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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运用

2011-04-12

关键词:判例法学案例

(忻州师范学院 法律系,山西 忻州 034000)

0 引言

案例教学法是19世纪70年代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兰德尔教授最早在法学教育中系统运用的,它曾经风靡于美国除耶鲁大学以外的所有法学院,成为美国法学教育中主流的、不可替代的教学方法。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开始重视案例研究,教育界也提倡要加强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运用。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是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实践中存在的认识误区和运用错位,直接制约了案例教学法的应用和发展。因此,迫切需要正本清源,突破困境,使案例教学法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1 案例教学法评析

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教师指导下,学生通过对案例的思考、分析和讨论,理解和把握案例中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理,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教学活动。

案例教学是开发学生能力的最好方法。通过案例教学可以达到以下三个目标:(1)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方法和采取行动的勇气与决心。案例教学的目的不是告诉大家问题的答案,而是告诉大家解决问题的各种可能性和方法。通过案例教学,学生解决问题的方法会增多,思路会开阔,处理问题的自信心会增强,决策和管理的能力会提高。(2)促进学生之间相互学习。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知识的传授者,而更多的是课堂讨论的组织者,教师通过启发、引导和总结,汇总大家的智慧,总结集体的经验。案例教学的收获主要来自同学。实际上是同学之间相互学习,相互交流自己的人生经验。(3)最大限度地开发学生的潜能。案例教学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了获得好的成绩,学生必须全身心地投入到案例教学的全过程。首先,学生课前必须认真阅读案例,思考案例提出的问题,准备自己的建议方案。其次,学生在课堂上必须积极参与课堂讨论。最后,学生在课后必须认真阅读相关书目,找到分析此案例的理论支持和必要知识。

2 案例教学法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2.1 把案例教学等同于举例教学

有些教师将案例教学等同于举例教学。教师在课堂上讲授了某一理论或规定后,便叙述一个简单的案例,该案例通常是为了证明该理论而专门选取的真实案例,或者是故意修改编辑后的教学案例,学生明确教师举例的目的,自然就会运用刚讲的原理来解释案例,教师预先明确案例的标准答案,在提问学生后便会给出答案或结论。

举例教学虽然也运用案例,但却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传授法律思维的方法,重在教授学生如何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而不是仅仅为了验证课堂所讲的理论。举例教学虽然能暂时调动学生的兴趣,但易忽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实践能力的培养,甚至扼杀学生的创造性思维。

2.2 把案例教学等同于判例教学

判例教学法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学教育主要采取的教学方法。所谓判例教学法是在广泛借助先前判例的基础上来分析新的案例,从而使学生掌握用归纳判例所创设法律规则的教学方法。在采用判例教学法的英美国家,教师在课堂上只是大量剖析先前的判例,以教会学生正确分析判例为己任。

我们所讲的案例教学法是对传统教学模式的改进,并不等同于英美国家的判例教学法。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审判活动历来不以判例作为法的渊源。所以,我国的法学教育仍以解释成文法规则、法学理论及其运用为主。教师在传授给学生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成文法规则的同时,要教授学生领会法学原理,把握成文法的精髓,进而达到提高分析实际问题、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目标。

2.3 案例教学课程课时设置不合理

有人认为,既然案例教学是被实践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法学教学方法,就应当在法学专业的所有课程中大力推广。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案例教学虽然灵活性强,但欠缺整体感,其“点阵式”的分散性决定了其在理论体系的构建上存在很大困难[1]。对于一些理论性较强的课程如法理学、法制史等课程的教学还应以理论讲解为主,不宜采用案例教学法。

另外,同讲授法相比较,案例教学虽然鲜活生动,但同等教学时间内的信息量相对较小,所以案例教学法需要有充足的时间作保证。课堂教学时间是有限的,如果案例运用得太多,势必造成时间的紧张或不够用。没有时间的保障,对案例的分析、讨论、评价就不会充分,教学效果自然就会大打折扣。目前教师的工作量都非常大,学生的综合能力有限,课堂教学时间紧张,每门课、每一章节都有自己的特点和要求,不宜千篇一律地强求同一教学方法。

