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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分思想探析

2011-04-12宋忠好王国银

关键词:性恶礼义荀子

宋忠好,王国银

(淮海工学院法学院,江苏连云港222005)

荀子分思想探析

宋忠好,王国银

(淮海工学院法学院,江苏连云港222005)

荀子在批判继承诸子学说的基础上,提出并发展了自己的学说,而分思想是荀子的创新。分思想不仅是荀子礼学研究的主线,也是荀子思想的经脉。从“天人之分”到“性伪之分”、“礼之分”,是破与立的逻辑发展过程,是“由分而一”的否定之否定的辩证发展过程。“分”的最终目的就是“合”,“天人之分”、“天人相谐”、“天人合一”,这就是荀子分思想的逻辑终结。

分;荀子;经脉

荀子重“礼”。目前学界对荀子“礼”的思想研究颇多,而对“分”的思想在荀学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当然,学界对于“天人之分”、“性伪之分”认识颇丰,因为它们是荀子的整个思想体系的立论基础。而如果只注意荀子分思想的基础地位,却不注重分思想在荀子思想体系中彼此之间的联系,则有失偏颇。因此,有必要以分思想为经脉,把“天人之分”、“性伪之分”到“礼之分”彼此连贯起来,通过分析“天人之分”、“性伪之分”、“礼之分”之间的关系,从而为探讨分的思想在荀学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奠定基础。

一、荀子的“天人之分”

(一)荀子论天

荀子是先秦思想史上最后一位集大成的哲学家,他不仅继承发扬了儒家的传统思想,而且对先秦诸子百家之长均有扬弃和吸收。荀子的“天观”思想正是吸收了道家“道法自然”思想,批判了孔孟的意志之天,相对于道家“顺天”的意念而提出“制天命而用之”的光辉命题,相应于《易传》天人合一的思想而提出“天人相分”的著名论断,从而把中国古代天人关系推进到唯物、客观的境界。

荀子的“天观”思想是在诸子百家的天观思想的基础上进行了创新。在对它作论述之前,首先需对“天”的概念作些界定。《荀子》中的天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地”及地上生物以外的自然现象,包括日月星辰的运行,四时寒暑的交替,风雨水旱的变化等,《荀子·天论》(以下引用《荀子》文献皆用篇名)中“天行有常”之天即指此,视其天为自然界及其运行的规律;另一种含义是指人的自然秉赋,包括人一生下来就具有的感官、形体功能、情欲和社会地位,如《天论》当中的“天官”、“天情”之类。这两种含义是有联系的,即均指自然而然,不假人者。这里所谈荀子的“天观”思想,主要就是“天”的第一种含义。

荀子用“天有常道”、“地有常数”来表述天,即自然界所固有的客观规律。他认为,自然规律本身具有必然性而表现形式却变化无穷,“夫道者,体常而尽变”,(《解蔽》)“常”即常规,有稳定性的意思。这说明他对自然界的规律有明确的认识。

荀子进一步指出,天的客观规律不因人的道德品质的好坏而改变,人们只能正确地认识它、利用它,以达到改造自然的目的。所以《天论》篇一开始就说“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应之以治则吉,应之以乱则凶”。这就从根本上与“天道赏善而罚淫”(《国语·晋语》)的宗教唯心主义划清了界限。在荀子看来,自然规律是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故大巧在所不为,大智在所不虑”。(《天论》)

荀子既肯定自然规律是客观存在的,同时也承认人们还不能完全认识它,尤其是对自然规律的具体内容还不可能真正地了解。因此,他只能说出“不见其事而见其功”,“皆知其所以成,莫知其无形”这样的话,所以他主张在自然规律面前采取“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的求实态度。他说:“其于天地万物也,不务说其所以然而致善用其材。”(《君道》)

荀子天观,有取于老庄和《易传》,但同老庄和《易传》又有根本区别。老庄、《易传》尽管有崇尚自然与积极有为的不同,却都用带有玄学色彩的“道”来贯通天人,并给鬼神、上帝留下较多的空间。荀子则不然,理论上几乎没有给鬼神留下任何地位。荀子也讲道,但其所谓道是具体的,天、地、人之道各不相同,而且主要是讲人道。在荀子的天观中,“天道”、“地道”是指自然的发展规律;“人道”是指社会发展规律以及人的活动规律。他指明了这个区别,便把我国先秦的唯物主义哲学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他认为“天道”、“地道”是第一性的;而“人道”是第二性的。他强调天地不能干预人事,但人事活动必须遵循“天道”和“地道”。同时他又强调,虽然人不能把自己的主观意志强加给自然界,但是人却能够“官天地”和“裁万物”。郭沫若在谈到荀子天观时说:“他所认识的神或天,和旧时代的人格神已经完全不同。……,他所说的神就是宇宙中的运行变化,生生不息的一种生机,而所谓天也只是这个。”[1]155

