互之间推诿而影响会计监督难以实现的现象。

(四)注重培养会计人才的职业道德观

由于会计人员出具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经营活动的整个过程,其素质高低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输出结果。高素质的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素质,首先是要有较强的法制观念,这样才能在国家会计体系下真正履行会计人员的职责;其次是要具备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有一定的行为规范来自我约束,遵守公共道德,保持良好的信誉;最后,会计人员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综合能力。会计人员专业知识、技能的高低决定着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所以要注意会计工作人员业务的继续教育。

(五)实行会计委派制

会计委派制是促使会计重新定位的有效举措。实行会计委派制是现代企业制度下加强所有者监督,维护所有者权益的需要,与现代企业制度并不矛盾。委派制的目的是执行会计监督的会计人员与被监督企业分离,不存在人事及经济利益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消除会计人员的后顾之忧,才能真正发挥会计的监督作用,以便具有公正性。因此,实行会计委派制、借助企业外部会计专业力量进行财务监督是必要的和可行的,并且政府实行会计委派制消除了会计人员与企业管理当局在经济利益上的共同关系,再冠以新的《会计法》确定的法律责任,相信长期困扰的会计信息失真的顽疾将得到彻底根治。

(六)加快法律体系建设,建立对会计违法行为的约束机制

新的《会计法》虽已颁布,但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却迟迟没有跟上,致使新《会计法》的执法效果不甚理想。应尽快出台《会计法》实施细则,提高《会计法》的可操作性;建立和完善统一的会计制度,满足企业多元化经营的需要;明确会计监督、审计监督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以实施清晰明了的监督职能;加大法律法规的处罚、赔偿和执行力度,对违规违纪的企业及其连带负责人予以曝光;同时还要强化一些相关配套法律及相关法规的实施,加快会计法律体系的建设步伐,使会计监督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要用法律、行政、市场、经济等手段,规范约束会计主体的行为,推进财务会计诚信体系建设。建议尽快完善会计法规,明确执法依据,以利于执法机关对违法造假行为的制裁;引入民事赔偿制度,明确造假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通过诉讼程序迫使造假者退出非法所得,增加违法人员的造假成本。财政部门要在《会计法》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加大对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查处力度,将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改变以往对违法违规部门对事不对人,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局面,对一些典型的案例在媒体公开曝光,营造会计工作法制氛围。

四、结语

会计监督内容覆盖企业经济活动的整个过程,会计监督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对企业的资金运动和经营管理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三个方面的监督必须相互协调,加之内外部的监督,在高素质专业人员的操作下,形成一套严密的监督体系。这样,我国的会计事业终将迎来新的篇章。

参考文献:

[1]李军.从“不做假帐”谈会计监督[J].财会研究,2001,(10).

[2]宋昕.内部会计监督弱化的成因及预防对策[J].会计之友,2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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