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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心智哲学中现象概念与心理概念的联系和区别

2011-04-12朱建平

关键词:精神状态心智性质

朱建平

(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苏州215123)

论心智哲学中现象概念与心理概念的联系和区别

朱建平

(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苏州215123)

心智哲学中的现象概念和心理概念是截然不同的两类概念,这两类概念的相互混淆是造成心智哲学研究混乱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文章分析了这两类概念的相互联系和区别,特别是通过对它们之间的相互区别的分析,说明了意识研究的复杂性和真正困难之所在。

现象概念;心理概念;意识

心智哲学中有两个截然不同的心智概念。一个是现象学的心智概念,这是一个作为有意识的经验(conscious experience)的心智概念,作为一个有意识的经验到的心理状态的心理状态的概念,这是心智哲学中最扑朔迷离的方面,也是心智哲学家最为关注的方面。但是现象学的心灵概念并没有穷尽心理的所有方面。要充分说明心灵概念还需要一个心理学的心智概念,这是一个作为因果的或者作为行为的解释基础的心智概念。在这种意义上一种状态是心理的,如果它在行为的形成方面扮演着恰当的因果角色,或者在行为的解释方面至少扮演着一个恰当的角色。按照心理学的概念,是否一心理状态有或者没有有意识的品质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在一个认知经济体系中它所起的作用。本文主要考察两种观念之间在概念上的联系和区别。事实表明心智哲学中意识研究的主要困难在于没有清楚地区别这两个概念。

一、现象概念和心理概念的历史分野

首先心智的现象方面和心理方面长期以来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也许部分地归咎于法国哲学家笛卡尔。笛卡尔在他的对“第四组”反驳的答辩中的观点,非常接近于心理与现象等同的观点。[1]22-25正如澳大利亚心智哲学家查默斯(Chalmers,D.J)所言:“如果笛卡尔并没有实际地将心理的与现象的同等看待,他至少假定了每一值得称为精神的心理的东西有一个有意识的方面。”[2]13心理学理论的进步直接导致了对心智的两个方面的分离。还在一个世纪之前,心理学家威廉·冯特(Wilhelm Wundt)和威廉姆·詹姆士(William James)被公认为是笛卡尔式的心理学家,究其原因是他们都采用内省的方法研究行为,并且基于内省的证据发展心理学理论。依这种方式,现象学便成为心理学的仲裁人。但是稍后的发展便很快确立了心理学作为一个自主领域的地位。

最引人瞩目的是西格蒙德·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和他的同时代人所凝固起的一种思想。该思想认为心灵的许多活动是无意识的,可能存在着像无意识的信念和欲望这样的东西。这个概念似乎是以谐和的事实有力地表明,思想的非现象的分析正被使用。看上去弗洛伊德因果地解释了这概念。大致地说,欲望被隐含地解释为一种状态,该状态导致了与欲望对象有关的某种行为。信念按照它的因果关系的角色以一种类似的方式给以解释。当然弗洛伊德并没有明确地作出这种分析,但是沿着这条路线某些东西清晰地构成了他的概念使用的基础。显然,弗洛伊德承认在行为的解释中意识的可存取性(accessibility),对于一个状态在行为解释中的相关性并不是本质的。这些结论依赖于一个独立于现象概念的心理的概念。

大约在相同的时间,心理学领域的行为主义运动已经彻底地拒绝了内省主义者的传统。一个新的心理学解释的“客观的”学派正发展起来,在它的解释中没有为意识留有一席之地。这种解释模式虽然只获得了部分的成功,但是它却确立了心理学的解释能够忽略现象而进行的思想。作为心理的精神概念因而有了一个中心的地位。

