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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全面解读与党内民主建设推进

2011-04-12周敏凯高萍美

关键词:民主制民主集中制斯大林

周敏凯,高萍美

(同济大学 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200092)

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全面解读与党内民主建设推进

周敏凯,高萍美

(同济大学 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200092)

民主集中制是列宁提出的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原则,解读民主集中制原则不仅需要理论分析还需要联系实际。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以往的实践中存在某些偏差,应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完善民主集中制,有助于推进党内民主制度建设。

民主制集中制原则;全面解读;党内民主制度建设

民主集中制的理论研究,近期出现不少成果,有学者将它们分成四种基本类型[1]。

1.列宁与俄共的观点:民主集中制是集中制的组织体系中加入民主制部分,集中制是主要部分,民主制是次要部分,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集中制。

2.斯大林与苏共的观点: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在于集中制与民主制的结合。

3.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放的观点: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制与集中制两种对立的组织原则的结合,但是侧重于民主制,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民主制。

4.中共中央党校教授王贵秀的观点: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基础的民主集中制和以多数服从少数为基础的专制集中制是互相对立的,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少数服从多数。

关于四种民主集中制理论成果的分类,有一定的说服力,基本正确。但是这种分类较多关注相关的文献与理论表述,对执政党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实践观照相对不足。根据中共十四大党章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表述“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对照列宁、斯大林、毛泽东的相关理论与贯彻实践,以上四种分类的某些观点值得商榷。

第一,列宁与俄共的民主集中制实质是集中制的观点,列宁把对立的民主制和集中制结合起来,用民主来限定集中,但集中制仍是主要的,这一论点基本正确。因为当时俄共革命主要针对沙俄专制统治,同时又面临白色恐怖条件下的革命战争的环境威胁,民主的集中制更适应革命斗争形势的需要。

第二,斯大林与苏共的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集中制与民主制的结合。这一论点需要联系实际加以考察。关于斯大林的民主集中制论述在不同时候有不同的表述,需要具体时期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当斯大林在理论上承认了党内民主的重要性时,在实践上他还是强调党内集中统一领导的重要性。

在20世纪30年代之前,苏联实行新经济政策,斯大林在理论上较多关注党内民主,尤其是早期的著作更为明显强调民主,如《我们的意见分歧》《关于党的任务》《关于争论》等文章都阐述了党内的民主问题。

1926年4月13日,斯大林发表《关于苏联经济状况和党的政策》一文,其中的八、九两节专门讨论民主与集中关系问题。斯大林认为,要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提高工人阶级积极性,“首先必须使党本身积极起来,必须使党本身毅然决然地走上党内民主的道路”[2],使广大的党员群众积极参加国家建设问题的讨论。但党内民主并不是派别自由,它是提高党员群众的积极性,并加强党的统一,加强党内自觉的无产阶级纪律。斯大林在结论的第七点中强调指出:“必须提高党员群众的积极性,实行党内民主。”斯大林在此文与《再论党内的社会民主主义倾向》等一大批文章中也集中讨论了党的集中和统一的必要性与维护党的统一的问题。在上世纪30年代之前,斯大林对民主与集中的理解,虽然强调过集中,但民主制的思想依然占有很大分量,基本上符合“集中制与民主制的结合”的结论。

30年代以后,情况发生变化。斯大林逐渐以集中取代民主,以党内的个人集权体制取代了原有的民主集中制。虽然在1925年、1934年、1939年直到1952年的联共(布)党章内容中都明文规定“党的组织机构的指导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而且具体内容一次比一次翔实,但在党内的生活中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现象不断发生,民主集中制已名存实亡。党内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最明显的事实是,削弱甚至虚化党内监察制度,强化党内一元化领导与个人集权体制。苏共九大设立中央监委,十大和十一大通过了《中央监察委员会的条例》,相关条列明确规定了中央监委维护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地位与作用:1.监督中央委员会及其所属的政治局、组织局和书记处是否正确执行党代会、代表会议决议和决定;2.审理各种违反党的道德、党的纲领和章程案件,并做出相应的处分;3、同违反民主集中制的现象作斗争。

斯大林任总书记后,开始不断削弱虚化党内监察机构的地位与权限,使原本与党委地位平等的中央和地方监委最终成为附属于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下属监察机构,苏共十二大删掉了关于监委和同级党委平权的重要规定,规定“监委的决议,本级党委不得撤消,但须经党委同意后才能发生效力,并由后者付诸实施”,于是将苏共中央监察委员会更名为党的监察委员会,监委不再是与中央委员会平行的独立机构了。苏共中央监委地位、权力和独立性的演变,显示出苏共从党委被同级监委监督,演变为党委领导监委,监委作用形同虚设的历程。其结果是中央委员会的政治局、组织局和书记处的最高领导在没有有力监督的情况下,党委书记,尤其是中央总书记斯大林掌握了无限的权力,甚至利用监委巩固个人权力,镇压党内反对派,党内民主集中制完全蜕变为个人集权制。

如果具体分析20世纪30年代以后苏共党内的领导方式与斯大林的个人集权状况,显然就难以得出“斯大林与苏共的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集中制与民主制的结合”的结论,而只能得出“斯大林与苏共的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集中制”的结论。