2.4 案例教学中教师角色的错位

案例教学中讨论的案例都是教师预先选择的,分析讨论的内容大多是教师事先设计好的,于是在课堂上教师思路清晰,论证逻辑严密,环环相扣。案例讨论到最后往往变成学生聆听教师的精彩分析,所谓的讨论不过是走过场而已。这样的案例讨论,学生学到的往往是该案例个案的解决方法,而不是这一类案件的解决方案,更谈不上触类旁通。

殊不知教师的精彩分析是事先准备好的,对教师是已知的,而对学生是未知的,为了维护教师无所不知的权威性,教师往往把思维过程中失败的部分隐瞒了,将最有意义、最有启发的东西忽略了[2]。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常常忽略了一种重要思想,即把教学作为一种过程来进行,而不是作为一种结果来探讨。学生需要的是教师的思维过程,是解决问题的方法,而不是问题本身的答案,这才是教学的本质。

3 案例教学困境的突破

3.1 全面认识案例教学的性质与目标

案例教学是一种以问题为基础的新型教学思路和操作方法,具有启发性、实践性、研究性的突出特点,教学的主要任务在于通过设置特定情境下的具体问题,促进学生在自主学习中学会思考和分析、沟通和合作,进而培养创造性思维和自我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培养现代法学人才奠定基础。

3.2 明确案例教学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地位

我国是奉行成文法的国家,法律规范体系逻辑严密,排列有序,规范完整;法学理论扎实深厚,源远流长,博大精深;这就在客观上要求法学教育仍应以解释成文法规则、法律理论及其运用等问题为主。系统讲授有助于培养学生清晰的洞察力,使学生通过广泛的相互联系的概念和原理了解各种假设的法律状态,从而可以较容易地运用逻辑来测定法律[3]。

案例教学法是以个案为典型昭示法理和规则的教学方法,往往“就事论事”、“一案一处理”,不可能系统地将法理、规则传授给学生。如果以案例教学法为主,就会使学生掌握的知识缺乏系统性、关联性,难以从总体上掌握成文法的原理、规则和精神实质,更谈不上正确使用法律了。因此,在法学教学中,应以理论教学为主,案例教学为辅,切勿本末倒置。

3.3 充分认识案例教学法的局限性

任何一种教学方法都不是万能的,案例教学法同样存在自己的不足,只有准确深刻把握其特性,才能扬长避短,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与传统的讲授法相比较,案例教学法存在三方面的局限性:(1)案例教学的信息量相对较小,同样的教学内容需要占用较多的时间;(2)案例教学的知识构建较为分散,缺乏系统性与整体性;(3)案例教学应用不当容易使学生陷入纷繁的法律现象而不知所措。所以,在什么课程中运用案例教学法,什么时候运用案例教学法,运用多少次案例教学法,都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要求每门课每节课都用案例教学法是不现实的,也是没有必要的。

3.4 明确教师的角色定位与要求

在传统教学中,教师扮演着知识传授者的角色。与传统教学不同,教师在案例教学中扮演着设计者和激励者的角色。在案例教学中,教师的主导地位体现在三个方面:(1)案例的选取。案例是案例教学的中介,案例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教学效果的好坏。教师要注意收集具有新颖性、典型性、专业性、综合性的案例作为教学案例。(2)案例分析的组织和引导。案例教学的进行离不开教师的组织和引导。教师要设法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鼓励学生广开思路,积极发言;要不断提出新的设想与思路,保证课堂讨论有序进行。(3)案例分析总结。案例讨论结束后,教师要对案例和学生的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1]邹晓玫,齐恩平.案例教学在法学专业教学中的应用及改革[J].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144-146.

[2]腾士杨.由分析综合法谈起[J].新课程:教师版,2006(8):16-17.

[3]沈宗灵.比较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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