在哲学方面,从强调现象到强调心理的变化是由吉尔波特·赖尔(Gilbert Ryle)加工编辑的,赖尔论证道我们所有的精神概念能够按照某种相关行为,或者按照以某种方式对行为的倾向来加以分析。[3]10这一逻辑行为主义的观点被公认为是当代心理哲学中所谓许多正统思想的先导。特别是,它最清晰地编篡了精神概念和行为的因果关系之间的联系。赖尔并没有把他所提出的这一理论仅仅作为某些精神概念的分析。他的目的是将所有的精神概念纳入到这一分析之中。在许多人看来,这样一种观点对诸如感觉和意识本身这样一些我们的现象概念的分析是不可能成功的。显然,对许多人来说,当我们谈论现象的状态时,我们的确不是在谈论我们的行为,或者行为的倾向。但是无论如何,赖尔的分析对许多其他的精神概念提供了一种有启发性的处理,这些概念包括相信、喜爱、想要、记住,等等。赖尔的观点有某些技术上的问题。首先,依据赖尔,假设精神状态引起行为是十分自然的,但是,与内在状态截然相反,如果精神状态本身就是行为或者行为的倾向,那么就难以看清它们是如何做这一工作的。其次,奇泽姆(Chisholm)[4]15和吉奇(Geach)[5]34论证道,没有一种精神状态能够独立于任何其他的精神状态,只靠在一单一的行为倾向的范围内来定义。例如,如果某人相信天下雨,那人的行为倾向将取决于他是否想被淋湿。因而在刻画关联到一个给定类型的精神状态时,必然要援用另外一些精神状态。

这些问题均被后来发展起来的功能主义理论所一一破解。功能主义由大卫·刘易斯(David Lewis)所发展,而更加彻底的发展则属大卫·阿姆斯壮(Armstrong)。按其观点,一精神状态完全被其因果角色所定义:即按照趋于形成它的刺激类型,它趋于形成的行为类型,以及它与其他精神状态的相互作用的方式来定义。这种观点使精神状态成为完全内在的,并且能够与行为处于合适的因果关系之中。[2]14然而,像赖尔一样,功能论者并没有将这一功能性分析仅限于某些精神概念。宁可说,他们希望将所有的精神概念都纳入这一分析之中。特别是,他们论证了经验、感觉、意识等概念均可使用这一模式加以分析。虽然在某些心智哲学家看来,这一将现象同化为心理做法,同笛卡尔将心理的同化为现象的做法如出一辙,都酿成大错,但是功能主义者的说明却为诸如学习、记忆,也许还有信念等其他的精神概念提供了一个好的分析。这一讨伦的寓意是心理的和现象的概念从历史上看就是心智的真实的和不同的两个方面。大致说来,按照现象学的概念,心智被它感觉的方式所刻画;而按照心理学的概念,心智被它的所作所为所刻画。这两个心智概念之间不存在相互竞争的问题。其中的任何一个都不是心智的正确分析。它们涉及不同的现象领域,二者都是相当真实的。其次现象概念涉及心智的第一人称方面,而心理的概念涉及第三人称方面。人们对心智的处理依据他对心智感兴趣的那些方面的不同而迥异。如果一个人的旨趣在产生行为的心灵的作用方面,那么他所关注的是心理的性质。如果一个人的旨趣在精神状态的有意识的经验方面,那么他所关注的是现象的性质。现象的和心理的都不可能由一方来定义另一方。

二、精神词汇的两面性

心智哲学家认为心理的和现象的二者一起囊括了精神。即每一精神的性质或者是一现象的性质,或者是一心理的性质,或者是二者的组合。除此之外,确有其他一些我们经常谈论的精神状态的类型,如意向状态、情感状态等,但是我们有理由认为这些状态能够被同化为心理的,或者现象的,或者二者的组合形式。

但是一个主要的事实是,许多日常的精神概念两边都占有,它们既是现象的成分又是心理的成分。疼痛就是一个清楚的例证。这一术语经常用于命名一特定类型的不愉快的现象品质,而在这种情况下一现象的概念就是核心。但是也有一个联系到该词项的心理的概念:概略的说,趋向于因有机体的损伤而形成的状态的概念,趋向于导致一厌恶的反应的概念,等等。这两个方面居于疼痛常识概念的中心。我们可以说疼痛的概念在现象的和心理的概念之间是有歧义的,或者我们可以说这两个概念是一个单一的丰富概念的成分。为什么现象和心理的性质经常混在一起,其理由是十分清楚的。因为相关的性质趋向于同时出现。一般地说,当起因于组织损伤并且导致不愉快的反应过程出现时,某些现象品质被例现,即当心理的疼痛被呈现,现象的疼痛通常也会呈现。这种将被现象的品质所伴随的过程不是概念上真的,然而它却是关于世界的事实。一旦我们有了这种在日常情况下的性质共现,我们的日常概念把它们的区别统统遮盖住就不足为怪了。许多精神概念导致这种两重性的生活。例如,感知的概念能够整个地从心理上把握,它指称的是认知系统借此对于环境刺激是敏感的那种过程,这种对环境刺激的敏感是以一种结果状态,对指导认知加工起着某种作用的方式来进行的。但是,感知的概念也能够整个地从现象上把握,它涉及到被感知的事物的有意识的经验。在这些具有两面性的概念中某些更偏爱现象的,某些更偏爱心理的。以感觉概念为例,它与感知的概念密切相关,并且也有现象的和心理的成分。现象的成分在“感觉”中比在“感知”中更为突出。也许将“感知”作为一个心理的术语来使用,将“感觉”作为一个现象的术语来使用会更为自然。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把感觉看作是感知的现象对于那样的东西。