由此可见,将斯大林与苏共时期的民主集中制简单地不加区别地概括为民主制加集中制,有失全面。我们既要关注斯大林早期的民主理论与实践,更应关注30年代苏共十七大后发生的重大变化,这种变化以后始终占据了斯大林与苏共在实践中的主导地位。正是党内个人集权式的集中制,成为促使苏共最终垮台原因之一。

高放教授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民主制的观点和王贵秀教授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少数服从多数的观点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其实无论高放还是王贵秀,对中国共产党的民主集中制解读,都是更多地关注民主集中制本质的理论层面分析。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应该是民主制,这是一种应然性分析。如果联系中国在社会主义改造结束到“文革”的实际情况,进行实然性分析,他们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民主制”的观点或“少数服从多数”的观点就难以自圆其说了。

邓小平在1980年8月18日的重要讲话《关于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中指出,造成“文革”悲剧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中共和国家领导体制存在严重弊端,尤其是党内权力过分集中,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党内形成了“家长制作风”[3]329。显然,从社会主义改造结束到“文革”时期,中国共产党内盛行“家长制作风”,党的领导制度实质就是集中制,严重缺乏民主制。

邓小平在分析中共“家长制作风”的制度根源时,指出了三个原因:

1.封建传统因素,“家长制是历史非常悠久的一种陈旧社会现象”,中共深受其害,“陈独秀、王明、张国焘等人都是搞家长制的”,遵义会议以后到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中共“比较注意实行集体领导与实行民主集中制”,但是以后没有坚持下来,没有形成制度,“一言堂、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个人崇拜、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一类家长制不断滋长”,最后导致“文革”悲剧的发生[3]330。

2.斯大林政治模式的影响。

3.党内没有全面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内多次整风运动,都是“过分强调党的集中统一,过分强调反对分散主义、闹独立性,很少强调必要的分权与自主权,很少反对个人过分集权”[3]320,在党内生活中集中统一成为主导原则,民主协商原则遭到严重践踏。

一般而言,联系苏共、中共的党史分析可见,无论列宁时期的俄共、斯大林时期的苏共,还是在社会主义改造结束到“文革”时期的中共,在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时,存在的一个共同的缺陷就是突出集中、突出个人领导方式,忽视民主、忽视集体领导方式。苏共垮台、中国“文革”教训都证明了成为执政党的共产党,从党内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建设的必要性与迫切性。当然,对民主集中制的理论研究,需要关注理论与实际的结合,重视汲取历史经验与教训,以便推进党内民主制度建设。

鉴于苏共垮台与中国“文革”的历史教训,科学全面地理解民主集中制,尤其是从制度层面全面完善民主集中制,已经成为新时期中共党建的重要任务之一。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必须积极发展党内民主建设。

(一)加强党内民主建设,需要从制度层面保障党员群众的主体地位与基本权利

中共十七大报告要求:“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因此,在制度上落实所有党员平等参与党内各种事务的权利,是发展党内民主的首要前提,党内所有同志都可以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就党的重大问题和重大决策发表意见和看法,党员在党内的选举、决策、监督、管理全过程都有发言权、参与权、监督权,所有党员权利平等,在党内的地位平等,也就不允许有超越于其他党员之上的家长式人物存在,家长制作风就可能杜绝。

但是,由于党代会不是常任制,党代表只能在五年一届的大会上发表意见,会后代表的各种权力行使往往流于形式,广大党员的权利主体地位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因此,积极探索保障党员主体地位的制度建设显得尤为重要。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制度建设需要具体落实到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等一系列的制度建设上。

(二)健全基层党内民主集中制,推进基层党内民主制度建设

中国的封建历史包袱十分沉重,近代以来的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都是着眼于上层国家制度的变革,没有基层民主的建设,社会底层对于民主基本处冷漠状态,最终无一不是以失败告终。归根到底是经济基础与社会形态没有发生根本变革。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尤其是改革开放30年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国民民主意识空前高涨,以村民自治为起点的基层民主发展势头锐不可挡,自下而上的民主建设从农村基层开始,逐步扩展和向上延伸,相继出现民主听证会、市民问责制,公推直选乡村党组书记,扩大党代会常任制试点等基层民主现象,展现出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建设的基本路径选择,加强基层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应成为党的民主制度建设重点。

(三)提升党代会的集体领导作用,实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

根据党章规定,党代会选举党的委员会,它应对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党的委员会选举党的常委会,它应对党的委员会负责。从民主权力的配置机理而言,党代会由全体党员选举产生,民主程度最高,其权限理应最高;委员会由党代会选举产生,其民主程度较高,其权限也应高于常委会。但是实际上,党内权力配置是常委会领导全委会,全委会领导代表大会,这种现象只能说明,党的领导制度还是以集中制原则为主,背离了民主基础上的集中精神。因此,党内民主建设,需要推进党内权力民主化,必须纠正党内权力体系结构存在的集中过度的现象,从制度上保障党员代表大会在党内的权力体系中的权威地位。

推进党内民主制度建设,是完善民主集中制的正确路径选择,这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同时又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程,只有坚持不懈地向前推进,才可能完成。

[1]许耀桐.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什么?[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0(3).

[2]斯大林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478.

[3]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责任编辑孙景峰]

K262.11

A

1000-2359(2011)04-0096-03

周敏凯(1949-),上海人,同济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政治学研究。

同济大学985三期项目“全球变化与中国国家利益”

201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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