(二)荀子论人

1.道德人。

荀子对人的认识是建立在唯物主义“气”化论的基础之上的。其实,在荀子之前的哲学家,有些已把“气”作为解释万物的本原。如庄子有“通天下一气”的说法,(《庄子·知北游》)《管子·内业》篇说:“精也者,气之精也。”荀子在批判地继承吸收上述思想材料的基础上,对人的本质赋予道义性质。他说:“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王制》)荀子以“气”作为万物的基础,以“义”为人所独有,把人和动、植物区别开来。可见,荀子的人主要是道德人,这一点,与孔子的观念并无不同。孔子曾说:“今之孝者,是谓之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论语·为政》)孔子把“仁”作为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因为人有道德生活、有德性,故没有“仁”者的小人则可以为仁者所感化。不过,孔子对人的认识是建立在人类道德生活的某种自觉上的,而荀子则是对天的正确认识基础上,对人的理性辩证而唯物的感悟,这一点又是截然不同的。当然,荀子所认识的“道德人”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性之和所生”,(《正名》)即人的形体、精神都是自然变化的产物。他说:“天职既立,天功既成,形具而神生。好恶、喜怒、哀乐藏焉,夫是谓天情。”(《天论》)就是说,自然功能演化的结果,形成了人的形体,进而产生人的精神活动,也包括人的道德意识,这样,荀子对人的道德认识就建立在坚实的物质基础之上,这也是他的“气”一元论的理论在人的认识上的贯彻。

2.社会人。

荀子对人的认识不仅指道德人,而且也是社会人,具有社会生活中的人所有的基本特征——能分。荀子说:“天下害生纵欲,欲恶同物,欲多而物寡,寡则必争矣。……,离居不相待则穷;群而无分则争。穷者,患也;争者,祸也。救患除祸,则莫若明分使群矣。……故知者为之分也。”(《富国》)因为人多欲而物寡,因而一方面需要人类结成社会群体形成合力,增加人类战胜自然的勇气和力量,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明分职守,各尽其分;另一方面,也需要人类对物欲加以限制,制定礼义法律制度加以分之。所以,荀子论述的人具有分的品质,是先王制定道德规范和规章制度的根据和主观条件,这也成为荀子“性伪之分”人性论的理论前提。因为人能分、能群,就能够使人“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就能够使人发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制强,强则胜物”的能动作用。可以说,人所具有的分的品质不仅是礼的根据,而且也是人性论的基础,它们之间以分而一以贯之。

(三)荀子“天人之分”是“礼之分”的逻辑发展起点

1.明分使群。

从荀子哲学的整体而言,“明于天人之分”并非是其思想体系中的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但“天人之分”却是荀学的开端,其他各层面的分析都是由此展开的。因此,有必要把握好荀子思想中“分”的深刻意蕴。目前,学界对天人之分的“分”有两种理解。一是“分别”。“荀子天人相分之‘分’指‘分别’”。[2]44二是“职分”。“荀子提出‘明于天人之分’的思想,也就是界定好天的职分和人的职分”。[3]110“分”在《荀子》中共出现一百多次,从其思想体系的逻辑过程看,荀子之“分”既有“分别”之意也有“职分”之意。正如冯友兰老先生所言“‘天人之分’,‘分’读如职分的分,也有分别的意思”。[4]689

荀子提出“明于天人之分”,反映出他对自然界与人类社会都有着清醒的认识。人是社会性动物,面对复杂多变的自然环境,人何以“参天”、“制天命而用之”,只有联合成社会群体。荀子在论述“群”与“分”的关系时,不仅提出了人“能群”,其实也阐述了人“应群”的观点。他说:“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故义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王制》)而其在《富国》篇中也说:“人不能兼技,人不能兼官;离居不相待则穷,群而无分则争。穷者患也,争者祸也。救患除祸,则莫若明分使群矣。”从上述内容而言,人“能群”的原因在于“职分”,而人“应群”在于天人相分之后,个人的能力不足,“应群”的结果是“强则胜物”。从而明确了“分”是“群”的前提。

2.礼因群生。

礼是荀子思想体系的核心内容。荀子“礼”起源于何?学者们普遍认为是源于“欲”。荀子说“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而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礼记》)然而,从荀子的上述言论中可以推出,欲并非是礼产生的直接原因,产生礼的直接原因是因欲物矛盾而造成的社会混乱。

荀子还认为,人类的生存离不开社会。“人之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富国》)乱源于争,争源于群而无分,礼因群生,无群则无礼。“荀子把礼义视为组织社会群体必不可少的准则,使孔子提出的‘约之以礼’的命题获得丰富的内涵。荀学就是群学,就是礼学”。[5]