一个精神概念M是否主要是心理的概念的一个行之有效的测试就是自问:某物能够是M的一个事例而又没有任何特定的相关联的现象的品质吗?如果是,那么M可能就是心理的。如果不是,M可能就是现象的,或者至少是主要涉及现象的组合概念。后一种可能性不能被排除,因为某些概念可能要求既是一个适当的现象品质,也是一个适当的认知角色。例如,也许“感觉”的核心涵义就具有这种组合的特征。但是至少我们能够把与现象有关的概念与无关于现象的概念分别开来。例如,像学习这样的概念主要是心理的。学习就是指人们以某种方式适应不同的新环境和刺激的认知能力。对于一个学习事例的认知过程而言,它不要求一个特定的现象品质。这样一个品质可能会呈现,但是它不会使得过程算作学习的一个例证。而情感有更为清晰的现象方面。当我们思考欢乐与悲哀时,一个个独特的有意识经验在头脑中纷至沓来。最复杂的情况是信念这样的精神状态,因为它们是关于世界的命题态度,又常常被称为“命题态度”。例如,当我相信鲍勃·迪伦将到澳大利亚旅游时,我认可了关于迪伦的某些命题;当我希望迪伦将到澳大利亚旅游时,对于同一个命题我有不同的命题态度。这些精神状态的主要特征在于它们的语义学方面,或者意向性:它们是关于世界上的事情的事实,即信念有语义内容。通常来说信念作为一个心理性质来看待。按照这种观点,大致说来,相信一个命题是真的就是在一种如果命题为真,人们就依某种适当方式去行动的状态,一种趋向于由那种情况所引起的状态,一种在其中一个人的推理的认知动力学反映信念与其他信念和欲望的适当的相互作用的状态。然而,信念的功能性标准是非常微妙的,尚未有人作出一个完整的相关标准的分析。依然,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个观点捕捉到了关于信念的许多有意义的东西。与这一想法有关,信念被看作是有关解释的建构:我们将信念归属为其他某种东西主要是为了解释他们的行为。

在这里我们不会对意向性和意识之间的关系这些困难问题作出自己的仲裁。主要的问题是不存在任何超出现象和心理的信念特征。也许对此我们应当略作一些限制:人们可能需要增加一个关系的元素,以说明某些信念可能依赖于环境状态以及思考者的内部状态这一事实。例如,为相信水是湿的,主体必须以适当方式与环境中的水有一定的关联,这个关系通常被看作是因果关系。所以有可能人们能够把它作为相关心理性质刻画的组成部分,在那里所谈的因果作用延伸到大脑之外直抵环境。如果这样,那么就没有额外的成份被要求。但是无论如何,除了心理的和现象的成分,可能也有因果关系的成分到某些精神状态上去。但无论哪一方,都不会引起更深层次的神秘性出现。