如此,荀子“天人之分”的思想在向“礼之分”的过渡中就形成了这样的一种逻辑关系:基于“天人之分”,以分为逻辑主线,从“天人之分”到向人的过渡,因人应“群”、能“群”、能“辨”(分),从而为礼义道德规范的产生提供了可能,这样就构成了从“天人之分”向“礼之分”过渡的逻辑起点。

然而,从“天人之分”向“礼之分”的过渡,并不必然地产生礼义,还需要“性伪之分”这一中间逻辑环节。

二、荀子的“性伪之分”

(一)性伪分

在关于人性的论证上,荀子在主张人性恶的同时,非常注重后天教育对人性的影响。他说:“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性恶》)性恶即自然生理之性恶,而性善即后天人为之性善,荀子称之“伪”,即人为。

虽然荀子一直强调人之性恶,但对荀子人性论的理解应从两个方面看。一是生性自然。“凡性者,天之就也,不可学,不可事,……不可学、不可事而在人者,谓之性”。(《性恶》)二是人性趋恶。荀子说“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色声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性恶》)人之性,如果“顺是”,就会向恶的方向转化,可见,荀子所说的人性并非先天是恶的,而是人性趋恶的。

荀子对“伪”的论述,是在与“性”对比之中展开的。在《性恶》篇中,荀子分别从人的本性、君子与小人的区别、父子兄弟的关系、贫富之差、国家治理以及人的后天努力等,对比分析了“性”与“伪”的关系,连续七次使用“用此观之,然则人之性恶明矣,其善者伪也”,突出“伪”的作用。因而,荀子论“性”的重点不在“恶”上,而在性之“伪”上。所谓“伪”,就是“可学而能,可事而成之在人者”。(《性恶》)伪与性的区别,在于性是“感而自然,不待事而后生之者也”;而伪则是“夫感而不能然,必且待事而后然者,谓之生于伪”。(《性恶》)性与伪的关系是“无性则伪之无所加,无伪则性不能自美。性伪合,然后成圣人之名,一天下之功于是就也”。(《礼论》)荀子将他的“明于天人之分”巧妙地运用在他的人性论思想当中。

(二)“性伪之分”是向“礼之分”的逻辑发展的中间环节

荀子在“天人之分”后提出“性伪之分”,其主旨既不在性上,也不在伪上,而是想通过对“化性起伪”的理论设计,为“礼”的存在作些学理上的假设。

荀子基于人性“恶”的规定,认为“恶”的人性会流露欲的冲动,而物的匮乏又使物欲之间的矛盾冲突加剧。他明确指出:“欲恶同物,欲多而物寡,寡则必争矣。”(《富国》)荀子反复强调物、欲之间的矛盾是人类争斗的动因,如何处理这对矛盾呢?荀子提出了“以分止乱”的思想,并且用“礼”作为“分”的规范标准,以礼来平衡物欲之间的矛盾,“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礼论》)

由此可见,因人天生具有“好荣恶辱,趋利恶害”的本性,因而就需要制定一系列的礼义规范来制约人的行为,使之弃恶趋善。但如何实现这一构想,荀子提出了“伪”,即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以“礼义之道”来培养人的情操,使人的行为合乎礼义。这就是他的“化性起伪”。

由此,人之性恶需要礼义的规范,而“伪”则为礼义的产生提供了可能。可以说,“礼”是“性伪之分”的分思想发展的必然逻辑。

三、荀子的“礼之分”

(一)荀子对礼的理解

礼在荀学中居于核心地位。据郭沫若先生考证:“《荀子》全书反复强调礼字,……不见礼字的就只有《仲尼》和《宥坐》两篇。但自《大略》、《宥坐》以下六篇乃‘弟子杂录’,早成定论,足见向来认为荀子手笔的二十六篇之中,就只有《仲尼》一篇没有礼字了。”[1]180(郭沫若先生共查到“礼”字375处)可见荀子对礼非常重视。

1.荀子礼的实质。

何谓礼?众所周知,礼起源于祭祀。《说文》中:“礼者,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夏、商时期,礼体现的是事鬼敬神。到了周代,周人从商亡的历史经验中发现了人的存在及其价值,使周礼渐渐由宗教形式蜕变为社会礼仪。春秋时期,诸侯纷争,礼崩乐坏,礼的原意逐步丧失。这时,孔子提出了复兴周礼的主张,他赞叹:“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论语·八佾》)然而,“孔子的礼论,主观层面的道德价值设想高于客观实际的贯彻落实”。[6]荀子虽然继承了孔子思想,其基本立场也是维护周礼,但他从现实性层面对礼作了全新的阐释。他认为礼是物欲矛盾发展的结果,礼的发生并非是要压制人的欲望,而是要使人的欲望得到合理的解决,所以“礼者,养也”。(《礼论》)即礼的实质和目的就是从社会本身的需要出发,养人之欲,给人以求。并由此而论证等级制度和道德规范的合理性。