三、现象和心理性质的共现

人类心灵的一个事实是当一个现象的性质被例示,一个相应的心理的性质也被例示。意识经验并不出现于真空之中。它始终依赖于认知过程,很可能在某种意义上它产出于那个过程。比如说当一个人有了一种感觉,就有某些持续的信息加工过程:一个相应的直觉,而这并不取决你是否愿意。同样,当一个人有一种幸福的意识经验,联系到幸福的功能作用一般是由某些意向状态所扮演的。也许逻辑上有可能人们有经验而没有因果关系,但是它们相伴而生却似乎是一个经验事实。面对这一共现,人们总是担心是否现象性质和心理性质已经做出了任何真正的区别。但是,显然这里至少有一个概念上的区别,即便所涉及的概念外延似乎有些交叉重合。人们可能想知道如何解释现象的品质,同时也想知道如何解释因果角色的作用,这些是两个不同的知道。那就是说,现象的和心理的性质的共现反映了关于我们现象概念的深处的某些东西。我们没有独立的语言用于描述现象品质。如同我们已经看到的,它们的某些表达是十分困难的。尽管绿度是一种有着丰富的本质特征的明显的感觉,但是除了它是绿色之外对它我们实在是不好再多说些什么。在谈论现象品质时,我们一般地必须按照相关的外部性质,或者按照相关的因果角色来说明所谈及的品质。我们的现象品质的语言衍生于我们的非现象的语言。正如赖尔所言,不存在“纯粹”的感觉词汇。[3]52如果我们考察心智哲学家们谈论有意识的经验的一揽子清单,所谈及的经验从来就没有按照它们的固有品质加以描绘。不如说,他们使用了诸如“新烤面包的味道”、“合上双眼的模样”等等这样的外部特征描述词。即便使用像“绿色感觉”这样的术语,使用外部词项仍能有效地确定指称。当我们学习词项“绿色感觉”时,通过明示的方式而使学习变得有效—我们学会将它应用于由草、树等等引起的经验。一般地说,在我们的可传达的现象范畴之内,它们或者相对于典型的外部联想被定义,或者相对于一相关的心理状态被定义。例如,当一个人谈论幸福的现象品质时,词项“幸福”的指称经由某些因果角色——一种在某人看来样样都美好的状态,高兴得跳起来等等——被隐含地固定下来。也许这就是维特根斯坦的名言的一个解释,“一内部过程需要一外部的标准”。[2]22

这样一个因果标准对现象概念的依赖,已经导致某些人(包括维特根斯坦和赖尔,在他们的某些作品的基调中流露出的)建议我们的精神概念的意义完全地包括在相关的因果标准之内。这一说法有其合理的地方:如果一现象的性质始终援用一心理的性质来识别,为什么我们不能假定它们只涉及一种性质呢?但是这种想法遭到拒绝。当我们谈论一绿色感觉,这种谈论并不简单地等于谈论“被草、树等等所引起的一个状态。”我们所谈论的是一般情况下当一状态被草和树所引起而产生的现象的品质。如果周边有一个因果分析,它就像是“被草和树等等所引起的现象状态”。在概念中的现象因素阻碍了使用纯粹的功能术语的分析。

一般地说,当一个现象性质借助于一心理的性质P被选出,现象的概念并不恰好是“P”。“它是趋向于P的意识经验”。重要的是,“现象品质”或者“意识经验”的概念不是按照心理的术语给出定义。宁可说,就像我们早先所见,意识经验的概念是更为初始的。如果有一个经验概念或者现象品质的功能分析,那么所谈及的分析就会产生具体的现象性质的功能分析,但是在缺少这一分析的情况下,我们尚不能得出这一结论。基于通常的理由,我们不能把“现象P的概念”等同于“心理P的概念”。这里存在着两个互有区别的概念,如同事实所表明的存在着两个互有区别的有待解释的词。尽管“现象的P”作为“趋向于伴随心理的P”的经验被挑选出来,我们能够协和地想象一种在其中现象P出现而心理P不出现的情况,反之亦然。劳斯莱斯图标可大致分析为一般见于劳斯莱斯汽车的一种图标,但是这不意味着是劳斯莱斯的图标就是劳斯莱斯的汽车。这使我们明白了为什么我们的具体的现象词汇比起心理的词汇稀少的原因,它也有助于我们理解为什么现象的和心理的性质经常混淆在一起的原因。就大多数日常目的而言,这种混淆并不是什么严重问题。当一个人声言某人是幸福的,这人无需具体地谈论现象的品质或者功能的角色,因为通常它们就是在一块的。然而,就哲学的目的而言,特别是就解释的目的而言,这些性质的混淆是致命的。混淆往往是不自觉的,因为抹杀这一区别使得解释意识经验的问题突然变得那么直截了当;但基于相同的理由这样做是完全不能令人满意的。意识问题不可能仅仅基于字面的理由而被遮隐掉。

四、结论:对两个意识概念的不加区别地使用是造成意识研究混乱的主要原因

上述讨论表明精神术语有现象和心理双重意义。对心智哲学而言讨论这一问题的重要意义就在于,意识这一心智哲学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概念也具有现象和心理双重含义。首先是意识的现象意义。在这种意义上意识就是某些现象品质的例示。这是“意识”术语的关键意义,或者至少是形成主要解释的一种意义。但是这不是该术语的惟一的意义。“意识”也用于指称各种不同的心理性质,如可报告性或者信息的内省的可达性。我们能够把这类心理的性质聚合在心理的意识的标签之下,这与我们现象的意识概念形成了对比。

意识的这种歧义性导致对意识的讨论混乱不堪。在心智哲学的讨论中人们经常看到,有些人从现象的意识问题的重要性的研究开始提出意识的一种解释,但却以给出某些诸如内省能力这样的心理的意识方面的解释而结束。这一解释可能是有其自身的价值,但是在论证的运作过程中更多的意义被赋予了所研究的概念。以意识和觉知为例:一般而言,每当存在现象的意识时,似乎就存在觉知。我对身旁这本黄皮书的现象经验伴随我对这本书的作用的知觉,并且的确伴随着我对黄颜色的觉知。我的疼痛的经验伴随某些不快呈现的觉知,这种觉知趋向于尽可能地做出撤出的反应,等等。任何意识经验都伴随一觉知的事实由意识经验的可报告性这一事实而清晰起来。如果我有一个经验,我就能够谈论我有该经验的事实。我并没有注意它,但如果我愿意的话,我至少有能力注意它并且谈论它。这一可报告性即刻隐含着我知觉到相关的感觉。当然,对动物或者处在前语言时期的人来说可能只有意识经验而没有报告的能力,但是这样的人仍有一定程度的觉知。觉知并不蕴涵报告能力,但在有语言的生物中二者趋向于相伴出现。意识始终伴随一觉知,但是如同我们对它所描述的那样,觉知不需要伴随一意识。例如,一个人可能觉知到一事实而没有任何特定的相关现象的经验。然而我们可以对觉知概念做出一些限制,使之证明它与现象的意识是共外延的,或者接近如此。

事实表明意识的心理概念和现象概念是不同的,对两类概念不加区别的使用在日常话语中并无大碍。但从解释的角度看,概念上的区别就至关重要。目前心智哲学的真正状况是,就现已提出的“意识”的远未令人满意的解释而言,被解释的往往是心理的方面,而真正重要的现象的方面一般地尚未触及。这样一种状态严重阻碍了对意识的“困难”问题的研究。例如,许多意识新近的哲学分析主要关注的是意识的非现象的方面。罗森塔尔(Rosenthal)[6]15论证道,一精神状态恰好是意识如果有一种关于那种精神状态的高阶(higher-order)思想。这可能是内省意识的一个有用分析,也许是觉知的其他方面的有用分析,但它似乎不能解释现象的经验。同样,丹尼特(Dennet)[7]38-59在他的著作中用很大篇幅勾勒出一个详尽的认知模型,并把这一模型作为意识的解释。从表面看来,这一模型主要是受试者口头报告一精神状态能力的模型。因而它可能产生一个可报告性的解释,以及一个内省意识,甚至觉知的其他方面的解释,但是这一模型却不能提供现象的意识解释方面的任何东西。

阿姆斯壮(Armstrong)[8]27把意识问题作为他的心灵的功能主义理论的障碍,他按照自助价格扫描器的某些呈现来分析意识概念。这对自我意识和内省意识可能会提供有用的说明,但它却把现象的经验问题撇在了一边。阿姆斯壮谈到知觉的意识和内省的意识,但是所涉及的两个方面仅是觉知的变体而已,并没有提及由经验的现象品质而引发的问题。从而,由于意识概念歧义性的缘故,意识对他的功能主义理论在其真正成问题的意义上被回避了。

[1] Descartes,R..The Philosophical Writings of Descartes.Translated by J.Cottingham,R.Stoothoff,and D.Murdoch.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4.

[2] Chalmers,D.J.The conscious min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

[3] Ryle,G.The Concept of Mind.London:Hutchinson.1994.

[4] Chisholm,R.Perceiving.Ithaca,N.Y.: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57.

[5] Geach,P.Mental Acts.London:Toutledge and Kegan Paul.1957.

[6] Rosenthal,D.M.A theory of consciousness.In N.Block,O.Flanagan,and G.G zeldere,eds.,The Nature of Consciousness.Cambridge,Mass.:MIT Press.1996.

[7] Dennett,D.C.Consciousness Explained,Boston:Little,Brown.1991.

[8] Armstrong,D.M.What is consciousness?In The Nature of Mind.Ithaca,N.Y.: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1.

H0

A

1672-0040(2011)06-0053-05

2011-10-16

朱建平(1956—),男,山东济南人,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哲学系教授、硕士生导师、哲学博士,主要从事逻辑哲学、语言哲学研究。

(责任编辑 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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