2.荀子礼的功能。

礼的实质和目的是养人之欲,给人以求,那么如何解决物欲之间的矛盾呢?荀子从现实性出发,强调礼的功能在于分。前面谈过人是社会性动物,需要形成社会群体,而荀子又认为:“群而无分则争。穷者患也,争者祸也。”(《富国》)因此看来,没有分是争乱的根源,是人之大害。人生来就趋利避害,好色贪财,因此必然要争夺,这是天性,而自然界又不可能提供充足的物质。如何平衡这两者的矛盾,“分均则不偏,势齐则不壹,众齐则不使。……夫两贵之不能相事,两贱之不能相使,是天数也。势位齐,而欲恶同,物不能澹则必争,争则必乱,乱则穷矣。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贫、富、贵、贱之等,足以相兼临者,是养天下之本也”。(《王制》)在荀子看来,“分”强调的是“不同”、“非齐”,而“礼以定伦”,(《致士》)使封建社会的等级群体“分”而“和”,避免纷争离乱,从而使不平等的等级制社会得到安宁——“维齐非齐”,这实际上是对孔子所谓“礼之用、和为贵”思想的发展。

(二)“礼之分”是荀子分思想发展的逻辑终点

“礼义是荀子合群制分的最高准则,因而也可以说是他的最高的政治、伦理道德纲领”。[7]60从前面的论述可知,从“天人之分”到“性伪之分”,再到“礼之分”,分思想的发展是一个与礼紧密相连的逻辑的发展过程。分思想在整个荀子礼学思想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礼之分”是荀子分思想发展的逻辑终点。

荀子之“分”,既有一般意义上的“分别”之意,也有“职分”之意,其涵义范围相当广泛,只要有差异,便有分的存在,分就能起作用。“荀子在自然观方面强调‘天人之分’,在人性论方面,也强调‘天人之分’,……而礼义的产生是为了‘明分使群’,是为了解决人群当中的由于追求物质财富而引起的矛盾”。[8]

我们知道,封建社会是一个由不同阶级、集团构成的等级社会,因而就需要有一种理论或学说来维护社会的等级秩序。既然礼源于为社会物质财富“度量分界”,而分是制衡物欲的手段,因此,分也就成为了礼的基本内容,其目的就是“养人之欲”、“给人以求”。中国古代思想家们普遍认为社会有差别是合理的,荀子也不例外。他曾指出:“分均则不偏,势齐则不壹,众齐则不使”,(《王制》)因而荀子认为在现实社会中绝对平等是不可能的。所以他主张在政治伦理、君臣上下、日常礼义规范等各个方面都要有等级差别,这就是分的作用在现实社会中的体现。

然而,虽然从形式上看,荀子的“天人之分”之说与孔、孟的“天人合一”说大相径庭。但正如一些学者所认为的,“荀子的天人关系并未跳出天人合一的范畴”。[9]分的思想发展过程,也是“合”的逻辑发展过程,荀子在其人与自然关系中,主张“天人相参”,即以礼为本的天、地、人相和谐,从而使他的分思想走向以礼为本的天人合一的逻辑归属。

[1] 郭沫若.十批判书[M].北京:中国华侨出版社,2008.

[2] 陆建华.荀子礼学研究[M].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

[3] 郭齐勇.中国哲学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4] 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新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5] 宋志明.荀子的礼学、人学与天学[J].东岳论丛,2009,(1).

[6] 李宗桂.荀子对中国文化的贡献[J].中华文化论坛,2005,(1).

[7] 马积高.荀学源流[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

[8] 吴玫玲.荀子的唯物主义哲学思想[J].福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2),

[9] 暴庆刚.孟子、荀子天人合一理论异同新探[J].贵州社会科学,2002,(2).

On Xun Zi’s Thought of Fen

Song Zhonghao,Wang Guoyin
(Law School,Huaihai Institute of Technology,Lianyungang 222005,China)

Based on the critical thinking on the various schools in pre-Qin times,Xun Zi brought up and developed his own ideas and the thought of Fen was the innovation,which was not only the mainline of Xun Zi’s rites but also the channel of Xun Zi’thought.From the separation of nature and man to the duality of nature and artificiality and the separation of sites,he demonstrated the logic development of destruction and construction that addressed the unity from fen,which also was the dialectical development process of the negation of negation.The ultimate aim of“Fen”was unification,which included the separation of nature and man,the harmony of nature and man and the union of nature and man.This was the logic final of Xun Zi’s fen thought.

Fen;Xun Zi;channel

B222.6

A

1672-0040(2011)06-0058-05

2011-09-18

本文系淮海工学院人文社会科学课题“荀子的人学思想及现代价值研究”(2010150049)的研究成果。

宋忠好(1967—),男,江苏连云港人,淮海工学院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中国哲学思想、法理学研究。

(责任编辑 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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